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一: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
根 据 劳 动 法 及《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条 例》结 本 公 司 实 际 情 况,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职工所请的事假、病假首先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第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职工年休假必须有年休假条,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到行政管理部备档方可年休。
第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加班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第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考勤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是员工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的年休假。
3、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的。
(2)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篇二: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及《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转正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员工在公司转正后满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至3年的,年休假记为3天;已满4至6年的,年休假记为5天;;已满7至10年的,年休假记为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
2、自2012年1月1日前入职并符合转正后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实行期间,年休假计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如下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累
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过公司同意可以在次年度的前3个月内安排,行政部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经过部门经理、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4、员工所请的事假、病假可以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可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6、离职再入职员工按照新入职员工标准享受年休假。
第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1、员工年休假必须有年休假条,员工年休假的必须提前所在部门主管提交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及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
2、超过2天以上须经所在部门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假。员工请年休假需按以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3、在同一时间段每个部门请年休假不能超过1人(市场部以各店面为单位),若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应提前向行政部报备,经审核通过方可按照年休假计算。
第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累计到次年前三个月内休完,此后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可按照员工当年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第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值班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部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是员工在本公司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2、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若员工在下一年离职的,将按照员工离职当年事假处理。
第十、本制度不详尽的地方由公司行政部作出解释和补充;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篇三:公司带薪休假制度(新)开元公司年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开元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一、年休假范围:
1、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应休假五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应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每年应休假十五天。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
3、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
4、年休假休假安排:
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设立带薪休假台帐,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三月底休完上一年度年休假期。
5、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年休假审批程序:(1)休假天数审批权限: 职工公休假期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人事)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五天(含五天)以上公休假报总经理审批。
(2)请假人需填好假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待同意休假后,一份本科室存查,一份办公室(人事)存查,一份财务科存查。(3)年休假可由所在科室具体安排分阶段休完。年休假报办公室备案才可以积假,当月不上报视为无积假。各科室每月报考勤时,应把科室人员休假、积假情况报办公室,所有积假要求在下一年的三月前休完,不得延续积假。(4)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提前书面(并附有关证明)续假,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5)休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岗,并及时销假。休假结束回公司上班第一天,应到办公室(人事)销假,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销假
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按旷工处理,严重超出假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6)科室负责人年休假应报主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同时在请休假审批表书面说明其离开公司后的科室工作临时负责人。
二、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无特殊补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未产生计件工资、日出工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按实发工资执行。
三、本制度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襄城县开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职工年休假审批表
注: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
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本表一式三份,办公事、财务科、休假人所在科室各一份。
第二篇:带薪年休假制度
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
关于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管理实施细则
公字<2008>第003号
根据国务院2007年12月16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依据该条例规定,为使该条例在实施中规范正确实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便各部门在实施中参照执行。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自2008年1月1日起,职工累计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在本公司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
2、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3、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4、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5、职工享受探亲假,其休假天数等于或多于年休假的;
6、职工享受年薪制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三、职工累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计算方法及休
假期的安排
1、职工自2006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
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2、职工自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3、职工自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9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4、今后,职工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次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5、自2008年1月1日起因未签定劳动合同或已辞职的员工,一律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6、因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因故需要离职未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或公司通知其安排享受年休假而因本人原因不愿意享受的职工,按其正常出勤日予以计算薪资。
7、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等有薪病假的)累计计算时段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四、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批程序。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的,应在次年内由职工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表》;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安排情况,分批分期安排职工年休假,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交人事课审核。人事课考勤核算人员审查其各类请假出勤情况后,如实填写该职工的请假出勤情况,并签字确认后,交厂务室审批,经厂长批准后通知其职工休假。
未经厂长最终审核批准的年休假申请单一律无效。
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厂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职工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需要而分期使用。
3、上的年休假,必须在第二中安排职工年休假。因公司原因而不能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将按规定给予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按规定安排日期让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因职工本人原因而未停工休假的,公司不再另行安排年休假,视为自行放弃。
五、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
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计算的天数一律以日历天数计算,不得以小时申请年休假。
2、做一休一或三班两轮班次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可以以申请年休假天数计算,也可以以应出勤日计算年休假天数。
如职工申请年休假日为1日至5日连续5天,则年休假天数为5天;又如职工申请年休假日为逢单日或双日应出勤日,则年休假日天数可以以应出勤日计算为单日天数或双日天数。在综合累计工时计算时,年休假每天按8小时计算出勤工时。
六、职工对年休假争议的处理
1、职工与部门主管或人事课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职工有权依法向公司日常领导持《职工年休假申请表》提出异议。公司领导应依法向职工给予说明或合理答复。
2、职工对公司领导给予的说明或答复仍持异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处理。
七、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本管理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厂务室负责人。
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8日
第三篇:浅谈带薪年休假制度
浅谈带薪年休假制度
