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宁市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的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的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开支。
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的,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资金监控银行,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监控。
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控银行签订三方监控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资金监控银行设立的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的有效凭证;
(三)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的施工单位依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凭证;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名单;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逐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施工单位安装使用该系统所需的费用,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开支。
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十层以上高层建筑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安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及责任人。
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报原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实施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
(一)及时组织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理职责;
(二)对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整改;
(三)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在工程建设参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是代表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
(二)在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到场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收集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前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以及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每个施工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巡查员,负责班组内安全生产的巡视,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一)脚手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垫木和底座;
(二)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
(三)卸料平台、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的,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
(五)施工机具应当具备完好的安全防护装置;
(六)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并能保证正常使用;
(七)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台用电设备应当有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前,应当经查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工作;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绿化,供电、照明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的安全;
(十二)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十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十四)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市区内的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
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连续设置围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开挖区域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工程险要处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围挡应当坚固安全,内外保持整洁,市区主要街道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美化,定期更新。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应当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的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
围挡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在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出入口大门。
大门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建筑立面效果图。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和临时施工占用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开工和承诺修复完工日期以及临时占用(挖掘)许可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
(一)保持良好的排水系统,控制污水排放。
1.施工现场周边应当埋设合理管径的排水管,采用砖砌排水明沟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
2.地下室、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等场地不得积水;
3.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
4.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街道。
(二)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作业。
1.散体材料堆放应当封闭或覆盖,土方施工应当洒水湿润,搅拌场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2.建筑垃圾清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撒;
3.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防尘网覆盖;
4.场内运输道路应当定期冲洗,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的,应当密封后,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主要运输通道。
(四)施工现场场内应当按以下要求硬化:
1.主要运输通道应用C20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2.材料堆放场、仓库、加工场等必须用C15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厚度≥100 mm);
3.办公区及生活区场地在合理绿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混凝土硬化处理。
(五)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场内的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装配式活动板房或砖砌房,办公室必须使用活动板房,且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造,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围挡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六)出入口、大门、围挡及外脚手架立面保持清洁卫生,禁止乱贴乱挂广告,办公、生活区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证场地干净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七)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建筑废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堆放在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并悬挂定型化的标识牌。
