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直接发包工程交易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
直接发包工程交易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直接发包工程交易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提交经招标办审批的《宜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
3、建设单位直接发包资料齐全后至招投标中心建设项目交易科开具收费通知单,凭收费通知单到综合信息科(二)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到交通银行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见第十一:《一类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4、费用缴纳完成后,由建设项目交易科发出三份《宜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和两份《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表》,经招标办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直接发包工程办理需提供的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表及项目批文的复印件;
2、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带原件查看)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带原件查看)
4、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开发资质)
5、拟定承包人及拟选派项目经理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B类安全资格证、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障金手册》或备案的保障金承诺书)
6、工程预算书;
7、合同副本(原件)。
注:①以上所提供资料必须是有效证件,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得有在建工程。②外地承包企业必需带原件核对。
附件下载:
宜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
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
第二篇:工程直接发包需要材料
直接发包需要资料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材料
1、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审批表
2、初步发包方案
3、立项批准文件(发改委或经贸局)原件及电子版
4、资金来源证明(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原件及电子版
5、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及电子版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7、验资报告
8、资质证书
9、施工合同 原件
10、工程量预算书(可不要)
审批说明:
1、上述材料均需审核原件
2、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红章)
二、施工企业需提供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项目经理部任职文件、身份证,证书、劳动合同,社保
6、项目经理部审批表
7、建筑师证书及B类证
8、企业信用承诺书(内容:1对企业自身、法人及法人代表、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2、无市场不良行为
3、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证书
审批说明:
1、上述材料均需审核原件
2、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红章)
三、监理企业需提供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监理部任职文件、身份证,证书、劳动合同,社保
6、监理部审批表
7、监理工程师证书
8、企业信用承诺书(内容:1对企业自身、法人及法人代表、拟派总监无行贿犯罪行为;
2、无市场不良行为
3、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审批说明:
1、上述材料均需审核原件
2、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红章)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材料
1、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审批表
2、初步发包方案
3、立项批准文件
4、资金来源证明
5、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验资报告
8、资质证书
9、施工合同
二、施工企业需提供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项目经理部任职文件、身份证,证书、劳动合同,社保
6、项目经理部审批表
7、建造师证书及B类证
8、企业信用承诺书(内容:1对企业自身、法人及法人代表、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2、无市场不良行为
3、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三、监理方同二
四、审批说明:
1、上述材料均需审核原件
2、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红章)东海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三篇:直接发包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四篇:监理直接发包所需资料
(一)项目入场登记
1.对于直接发包的监理项目入场登记,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直接发包情况说明(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即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 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及其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 案核准意见书; 3)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
4)如工程施工已招标,附施工招标时中标通知书
备注: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规划许可证”、“项 目单体回执单”和“规划意见书”,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其它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二)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
1)《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一式两份)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4)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5)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复印件)6)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7)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8)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三)招标方式抄报
1)《招标方式登记表》(一式两份)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4)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5)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复印件)6)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复印件)7)申请邀请招标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8)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9)招标人及其控股人或主导地位人企业章程或股权结构的有关证明文件 10)上级机关保密委员出具的保密函件等证明资料或要求邀请招标的书面文件
(四)招标公告发布
1、对于监理招标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公告发布单(监理)》(一式两份)2)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规划意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法人委托书
5)提交申请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2、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复意见); 2)上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
(五)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资格预审文件和数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资格预审文件封面)
3)上次申办备案手续时经备案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稿件 4)申请人应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六)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或登记时
1)《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一式两份)
2)《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一式两份)3)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
4)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5)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6)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7)职称证书(复印件)
8)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9)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 10)申请人的法人委托书
11)《资格预审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登记表》(一式两份)12)市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2)《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3)《投标候选人排序表》 4)《资格预审文件领取记录表》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记录表》 6)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名单 7)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8)评审专家声明书 9)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10)其他资格预审评审资料 11)《投标报名表》
(八)招标文件备案时
1)《招标文件备案表》(一式两份)
2)招标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招标文件和数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招标文件封面)
3)上次申办备案手续时经备案审查的招标文件稿件 4)申请人应提交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九)评标专家抽取
1)《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一式两份)2)《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一式两份)3)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
4)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和(或)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5)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
6)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 察部门印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7)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8)或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评标代表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9)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 10)申请人的法人委托书
(十)中标结果公示
1)申请人应提交《中标结果公示登记表》(一式两份)即可。
(十一)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逐项备案)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2)开标会签到表 3)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 5)开标记录 6)评标专家名单 7)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8)评标专家声明书 9)评标报告
10)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1)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2)其他评标资料 1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4)中标通知书(表15-2)(一式五份)十二)合同备案
1)《合同签订备案表》(一式三份)
2)经初步登记的《直接发包登记单(监理)》表17-2(一式三份)(附监管工作人员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意见)3)合同正副文本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5)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6)承包人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
(十三)直接发包登记
1)《直接发包登记单(监理)》(表17-2)(一式三份)2)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第五篇:江苏省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苏建招(2001)31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属于抢险救灾的;
(五)利用扶贫奖金实行以上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第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第四条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直接发包的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招标办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及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指定经办人对发包人拟直接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拟定承包人及拟选派项目经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招标办负责人复核。招标办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
(四)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向发包人发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发包人与拟定承包人应当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 发包人需要对拟直接发包工程编制预算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七条 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的行政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比照直接发包程序办理,且该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第九条 招标办完成直接发包合同备案后,应当将直接发包工程的报建表、申请及审批表(含有关证明材料)、通知书、合同等资料装订成册,并归档。
第十条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苏建招(1997)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