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 - 惠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
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审批工作,惠阳区、大亚湾区、仲恺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加建电梯的资金:
(一)业主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加建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本条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资金来源,业主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第五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建电梯,须经加建电梯住宅2/3以上业主的同意。
第六条 加建电梯由既有住宅的产权单位或2/3以上业 主共同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申请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
第七条 涉及到规划、国土、质量、产权的问题,申请人应当按法定程序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提出加建电梯申请,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对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建筑设计方案在当地公众媒体、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和政府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经依法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设计文件中应有隔音、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件,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完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将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审查;
(三)向颁发既有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 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后,申请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加建电梯的分摊面积可按下列情形计算:
(一)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业主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二)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原产权单位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三)使用社会资金等其他合法资金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照投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 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篇: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
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下文包含4个附件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应当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也可以使用以下资金:
(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专项维修资金。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资料按照本办法的附件一“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意见。
第六条 以下主体可以向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建电梯的申请:
(一)拟加建电梯为“房改”住宅的,可以由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
原房改售房单位已关闭、破产、撤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程序如下:
(一)向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根据规划部门方案审查复函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包括进行批前公示、修改设计、征求相关业主或专业部门的意见等。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及业务综合大厅同时进行。申报人应当对现场公示进行公证。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办理本条规定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二“规划申报资料及图纸” 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电梯设备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施工告知。
电梯设备安装后,应当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使用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三“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的要求办理;办理本条第三款规定事项的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四“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要求办理;(也可登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feisuxs查询。)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住宅加建电梯后,按照以下情形办理产权:
(一)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加建电梯产权分户分摊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住宅加建电梯后,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年。附件一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程序
一、申请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已投入使用住宅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动用住房维修基金的报告;
(二)加建电梯报建审批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工程预算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负责加建电梯单位的资质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存款证明。
二、审核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
三、核拨
单位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发的《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资金财务处(豪贤路193号东1206室)领取支票。
收件地址:市政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
单位向申请住房维修基金加建电梯审批流程图
附件二
规划申报资料及图纸
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所需资料及图纸
(一)立案申请表。
(二)申请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以单位为主体申报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应有证明申请人的业主身份、业主代表身份或者业主委员会身份的材料及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以业主为主体申报,且拟加建电梯建筑为房改住宅的,应取得原房改单位同意加建电梯的书面意见。
(五)结构安全说明。
(六)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七)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八)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及图纸
除需备齐与上述建筑设计方案阶段所需的第(一)、(二)、(三)、(七)项资料及图纸相同的材料外,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规划局同意拟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并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复函的复印件。
(二)批前公示公证书。
(三)提供同意加建电梯的对该建筑享有共有权的业主名单及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书面证明资料。(同意加建电梯的人数应为所属建筑面积及人数占建筑物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2/3及以上或全部,具体视方案复函的要求而定。)
(四)根据方案复函要求须补充的其余资料。
(五)根据方案复函要求修改后的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附件三
电梯、起重机械
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办理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1.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2.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办理条件
1.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在许可范围内,并持《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电梯制造厂家办理施工告知时,若施工主体工程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时,应提供项目委托书并在备注栏注明被委托的施工单位;
3.办理起重机告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应少于2年。
六、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已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验证登记,并持有验证卡时
在服务窗口办理施工告知:
1、提交填妥的《广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告知表》2份,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提交告知表上要求的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确认告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告知表》盖章确认;存在问题的,发出《不受 理通知书》。
在网上办理施工告知:
1、诚信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www.feisuxs)办理告知。
2、施工单位通过查询确认告知受理后,打印《告知表》,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在工程竣工前到市局服务窗口补充书面告知。
(二)2.施工单位未办理验证登记告知时:
1、提交填妥的国家质检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TSZS002-2003、TSZS003-2003)2份,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2、提交制造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提交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安装合同原件、安装委托书原件(电梯)、出厂合格证原件、报关单和检验证书原件(进口)、施工方案原件(改造维修)、异地移装证明和检验报告书原件(移装)。
(三)施工完毕后及时与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联系检验,省属单位请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联系检验。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外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查询电话:38920224、38920223 投诉电话:86197756 注:①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政务公开内容及办理业务所需表格可在网上查询、下载或网上直接填写。(网址:www.feisuxs)
②办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后,该设备即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只有在施工完毕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程序
附件四
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各区(县级市)质监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电梯、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
五、办理条件
(一)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使用登记表》、可导出该表电子数据的U盘(专用软件可在www.feisuxs下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验收检验报告原件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和复印件;
(四)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五)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其他有效的维修保养证明文件原件(仅限电梯);
(六)维修保养单位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登记卡》原件(仅限电梯);
(七)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承诺书;
(八)办理起重机使用登记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应少于2年。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各区(县级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二)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执。
(三)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七、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第三篇:旧住宅加建电梯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旧住宅加建电梯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落实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已投入使用的有多个产权主体的旧有住宅,向规划部门提出改建申请,要求加建电梯的。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必须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应当经拟加建电梯建筑所有业主中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
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业主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三)如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业主一致同意。第四条 申报主体
(一)拟加建电梯为“房改”住宅的,可以由原“房改”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
(二)可以由对拟加建电梯建筑物享有共有权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为主体申报,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申报。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5名以下代表作为申请人。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根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有关要求备齐资料、图纸后向我局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根据我局方案审查复函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包括进行批前公示、修改设计、征求相关业主或专业部门的意见等。
批前公示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拟加建电梯工程进行现场、我局“规划在线”网站及市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同时进行的批前公示,申报人并需对现场公示进行公证。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资料(含批前公示公证书)及图纸后再报我局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应按许可证要求在有效期内动工建设,并在竣工后报我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第六条 申报资料及图纸 第六条 申报资料及图纸
(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所需资料及图纸
1、立案申请表。
2、申请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以单位为主体申报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应有证明申请人的业主身份、业主代表身份或者业主委员会身份的材料及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公证书证明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身份。
4、结构安全说明。
5、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6、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及图纸 除需备齐与上述建筑设计方案阶段所需的第1、2、3、6项资料及图纸相同的材料外,尚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我局同意拟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并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复函的复印件。
2、批前公示公证书。
3、提供由房管部门核定的同意加建电梯的对该建筑享有共有权的业主名单及各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书面证明资料。(同意加建电梯的人数应为所属建筑面积及人数占建筑物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具体视方案复函的要求而定。)
4、根据方案复函要求须补充的其余资料。
5、根据方案复函要求修改后的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广州颁布暂行规定2/3业主同意可加装电梯
(记者 练情情)广州老城区有5万旧楼未加装电梯,但却由于费用和申报程序等问题,进展极其缓慢,广州今年只批准了33宗(注:每宗包含多户)旧楼加装电梯的报建。今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草案)》,并通过本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暂行办法》规定,旧宅加装电梯并不需要每户都同意,并且还可以动用住房维修基金和公积金。
据记者了解,1999年,在广州的老楼中加装电梯的问题就被提上了议程。目前,除部分公安、民航、农业厅、发改委、法院等单位宿舍小区因单位“埋单”而加装外,广州大部分楼梯楼加装电梯的进程都一拖再拖,业主只能“干着急”。到目前为止,仅老城区中就仍有5万户楼宇未加装电梯,其中居住的人口中,仅60岁以上的就有近100万人,再加上近年番禺、增城等郊区一些新建楼房中的7~9层洋房,全市需要加装电梯的旧楼数目更为庞大。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规划局了解到,2005年至2008年,规划局共收到326宗(注:一宗可能有多户)申报加建电梯的项目,批准了182宗。仅今年就有113宗报建,但批准的数量就只有33宗。
您可以这样提交建议——
1.登录大洋网查看《暂行办法》全文及附件,并在大洋网上提出修改建议;
2.也可于今年12月20日前向广州市法制办提交建议:
寄信至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10032)或发至电子邮箱zhl22@gz.gov.cn。
目前,旧住宅楼加装电梯主要难在两个方面:一是出资问题,二是规划。
意见不统一,怎么协调?
《暂行办法》:达到两个“三分之二”就能装
据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无电梯楼宇的情况都是:一至三楼的业主不想装电梯,四楼无所谓,五楼可装可不装,六楼要求装,七楼以上强烈要求装。意见不统一,使得很多时候加装计划都夭折。
是不是要所有业主都同意才能装电梯呢?《暂行办法》规定,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意见。这一办法是依照《物权法》作出的。
对于这两个“三分之二”的条件,怎么来审核呢?广州市法制办认为,一方面,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目前初步的考虑是由市规划局在批前公示的环节把关。欢迎市民对此出谋献策。
装电梯的钱,怎么分摊?
《暂行办法》:可动用住房维修基金和公积金
目前,装一部电梯的费用大概需要20万~40万元,怎么分摊这笔费用成为最实际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也可以使用以下资金:
(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拟加建电梯为“房改”住宅的,《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由原“房改”单位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原房改售房单位已关闭、破产、撤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就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此外,业主、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提出申请。
没预留电梯井,怎么装?