(八)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九)施工现场场内不得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由具备拆除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采取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求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施工过程中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围挡设置不符合标准或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大门的,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规定设置牌、图或悬挂相关许可证件的,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1至3目、第(二)、(三)、(四)、(六)、(七)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等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或未按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并签字确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至
(六)项规定,可以处1000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十三)项规定,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至
(十一)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适用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场内环境卫生规范和围挡、大门的设置标准。
市区内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和卫生管理、围挡等设施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布。
第三十五条 作为房屋建筑等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组成部分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8日01日(地方法规)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
第二篇: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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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管理制度
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范、条例,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的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作为项目管理的重点。
2、在施工现场大门处按规定悬挂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并在显眼地方设置“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封闭施工,施工大门无车辆进入时,必须关闭,施工人员通过员工实名制通道进入施工现场,非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管理人员不戴安全帽按100元/次罚款,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按50元/次罚款。
3、施工单位应依照施工规划图纸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将施工现场总平面报相关单位批准后实施。
4、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干净整洁,安排专人打扫、洒水,保证施工现场无扬尘,出工地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污染市政道路。
5、施工单位必须组建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按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本项目不得少于2人)全职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参与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现场的各工种材料分类堆放整齐,裸露土方必须进行覆盖或绿化处理,在基坑周边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配备足够的排水机械设备。
7、禁止在生活区宿舍使用大功率电气(电磁炉、电饭锅)和液化天然气做饭,如有使用全部没收,并按100元/次罚款。施工单位应在在生活区和施工现场设置热水炉集中提供热水。
8、职工食堂使用的米、面、粮、油必须通过正规厂家购买,并且抽样检测合格,食堂保持干净整洁,炊事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合格证。
9、严禁在施工现场聚众赌博,如有发现,没收赌资。严禁饮酒后作业,如有发现按100元/次罚款。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如有发现打架人员清理出场,并对所在班组给予1000元/次罚款,造成的伤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进入施工现场的所以人员必须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不光背赤膊如有发现按50元/次罚款。
11、施工单位必须对新进场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签订安全协议,并签字存档,统计各班组人员花名册,收取工人身份证复印件,防止违法犯罪人员混入施工现场。
12、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卫生间,禁止所有人员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如有发现按100元/次罚款,设在施工现场的卫生间必须安排专人定期冲洗、消毒。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监督。
14、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保证人证合一,防止弄虚作假。所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未使用或者没有正确使用的严禁上岗作业。
16、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流程审批。
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标准,所有电缆线必须进行埋地或绝缘架空保护。使用的配电箱质量必须合格,配电箱内部配置要完整,所有用电设备要满足“一机一闸一箱”要求,接零接地应完整。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电工,所有接线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私拉乱接。
18、钢筋加工区应搭设标准化防护棚,各楼栋出入口设置安全通道,搭设安全防护棚,砂浆搅拌机安装封闭式操作间。
19、施工现场临边洞口按规定设置平面和立面防护,外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在各临边洞口部位及其他危险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20、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施工前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学习熟悉施工图纸,及时发现图纸问题,并经设计单位回复确认。对重点部位和工序进行技术交底,对图纸中要求使用的图集规范进行集中学习,保证每道工序在施工前项目部先技术交底,确保每道工序的验收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企业标准。技术交底必须明确操作工艺、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内容全面简洁并且有针对性,技术交底经各方签字后归档保存。
2、施工现场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质检员依据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及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组织进行分项工程样板施工。样板工程施工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后,组织操作人员参观学习,大面积推广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质量与样板工程质量差距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分析原因,返工整改,直至符合样板工程质量标准。
3、三检及质量验收制度。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施工结束,班组长应按技术交底的质量要求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报项目技术人员复验,并经专业质检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未经三检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不得报监理验收。各项检查记录均应整理齐全后归档,作为质量验收和质量管理资料的一部分。各班组必须对检查的不合格产品及时返工整改,对不积极配合检查,又不返工整改的班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4、实测实量。施工单位需配备专职实测实量人员对钢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墙砖饰面砖工程、门窗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垂直度、平整度、开间尺寸等进行实测实量。实测实量以规范规定的误差范围作为控制的最低标准,测量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对不合格点必须安排班组整改,并有专人监督,直至整改结果符合要求。混凝土楼板浇筑完成后其平整度、标高及楼板厚度按板面数量全部检查,对不合格点按50元/点处罚。
