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办理程序(新2013.4.7)(feisuxs推荐)
(一)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提交材料:
1、使用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2、每台设备的上次检验报告、《使用注册登记表》或《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复印件)。
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为本市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2、报检申请表内容填写真实、齐全、清晰,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12]61号”文件执行。其他:
使用单位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
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二)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1条,《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提交材料:
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相关信息已由监察机构传到省局金质网);
3、施工方案。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相应安装、改造、维修资质;
2、所申报监检的设备为在本市境内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
3、施工前申报;
4、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12]61号”文件执行。其他:
申请单位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监督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三)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申报周期:
电梯、流动式起重机械、冶金式起重机、升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年申报一次定期检验,其他起重机械每两年申报一次定期检验。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提交材料:
1、使用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电梯报检申请表应增填维保单位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明细表(含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明细内容至少应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证书编号、作业项目、有效期等)。
3、电梯和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除外)的自检报告。4.1电梯自检报告由维保单位按台出具,并加盖维保单位章。4.2 起重机械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中应包括起重机械设备位置图、以及检验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台帐。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为本市辖区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
2、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12]61号”文件执行。其他:
使用单位应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四)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1条。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提交材料:
1、电梯需提交材料:
1.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1.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相关信息已由监察机构传到省局金质网);
1.3、电梯安装单位的相应安装资质(复印件);
1.4、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1.5、施工方案;
1.6、施工现场电梯作业人员明细表(含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明细内容至少应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证书编号、作业项目、有效期等)。
2、起重机械需提交材料:
2.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
2.3施工合同(复印件)。
2.4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
2.5 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注: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受理条件:
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具备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资质;
2、所申报设备为在本市境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械除外);
3、施工前申报;
4、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12]61号”文件执行。其他:
1、申请单位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监督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2、领取各类检验报告(证书)时,须提供相应身份证明(身份证、介绍信、交费凭证等)。
3、领取时间按《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
第二篇: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一)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提交材料:
1、使用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2、每台设备的上次检验报告、《使用注册登记表》或《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复印件)。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为本市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2、报检申请表内容填写真实、齐全、清晰,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00]20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
1、使用单位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2、≥50MW发电机组锅炉、加氢反应器等大型关键压力容器、≥2000m3以上球罐、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超高压容器、氧舱、地下储气井、尿素合成塔、多层结构压力容器、尿素和合成氨等化工成套装置RBI检验、长输和集输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二)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1条,《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提交材料:
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2、可在省局金质网上查到相应告知信息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施工方案。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相应安装、改造、维修资质;
2、所申报监检的设备为在本市境内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
3、施工前申报;
4、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00]20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
1、申请单位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监督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32、≥50MW发电机组锅炉、≥2000m以上球罐、氧舱、地下储气井、尿素合成塔、长输和集输压力管道的现场安装监督检验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三)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申报周期:
电梯、流动式起重机械、冶金式起重机、升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年申报一次定期检验,其他起重机械每两年申报一次定期检验。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提交材料:
1、使用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电梯报检申请表应增填维保单位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明细表(含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明细内容至少应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证书编号、作业项目、有效期等)。
3、电梯和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除外)的自检报告。
4.1电梯自检报告由维保单位按台出具,并加盖维保单位章。
4.2 起重机械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中应包括起重机械设备位置图、以及检验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台帐。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为本市辖区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
2、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收费标准:
按“ 鲁价费发[2001]305号”、“ 鲁价费发[2004]78号”、“ [1993]鲁价涉字4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
1、使用单位应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2、速度≥2.5米/秒的电梯和民航、铁路系统的电梯;防爆、液压、消防电梯;100吨及以上的桥、门式起重机; A级门座起重机、防爆起重机、超大型起重机械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特殊类型起重机(架桥机、提梁机等);100吨及以上流动式起重机首检;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四)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1条。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提交材料:
1、电梯需提交材料:
1.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1.2、可在省局金质网上查到相应告知信息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1.3、电梯安装单位的相应安装资质(复印件);
1.4、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1.5、施工方案;
1.6、施工现场电梯作业人员明细表(含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明细内容至少应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证书编号、作业项目、有效期等)。