《暂行办法》:没有预留电梯井的需规划审批
是不是所有住宅都能安装电梯呢?广州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解释,如果旧楼内部空间不能安装电梯而需要在外加装,除了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外,还要满足楼与楼之间的间距要求。按有关规定,在旧城区,1米高的建筑,两栋楼之间的间距需不小于0.7米,如果其中一栋需要加装电梯,就要相应“退让”0.35米的距离。
《暂行办法》也规定,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新装的电梯,归谁所有?
《暂行办法》:加建电梯后可办理相应产权证
《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加建电梯后可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加建电梯产权分户分摊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下一页:旧楼现状与四大难点、成功案例
现状:5万户旧楼未装电梯,今年还只批了33宗(注:每宗包含多户。)
罗先生住在下塘西路一处无电梯房改房的8楼,他说:“我自己年轻无所谓,但看到住在7楼的一个七八十岁的老干部每天走几步停几步地爬楼梯,实在是辛苦。这幢楼的老人有好几个,四五年前就叫嚷着要装电梯了,但至今没动静。” 据记者了解,早于1999年,在广州的老楼中加装电梯的问题就被提上了议程。目前,除部分公安、民航、农业厅、发改委、法院等单位宿舍小区因单位“埋单”而加装外,广州大部分楼梯楼加装电梯的进程都一拖再拖,业主只能“干着急”。到目前为止,仅老城区中就仍有5万户楼宇未加装电梯,其中居住的人口中,仅60岁以上的就有近100万人。再加上近年番禺、增城等郊区一些新建楼房也有不少7-9层的多层洋房,需要加装电梯的旧楼数目就更为庞大。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规划局了解到,2005年至2008年,规划局共收到326宗申报加建电梯的项目,批准了182宗。仅今年就有113宗报建,但批准的数量就只有33宗。加装电梯目前面临多重困难,一是出资问题,业主之间很难协调电梯安装费用的分摊问题。二是规划,很多旧楼没有预留电梯井,需在楼宇外加建,占用公共用地。
难点一:高层想装,低层不想装,怎么办? 《暂行办法》:达到两个“三分之二”才能装
据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无电梯楼宇的情况都是,一至三楼的业主不想装电梯,四楼无所谓,五楼可装可不装,六楼要求装,七楼以上强烈要求装。如此意见不统一,很多加装电梯的计划都在此夭折。
是不是要所有业主都同意才能装电梯呢?《暂行办法》规定,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意见。这一办法是依照《物权法》76条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作出的。
对于这两个“三分之二”的条件,怎么来审核呢?广州市法制办认为,对于申请加建电梯,是否符合《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条件,一方面,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目前初步的考虑是由市规划局在批前公示的环节把关。如果批前公示环节,提出异议的业主人员未超过《物权法》第76条规定,则可示为符合规定的条件。但如果市民对此有更好的建议,非常欢迎大家对这个问题出谋献策。
难点二:装电梯的钱有谁出,怎么分摊?
《暂行办法》:可动用住房维修基金和公积金
目前,装一部电梯的费用大概需要20~40万元,再加上以后的运行电费、安检费、质检费,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这笔费用应该怎样分摊也成为困扰业主们最大、最实际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也可以使用以下资金:
(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拟加建电梯为“房改”住宅的,《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由原“房改”单位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原房改售房单位已关闭、破产、撤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就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此外,业主、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则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申请人。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售房款,按25%的比例存留用作已售公有住房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
难点三:没有预留电梯井的楼怎么装?
《暂行办法》:没有预留电梯井的需规划审批
是不是所有住宅都能安装电梯呢?广州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解释,如果旧楼内部空间不能安装电梯而需要在外加装,除了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外,还要满足楼与楼之间的间距要求。按有关规定,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楼间距要求不同,在旧城区,1米高的建筑,两栋楼之间的间距需不小于0.7米,如果其中一栋需要加装电梯,就要相应“退让”0.35米的距离。
对此,《暂行办法》也相应地作了规定,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办理规划审批的程序如下:
(一)向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根据规划部门方案审查复函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包括进行批前公示、修改设计、征求相关业主或专业部门的意见等。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及业务综合大厅同时进行。申报人应当对现场公示进行公证。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难点四:新装的电梯所有权归谁?
