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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章程范文大全

中国消防协会章程范文大全



第一篇:中国消防协会章程

中国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同时接受公安部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在业务上受本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七)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十)组织参与对国家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进行的论证,提出建议;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及各地地方消防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外籍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1名理事或2名会员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 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各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须按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领导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公安部、中国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3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XX市消防协会章程

XX市消防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材料之五

XX市消防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拟提交第二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XX市消防协会(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X

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LFPA,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全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专业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政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于消防事业人员,面向经济建设,繁荣和发展消防科学技术,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三条: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公安消防支队的领导,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吉林省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设法人代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消防协会工作范围

1、开展消防业务,消防学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和交流活动,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2、出版消防学术和科普刊物、资料,普及消防科学知识;

3、发展同国内外消防学术组织、团体、个人的友好联系,进行消防业务和消防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各科学学术、团体的合作;

4、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和火灾隐患的判定,消防设施、消防电气检测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法律咨询,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有关消防法规,技术标准的编写、修改。举办消防产品展销会,消防技术交流会、报告会以及各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等;

5、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6、交流消防科技情报信息、推广先进消防技术、为经济建设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科技发展进行决策与技术咨询和服务。

7、积极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消防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组成,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制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则;

2、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新的理事成员。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充分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审查协会工作报告;

3、领导协会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4、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5、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6、审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7、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和建议;

8、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理事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协会设秘书长1人。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协会下设消防法律咨询委员会、消防学术交流委员会、消防技术服务委员会、消防培训教育委员会、消防设施与电气检测服务委员会。各机构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第十二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承认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或本协会一名会员介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作为个人会员。

1、助理工程师或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

2、具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消防工作者;

3、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有关领导和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凡专业消防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大、专院校,以及其他专业学(协)会所在的消防有关的科学技术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在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科普作品;

(4)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3)研究、探讨消防工作中的学术问题;

(4)积极为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和科普讲座;

(5)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的代表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优先利用协会刊物进行有关业务宣传;

(5)可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服务;

(6)可要求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活动。

2、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协助协会开展消防学术和消防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等活动;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须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经批准后,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徽。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其会籍自然撤销。

第五章

第十九条:协会的学术活动,编制科普资料以及日常业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1、消防事业费中列支;

2、挂靠单位拨款;

3、在核准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4、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5、接受组织、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6、其它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

施行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设专用账户,并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会管理规章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XX市消防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篇: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Blind,英文简称:CAB。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盲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

第四篇:中国人文协会章程

功孙的博客

功孙:为人一个贡献一生力量,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百姓,中国人文协会章程。敬告:此社会团体还没有合法成立,也不是在筹建,仅仅是“打算发起筹备”!敬请那些爱捣乱的大师迅速离开,笔者自认鄙陋没资格跟大师辩驳。恳请仁人志士关注以下章程草案,为我们提点建议。中国人文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文协会”简称“中国文协”。英文名:Association of China Humane,缩写ACH。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中国人文协会”是以“弘扬中华文化,扶持困难群众”为宗旨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该会是由中国各地仁人志士或从事文艺创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合法团体。

第三条:中国人文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团体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发展会员100万名以上。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出版社和网站,努力领导好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发展。

第五条:以“弘扬中华文化,扶持困难群众”为宗旨,对内不断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对外进行救灾救济。

第六条:发展和繁荣中国文学事业,以文学来推进社会良知的向前发展。挖掘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大力发展和培养少数民族作家、青年作家。

第七条:坚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赞成本会章程,年满18周岁的仁人志士均可向当地市级分支机构申请入会。经市级分支机构的常委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并由该机构发放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条:本会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级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取消其会籍:严重违返本会章程、满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组织指派的任务、或违法乱纪、触犯刑法。

第十一条:属本会忠诚会员(入会满一年以上的会员),如有创业梦而又无资金能力,可向全国常委会申请创业资金。经全国监查会审查并核实无误,由全国常委会批准后,社团无偿出借2万至10万元人民币创业资金。因突发事件使得生活陷入困境之忠诚会员,按以上方式,社团将下拨1千至2万元人民币援助款。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完善后,将在全国各省设立省办事机构,由省机构下设市办事机构。市级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下设临时性或长久性支部委员会。各级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内设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内设全国监查会、全国常务委员会(内称社团中央委员会)。最高监督机构为全国监查会;最高执行机构为全国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全国监查会监督全国常委会负责处理,工作计划《中国人文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三套班子职权。

