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四)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料。

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第十八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对农村合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农村合作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七)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拟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六)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活动;

(五)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四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四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产负债比例。

第四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 6 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合作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合作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应当建立薪酬与农村合作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向股东(农民股东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指:

(一)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五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农村合作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第五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批准以上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变更第五十六条所列变更事项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有侵占、挪用、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处罚。

第六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对账工作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 致,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农合机构有关制度和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款人在广西农合机构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 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结算业务或其他用途的存款账户,营业网 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及全区农合机构系统 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存款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存款人,是指在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营业网点之间因资金清算、代理结算需要或其他用途而相互开立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对账账户,是指营业网点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 金收付结算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 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 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农合机构系统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开立 的相关账户。

本规定所称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

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同级祝确乏阿就莱。二冥体_E『期双

方账户账面余额,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账务的明细发生额 进行核对,不合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与营业网点 之间的电子对账,电子对账相关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对个人定(活)期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存折类账户的对账,采取客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柜台对 账等多种方式进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县级农合机构对财政及政府机构等部门、重要企 业、同业等重要客户,在与其签约的前提下,除向单位发送纸质 对账单外,可同时向其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其他涉及资金监管 且互相牵制的部门关键人员发送电子对账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有账户开立的各级农合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无论存款人账户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营业网点都要与其对账。

连续性原则:账户存续期间,营业网点对规定需要对账的存 款账户都必须定期对账。

及时性原则:营业网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 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 工作,并反馈、保存对账结果。重要性原则: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营业网 点要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执行换人

核对,互相监督。有条件的县级农合机构,可探索执行对账分离,把对账工作转交县级农合机构职能部门统一对账。

第七条发出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要加盖业务公章、制单 人、复核人。

存款人应在对账单据回执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营业网点对 收回的对账单据应予以审核。

营业网点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全部收回回执。

第八条 营业网点应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对账单据的发 送及收回情况。对于对账单据的发送和收回,应在《广西区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收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相 关经办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三章 与存款人往来对账

第九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往来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 人就其结算账户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账面余额,以及其结算账户某 一时期的明细发生额进行的核对。

第十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存款人发送 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 期限内送回对账单据回执或发送确认信息。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的对账,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存款账户有业务发生的,应按月与存款人进行对账。营业网 点须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发送完毕,并于当月收回全部回执。

存款账户长期不发生业务(通常指一年(含)以上,下同)但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可按季与存款人进行

对账。营业网点在4、7、l o月及次年l月12日内将上一季度的

余额对账单发送完毕,并于当月收回全部回执。

存款账户长期不发生业务但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按 半年与存款人进行对账,并于当年7月及次年l月收回全部回执。

对已纳入综合业务系统存款科目中的长期不动户集中核算的

单位账户,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要在每季度次月l2日

内,将账户余额与转入明细账(手工分户账)合计核对,确保总 分相符。

对久悬账户,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要在每半年次 月12日内,将账户余额与转入明细账合计核对,确保总分相符。

除已纳入长期不动户集中核算的账户和久悬账户外,其他所 有对账账户按对账频率要求,对账率要求达1 00%。县级农合机构

应将基层行(社)、网点的对账率列入工作质量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发出的对账单据,综合业务系统设置有 打印格式的,必须以业务系统打印格式为准;不设置打印格式的 其他账户的对账单据以手工填制,加盖营业网点业务公章后发出。

对账单据主要包括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账号、户名、(截止)日期、账户余额、明细发生额。第十三条对账流程

(一)对账单据的准备与发送。营业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对账 单据的打印,打印工作应在发出对账单当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 完成,加盖业务公章、制单人、审核人,及时发送给存款人。(二)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与审核。柜台人员在收回的对账 单回执上注明收回日期并签章后,交给专职对账人员(由财会监 督员、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或其他对账人员担任,下同)对账。

专职对账人员对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存 款人是否加盖预留印鉴,预留印鉴是否真实,对账单据回执上存 款人确认的当期发生额和余额与营业网点分户账上的当期发生额

和余额是否相符等。核对无误后,在该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并签 章确认。收回的对账单回执上存款人确认的当期发生额或余额不 相符的,应报告网点主要负责人,由网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 员查明原因,有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核对账务,及时处理。处理 后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当期发生额或余额不符的原 因、处理方式及结果,并由处理人员签章确认。

