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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精选合集)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精选合集)



第一篇: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营利性民办

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

引 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6篇,前续已发布:

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

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

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

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

5、《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谁有“转设”权?》

6、《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3、董事会如果单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执行董事,而不一定设董事会。但正如前文所言,营利性民办学校也要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因此其董事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也即是说,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必须包含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席位,可邀请社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同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董事长有着特定的资质要求,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信用状况良好等。有观点认为,以上对董事会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学历教育学校,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标准过高。对此个人认为,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放宽后再作执行,目前仅有这些规定、也就只能如此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存在差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有部分在《公司法》中属于股东所有。对此,个人以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互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相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学校中的一类,因此《公司法》成为特别法;而相对于《公司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诸多公司制企业的一类,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成为特别法。所以,股东和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即两部法律叠加后的共集。也即意味着,某些特定事项,需要同时由董事会和股东审议通过、缺一不可。这是尝试对现有规定的调和,还有待国家予以进一步地明确。同时,董事会的职权在于对学校的事务进行安排和决策,并不是直接进行管理。对学校直接履行内部管理职能的,是下面这位:校长。

4、校长校长(在《公司法》中称“经理”),是所有“学校”都必须、必然聘任的,也是一所学校办得好不好的关键之一。按规定,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且是列为学校的“重大事项”、需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校长的职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并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一再强调,要落实和保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权。

5、法定代表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即经理)担任。具体由谁、如何产生,学校的章程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即“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可谓岗位关键、责任重大。

6、监事(会)在各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中,监事制度都已普遍建立。但在民办学校中,包括早已设立的非营利性学校,鲜有设监事的。而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要求,以后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应当设监事,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更是有着更为细化的规定。

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监事制度。至于是仅设监事还是设监事会,则是学校自己决定。同时,需要注意监事会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的席位需要预先留出,并且教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另外,监事的人员与董事会的人员不能重复。

监事的职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归纳而言就是监督学校的内部管理。

7、群众组织民办学校的群众组织,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群众组织,都受党组织的领导(少先队受共青团的领导)。同时,近年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被日益重视,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积极考虑和探索。其中,关于教职工,应当按照总人数规模,建立教职工大会或者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如上文所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需要由教职工代表(二者不能重复),这个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最严格地说就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或者至少是工会推选确定(此方式在很多学校施行,但并不推荐),不能由其他各方指定。

8、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包括面对教师的学术研究(教研)和教学水平评估、面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考核等各类机构,在这方面无论是非营利性的还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应当逐步健全完善。这也是目前公办学校正在探索的,民办学校以其体制机制的灵活,可以多作探索创新。综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与以往长期存在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一些差异。以上所述也只是通常讨论所涉及的机构,还有民主党派、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监督等都未作探讨,学校可以逐步探索和健全完善。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需要学校先行组建符合规定的组织结构、方可取得办学许可,然后才能完成法人登记。因此,想要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都需尽快健全完善治理结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现有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存在构成差异与职能重叠(如股东与董事会的职能)。上文看法基于现有规定尝试着予以调和,但也更期望国家能够出台新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

第二篇: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3、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4、税收政策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财产转让、培训、对外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该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免征期满后恢复征税。(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机构终止业务后的处理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如经营不善而终止业务活动,投资者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资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终止业务活动后,其剩余资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第三篇:00-1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交材料(归纳整理)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交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供老师名册表样)

补充说明:

1、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2、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3、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4、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5、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篇: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20161230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 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 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   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第三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     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作者: 孟庆伟 | 发表时间:2015.05.04 刊发于总2108期《中国经营报》[事件]版

日前,一位接近教育部的专家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教育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拟将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

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而据记者了解,实际上近几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探索多种体制办学的实践也正在各地上演,如公私合作办学、委托办学、学校家长共建办学等,社会力量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

但学校管理者及教育部门也遭遇了体制机制的困境,这其中就涉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问题。

民办学校将分类管理

教育部在今年2月发布的2015年重点工作中提到,将“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而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在不久前,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参加一次会议时也表示:“要构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政策体系„„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更有利于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

实际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2011年颁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但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央顶层设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表态,意味着未来几年我国在多元化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上将有系列改革。

目前教育领域一个普遍被认同的现实是,现在中国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是老百姓对于高质量、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

“我国的教育体系发展的方向,应该是多元的、灵活的、开放的。要造就这样一个教育体系,政府在其中既起主导作用,同时也是阻碍。在满足教育资源不足的时候,政府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但在提高教育质量和多样化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表示。

事实上,近些年政府已经开始逐步在办教育上放权,留下的空间在过去一段时间主要是市场力量来填充,办成实际上盈利的教育产业。

在王烽认为,这实际上在影响着我们的教育,不管是观念还是实践。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实际上缺少一种社会的力量,非营利性的力量。

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一位接近教育部的专家向记者透露,教育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国家将出台办法解决现有不符合这两类标准的学校的过渡性政策。

他还表示,目前所说的营利性教育机构主要指培训机构,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教育机构盈利,未来的政策或将有所突破。

多样化办学探索

据记者了解,实际上近几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探索多种体制办学的探索也正在各地实践,民间力量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如公私合作办学、委托办学等。

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求。上述公私合作办学、委托办学的模式中,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也是其进行教育体制改制创新的核心所在。

“从全世界来看,公立的学校其实是属于社会的,但是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作为事业单位运作的公立学校,实际上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我们提了很多年的建立学校现代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校长治校,管办经分离,实际上都落实不下去。”腾讯公益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说,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学校即便建立了校董事会、实现了校长法人制,但校长还是被任命的行政官员。

