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民
政
厅 湖南省军分区政治部
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3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落实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及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全省共援助1.5万名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争取用三年时间使我省4.46万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逐步实现就业,并力争建立起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三、援助对象
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退役人员),即具有城镇常住户口,退役后尚
未就业或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尚未再就业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四、工作程序
1、申报认定。退役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以及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社区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后,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站核实,报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明。持证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每季末5日内将《全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附件2)逐级上报市、省汇总备案。
2、建立援助档案。各街道社区负责为已登记审核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建立援助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劳动技能、就业意愿等基本信息和享受的援助政策等相关内容。以实名制在劳动保障数据信息系统中进行登录,逐步建立起全省统一的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基础台帐和资源数据库。
3、实施动态管理。对退役人员异动情况及时跟踪记录,辖区内人户分离的退役人员,以户口所在街道、社区管理为主。已经实现就业的,则在基础台帐和资源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将安置台帐逐级上报省就业服务局汇总。凡经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含3次)就业机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本人原因导致所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退役人员,由所属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销。
五、援助措施
1、强化就业服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窗口、采取一站式办公和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退役人员免费提供政策解读、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介绍事务代理等服务。引导退役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应聘技能,增强市场就业和创业意识。协助相关部门,为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人员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协调解决经营场地、城市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2、提供小额信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退役人员可以优先得到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扶持,退役人员合伙经营的实体可以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额度不能超过20万元。贷款据实全额贴息,可以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3、推进培训促就业。对全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按照人均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助,使其学会一技之长,并实现就业。
4、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退役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提供岗位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援助力度,调整、增加的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和社区组织开发的保安、保绿、保洁以及企事业单位后勤、收发、门卫等岗位要优先录用退役人员。鼓励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招用退役人员。
6、落实社保待遇。对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退役人员,要按相关政策落实社保补贴,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人员,要及时发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并保留社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及时做好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7、提供生活援助。会同民政、教育、卫生、工会等部门,把退役残疾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和困难救济、社会捐赠的主要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
8、实施结对帮扶。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党员干部中开展“手牵手”帮扶行动,与退役人员结成帮扶对子,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帮扶和援助。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就业促进法》强化了政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法定职责。帮扶退役人员就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长期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扎实做好城镇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2、做好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和各军分区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统筹做好退役人员资料核实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援助资金。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
3、营造援助氛围。要结合《就业促进法》宣传,认真做好退役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让广大退役人员熟悉政策、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扶持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退役人员自强自立,倡导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努力营造“政府促、单位扶、个人帮” 关心关爱退役人员家庭的良好氛围,广泛动员各方面的资源帮助退役人员就业。
4、强化督促考核。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管理手段,采取逐月报告、按季调度、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办法,即各地每月10日之前将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厅按季通报全省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年终对市州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大奖惩力度,将就业援助工作实绩与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对任务完成好、援助实效高的市州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通报批评。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第二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军分区政治部
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3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落实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及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全省共援助1.5万名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争取用三年时间使我省4.46万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逐步实现就业,并力争建立起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三、援助对象
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退役人员),即具有城镇常住户口,退役后尚
未就业或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尚未再就业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四、工作程序
1、申报认定。退役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以及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社区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后,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站核实,报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明。持证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每季末5日内将《全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附件2)逐级上报市、省汇总备案。
2、建立援助档案。各街道社区负责为已登记审核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建立援助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劳动技能、就业意愿等基本信息和享受的援助政策等相关内容。以实名制在劳动保障数据信息系统中进行登录,逐步建立起全省统一的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基础台帐和资源数据库。
3、实施动态管理。对退役人员异动情况及时跟踪记录,辖区内人户分离的退役人员,以户口所在街道、社区管理为主。已经实现就业的,则在基础台帐和资源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将安置台帐逐级上报省就业服务局汇总。凡经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含3次)就业机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本人原因导致所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退役人员,由所属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销。
五、援助措施
1、强化就业服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窗口、采取一站式办公和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退役人员免费提供政策解读、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介绍事务代理等服务。引导退役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应聘技能,增强市场就业和创业意识。协助相关部门,为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人员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协调解决经营场地、城市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2、提供小额信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退役人员可以优先得到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扶持,退役人员合伙经营的实体可以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额度不能超过20万元。贷款据实全额贴息,可以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3、推进培训促就业。对全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按照人均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助,使其学会一技之长,并实现就业。
4、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退役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提供岗位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援助力度,调整、增加的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和社区组织开发的保安、保绿、保洁以及企事业单位后勤、收发、门卫等岗位要优先录用退役人员。鼓励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招用退役人员。
6、落实社保待遇。对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退役人员,要按相关政策落实社保补贴,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人员,要及时发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并保留社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及时做好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7、提供生活援助。会同民政、教育、卫生、工会等部门,把退役残疾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和困难救济、社会捐赠的主要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
8、实施结对帮扶。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党员干部中开展“手牵手”帮扶行动,与退役人员结成帮扶对子,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帮扶和援助。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就业促进法》强化了政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法定职责。帮扶退役人员就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长期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扎实做好城镇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2、做好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和各军分区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统筹做好退役人员资料核实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援助资金。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
3、营造援助氛围。要结合《就业促进法》宣传,认真做好退役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让广大退役人员熟悉政策、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扶持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退役人员自强自立,倡导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努力营造“政府促、单位扶、个人帮” 关心关爱退役人员家庭的良好氛围,广泛动员各方面的资源帮助退役人员就业。
4、强化督促考核。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管理手段,采取逐月报告、按季调度、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办法,即各地每月10日之前将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厅按季通报全省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年终对市州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大奖惩力度,将就业援助工作实绩与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对任务完成好、援助实效高的市州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通报批评。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第三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总 工 会
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湖南省总工会
第四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统治》劳人劳(1987)20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与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退休养老基金按转出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扣除管理费后(管理费按照退休养老金的百分之一计算),与银行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一并转移。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前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1986.10),可视为缴费年限,在当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计算缴费年限。最重要的你所处省份,各地有各地的文件规定。还有就是看你是在哪种企业工作。1995后参加工作,没有工龄,只有实际缴费年限。
应该计算连续工龄。以前,由于各地对临时工计算工龄问题不统一,劳动部于2002年发了323号文件,明文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18号
时间:2009-11-23 10:54:31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职工关心的难点问题,经研究,现对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要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进行核定。具体由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认定的条件和当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最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
三、认定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同时要提供招用临时工的手续、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尤其是对已退休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认定及养老金计算工作,要认真部署、周密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重新审核认定的情况,各市要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冀劳社办【2009】1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劳社【2009】3号文件)”已下发各单位,为做好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对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说明,并就操作程序提出意见,请在调待工作中与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艰苦边远地区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范围
(一)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是指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28个县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省、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驻28个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
(二)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在我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是指驻地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并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包括原驻地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后由艰苦边远地区整体搬迁出来并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原驻地在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后由艰苦边远地区整体搬迁出来并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参照省外整体搬迁用人单位政策执行。
(三)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在我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或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是指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期间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或这部分用人单位中曾在驻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省、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驻28个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在驻地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参照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中曾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政策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的认定。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范围与类别依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确认。驻地以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机构证明等相关材料等确认。本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以其人事档案等相关原始资料确认。
三、退休(退职)人员年龄的认定。退休(退职)人员年龄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原行业、企业批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原行业、企业批准的退休(退职)审批表中的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四、退休军队专业干部身份认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依据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或复员军人改转业审批表确定。劳动保障部门已经认定过的不再重新认定。
五、审核程序。企业要严格按照冀劳社【2009】3号文件要求填报附表,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附相关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