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直单位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所需材料
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所需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所需材料原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网上登记备案确认单;
3、购房款20%以上的预付款收据;
4、如购房人为配偶,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5、如购房人为房屋共有人,须提供共有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
6、《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注:若已办理房产证,以上2、3条则不需要提供,只需提供房产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二、购买二手房所需材料原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交易合同;
3、交易费、契税、印花税等各种税费的发票;
4、销售不动产发票;
5、如购房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6、如购房人为房屋共有人,须提供共有产权证(或房产证)。
8、《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注:若已办理房产证,以上2、3、4条则不需要提供,只需提供房产证即可)
三、偿还住房贷款所需材料原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自住住房借款合同;
3、借款银行出具已还贷款本息清单及现时贷款余额;
4、如购房人为配偶,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5、如购房人为房屋共有人,须提供共有产权证(或房产证)。
6、《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所需材料原件:
1、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2、住院发票;
3、身份证;
4、如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须提供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5、《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五、退休所需的材料原件:
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
2、提取人身份证。
3、《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六、出境定居所需材料原件:
1、个人护照;
2、个人出国定居卡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4、《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七、死亡所需材料原件:(死亡人的补贴必须转入单位账户)
1、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和户口薄)。
3、《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所需材料原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3、《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九、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所需材料原件:
1、失业证;
2、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原件);
3、提取人身份证。
4、《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十、享受城镇低保所需材料原件:
1、低保证;
2、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原件);
3、提取人身份证。
4、《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十一、调离本市所需材料原件:
1、调令;
2、提取人身份证;
3、《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备注:按月补贴职工提取货币化补贴除第一次提取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以后距上次提取时间满一年提取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第二篇: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
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表1-1《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
1、本表由无房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时填写。
2、“从事岗位”指职工本人现在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岗位;已离退休职工填写离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岗位。“从事岗位”填写:机关公务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3、“所在部门机构性质”填写职工本人编制所在部门的机构性质。如,行政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在《申请表》中,填写时用代码表示,其中,行政机关单位填“1”;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填“2”;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填“3”;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填“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填“5”。
4、“岗位职级” 指职工本人现在或离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岗位的级别。机关公务人员填写:科级以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初级岗位、中级岗位、副高级岗位、正高三四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一级岗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填写:中级工以下(含普通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5、“任职单位”、“岗位职级”、“任职日期(年月)”、“本职级任职时间(月)”、“补贴金额”填写职工本人在同一职级(岗位)任职的最初的任职单位、职务(岗位)、任职时间、同一职级的任职月数和本职级应计算补贴的金额。如,某同志1980年7月5日在省直某厅(局)提升为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1982年3月调整为计划财务处任副处长,1984年11月调省直其它厅(局)任计划财务处处长,那么,这位同志在填写“副处级;高级技师”一栏时,“任职单位”填“某厅办公室”,“岗位职级”填“副主任”,“任职日期(年月)”填“1980年7月”、“本职级任职时间(月)”填“52”、“补贴金额”填“20020”。
6、在填写“任职单位”时,尽可能简写,如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可简写为“省安监局办公室”。
7、“单位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金额”是指本次住房补贴发放前单位以各种各义发放经职工的住房补贴。
8、申请职工已亡故的,要在“说明”栏中作出说明,并注明死亡时间,同时要由单位确定领取人姓名。
二、表1-2《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
1、本表由已参加房改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所规定住房建筑面积上限标准的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时填写。内容与表1-1一致的,按表1-1的填报要求填写。
2、“ 第一套房改住房”和“符合政策的第二套房改住房”填写本人和配偶按政策、按房改价和超标价购买的一套或二套住房。
3、“交超标款建筑面积”是指房改时,单位分配给本人或配偶的住房面积超过了当时本人或配偶所担任的职务(岗位)所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房改规定缴交了超标款的住房面积。缴交超标款的面积,当时都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本次填写“交超标款建筑面积”还应折算成套建筑面积(即应包括部分公摊面积)。交超标款建筑面积的计算:“交超标款建筑面积”=交超标款套内建筑面积÷(房改房套内建筑面积÷房改房总建筑面积)。
4、“第一、第二套建筑面积合计扣除已交超标款建筑面积”填写本人和配偶购买的“ 第一套房改住房”和“符合政策的第二套房改住房”的建筑面积合计数,扣除已缴交超标款建筑面积后的住房建筑面积。
5、“本人住房建筑面积上限标准”填写本人现任职务(岗位)或已离退休职工离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岗位)所规定可以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上限标准。
6、“应补建筑面积差”是指“本人住房建筑面积上限标准”减去“第一和第二套面积合计扣除已交超标款建筑面积”的差额。
7、“面积补贴金额”=“应补建筑面积差”×700元/㎡。
8、“至96年工龄(年)”填写参加工作起至1996年(含)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止的工龄年数。
9、“工龄补贴金额”=“至96年工龄(年)”×应补建筑面积差×5元/年.㎡。
10、“从非南昌城区划入南昌城区购买差价”是指近几年来,随着南昌城区的不断扩大,原来不属于南昌城区的范围,现在划入南昌城区,由于原来不属于南昌城区的公有住房销售价格是按照当地的销售价格出售,销售的价格要比南昌城区的低,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将这部分差额予以抵扣。“从非南昌城区划入南昌城区购买差价”=按同时期南昌市城区内房改价计算应交的该套住房的售房款—该套住房已交的售房款。
11、“抵扣上述金额后应发住房补贴金额”=“面积和工龄补贴金额合计”—“从非南昌城区划入南昌城区购买差价和单位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金额”。
第三篇: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须
提供的有关证明一览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政府房改部门审批同意书或出具的证明(准购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和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单位存量公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如购买存量房须政府房改部门签字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及复印件)、付款收据及复印件、政府房改部门同意的批复文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职工同时提取配偶的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夫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的个人申请报告及支取申请表
3、购买二手房和拍卖的房产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房屋买卖合同(或双方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同时提取公积金的,配偶另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夫妻证明及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个人申请报告及支取申请表、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及复印件)、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
复印件。职工配偶同时提取公积金的,配偶另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夫妻证明及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个人申请报告、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5、购买拆迁安臵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政府拆迁安臵部门签定的协议及复印件、补交超面积房款的发票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6、自建、翻建住房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许可证及复印件、与施工部门签定的协议及复印件、付款的收据及复印件、“中心”派人实地了解情况、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7、大修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市、区县级政府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及每户分摊标准及复印件、“中心”派人实地了解情况、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离休、退休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离或退休证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的退职证或期满合同协议及复印件。填写《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金额不填)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出国出