2013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要基本得到落实。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日就已经开始实施了,为何还要等到2020年才可能得到基本的落实呢?这其中到底存在什么原因导致这一制度难以贯彻执行?接下来我就根据我对这一制度的一些了解,来谈谈我的看法。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发展
1936年6月,法国众议院通过法律规定,所有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带薪假期,首开从法律上确定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经历反法西斯战争的洗礼,人们更加珍视人权的保障。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认定,“任何人都有休息、休闲的权利,尤其是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1970年6月3日,国际劳动组织在第54次会议上提出第4号议案《关于带薪休假的条约(1970年改正条约)(第132号)》,简称ILO132号条约,6月24日通过,是采用国际条约的形式,由各国选择加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加入,而中国尚未加入此条约。该公约规定:连续工作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6~12个月者,有权享有与其工作时间相称的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者,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疾病、公休、习惯上的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应最低给予2劳动周的连续休假;获得时期与工人代表协议决定;放弃获得休假的权利和废止休假的协定无效;通过适当的监督和措施确保制度与规定得到确切的实施。
同时,许多国家早已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法国、西班牙30天/年,比利时24天/年,英国20~27天/年,德国、意大利5~6周/年,韩国20天/年,泰国10~20天/年,澳大利亚30天以上/年。中国香港7~14天/年,台湾地区工作1~3年为7天,工作3~5年为10天,工作5~10年为14天,工作10年以后每年增加1天,最多30天。
二、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与国际立法的差距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享有年休假权利的最低标准是连续工作满一年,而第132号条约规定的则是连续工作6个月,即可享受年休假;第132号条约规定最低应给予2劳动周的连续休假,而在我国,享受年休假的最高标准只有15天,且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还规定了五种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第五条规定了可以分段安排或者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这都与第132号条约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的对比,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我国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时间短、原则性太强、监督力度不够等缺陷。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呢?由于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上还没有相关的报告,而我个人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依据此项专题做一次社会调查,因此,我根据我查到的资料,以某集团为例,2008年真正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仅占13.5%,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占34.6%,未享受年休假职工比例高达51.9%。2008年,未休假职工按照法定标准得到3倍工资补偿只有15%;未完全按照法定标准补偿,只得到部分补偿的达到75%;未得到任何补偿为10%。虽说这只是在某个集团经过调研后得出的结果,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但同样可以证明当前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差,只有少数的职工享受到了带薪年休假,而且未休假职工的工资补偿也多数未达到法定的标准。
首先,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可以大胆的猜测,大多数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应该是资历深的员工。因为作为一名资历浅的劳动者,他面临着被解雇或者工资低的风险。每一年,都有大量的高校毕业生投入到就业当中,应聘者之间竞争大,因此一旦确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为了保住一个饭碗,劳动者一般不会冒风险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要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且一般资历浅的职工工作任务重,即使享有这一项权利,也不一定有机会行使。
其次,用人单位对此项制度的执行不积极。根据大量的资料显示,很多的用人单位是根据职工的申请来安排带薪休假,而不是主动安排。有的职工即使申请了带薪休假,但也有可能因为单位无法调配而只能放弃带薪休假。而且,对于很多单位来说,由于他们的经费不足或者效益不好,也导致了对未休假职工的工资补偿方面无法贯彻执行法定的标准。
最后,我认为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也导致了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贯彻落实。有的劳动者是由于不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总是被用人单位牵着鼻子走,满足于现状;有的劳动者则自愿牺牲带薪休假这一项权利,只为了赚取更多的工资。
四、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提到,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除此之外,在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中都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也是对其人权的一项保障,只有经过适当的休息,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当中,也只有通过休息,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在平衡休息与劳动者的工资之间的关系上,带薪年休假制度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同时,即便我国现在规定了11天的法定节假日,但是每到法定节假日各大景点还是人满为患,给我们的旅行带来了极大不便。但如果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存在,劳动者就可以选择在带薪休假时出行,错开各大景区的人流高峰,尽情的享受度假的乐趣,放松上班时紧绷的神经,以饱满的精神回到工作岗位上,投入到新的工作中。
五、如何解决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首先劳动者应当增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说,“将带薪休假当成一种‘福利’是一个错误观点,实际上,带薪休假是一项经由法律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当此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最及时、有效的莫过于劳动仲裁这一救济方式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的规定,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也属于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且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也不得超过15日。
其次,政府应在加强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因为,劳动者在当前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不太可能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主动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就应该发挥它的作用,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严惩规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我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一些认识,最后,我还想会说,多数外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执行了三四十年,而我国的此项制度才执行了不到五年,并且仍存在许多的问题,首当其中的原因就是制度的设计还无法与国际标准接轨,其次就是在执行力度和人们的观念上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我想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但最重要的还是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以防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我也希望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跟着时代的潮流走,同时表现一定的前瞻性,真正做到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篇:带薪年休假制度
罗田县财政局干部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财政干部职工正当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与对象
全县财政系统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在编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 年休假天数规定:当年12月底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内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内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或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应当计入年休假的情形
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入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予以补足。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第六条 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原则上不得再请事假,确因特殊事情需要请事假的,按程序审批,年终计算累计请假天数。休完年休假后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除职工当天应得工资。休完年休假后请病假的,按请病假程序审批,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依据人社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因请事假未扣工资的,请假时间计入本人年休假时间,如果请事假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应予补足。
第八条 年休假在1个内可集中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2次。
第九条 干部职工当年享受的年休假应于当休完,不得跨安排。
第十条 局党组成员根据分管、驻点单位干部职工申请和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分管领导与分管股室负责人和股室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休假。
第十一条 年休假纪律
1、干部职工年休假应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不服从统一安排的,视同放弃年休假权利,且不享受年休假补助。
2、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应当保证通信联络畅通,不得因休假影响或贻误工作。
3、年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干部职工返回工作岗位的,占用年休假的天数,应予当年补足。
4、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单位形象,如有违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5、职工年休假期间的任何费用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请销假程序
1、局政工股每年年初核定并向局办公室提供干部职工当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2、干部职工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送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汇总年休假申请表后报局长审批。干部职工根据统一安排的时间休假,休假前个人写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及时到局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13年1月起开始执行
第五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更好地指导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八、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
九、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和交给职工本人。
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假期,既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切实做到休假与生产两不误。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年休假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