《暂行办法》:加建电梯后可办理相应产权证
还有一些业主担心,旧楼安装了电梯,公摊面积大了,是否产权证明上也能得到反映,使物业升值呢? 《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加建电梯后可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加建电梯产权分户分摊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暂行办法》还规定,住宅加建电梯后,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旧宅加装电梯成功案例:
1、丽江花园业主自筹资金成功报建
丽江花园丽字楼组团建于1992年,48栋中有31栋是9层高的无电梯楼。自2004年起,天天爬楼梯的较高楼层住户就倡议自费装电梯,却一直因低层邻居不同意而难实施。2007年底,较高楼层的业主们经研究后抛出了一个新方案:一楼是大堂,二楼业主可以不承担任何费用;三楼以上业主按楼层的高低和每户面积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负担安装费用和日后的运行费用,楼层越低,出资就越少。据了解,到今年5、6月,丽茵2座的64户就已有44户业主同意按新方案安装电梯,并签了名。业主们正式向广州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为此还发函鼓励,将为业主们“特事特办”简化报建手续,并减免所有行政审批费用。目前,丽江花园有不少无电梯楼宇准备效仿丽茵2座加装电梯。
2、广工大宿舍持IC卡搭新建电梯
广东工业大学多数职工宿舍楼都在8层以上,但没有安装电梯,只有一栋9层楼安装了电梯。据介绍,这栋楼较其他宿舍楼新,建于1999年,在规划时就已经要求安装电梯,并在楼内预留电梯井位,但是直到楼房建成后,电梯也没有安装。
2004年,住户开始有人把装电梯的事情提出来。但当时整栋楼约40户中,只有十七八户业主同意加装。由于楼道本身预留有电梯井,为加装扫除了低层业主因加盖电梯井影响采光等“障碍”。于是同意的业主们就按楼层分摊20万元的电梯费用,并给出钱的每户发了3张IC卡。愿意加装的住户凭IC卡坐电梯,不愿意的仍走楼梯。目前每年的维修和电费约600元/户。
下一页附件:《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 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下文包含4个附件细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应当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也可以使用以下资金:
(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专项维修资金。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资料按照本办法的附件一“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意见。
第六条 以下主体可以向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建电梯的申请:
(一)拟加建电梯为“房改”住宅的,可以由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
原房改售房单位已关闭、破产、撤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程序如下:
(一)向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根据规划部门方案审查复函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包括进行批前公示、修改设计、征求相关业主或专业部门的意见等。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及业务综合大厅同时进行。申报人应当对现场公示进行公证。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办理本条规定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二“规划申报资料及图纸” 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电梯设备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施工告知。
电梯设备安装后,应当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使用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三“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的要求办理;办理本条第三款规定事项的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四“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要求办理;(也可登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feisuxs查询。)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住宅加建电梯后,按照以下情形办理产权:
(一)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加建电梯产权分户分摊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住宅加建电梯后,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一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程序
一、申请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已投入使用住宅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动用住房维修基金的报告;
(二)加建电梯报建审批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工程预算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负责加建电梯单位的资质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存款证明。
二、审核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
三、核拨
单位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发的《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资金财务处(豪贤路193号东1206室)领取支票。收件地址:市政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单位向申请住房维修基金加建电梯审批流程图
附件二
规划申报资料及图纸
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所需资料及图纸
(一)立案申请表。
(二)申请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以单位为主体申报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应有证明申请人的业主身份、业主代表身份或者业主委员会身份的材料及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以业主为主体申报,且拟加建电梯建筑为房改住宅的,应取得原房改单位同意加建电梯的书面意见。
(五)结构安全说明。
(六)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七)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八)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及图纸
除需备齐与上述建筑设计方案阶段所需的第(一)、(二)、(三)、(七)项资料及图纸相同的材料外,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规划局同意拟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并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复函的复印件。
(二)批前公示公证书。
(三)提供同意加建电梯的对该建筑享有共有权的业主名单及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书面证明资料。(同意加建电梯的人数应为所属建筑面积及人数占建筑物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2/3及以上或全部,具体视方案复函的要求而定。)
(四)根据方案复函要求须补充的其余资料。
(五)根据方案复函要求修改后的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附件三 电梯、起重机械
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办理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1.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办理条件
1.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在许可范围内,并持《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电梯制造厂家办理施工告知时,若施工主体工程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时,应提供项目委托书并在备注栏注明被委托的施工单位; 3.办理起重机告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应少于2年。
六、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已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验证登记,并持有验证卡时
在服务窗口办理施工告知:
1、提交填妥的《广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告知表》2份,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提交告知表上要求的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确认告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告知表》盖章确认;存在问题的,发出《不受 理通知书》。
在网上办理施工告知:
1、诚信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www.feisuxs)办理告知。
2、施工单位通过查询确认告知受理后,打印《告知表》,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在工程竣工前到市局服务窗口补充书面告知。
(二)2.施工单位未办理验证登记告知时:
1、提交填妥的国家质检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TSZS002-2003、TSZS003-2003)2份,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2、提交制造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提交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安装合同原件、安装委托书原件(电梯)、出厂合格证原件、报关单和检验证书原件(进口)、施工方案原件(改造维修)、异地移装证明和检验报告书原件(移装)。
(三)施工完毕后及时与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联系检验,省属单位请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联系检验。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外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查询电话:38920224、38920223 投诉电话:86197756 注:①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政务公开内容及办理业务所需表格可在网上查询、下载或网上直接填写。(网址:www.feisuxs)
②办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后,该设备即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只有在施工完毕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程序
附件四
