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0 10:27:02 查看次数: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潭政办发〔2010〕62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调整农村宅基地审批方式
(一)调整审批方式。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由市级审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具体承办并逐宗落实到户,村协助办理。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二)建立备案机制。经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户汇总,每季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年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注重规划调控,优化农村宅基地用地布局
(三)加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力度。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布局,突出保护耕地,统筹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住宅建设向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审
批宅基地。
(四)从严控制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范围和规模,防止自然村落无序扩张和出现新的“城中村”。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初由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拟定市城区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计划数,逐宗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可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国土资源局安排补充,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等多种方式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集约节约用地,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标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承办和协办部门应及时受理,按职责分工及时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告知退回;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上报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各审批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资料要求、审查内容、办理规程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集中统一实施的农村居民点建设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
(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加大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力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或采取转入户籍、私自流转等手段非法获取宅基地。宅基地具体申请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禁止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
(八)合理确定宅基地标准。要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状况和农民居住实际需求,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基本原则为最大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具体标准按占用地类、人口数量等情况确定。
(九)合理利用土地和分配宅基地。农民住宅建设要尽量不占用耕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并将旧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否则不予登记发证。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居住点。
四、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农村宅基地管理新局面
(十)明确审批责任。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协作机制。国土资源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中心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自所负责的审查内容直接负责,将各环节审批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依法依规按时审批。
(十一)建立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优势,特别是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层管理优势,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作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应收回一
处。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区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潭
政发〔2003〕5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1]89号
【颁布时间】 2001-08-31
【实施时间】 2001-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8999什么是编号?
【正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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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村、乡镇越权批地建房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镇政府领导一定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干群关系。要加强乡镇土地和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护与村庄建设工作。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于急需建房的农户,只要基本报件齐全、用地合法,就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切实搞好用地服务。要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宅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摒除传统落
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2001]89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01〕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基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鼓励农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中心镇置业购房居住。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
三、三、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非本村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确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获本村通过的,应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村集体组织要制定村庄建设综合改造计划,加快村庄改造建设步伐。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安排新宅基,暂不拆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偿交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作为旧宅拆建临时周转用房。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集体组织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村、乡镇越权批地建房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镇政府领导一定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干群关系。要加强乡镇土地和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护与村庄建设工作。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于急需建房的农户,只要基本报件齐全、用地合法,就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切实搞好用地服务。要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宅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摒除传统落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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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
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卫传电〔2010〕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行为。从现在开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厂矿、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的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并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六)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城市是餐厨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地,城市周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提炼的主要集散地。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九)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指导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处置。环保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的规范运行,指导和监督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规范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卫生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十)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实现对“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宣传教育
(十一)认真组织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及不合格食用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
(十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换热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换热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供热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运行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确保城区冬季供热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0〕18号)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城区换热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换热站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换热站处于供热链条末端,是连接供热热源和热用户的重要环节,其运行质量直接关系到集中供热的安全稳定。随着我市供热事业快速发展,换热站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日益突出:一是运营主体混乱。目前,城区相当一部分换热站由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运营,尚未实现供热企业直管,增加了供热中间环节。二是运行质量不高。因管理手段落后,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因素影响,部分换热站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问题,损害了用户利益。三是监管力度不足。由于大部分换热站尚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难以实现即时、有效监管。
加强换热站管理,组织实施换热站托管及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是贯彻落实《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供热质量的关键性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换热站托管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任务目标
城区内所有由物业公司等转供热单位管理的换热站,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委托各相关供热企业直管;今后新上网热用户所涉及的换热站,必须由供热企业直接运行管理。城区内换热站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接,实现远程监控和信息共享。换热站托管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同步进行,于2010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评估验收。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和原产权单位等组成评估小组,对辖区内尚未移交的换热站及其附属小区管网、用户立管等供热设施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小区,由评估小组提出改造意见,并编制投资预算。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改造意见,协调筹集改造维修资金,委托相应的供热企业进行改造,验收合格后办理委托管理交接手续。
(二)实施移交托管。根据换热站评估报告,供热企业与原产权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换热站为无偿委托管理,原产权关系和服务对象不变。实施托管后,供热企业负责换热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对供热质量负责。各供热企业要积极配合区里的调度安排,做好对非直管换热站接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换热站信息数据库。
(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各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换热站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各供热企业负责出资采购设备并进行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要实现对换热站蒸汽、供回水运行参数的远程监控和信息共享。数据采集及远传部分 1
要按照数字城管技术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传感部分的选型及安装位置,由供热企业提出意见,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区(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城区换热站托管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具体负责有关指导、调度、督查等日常工作。各区(开发区)、各供热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托管交接方案,按照整体推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加强协调调度,确保按时完成所有换热站的托管交接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供热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市区部署要求,做好沟通衔接,强化推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11月上旬,市领导小组将对城区换热站托管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懈怠、敷衍塞责,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施财政补助。为推进工作开展,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实行政府补助的办法。城区换热站在2010年10底前安装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并验收合格的,每个换热站由市财政按照实际费用给予50%但不高于3000元的补助。2010年11月1日以后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不再给予财政补助。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实行换热站托管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宣传动员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各供热企业要采取印发宣传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宣传,取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推进换热站托管及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Ο一Ο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