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跨省市)须知
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跨省市)须知
一、受理范围:
因工作地点变更需迁出或迁入我市并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执业护士均先经区县卫生局初审后再到市局办理。
二、提交材料:(一)迁出:
1、护士执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3、需提交区县卫生局导取的数据盘。
(二)迁入:
1、护士执业变更申请表[原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盖章];
2、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4、健康体检证明;
5、每人次收费8元[(94)财综字第121号]。
三、受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
咨询电话: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http://www.feisuxs(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第二篇: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须知
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须知
一、受理范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提交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数据信息。
三、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四、其它:
咨询电话:83978212传真:83978212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http://(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第三篇:护士执业地点变更
申请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需提供部队材料 6、2人以上变更执业注册需提供变更人员名单。
7、授权委托书
8、承诺书 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由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每人一个档案袋,各县(市、区)卫生局初审通,需在通过人员的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末页审批机关意见处加盖公章。一般15个工作日完成变更注册。
第四篇:变更执业地点说明
关于乡医执业地点变更的几点说明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因工作需要,需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提供执业地点变更申请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请书需使用卫生局统一格式的执业地点变更二、三、四、五、附件:
请表
请表
申请书,其中卫生室名称需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全称。随同申请书提供拟工作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机构公章)、申请变更乡医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书所含内容不能空项。人民医院下属社区乡医变更除所在社区中心意见外,必须由人民医院审核并签字盖章。卫生院下属社区乡医变更必须有所在卫生院意见(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颁发前变更执业地点申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颁发后变更执业地点申昌邑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第五篇:北京办理单独二胎须知(跨省市)
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办理再生育子女 《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和所需材料须知
【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
办事依据: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办事程序: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4、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夫妻双方个人申请;
2、《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3、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本人是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三)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情况声明,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6、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证件、证明材料系外文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并盖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8、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备注:
1、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2、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请申请人签字和日期。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理 办理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电话:010-69742879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煤市口胡同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