(三)对重要、大额资金账户每年不少于一次上门与对方经 办人员、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三层”对 账。“三层”对账可以分开或同时进行(下同)。重要、大额资金 账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账户:

1.最近半年月均存款余额前l 0大存款户;

2.最近半年月均存款余额1 00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各县级农合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区联社界定重要、大额 账户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制定各自的重要、大额 账户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对有疑问、交易频繁有操作风险隐患的账户,应立即 组织会计、稽核或监察人员进行换人对账,必要时及时进行“三 层”对账。(五)档案管理。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处理完毕后交档 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人员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按档案管理 要求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第十四条-5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等其

他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按半年与存款人进行对账。

第十五条对存款人不配合对账、企业撤离、解散或其他原 因找不到存款人的,对账人员应详细说明原因,形成书面字据,交网点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存档备查;同时,网点主要负责人 还应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县级农合机构应将对账工作规范性、对 账率、无法对账的原因材料列入专项审计范围。

第四章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

第十六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是指全区农合机构营 业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账,包括与人民银行往 来各种款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以及营业网点存放在其他金 融机构款项的对账。

第十七条在人民银行开有结算账户的机构与人民银行往来 的对账,应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有关规定;与其他金融机 构的各种往来款项,应与其约定对账期限和方式。

第十八条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应 安排专人逐笔勾对无误后,留存联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确认,回执联按开户行(社)要求盖章齐全后及时退回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本营业网点的款项,营业网 点在向其发送对账单据时,必须加盖业务印章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条其他金融机构未按期退回对账单据回执,或未按 时向本营业网点发送对账单据的,营业网点负责人应与对方协调 解决,及时核对账务。第二十一条回收其他金融机构发回的对账单据回执时,营 业网点应安排专职对账人员对账。对账出现余额不符时,营业网

点主要负责人应立即与有关金融机构联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查 找原因,逐笔核对,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核对账务,及时处理。处理结束后在对账单据留存联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 结果,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相关单据,主要包括 收到的存款余额对账单、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和收回的余额对 账单回执,营业网点应按规定整理装订,以备查考。

第五章系统内往来对账

第二十三条系统内往来对账,是指金区农合机构系统内上 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各种资金往来的对账,包括与区联社清算中 心、区联社融资中心、辖内社内往来、县级农合机构之间的对账。

第二十四条系统内往来对账由专职对账人员负责,按月核 对。每月由综合业务大集中系统打印出对账单据,加盖预留印鉴 后发出。

第二十五条收到系统内往来账户对账单据后,由专人负责 审核,审核无误后注明核对日期,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及相关人员 签章,回执联退回系统内开户机构,留存联交由档案保管人员按 规定装订保管。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往来对账不符的,专职对账人员要及时 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上注明核对日期、差错原因 及处理结果,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后,交档案保管人员按规定装订 保管,以备查考。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往来对账,开户机构应根据开户行(社)要求,随时出具对账单据,随时完成对账。

第六毒盔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合机构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管 理,将对账工作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 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农合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网 点内勤主任(副主任、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负责人,要切实做好 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月对本社 对账工作进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考,确 保对账工作做到细致全面、不留死角。

第二十九条县级农合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加强 对对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严格按照会计监管工作要求,对营业 网点对账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对账工作规范、细致、严密,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要对对账单的发出、收回及 核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统计。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合机构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 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 县级农合机构、办事处或区联社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营业网点未明确落实责任,未按规定及时发送 对账单据或未按规定收回对账单据回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并责令整改;形成案件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不认真执行对账制度,出现对账不细 致不全面,收回的对账回单未按规定审核,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 不符,相关经办人员签章不齐全,档案管理混乱,对账结果不符

但不及时处理等情况,县级农合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人全辖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区联社将在全区通报批评;还应按照《广西农 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与《广西农村信用社稽核 审计处理与处罚办法》从重处罚,责令整改;形成案件的,移送 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营业网点内部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 假对账单据、提供虚假对账数据、伪造存款人对账单回执、与存 款人勾结伪造虚假对账结果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 理;情节、后果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 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治理 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

第五十六条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篇:农村合作银行工作总结

****农村合作银行 二O—O年工作总结

2010年,我行紧紧围绕省联社、**办事处工作会议精神及“风险防范优先、注重经济效益、持续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以创新思路、提升服务为切入点,以打造企业合规文化、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经营管理为抓手,以整顿经营作风、防范经营风险为重点,以顺利实现体制转型、全面完成工作任务为目标,使风险防控与业务发展齐头并进,整体发展态势良好,现将本工作总结如下:

----存款保持稳定增长。截止12月末,各项存款 万元,比年初增加 万元,增幅达 %;完成办事处下达任务 万元的%。

----信贷规模有效扩张。截至12月末,各项贷款余额 万元,较年初增加 万元,增幅 %,完成办事处下达任务 万元的 %,其中农业贷款余额 万元,占贷款总额的 %,累计收回贷款 万元,存贷比为 %。

----资产质量不断提高。按四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 万元,占比 %,较年初增加 万元,较办事处下达任务 增加 个百分点。按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 万元,占比 %,较年初增加 万元,较办事处下达任务 增加 个百分点。年底四级不良余额计划控制在 万元,占比 %;五级不良余额计划控制在 万元,占比 %。

----经营效益稳步提升。截至12月末,全辖实现各项收

二是加大对公存款的攻关力度。我县内新创办的企业有限,新设立单位、项目有限,原有的老客户早在各专业银行开户入驻,所以我们一边靠服务、靠产品让客户主动过来,一边就是靠“攻关”。针对我行攻关理念落后,攻关人才匮乏,攻关队伍没有形成,攻关手段不足等问题,领导班子认真分析,采取果断措施:一是领导班子携分支机构负责人瞄准县直属部门和驻靖单位不放松;二是借政府力量,以服务惠农兑付资金为突破口,取得乡镇单位认可,迎来政府的青睐;三是找准管户部门积极投入人力、物力争取账户资金。至11月底对公存款净增加1170万元。在对公存款的“攻关战”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合作银行形象。通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突破2000亿元大型宣传活动、合作银行开业等重大活动期间利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我行的知名度扩展到社会各个层面。

四是提倡规范化服务,吸引和留住客户。通过制定的规范化服务实施细则,以制度来规范、约束窗口服务,将规范化服务与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有关要求结合起来,推动规范化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使我行对外服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是强化硬件设施。加强网点基础设施建设,更新基层办公设施。在新办公楼乔迁之际提升了总行及营业部的办公条件,并对北大街支行、东郊、统万分理处进行了迂址,装修了镇靖、东环路、北郊分理处,对基层的青阳岔、小河等分理处也进行了维修、改造,至此全辖所有机构的基础设施基本得到了改善,使我行对外形象不断提升,竞争力增强。

保证了建档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成效。初步完成12923户建档工作,使建档农户达到有效住户31.62%,评级户达到建档户100%。

五是创新服务方式,增设柜台服务窗口,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把对农户的服务用在引导农民使用银行卡、学会用银行卡的具体行动中来,把金融支农服务落实在为农民提供政策、信息、资金的日常工作中来,不断创新服务措施,拓展服务范围。

六是根据**银监发【2010】13号《关于印发<**林市银行业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在全辖以悬挂横幅的形式进行了宣传,并于6月1O日,组织各单位业务骨干进行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培训,培训会上各单位业务骨干观看了银监局副局长**同志关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讲座录像,认真听取了业务部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讲解,以及个人贷款合同资料的辅导,会后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进行了笔试,经测验与会人员全部合格。

七是做好空白乡镇、机构设立及延伸服务工作。目前中山涧分理处已经的得到银监局的批复,将会在近期开业。杨桥畔、新城分理处正在规划迁址恢复当中。

四、突出发展中间业务,拓宽收入渠道

以富秦卡、富秦家乐卡和POS机为依托,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至12月末,共发行富秦卡 张,存款余额 万元;发行富秦家乐卡 张,授信总额度 万元,累计发放贷款 万元,累计收回 万元,贷款余额为 万元;发展了33台商户POS机和银

收贷,对不合规、不合法的贷款逐笔加以完善,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共起诉25户,金额109.7万元,已执行收回6户,收回24.1万元,其余部分已进入执行受理阶段。通过依法收贷,起到了执行一户,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净化了金融生态环境。全行不良贷款清降工作已初见成效。全年累计收回五级不良贷款 万元,四级不良贷款53095元,其中领导包户收回80.7万元,不良贷款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

六、突出制度执行,提升管理水平。

以合作银行成立为契机,我行领导班子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制,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按照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经营机制,制定了“三会”职责、议事规则等,以进一步增强“三会”民主决策、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了经营决策的科学、民主、高效。

