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多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三、预拨专项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城市拟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匡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有中央财政就补助金额等。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有关城市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批复文件。
(四)相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财政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专项资金。预拨资金的下达暂不考虑奖励因素。
五、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财政部门上报专项资金清算报告。
六、专项资金的清算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城市为清算主任,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整体完成后,一次性清算;二是根据有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分年度清算。
七、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城市已完成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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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至4)及数据软盘。
八、专项资金清算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对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工作完成时间,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收到清算报告的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审核意见报到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十一、财政部依据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据实清算并拨付专项资金。
十二、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与地方筹集的相应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十三、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省(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
2.××省(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清算表(表二)3.××年××市已妥善安置的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三)4.××年××市已妥善安置的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四)5.××省(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表二)6.编报说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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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2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四、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有关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上一效益状况、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接受委托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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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部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核定并拨付补助资金。
八、财政部将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
2.××年已妥善安置的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二)
3.××年已妥善安置的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三)
4.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表四)
5.编报说明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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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2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四、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有关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上一效益状况、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接受委托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
七、财政部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核定并拨付补助资金。
八、财政部将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6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财政部(财企【2011】231号)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 政 部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2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四、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有关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上一效益状况、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接受委托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
七、财政部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核定并拨付补助资金。
八、财政部将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年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2.××年已妥善安置的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二)3.××年已妥善安置的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三)4.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表四)5.编报说明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5
编 报 说 明
一、厂办大集体表样共四张,均为EXCEL格式。其中,表一至表三由中央管理企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填报;表四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填报。
二、表一和表四需同时以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上报,表二和表三只需以电子表格上报。
三、表一至表三的填报要求
1.表一“厂办大集体名称”和“主办企业名称”栏应填企业全称,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2.表一“厂办大集体所在地”栏应填报所在地级市。
3.表一“厂办大集体运行状况”栏按两类情况填报,即:正常经营,填“1”;已停产或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填“2”。
4.表一“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栏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即:(应支付在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补助比例。
5.表二和表三的“工作年限”栏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填列。6.表二的“人员身份”栏按三类填报数字“1”或“2”或“3”,并按顺序填报,即(1)在厂办大集体工作的在岗集体职工,填“1”;(2)在主办企业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在岗集体职工,填“2”;(3)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岗的原主办企业全民职工,填“3”。
7.表三的“人员身份”栏按两类填报数字“4”或“5”,并按顺序填报,即(1)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集体职工,填“4”;(2)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离岗的原主办企业全民职工,填“5”。
四、表四有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和填报依据
1.“厂办大集体名称”和“主办企业名称”栏应填企业全称,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2.“厂办大集体名称”栏中填列的必须是中央管理企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工商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填报依据:厂办大集体设立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执照。
3.“厂办大集体所在地”栏应填报所在地级市。
4.“未停产厂办大集体上利润总额”栏的填报依据:改革试点前一的厂办大集体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5.“已妥善安置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人数”栏,按照实际已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改革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人数填列。填报依据:原始劳动合同、招工表、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已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6.“厂办大集体所在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栏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填列。
7.“按标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填列。
8.“厂办大集体净资产变现额”项目下的“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栏,按厂办大集体净资产实际变现值扣减用于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等债务以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后,实际用于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填列。
9.“中央财政应补助比例”栏按厂办大集体实际应享受的补助比例填列,分为30%和50%两档。
10.“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栏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即:(按标准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补助比例。
第五篇:厂办大集体改革问答
厂办大集体改革问答
一、什么是厂办大集体?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厂办大集体的产生及发展现状
它的产生是由于当时大批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需要安置就业。它脱胎于国有企业,定位于附属安置性质,主要领导干部大多由主办国企委派,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分配方式基本与国有企业相同。
发展现状: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冗员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弱,大量企业停产,职工长期下岗。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提出
在国家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后,东北三省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厂办大集体又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持续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决定在东北地区先行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依据的主要文件
1、《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4、《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
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9、《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1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
五、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六、厂办大集体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厂办大集体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坚持分类指导,用改革的办法,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通过重组改制等多种途径分类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七、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式
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重组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八、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使用主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实行无偿划拨,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九、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企业拖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拖欠主办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十、申请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审批程序
1、界定改革范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企业改革申请,进行范围界定。
2、资产评估。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3、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制定、审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审批。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区、县(市)属的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区、县(市)政府审批;市属的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4、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须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内部债务处理方案和处理协议以及涉及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提交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对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工会负责监督指导。
5、进行职工身份认定和改革方案备案审核。改革企业经主管部门将职工档案和改革方案上报市人社局,由人社局负责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对经济补偿金总额进行审核确认。
6、规范处置企业资产。经批准改制的企业,涉及企业资产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涉及土地交易的按有
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的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由改制企业转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7、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额度,由市财政局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专账管理、总额控制、分批下拨、据实结算”的办法,在企业自身承担部分落实的情况下,按核定的各财政级次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比例、数额进行拨付、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