5、质量专项检查和报验。对重要工序、关键质量控制点施工,隐蔽工程进行专项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工长及作业班组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备齐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验收,最后报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6、质量例会及质量事故分析。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周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质量例会,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和各作业班组长参加。质量例会总结上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最终的整改结果及应当从中吸取的教训和总结杜绝类似质量问题再次产生的经验。质量例会应当有针对性的布置下步工序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质量控制的要点,各参会人员应结合自身岗位提出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7、原材料的检验与试验。对于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各种够配件,必须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试,检测合格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应及时清理出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在工程上,如有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按10000元/次罚款并返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和标样试块必须在现场制作。混凝土必须在同条件试块达到设计要求强度后,填写拆模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拆模,严禁私自提前拆模。
8、按图施工。施工中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随意降低钢筋的强度等级、不得随意改变钢筋的直径、不得随意改变钢筋的间距、不得随意降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得随意改变混凝土构件的截面尺寸、不得随意改变水泥砂浆的强度及配合比、不得随意改变节能保温材料等。对施工图中确需变更的,必须先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待设计单位同意变更,下发变更设计图纸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发之后,方可按变更施工。不得随意改变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流程,不得随意减少图纸工序。严禁出现偷工减料情况,如有发现按1000-2000元/次罚款。
9、成品保护。科学制定成品保护措施对已完工程进行成品保护。新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以后方可上人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混凝土墙板柱模板在混凝土浇筑24H后方可拆除,梁、板模板拆除时间依据同养试块的强度及规范规定的时间确定。新浇筑混凝土面严禁集中堆放材料,上下层支撑钢管立杆必须重合,立管低放置垫板。禁止在绑扎完成的钢筋上随意走动,对踩踏变形、移位的钢筋及时安排专人恢复。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抹灰及楼地面地坪及时派人养护,必要时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防止人为破坏。严禁在混凝土结 构上随意开洞、开槽、切割结构钢筋。已经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面层必须覆盖或者隔离式保护。
10、项目施工资料应与施工进度同步,项目施工方案应提前编制,先审批后施工,项目资料应真实有效,分类存放。资料内容要完整,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书写工具与内容填写规范。
11、工程质量奖罚制度。施工现场遵循“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各施工班组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追踪管理。各施工班组在施工中违反操作规范,不按图施工,屡教不改或发生质量问题,项目部有权对其进行停工整改或罚款,情况严重的直接清退出场。项目各施工班长按图施工,质量优良的,项目部可以对其表扬或发放奖金。项目部严格落实的奖优罚劣制度。
三、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水文气象资料等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分别编制横道图和双代号网络图,并确定关键线路)。依据总进度计划编制季度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同时确定各关键性工程和控制性工程的完成时间,并将各进度计划在实施前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2、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进度控制的组织管理体系,在组织结构中应有专门的工作部门和符合进度控制岗位资格的专人负责进度控制工作,并负责确定项目进度目标、编制进度计划、定期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进度计划的纠偏措施、组织协调各班组的进度及适当的调整进度计划。每周应至少召开一次项目进度例会,必要时也要召开进度问题的专题会议,总结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对进度计划未完成的,应分析影响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措施,督促责任方执行。
3、编制的总进度计划要比合同工期有足够的富余,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测事件对工期的影响。编制的施工方案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缩短工艺过程时间和工序间的技术间歇时间。对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提前学习和熟悉,防止施工准备和技术指导不到位,耽误施工进度。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时优先考虑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保证关键工作优先施工,不允许关键工作进度延误(不可抗力事件除外),严格控制非关键线路上工作的总时差,避免非关键工作转化为关键工作,造成总工期增加。
4、提前编制资源需求计划。依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资源需求计划,确定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材料进场时间和各时间段需求量。提前确定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合同,提前联系机械租赁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或购买机械设备,提前准备购买施工材料,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储备材料。确保人员、材料、机械的供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保养和检测,防止因施工机械突然损坏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进度的延误。
5、收集工程所在的气象资料,分析降雨、降温、降雪等不利天气的分部特点和规律,提前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减少因不利天气对施工进度的延误。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在雨雪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必要的抢工,在雨雪天气时安排室内作业,保证工期按计划完成,保证人员不闲置。分析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提前进行施工前的排水和降水,提前进行基坑支护,为正式施工做好准备,节约对总工期的时间占用。
6、各分包单位进场前应与总包单位就施工进度签订总包管理协议,总包单位对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负责,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中该项分包工程的开工、完工节点,编制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好人员、材料、设备、交叉作业、成品保护、专项验收等。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要先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分包单位负责人要按时参加总包单位的进度会议。总包单位应积极协调各分包单位的工作,为各分包单位的进场施工提供帮助。
7、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赶工措施。以周计划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进度计划与实际计划对比,一旦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有偏差进度计划控制人员必须认真寻找产生进度计划偏差的原因,分析该偏差对后续工作和总工期的影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进度计划目标实现。当实际进度滞后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在施工作业面具备条件下,增加机械设备投入、材料投入、劳动力投入开展多作业面同步进行施工;对工期较紧的工序及中途不能停止施工的工序、以及在后续施工中滞后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工序,应进行夜间加班作业。夜间加班作业注意减少扰民,并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
8、奖罚办法。每月组织一次进度检查,对提前完成月度计划并且质量合格的给与200-500元/次的奖励。对未按时完成月度计划的给与200-500元/天的罚款。
第三篇: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尊重业主,尊重领导,尊重工友。
2. 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衣着必须整齐,不准穿拖鞋,不准讲粗话,不准骂人,不准吵架,打斗
3. 施工现场人员必须着统一服装,监理人员必须挂工作牌,工地必须挂施工牌
4. 施工人员未经业主同意,严禁动用业主的一切物品
5. 施工人员都必须配备一个灭火器,一个保健箱,一套饮水用具
6. 施工人员都必须能正确使用灭火器,保健箱
7. 施工现场不准生火,不准抽烟,如施工需要明火操作,必须先做好防护措施
8. 施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使用易燃材料
9. 施工用电必须配置漏电保护开关,电动工具总功率不准超出总开关的额定功率
10.施工现场用电不准乱拉、乱接,必须统一使用防水缆线
