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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格备注[优秀范文5篇]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格备注[优秀范文5篇]



第一篇: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格备注

本表格及内容需打印不能手写,备注内容不用打印

备注: 本表格及内容需打印不能手写,备注内容不用打印

企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共9位(三证合一企业代码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辅导期起始日期:名录登记当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密码纸上的网上开通时间)辅导期截止日期:首笔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外汇管理局用户服务平台上企业信息里可查

报关单: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复印件盖章。无纸化报关的从电子口岸中打印报关单。报关单号: 报关单上——海关编号(18位数)

申报单: 银行收付汇时领取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外汇款通知书》需要复印件盖章。申报单号: 申报单上——申报号码(22位数)

企业报告: 对应外汇管理局用户服务平台上报告过的业务,没有报告过空着。报关单和申报单不用对应,按顺序排列即可。

辅导期报告提交材料:

一、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二、报告表上所列报关单及申报单复印件

第二篇:收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楚、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治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1.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 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进口货物报关单;(5)中国电子口岸IC卡;(6)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2.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买断方式项下进口核销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买断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3.办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进口货物报关单;(5)进口合同;(6)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备注:仅适用于以下情况: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②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4.办理退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5)银行出具的具有“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5.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5)进出口合同、发票;(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办理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原件及复印件;(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5)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转厂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7)转出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转厂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8.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或收汇凭证)。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出口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如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和中国电子口岸IC卡;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在银行实行自动核销处理,进口单位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除外)?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核查系统IC卡;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仅有以下情况可以允许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进口单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核销说明;

6、进口合同;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8、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进口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申请报告;

5、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6、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正本;

7、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第三篇:关于收付汇的有关规定

深圳有限公司 关于收付汇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汇发[2005]8号),特对公司付汇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常付汇(付款期不超过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需办理如下手续:

1、经办人须填写支票付款申请。

2、经办人须提供报关单据、发票及合同。如货物已入库,并经财务部审核报帐,须提供报帐时间,以便财务部核实。

3、财务部对经办人提供的单据、发票及合同以及报帐的凭证(包括发票、收料单等)进行审核,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并签字认可。

4、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二、延期或逾期付汇(进口日期超过90天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需办理如下手续:

1、经办人须填写支票付款申请。

2、经办人须书面提供延期或逾期付汇的报告,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到外管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3、经办人须提供报关单据、发票及合同,如货物已入库并经财务部审核报帐,需提供报帐时间,以便财务部核实。

4、财务部对经办人提供的报关单据、发票、合同以及报帐凭证(包括发票、收料单)进行审核,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并签字认可。

5、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三、收汇

1、T/T收款在20万美元以上(包括20万美元)须提供外汇核销单、发票、合同、货物证明书等资料。

2、外汇核销单由计划调度室按时提供。发票、合同、货物证明书由商务部按时提供。

第四篇:进出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进出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第五篇:临时备注信息参照

大学生毕业自我鉴定范文

来源:(58.com)发布时间:2011-08-12

大学生毕业自我鉴定范文

我的生活准则是: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我的最大特点是:勇于拚搏,吃苦耐劳,不怕困难。在实际工作中,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了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

五年的大学生活似弹指一挥间,从刚跨入该校时的失落和迷茫,到现在从事工作岗位的从容、坦然。我知道,这又是我们人生中的一大挑战,角色的转换。这除了有较强的适应力和乐观的生活态度外,更重要的是得益于大学五年的学习积累和技能的培养。

我自认为无愧于大学五年,刚入学时,我曾为身为一名外务打工者中的社会人员进入成人教育学院学子而害羞过。但很快,我选择了坦然面对。因为我深信,是金子在任何地方都会发光。所以我确信,成教生的前途也会有光明、辉煌的一天。

通过这五年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很多,从那天真幼稚的我,经过那人生的挫折和坎坷,到现在成熟、稳重的我。使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不可能存在一帆风顺的事,只有自己勇敢地面对人生中的每一个驿站。当然,五年中的我,曾也悲伤过、失落过、苦恼过,这缘由于我的不足和缺陷。但我反省了,这只是上天给予的一种考验.。只要我不断学习,不断努力,付出总会有回报的。

重要通知:2012届毕业生相关事宜

11-09-20

亲爱的同学们: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又到了一年毕业的季节,我们又将送走一批优秀的东华人,在此,母校衷心祝福你们事业有成,万事顺利!为了同学们能顺利结束校园生活,踏上新的征程,请各位毕业生配合学校工作按时完成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安排如下:

一、毕业生信息维护

因制作“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卡”需要,毕业班学生请通过学院网站“成人教育平台”对基本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以便生成电子学籍卡用于存档。

毕业生信息维护主要为三大部分:

1、增改基本信息

登陆“成人教育平台”,进入“学生学籍”下“学籍档案”版块,查看“基本信息”后请确认各个数据项,如有错误请进入“增改基本信息”版块进行更正,如文化程度(指入学前的文化程度)、手机号码、出生日期、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现任职务等,以上各项操作请先点击“修改”,确认完毕后点击“保存”,请同学们尽量将信息补充完整,以便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

2、提交个人简历

进入“提交个人简历”版块,共分“教育经历”、“社会关系”、“工作情况”三栏,请分别在每栏目中由远及近填写一至三条信息(填写时间:即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

3、重要信息变更

如涉及到姓名、身份证号、民族重要信息变更的,先进入 “重要信息变更申请”版块,填写正确的数据项,然后将相关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提交至学工部(姓名、身份证号变更需提交派出所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或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户口薄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民族字段修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提交时需出示原件供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变更的重要信息方可得到修改。注:若身份证号由15位改为18位,不需要修改。

为了及时把重要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送到上海市教委,顺利打印出毕业证书,请同学们于10月17日—10月23日9:00~19:30到创意产业园7楼(原材料大楼)学工部提交。

二、毕业生毕业照片拍摄(一律不接受照片扫描)

此次拍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具体详细时间请见附件《2012届继续教育学院毕业班拍摄集体照时间安排》请同学们互相转告,拍摄班级集体照务必遵守时间安排。

拍摄当天请同学们务必带好本人二代身份证。

毕业生班级集体照

拍照时间:2011年11月5日8:30~17:00

拍摄地点:第三教学楼前集中(阶梯处)

毕业生个人照

拍照时间:2011年11月5日8:30~17:00

拍摄地点:中主大楼底楼大厅

拍照费用:当天拍摄15元/人,若当天因故不能来校拍摄,请至摄影中心补拍,费用20元/人。

摄影中心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虬江支路181号21楼2108室(咨询电话:56315305)

交通指南:地铁10号线-四川北路-2号口公交65路-四川北路虬江路

三、毕业生登记表填写

领取表格时间:2011年10月10日—2011年10月25日9:00~19:30(国定节假日除外)

领取表格流程:先在毕业生信息核对表上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名,再领取毕业生登记表。

递交表格时间:按要求填写完整表格内所有内容后,于2011年11月5日拍摄照片当天递交。

领取、递交地点:创意产业园7楼(原材料大楼)学工部

填写注意事项:

(1)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2)在毕业生登记表的封皮处填写完整的班级名称、姓名和填表日期;

(3)在贴照片页,粘贴2寸照片,除毕业年月不填外,其他项全部填写。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填写方法见填表说明第3点。

(4)在学生自我鉴定页,填写不少于500字的自我鉴定。毕业生登记表为进档材料,请认真填写。

(5)在最后一页,“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栏,如果没有奖励和处分,可以不填写。“政治思想、工作表现”栏由学生所在单位或街道人事组织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名。“学校组织意见”及“备注”栏无需填写。

四、毕业生学位申请

1、申请对象

高起本07级,专升本09级

2、申请条件

(1)2012年1月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违纪情况,所有课程(毕业设计除外)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外语资格线。

英语/日语专业的学生2008年1月以后通过专业4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经管类、艺术类专业的学生2008年1月以后CET-4成绩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线,或者2008年1月~2012年3月期间获得PETS-3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3)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3、申请时间

英语水平已达到要求的学生,在 2011年11月1日~11月13日期间,把上下联填写完整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申请表”(请在附件中下载该表格)、英语证书原件(以供审核)和复印件交到创意产业园7楼(原材料大楼)学工部。逾期不再受理!

备注:

(1)参加2011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2012年3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2011年12月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2012年1月毕业的学生,需在领取英语成绩单或证书一个星期之内,把上下联填写完整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申请表”、英语证书原件(以供审核)和复印件交到创意产业园7楼(原材料大楼)学工部。

(2)历年CET-

4、CET-6学位分数线

CET-4: 08年6月(405)、08年12月(395分)、09年6月(390分)、09年12月(395分)、2010年6月(395分)、2010年12月(395分)2011年6月(400分)。

CET-6:425分

最后,祝愿毕业班同学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学生工作部

2011年9月19日

毕业照拍摄安排 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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