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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7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我区行政辖区内17个镇街全部纳入重庆市都市区范围,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3个档次,由区建委代市配套办征收,统一纳入市配套办指定的专户管理。

(一)属都市区Ⅰ档范围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二)属都市区Ⅱ范围的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和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歇马镇(纳入北碚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属都市区Ⅲ档范围的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金刀峡镇、柳荫镇、三圣镇、复兴镇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配套费减免范围

(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4.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二)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凡同时适用以下减缴范围中两个或以上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不得重叠计算减缴,仅可择其一,按最优惠政策办理。

1.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

4.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四、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我区(都市区)征收的配套费市返区部分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公交、隧道、消防栓以及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各管委会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市委、市政府有明确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优惠政策执行,返还金额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委、市政府没有优惠政策的管委会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市返区部分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一团二园三城管委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发„2005‟69号)文件执行。各管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送区建委、区财政备案,项目的实施由区建委会同区财政负责监管。

五、配套费的管理

(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北碚区建设委员会代市配套办征收

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内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建委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外的配套费减、免,由区建委提出建议报市配套办审批。

(二)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1.配套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收费票据,直接缴纳入市配套办专户。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按规定擅自审批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配套费在区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前收取 对未按规定交清配套费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时超面积部分在新标准执行(2007年4月17日)后办理竣工的建设项目,按新标准补交。否则,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核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加收滞纳金。对于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补缴配套费。

(四)缓交配套费手续的办理

1.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即应缴额在7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交,其中第一次交纳额不得少于总额的50%,缓交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2.对经批准缓交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协议书,在签订的协议中设置相应的抵押物或明确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对设置的抵押物,必须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对签订的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3.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六、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3‟98号)及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其它

本办法由北碚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足府发〔2009〕7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3日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含工业园区、撤乡并镇原有场镇)等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龙岗组团(即龙岗街道办事处和棠香街道办事处)、龙水组团(即龙水镇)的规划区域。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纳入非税缴款系统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第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限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第六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上的建筑面积为缴费基数,征收实行三类标准:

一类地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按150元/平方米计征;

二类地区:珠溪镇、雍溪镇、智凤镇、中敖镇、万古镇、石马镇、三驱镇,按130元/平方米计征;

三类地区:铁山镇、宝兴镇、拾万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及全县拆乡并镇后的原有场镇,按110元/平方米计征。

第七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清。

第八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经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含乡场)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以家庭户口薄确定的人口为准)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范围。

第九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半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学校的教师宿舍、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仅限于产权主体为学校的自用地建房);

(二)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减缴范围。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费减、免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安排,专项用于该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原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并执行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一律实行先征后安排,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安排给缴费单位。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扣或挪用。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集中使用和分散使用的原则,一类地区按征收额的5%安排给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使用,二类地区按征收额的95%安排给该镇使用,三类地区按征收额的100%安排给该镇使用,工业园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安排给工业园区管委会使用。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应制定使用配套费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管理部门备案。县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应对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应缴纳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和费税外,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的,由县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具体缴费标准按该项目缴费时的标准执行。在建项目未缴费部分面积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只享受原优惠标准,调增部分须缴纳。

第三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指南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指南

来 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 间:2007-3-16 14:31:33 点击率:8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

二、提供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审批意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备案证、初步设计批文。

(二)补充材料(涉及减免事项)

1.一般拆迁类:规划红线图、拆迁许可证、被拆房屋产权证、房屋拆除面积申报表。2.危旧房改造类:规划红线图、拆迁许可证、被拆房屋产权证、危旧房改造项目拆除面积申报表、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批文。

3.医疗机构类: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许可证或证书。

4.社会福利企业类: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免征或退还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殖税的凭据或相关证明。

5.经济适用住房类:经济适用住房批文

6.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类: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批文和证书,或者外经贸部门颁发的进出口企业证书,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与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7.其它减、免、缓依据文件或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业主向市配套办领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审批意见书》,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准备申报材料。

(二)建设项目业主持申报材料向市配套办进行申报。经审查,资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否则,退回按要求补充完善。

(三)市配套办按规定核算配套费缴费金额后,向建设项目业主填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

(四)建设项目业主按《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的金额缴清配套费后,市配套办发放《办理配套费手续证明书》。

四、办理时限

(一)对不涉及减、免、缓的建设项目,市配套办在受理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

(二)对政策对较明确,界定清楚的涉及减、免、缓的建设项目,市配套办在受理申报后的16个工作日内填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或《办理配套费手续证明书》;对政策测定较原则、减免事项较复杂、涉及减免缓数额较大或建设项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建设项目,市配套办在受理申报后的22个工作日内填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或《办理配套费手续证明书》。

(三)对不属于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市配套办在受理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不收费证明。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0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3 承办机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第四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6〕27号 【发布日期】2006-06-09 【生效日期】2006-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对建设项目收取的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等综合配套费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专项配套费。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负责。?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收配套费。

第六条 配套费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三)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改变性质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征收。

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减、免、缓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应交但由于特殊情况经批准缓交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约定的期限缴费,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收取利息;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0.3‰的滞纳金。

第九条 违章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处罚后确定可以保留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第十条 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征收配套费,应当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配套费的收取纳入本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征收的配套费应当全部用于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燃气、城市电力配套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对超过限缴期限仍未缴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信用评价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呼兰区、松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配套费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3月31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审计(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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