2、起重机械需提交材料:
2.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
2.3施工合同(复印件)。
2.4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2.5 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注: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受理条件:
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具备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资质;
2、所申报设备为在本市境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械除外);
3、施工前申报;
4、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01]305号”、“鲁价费发[2004]7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
1、申请单位确保在检验人员到达现场时,已做好监督检验前准备工作(需做的准备工作详见《特种设备检验前准备工作要求》,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2、速度≥2.5米/秒的电梯和民航、铁路系统的电梯;防爆、液压、消防电梯;100吨及以上的桥、门式起重机、A级升降机、A级塔式起重机; A级门座起重机、防爆起重机、超大型起重机械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特殊类型起重机(绝缘起重机、架桥机、提梁机等);100吨及以上流动式起重机首检;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流动式起重机
首次检验申报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缴费——领取《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提交材料:
1.1使用单位填写的《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表格可从山东特检院淄博分院网站http://www.feisuxs/下载); 1.2车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购车发票复印件;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报名凭证。受理条件:
1、所申报设备为在本市境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及流动式起重机械;
2、提交材料齐全,填写内容齐全、清晰、真实,单位盖章
办理期限:
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收费标准:
按“鲁价费发[2001]305号”、“鲁价费发[2004]7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向省院(电话:0531-81903610)联系申报。
第三篇:特种设备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事项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办理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5、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6、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五、办事流程:
1、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见附件:检验申请表
2、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设备档案;(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六、事项申请受理部门、受理人姓名和电话:
受理部门: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受理人:一楼接检服务中心
电话:0873-3856100
办公地点:州质监局一楼大厅
七、事项收费及依据:
收费依据:云价收费〔2013〕94号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09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申报表.doc】
附件【09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申报表.doc】
附件【097压力管道安装监检竣工资料明细表.doc】
附件【098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申报表.doc】
附件【099特种设备复检申请表.doc】
附件【101起重机械检验申报表.doc】
附件【102锅炉室定期检验报检表.doc】
附件【103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申报表.doc】
附件【104电梯检验申报表.doc】
附件【105厂内车辆检验申报表.doc】
附件【106安全阀报检单.doc】
附件【云价收费〔2013〕94号.zip】
第四篇: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一、目的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检测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有序地进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三、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为:业务受理、计划编制、任务下达、前期准备、现场检验、报告编制、报告审批、报告发放、报告存档,具体过程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流程图(附录)。按照以上流程,检验检测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确定如下。
(一)业务受理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综合业务部门设立窗口或专人,接受用户提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申请。
2、审核用户申请的检验检测业务。一是审核检验业务是否属于本检验机构资质和省局授权范围;二是对制造监督检验审核制造许可证,对安装监督检验审核产品制造厂家制造许可证和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对定期检验审核设备的注册登记情况。对符合要求
4、检验人员按相关检验规则要求,备齐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测工具。检验仪器设备和检测工具的精度要满足检验工作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检验人员备齐相应的现场检验记录表、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以及相关法规、标准等参考资料。
6、检验人员备齐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服、防护鞋、手套及相关防尘、防毒、防辐射、绝缘隔热等防护用品)和检验检测现场警示牌。
7、检验部门负责人在检验人员出发前,对检验人员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现场检验检测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检验人员廉洁、高效、高质量地完成检验任务,并做好对用户的服务指导工作。
(五)现场检验
1、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后,与用户代表取得联系,说明来意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大概过程。
2、检验人员向用户说明需要配合的有关事宜,例如:明确检验过程的用户协同代表,提供受检设备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落实相关辅助配合工作等。
3、检验人员对受检设备状况和周边环境进行确认,对不具备检验条件且不能在短时间内整改的,检验人员可中止检验,并会同用户商定解决办法,重新约定检验时间。对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检
间,以及相关要求和规定。
(2)对不需复检确认的一般性问题,以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告知用户整改要求、完成时限,以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报送要求。
(3)对必须复检确认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告知用户整改要求、完成时限,并约定复检时间。
(4)对经复检仍达不到合格的,检验人员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的报告。其现场检验记录、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及复检记录与报告一并报本机构分管领导审批。
(5)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要求,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上报当地监察机构。
(6)对危及安全使用且无可靠监护措施的,在整改通知单(书)或工作联系单中明确建议用户停止使用,并立即向检验机构分管领导报告,确认必须停用的,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7)检验人员及时汇总检验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填报检验案例报告。
(六)报告编制
1、检验人员对现场检验的相关记录和材料进行整理。在整理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对现场检验原始记录进行修改;遇到特殊情况,确须修改的,一律采用划改方式,并注明修改日期和修改人姓名。
2、检验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现场检验的相关记录和材料,3、检验机构综合业务部门通知用户领取报告,并向用户说明领取要求。逾期未领取报告的,综合业务部门应向检验部门(室或组)反馈,由现场检验的检验人员催促用户领取。
4、用户派人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检验报告发放记录表上签字后,领取报告。
(九)报告存档
1、综合业务部门以单台(套、条)设备为单位,对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整改通知单(书)、工作联系单、整改结果见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等纸质材料,进行整理并存档保存。在对纸质材料进行存档保存的同时,要对相关材料的电子版用专用存储器备份保存。纸质及电子的档案保存时间按照相关规程规定执行。
2、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档案存放的相关设备设施,建立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存档、登记、查阅、复制、到期销毁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检验报告档案材料管理工作,防止档案材料损坏、丢失、更改和不恰当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本程序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在本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制定本机构的工作程序。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不同特种类别设备、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检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第五篇:办理所得税申报程序
办理所得税申报程序
2012-6-7 9:47 中华会计网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应当在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七)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
(九)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