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若为银行贷款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房需提供夫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打印的还款付息凭证(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在还本付息时提取;分期还本付息的,在还贷后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余额时提取、支取审批表、职工配偶同时提取的公积金的,配偶另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夫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的个人申请报告及支取申请表。
备注:A、全部提前还款的:可供支取的公积金额度等于所欠银行贷款金额,另需提供银行的还贷专户帐号和开户行的名称。
B、部分提前还贷的:需提供银行同意部分提前还款的证明(需银行盖章),另需提供银行的还贷专户帐号和开户行的名称。
C:以上A、B中若银行不还贷专户帐号和开户行的名称。
若为省直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
另:购房须提取公积金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在办理贷款手续之前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因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后,个人公积金帐户自动冻结,冻结后个人帐户余额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公积金贷款。
(六)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夫妻双方单位住房状况及工资收入证明、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租金的证明及复印件(每年12月份办理)。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写一份协议就公积金的继承分配达成一致,并指定办理人;死者单位在协议上加盖行政公章,所有继承人签字。或者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2、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提供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件,如户口本、结婚证(如已离婚者另需提供离婚证)、独身子女证等
4、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5、《支取审批表》死者单位盖行政公章(本表一式三联);
6、每周周一至周四下午四点以前由家属指定办理人或单位专管员同时前来办理
(九)职工因工作市内调动及调出本市的只能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或与调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如工作后读研毕业须提供毕业分配派遣书及复印件)、调往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帐号、填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调往所在地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暂作封存处理。如调出长沙市可以办理提取手续,但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须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元件及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号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存放地开具的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证明(由街道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开具)
4、填写《支取审批表》
第四篇:河南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未还清前,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
所需材料
一、《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个人借款合同;
三、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四、提取人身份证;
五、因上述原因,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
(二)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配偶提供结婚证明,父母、子女提供户口簿)
注意事项:
一、上述证明材料需携带原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三、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四、提取金额为职工一年内实际还款金额(计算依据为职工提供的个人还款明细)。
五、个人还款明细须打印已归还贷款本息明细(至少显示最近6个月),明细内容中类型须齐全(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应与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一致)。
六、上述条款中“一年”指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
七、参加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六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
第五篇: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表可下载,网址:http://
请认真阅读以下提取条件、材料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材料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盖章后的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存折和以下相关材料到省直中心办理: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工程预算书(或购买施工材料票据)原件和复印件;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另需提交危房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①购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②贷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对账单(或还款存折明细)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手房贷款另需提供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①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档案馆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②房屋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房屋租赁合同或税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④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①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②交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离退休的:①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出境出国定居的:①定居地护照或定居地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户口注销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工作调离本市(或异地就业)的:①工作调动证明文件(或异地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②异地就业的提供与本市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时另须面签一份“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承诺书。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申请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单位开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上述提取条件中6-10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应由单位先向承办银行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取后该账户注销。
2、上述提取条件中1、2、5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该项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配偶可凭相关材料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3、上述提取条件中3、4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应同时申请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当期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4、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1、2、3、5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外购房或偿还省外购房贷款的,其所购房屋应位于职工或其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簿(或购房地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的,申请时,应面签“职工自住房承诺书”。
5、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1-5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一次性结清购房贷款本息外,再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特殊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具体条件、提取额度、所需材料详见《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7、产权人(或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或夫妻代领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除直系亲属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他人代领的,需办理委托公证或委托双方到本中心面签委托书。直系亲属代领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领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存款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不得提取现金。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款项应存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卡,不得提取现金。
10、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和规定如有变动,以申请办理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11、本表格下载和所需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提取申请表不得随意修改、放大和缩小。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