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隆昌不动产登记中心
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
一、申请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咨询、权籍窗口
①查询——房地关联(出具房屋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登记情况查询函并对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图形入库;③核对申请人信息及指导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窗口;
3、审核;
4、登簿;
5、缮证;
6、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承诺时限
一般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较复杂的特殊情形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告期或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
一、申请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继承、受遗赠的一次性告知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咨询、权籍窗口
①查询——房地关联(出具房屋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登记情况查询函并对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图形入库;③核对申请人信息及指导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窗口;
3、审核;
4、登簿;
5、缮证;
6、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承诺时限
一般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较复杂的特殊情形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告期或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第二篇:澄迈不动产登记中心
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一、卖方提交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一份(每办理一批次只需提交一套材料)
二、买方提交的材料:1.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2.未成年人购房的提交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或公证书均可);3.外籍友人或企业需要提交国家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房产)准许可决定书;4.公司法人购房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购房发票;6.购买车位的需提供在本小区购房的证明材料;7.外省人员限购后购房提交购房承诺书;8.2017年4月14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居民,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继续办理网签备案。
第三篇:资阳雁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资阳市雁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决算分析报告
一、部门(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资雁委编发〔2015〕34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4月底开始筹建,8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负责承担雁江区集体土地及其定作物不动产登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资阳市雁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属区财政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6个股室,核定事业编制25名,在岗在编人员15人。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年初收入支出预算数466.60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30.60 万元,项目支出 163.80万元.上年收入支出预算数 127.88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41.84 万元,项目支出78万元.与上年比增加338.72万元,增加 26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的增加。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1.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2017年总支出 294.40万元。
(1)基本支出130.60万元:用于人员经费 103.6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 17.17万元。
(2)项目支出 163.80 万元:业务培训费专项1.15万元;权籍调查工作费权籍调查工作开展费17.40万元; 不动产登记数据采集村组干部指界误工费4.14万元;乡镇代办服务窗口工作经费9.8万元;信访维稳费0.03万元;档案建设管理和产权证管理费3万元;购置不动产权证书经费0万元;办公设备费11.7万元;宣传经费20万元;信息平台运行建设费0万元;不动产数据采集和数据建设费105万;办公设备仪器维修、维护等费预计8.9万元。
(3)上年总支出 119.83 万元,本年与上年比增加174.57万元,增加14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的增加。
2.收入支出结构分析。注:本单位仅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无其他拨款 3.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分析。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费 1.65万,公务接待费与年初预算数8万元相比减少支出6.35万元,与上年决算数0万元比增加1.65万元,是因业务工作需要增加了公务接待费。
(2)会议费支出情况:2017年支出1.32万元,比上年0万元去年增加1.32万元,是因科目明细设定更规范,会议流程更规范,且业务需要参与、组织了更多会议。
(3)培训费支出情况:2017年支出2.95万元,比去年0万元增加2.95万元,是因提高人员技术且业务需要参与更多培训活动。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1.2017年末结转 180万元(项目经费),资金来源为往年财政应返还额度 8.05万元,当年财政应返还额度180 万,库存现金 2.11 万元。
2.项目经费结转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往年项目已完工,但财政未拨付应返还额度。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2017年末资产总计 180.41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0万元)比去年增加180.41万元,增加原因主要是上年应返还额度未拨款。本单位无负债。
四、本部门决算等财务工作开展情况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财务管理、决算组织、编报、审核情况:本部门对财务管理逐步规范,同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学习,积极进行财政部门组织的决算、编报、审核等方面工作按时完成,认真如实填报。对预算和决算公开工作按文件批复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该填制及时填制,该公开及时公开,该上报及时上报。
资阳市雁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8月29日
第四篇:不动产登记
18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时间:2014-06-26 09:53:31来源:网易
随着山西近日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至少已有18个省(区、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面世也进入倒计时,按照国务院此前要求,该条例要在6月底前出台。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可为开征房产税和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18省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4日发布消息,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按照相关时间表,被视为“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在6月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如今距离时间大限仅剩几天,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据悉,国土资源部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分析称或有助于征税和反腐败
在舆论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开征奠定条件,也可间接为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多部门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房屋等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权,同时维护交易安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摸清家底,摸清国内不动产市场的状况,为将来土地供应、市场调整、城市规划、开工建设等多方面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也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预防和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有一定作用。(记者 李金磊)
第五篇: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为何动不起来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来,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条例》无疑更重要,也具有强制力,却推行不畅,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甚或暗自设置障碍。其实,《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这对于打“老虎”来说,确实有一定帮助,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