深圳明德实验学校,公立性质,政府拨款配制学校的土地、设施设备及教育经费,但这是一所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与企业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合作举办的学校。

深圳明德实验学校校长程红兵表示,学校承担着教育改革和实验的任务。

“从管理体制上,有两个管理主体,一个是明德教育基金会,一个是明德校长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程红兵说。

其中,明德教育基金会由福田区政府和腾讯慈善基金会共同出资成立,并由区政府授权成立深圳明德实验学校。

校长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是深圳明德实验学校的一个特点,包括用钱自主、用人自主、课程自主。

“学校不对教育局负责,不对区政府负责,只对明德教育基金会负责。”深圳福田区教育局副局长陈元发称。

在现有教育体制束缚了学生的发展、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现实语境下,陈元发称,福田区教育局的这个尝试是想尝试一下,“政府少管一点看能不能有一条新的路子来”。

“老百姓对于教育还有很多非议,实际上教育跟经济社会发展是一样的,就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我们搞这个合作就是为了效率。”陈元发说。

刘京海有多重身份,既是一名校长,同时又是一家教育咨询机构——上海成功教育管理咨询中心的负责人。更重要的,他是上海探索委托管理农村学校模式的探索者之一。

从2007年开始,上海市进行委托管理农村学校的探索,两年一轮,目前已经进行了四轮,探索了140所学校。而浦东新区的探索比上海早了2年。

我国有数量众多的农村学校,但其学校的管理与城市学校相比,还需要规范。

在浦东新区委托管理农村学校的设计者、国家督学、上海市教委原副主任尹庆后看来,改革的动因源于“想偷懒”。浦东新区作为上海的大区,管理着600余所教育单位,与其他区相比,管理任务非常重。

作为政府,不能推卸责任,但是学校管理的责任能不能转移,转移给谁?尹庆后选择了从上海闸北区引入刘京海校长,并与刘京海负责的教育咨询机构建立民事的委托关系。

尹庆后认为,委托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让优质的教育资源能够跨越行政界线的藩篱,流动起来;政府培育了非政府的教育机构,政府和机构建立契约关系,购买教育服务,这也符合社会治理改革的要求;第三,对政府来讲,实行了政府的某一方面的职能转变。

但成功教育管理咨询中心与教育部门并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是一个契约关系,那么必须有一个第三方来仲裁,因此也就产生了管办评的雏形。

刘京海表示,在确立合作关系及办学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学校进行方案评估和中期评估。

农村学生流失,到重回学校,浦东的这种委托管理的模式成为上海进行教育改革创新的样本。

体制机制困境

然而,办学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也让学校的管理者面临了不少困惑。

北京日日新学堂从2006年9月办校时的只有1位老师、4名学生,到如今学校占地150亩、拥有320名学生和80名教师,王晓峰认为,至少这300多名学生和家长是认同这种办学理念的:自然而然的教育,关注孩子成长的完整性、隐秘性和自主性。

但学校目前面临没有政府资源、没有政府土地支持、没有教育拨款、甚至没有政府的合法资质的尴尬局面。

“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考虑这样的教育,能不能让其合法化,让我们这些孩子们能够有安全感,让家长有安全感。”王晓峰向记者坦言,为了能将学堂持续办下去,只能挂靠在其他学校下。

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去民办学校上学,就要去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概念,是强制性、免费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办学校提供的不是强制性、免费性的教育,那么民办学校应该是在义务教育体系之外的。

“但按照现有的政策,社会力量可以举办民办学校,但是有一个资质问题,这个资质是一个死结。”王烽说。

他认为,在对合格教育的认定上,实际上目前的评价标准不是多元的。

“教育不仅是国家的,由国家制定标准、有硬性要求,也应该是老百姓自己的,由老百姓来评价。老百姓认为好的学校,为什么政府不能给它一个许可证呢?”王烽说,在资质问题上,未来政策层面应该有所突破。

虽然是合法的、且有办学资质,但郑洪与王晓峰遭遇了同样的体制困境。

位于北京大兴区的北京蒲公英中学,是一所专为打工子弟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民办非营利学校在我国并不是新的模式,但数量相对比较缺乏。

学校实行理事会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郑洪介绍,学校的资金来源以捐赠为主,超过70%,此外政府占5%。其中,捐赠部分,国内团体捐赠占29%,个人占37%,国外占10%。

郑洪说,这种民办非营利学校体制的形成,经历了非常坎坷的过程,包括当初计划改造的一所学校的财务不透明、合伙人中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却想赚钱的目的等。

如今,在北京非京籍子女升学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升学问题成为学校的“痛点”。郑洪说,河北的异地高考政策出来后,学校帮助毕业生通过考入距离河北较近的河北固安一中和三中完成升学。

“这些年的政策越来越紧了,打工子弟人群数以千万计,我们致力于给孩子找到下一家升学的学校。但随着政策的变化,每年都有所变化。”郑洪说。

事实上,北京蒲公英中学遇到的问题,也反映了我国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困难。

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王烽说,目前民办学校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的多,但是我们在管理上并没有两套制度,投资办学也按照非营利的要求去管理,“实际上管不了,也管不住,所以让捐资办学受到了压力,非营利性质突出不出来”。

他认为,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各种教育的发展,最主要的还是鼓励非营利性教育的发展。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举办的过程中,面临规范缺失的问题,这也是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据透露,目前多个部门正在制定捐资办学的相关鼓励措施,包括财税、人事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总体目标下,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成为应有之义。

“对中国的教育创新来说,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是最核心、最关键、也是最难的。现在国家已经将这个命题提出来了,教育从管制到治理,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但需要一个过程。”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杨东平向记者表示,通过目前探索各种办学体制来破题,希望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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