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各区(县级市)质监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电梯、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
五、办理条件
(一)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使用登记表》、可导出该表电子数据的U盘(专用软件可在www.feisuxs下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验收检验报告原件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和复印件;
(四)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五)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其他有效的维修保养证明文件原件(仅限电梯);
(六)维修保养单位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登记卡》原件(仅限电梯);
(七)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承诺书;
(八)办理起重机使用登记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应少于2年。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各区(县级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二)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执。
(三)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七、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第四篇:库伦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库伦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特编制本目录。本目录所收信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公开本届政府执政以来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00)
二、政策法规类(01)
三、规划计划类(02)
(一)发展规划和计划(01)
(二)统计数据和分析(02)
四、业务工作类(03)
(二)旗政府重要会议(02)
(三)政务资讯(03)
(四)招商项目(04)
五、其他(20)
第五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3市场建设和管理
3.3.1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经济、技术、财会负责人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件和劳动合同 7.经营场地租赁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告知承诺书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直接办理→材料移送科室 办理期限: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3.3.2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二、三级)资质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新月份资产负债表
7.近3年已开发房地产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房地产权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8.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会负责人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件
9.近3年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年报加盖统计局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11.上一年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申报二级企业)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初审→局领导审核→市局网上终审→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注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跨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原注册地装订的备案材料 4.单位营业执照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直接办理→材料移送科室 办理期限: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3.3.4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办理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要件:
1.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含《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附图 3.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勘测报告
5.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商品住房项目)6.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10天
3.3.5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4.《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要件:
1.上海市商品房预售项目情况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房地产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工程进度鉴证报告 8.建设面积测绘明细表(暂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9.与本市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机构签定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项目已纳入《住宅建设施工计划》证明和《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专用收据》或包干使用证明,7层以下还须提交已纳入《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项目表》的证明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收据 13.新建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联系单 14.住宅建设施工计划情况抄告单 15.地名使用批准书 16.路名(弄)楼牌通知
17.门牌号与施工号相对应的商品房小区总平面图 18.设备与装修标准合同附件 19.销售人员“岗位资质证书”
20.内容含不装卫星天线的书面“承诺书”
21.配套商品房申请预售还应提交配套商品房认定单 22.申请地下车库预售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备案文件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10天
3.3.6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及房地产经纪人情况表 3.执业经纪人证书及照片 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信息卡 5.执业经纪人的身份证明
6.专职人员四金证明(无四金证明需填报承诺书)7.公司章程、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固定经营场地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3.3.7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正、副本
2.执业经纪人证书、执业信息卡、胸卡 3.工商局提供的《企业注销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8房地产经纪机构延期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正、副本(分支机构还要提供总公司备案证书)
3.房地产经纪机构延期表 4.执业经纪人证书及IC卡
5.其他规定提交的资料(投诉处理和整改书面报告等)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9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变更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正、副本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及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情况表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10单位使用权转产权
办理依据:《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 办理要件:
1.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变更为产权房审核通知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 3.法人代表身份证、任职证明
4.区交易中心出具的“登记册查询单” 5.住房调配单或单位空屋调用单 6.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7.变更产权申请书 8.购房协议或补偿协议 9.购房发票或补偿发票 10.产权单位的房地产权证
办理程序:
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受理窗口办结,审批材料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11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 办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3.《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5.《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申请表》 2.规划管理部门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3.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项目表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涉及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屋分层平面图)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6.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资料:《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所处位置的分层平面图(在配置房屋所处位置处勾画并加盖公章)、《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申请表》、实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留下复印件)
办理流程:受理窗口收件,出具回执→物业科审核认定→受理窗口打印《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证明》并发件办结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3.3.12公益性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 办理依据: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2.《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