二是实行授权管理,董事长对行长授权,行长对基层分支机构授权,做到分级经营,责任明确。

三是按照“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的原则,加快对全辖各个层面内控制度的疏理,重新整理修改了原有的规章制度并加以完善。在完善内控制度的同时,督促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其制约作用。

四是强化内控建设,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1、选拔德才兼备、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重要岗位和关键业务环节的工作,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轮换,并按规定实行强制

4、为适应合行发展需要,我们全面规范了人事、信贷、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稽核审计等59个内控制度,对全辖业务进行了全面的整顿,建立起了“岗有标准,人有职责、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违章必究”的精细化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七、突出以人为本,优化人力资源

(一)优化营业网点岗位设臵。结合我行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农村合作银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办法》,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对营业网点的主会计进行了调整,并增设了主出纳岗,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员工内部管理体系。(二)调整平衡员工队伍。一是实行员工异地轮岗。根据亲属回避制、要害岗位轮岗制等一些制度,今年我行对 名干部员工作了长期异地轮岗,做好了全行人力资源的平衡工作。二是公开招聘录用员工。月向社会公开招聘了7名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充实到临柜一线,缓解了内部员工紧缺的局面。

(三)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一是组织开展员工短期培训,举办了2期综合业务技术培训班、2期会计业务培训班、1期ATM机安全管理培训班、1期POs机业务培训班、2期贷款新规培训班等,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了办事处的《新会计准则培训》,全年累计培训员工达260人次,使全员的政治思想、法制意识、政策水平、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得到了有效提高。二是开展员工业务技术比赛。本着“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原则,我行于7月29日举办了第一届业务技术比赛,来自各支行、分理处的41名选手参加了5个项目的角逐,最后有13名选手获奖,并选拨了

基础”就是按照新会计核算制度,统一操作流程,统一规范核算科目,不论过去的管理有多少缺陷,有多么的参差不齐,都将今年作为一个新起点,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规范,做到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合规、合法。一是认真组织实施了会计主管委派制,结合实际出台《***农村信用社会计主管委派实施细则》,按程序审核会计主管任职资格,提交决策层聘任,切实发挥财务会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考评委员会对会计主管的考评与监督。二是组织总行机关全体、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会计主管参加了会计综合业务培训两次,会计业务实务培训一次,培训业务技术能手一次,培训人员达160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为我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化夯实了基础。

(三)提高安全保卫工作水平。一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全责”的原则,把安全保卫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来抓,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的保障,所以从认识上要高度重视,从组织实施上不走过场,扎扎实实抓安全,全心全意保平安。二是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特别注重责任追究,确保执行力。三是8月中旬组织各营业网点开展了防抢、防盗、防火等一系列的应急预案演练,使员工的人防意识、技防能力得到了有效提高。四是经过我行综合部和保卫部的严格审核,抽调了5名身体素质好、政治思想过硬、文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员工对总行原有的保卫人员进行了充实调整。五是投资近45万元对部分网点的金库、金库门等安防设施进行了更新。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了我行人、财、物的安全,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一些网点在绩效分配上仍然存在平均主义,“按绩取酬”未能一贯到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一些员工小富即安、小成则满的思想依然存在,进取心不强。

(三)创新意识不够,业务范围窄、金融创新能力差、业务品种单

一、缺乏吸引力,远远适应不了市场的变化和要求。(四)三项制度改革不够彻底,“双聘”工作亟待加强,员工的新老更替不能及时跟进,人浮于事现象仍然存在。

针对以上问题及不足,在2011年的工作中,我行将继续坚持与时俱进的发展观念,进一步创新经营管理,加强全员学习与制度执行力,强化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2011年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培养员工敬业奉献的意识,提高全行干部员工的综合素质,在我行形成一股多读书、读好书的学习风气;将一线服务转移到以客户服务和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来,以此建立持久的竞争优势。

二是积极推进三项制度的改革,以双聘打破干部不履职、员工不尽责的瓶颈。

三是要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执行能力。各部要建立各项工作运行管理规范,使全行管理向决策程序化、组织系统化、业务流程化、服务行为规范化、绩效考核定量化要求逐步靠近,使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样做、做到什么标准,以此来切实提高全行干部员工的执行力,确保全行管理工作科学、高效运作。

四是要加强业务管理,继续扩大规模,拓展中间业务。在存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