11.施工现场材料必须按照工序配置,并堆放整齐有序,留好通道和工作区间
12. 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废料和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及时准确地堆放到
小区指定地点
13. 施工现场必须挂记事簿,出现任何问题应及时解决,不准拖拉
14. 施工现场本着文明、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如有违反,追究当事人和项目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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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005
【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日期】1996-12-02 【生效日期】1996-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6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 第六条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武鸣、邕宁两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县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
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九条 第九条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计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有组织地听取专家、市民及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省、市或境外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必需迁建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采沙、取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
(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六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建(构)筑物(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道路规划红线60米以上(含60米)后退一般不少于5米;
(二)道路规划红线40--60米(含40米)一般后退3--5米;
(三)道路规划红线20--40米(含20米)一般后退1--3米;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特定道路规划控制的建筑红线;
(五)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须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按上述规定后退。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距离为:在旧城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7以上;在新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9以上。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6米。
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
(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送下列图件:
(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原有建筑物产权证;
(四)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
(五)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全套工程施工图;
(七)其它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明理由,经同意后可先动工,并在动工后5天内补办各项手续。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凭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园林、房产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进行临时建设,应按规定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在新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经批准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者以绿篱代替围墙。旧区范围内原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改造或拆除。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旧区范围内的私房建设。旧区改造范围内一般不再批准私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确属危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维修,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及建设规模,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第五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线;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筑面积处以下罚款:属商业用房的每平米200--1000元;属非商业用房的每平米100--500元;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20%;
(三)尚无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并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一)至
(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按前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申请验线的,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设计费的五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的2--2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处以土建总造价0.5%的罚款。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处以非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理或恢复原貌,并可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时缴纳罚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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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施工现场调度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调度管理规定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项目施工的管理,确保调度指挥上下贯通,更好地为项目施工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调度的管理事项。
第3条公司项目部设立总调度室,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各施工现场设分调度室,调度长由施工经理担任。
第4条根据各施工现场的规模大小,各分调度室根据自身情况设2~4名专职调度员。调度人员必须有一定技术水平和项目管理经验,同时需要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调度人员一经确认需要备案,不得随意更换。
第5条施工现场调度员的工作职责如下所示。
(1)检查施工进度和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做好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综合平衡和调配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矛盾,协调各单位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协助有关单位积极进行施工准备,随时掌握重点工程进展情况,督促、确保竣工计划按期完成。
(4)及时准确地做好各种信息反馈工作。
(5)定期组织施工现场调度会,并督促落实调度会有关决定。
第6条项目施工时各调度室必须安排定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需要记录值班日志及往来电话记录,对上级的通知、命令和下级的请示、汇报以及单位间的相互通话要准确记录,并注明处理结果。
第7条各调度室必须保存项目施工时的所有资料,以便于有关人员的查阅,若部分资料缺失以渎职论处调度值班人员及调度长。
第8条总调度室与分调度室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施工调度会,分析研究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9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矛盾和问题时,各调度员需要及时汇报,以利于调度长及时协调解决。
第10条施工中的重要问题以调度请示、报告、发布通知、命令形式履行工作手续,调度通知、命令一经发出必须要坚决执行,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1
第11条调度工作必须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一般服从重点”的原则进行裁决,实现均衡施工。
第12条调度人员要熟悉各部门、施工单位的业务范围和相互关系,涉及到双方的问题要及时转告,实现提前沟通。
第13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定,其修改、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14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