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大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三)选举及罢免常委会秘书长以上、监查会副主席以上职务。

(四)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章程的变更。

二、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制定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变动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三、监查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监督、检查常委会对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弹劾常委会。

(三)协调下级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提名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全国监查会制定章程。

第十二条:本会设名誉委员、名誉主席。本会以社团创始人郑学华(功孙)为全国常委会常任书记。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查会、常委会的会议各由主席、常务书记召集,每年举行四次。

第十四条:社团日常办事机构为财务部、刊物部、信息部、组织部、福利部、审计部。以上部门由同级常委会直接领导。

第五章选举与任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以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按百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一个市会员代表,按千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一个省会员代表,按万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一个全国会员代表。会员人数不足以产生会员代表数时,按四舍五入法选出会员代表。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监查会、常委会。监查会及常委会人员组成(除第一届领导班子外)均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均为3年,可连选连任。新一届监查会、常委会候选人由上级监查会提名。新一届全国常委会、全国监查会候选人员由常任书记提名。

新一届监查会、常委会产生办法:

(一)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前,由上级监查会从会员代表大会中提名五十位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选出七人组成监查会,七人组成常委会。

(二)候选人中支持票数排前十四名的,单数排名组成监查会,由支持票数多到少选出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余为委员;双数排名组成常委会,由支持票数多到少选出书记(1名)、副书记(2名)、秘书长(1名),其余为常委。

第十七条:任何人员在组织内最多任两个职位。常委会秘书长、监查会副主席以上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十八条:社团主要领导人职权。

(一)常务书记职权:代表所在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配合同级监查会开展工作;领导各部门、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

(二)主席职权:主持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检查监查会、常委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名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

(三)副书记、秘书长职权: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下级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主席职权:提名各部门成员的任免,交同级常委会决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会旗会徽

第十九条:会旗。

内容:会旗为白底,外围是黄色金边。正中间为握手成心的图标,图标上面由两个小五角星护着一个大五角星。

含义:洁白做人,向社会放射光芒。积极发扬人文主义精神,以人文工作为社团核心任务,时刻都以集体利益为中心。

用途:本会各组织务必悬挂会旗,社团的重要会议、活动可以使用会旗。

第二十条:会徽。

内容:外部为麦穗(稻苗),由麦穗包裹着会旗的中心部分。

含义:团结一致,铭记会旗含义。

用途:本会各组织务必悬挂会徽,社团的重要文件、活动可以使用会徽。

第七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所有资金用于本团体运作及救灾救济。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入会费、年费。中国人文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全国监查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中国计生协会网

(2010年12月19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驻地为北京市。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会员,遵守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结合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开展群众性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第九条 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生殖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

(四)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接受表彰和奖励;

(二)听取并审议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

个人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被劝退会、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对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协会集体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提供计划生育协会所需的服务,经个人申请,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

第十八条 在计划生育协会范围内,志愿者不履行入会手续,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定期评估,对不能按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发挥作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会员总数、工作需要、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中央机关和团体会员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相关单位协商。

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违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单位和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全国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方便工作,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理事会;

(二)审议通过提交全国理事会的相关文件;

(三)研究、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履行全国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第三十条

副会长职责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研究、解决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要文件;

(五)组织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职权和组织原则等,参照全国组织执行。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组织网络,联系和带动群众;

(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倡导活动,使相关政令、知识、信息、理念入户到人;

(三)提供各类服务,组织开展互助活动,为会员和计划生育家庭排忧解难;

(四)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畅通反映群众诉求的渠道,在基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五)收取、管理、使用会费。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决议。建立并执行学习、会议、培训、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并提供服务;

(三)负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业务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协调执行机构其它问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章 资产及管理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资产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提供;

(二)国内外组织、机构、个人的捐赠和国际合作项目;

(三)会费;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每届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会。

第十章 附则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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