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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划入个人帐户比例

大连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划入个人帐户比例



第一篇:大连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划入个人帐户比例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产生日期:2004-05-20)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小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父施方案汇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职工个 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人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一)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人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6·5%记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不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人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事业经费列人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部分。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年度合计为工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起付标准(不含精神病患者和转诊异地住院):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85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300元。医疗机构等级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个人负担的比例: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为15%,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为10%;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减半。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减半;住院期间做透析治疗,按住院治疗的规定承担费用,(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四)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 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按记人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定居的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同类人员住院治疗规定,持有关凭证报销,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私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和退休人员自住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均应填写费用分类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后,全部按项目结算。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负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间医疗机构拨付;发生异议的,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相退休人员在定点门诊、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以Ic卡结算。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拨付周转金,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合格者,给予保留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或办公室,定点药店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人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三十一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E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第三十二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

第七章 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木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位不如实申报和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六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企业1994年4月底、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底以前职工因工负伤旧伤复发及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女职工因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三十八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医疗保险缴费比例2011年新政策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2010年新政策

[导读]:继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后,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也备受关注。在新的医保政策中,降低了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报销比例以及门诊待遇,同时还扩大了报销范围,简化转诊手续。具体安排如下:

【摘要】继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后,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也备受关注。在新的医保政策中,降低了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报销比例以及门诊待遇,同时还扩大了报销范围,简化转诊手续。具体安排如下: 个人缴费:降低个人缴费标准

成人居民: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降至60元;其他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降至120元。

居民子女: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缴纳30元;其他居民子女,缴纳40元。“三无”人员:

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贴。

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20元。

医药费报销:

取消起付线和药品目录,提高报销比例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除不予报销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生育医疗费、血吸虫病治疗费、无他方责任狂犬疫苗注射费外。

一级医院:

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75%

二级医院:

报销比例从55%提高到60%

三级医院:

报销比例从35%提高到40%

提高住院报销封顶线:居民子女及成年居民住院全年累计报销金额统一提高到7万元。

门诊报销额度升高,提高门诊待遇

门诊费用报销额度提高:

一个内,在首诊医院就医发生的300元以下的门诊费报20%,300元以上部分金额自负。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提高:

因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等六种疾病,在一个内发生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

肝硬化晚期、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风心病、肺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偏瘫、癫痫病、高血压病(三期)、多发性硬化病等十六种疾病,在一个内发生的5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

特殊门诊申报、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至6月,审批合格人员在医保窗口开单,定点取药。

进一步扩大报销范围

生育医疗费:

配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符合政策的一胎生育医疗费用,平产按每人次 300元、剖腹产和病理性生产按每人次600元由首诊医院给予定额报销。

血吸虫病治疗费:

参保人员患有血吸虫病(不属于工伤范畴或晚期血吸虫病救助对象),且连续缴费未中断参保的,每两年报销一次血吸虫病治疗费用(可在专科医院治疗),报销标准为每人次500元由首诊医院报销。无他方责任的狂犬病疫苗注射费:

参保成年居民及居民子女被流浪狗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的按每人次100元由首诊医院予以定额报销。

更方便参保人办理事务,简化转诊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应到首诊医院,如需转诊转院应经首诊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急诊、抢救病人可直接到就近医院就诊,但应凭急诊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到首诊医院补办转诊手续。否则,首诊医院不予报销。

第三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核定缴费基数则以本省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领取方式

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最低限为0.6,最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而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

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指数:分为一般人群和特殊群体。

①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②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本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第四篇:2018年大连市儿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2018年大连市儿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少年儿童的身体各项机能发育还不完善,容易受到各种疾病的侵袭。尤其是感冒、流感等疾病时有发生。因此,有不少家长为了让孩子就医方便,会给孩子购买一份儿童医疗保险。那么,儿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具体我们还是来看下文的简单介绍吧。

市民买了儿童医疗保险之后,给孩子看病、住院就不用因费用问题而发愁了。但很多市民虽然给孩子买了儿童医疗保险,但他们对大连儿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并不是很清楚,对此,保险同城网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大连儿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住院门槛的标准是按照不同等级进行报销的。如三级医院的住院门槛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的住院门槛标准为200元,以及医院的住院门槛标准为1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在之前的基础上提高了。如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已经提高到了70%,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了80%,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了85%;

3、异地住院报销比例已经由原来的60%提高到了70%;

4、之前,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只能报销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现在开始已经扩大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也能进行报销了。其中,门槛费为(300元)、报销比例(50%)、报销累计限额(300元)不变。

第五篇:西安社保缴费比例

西安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2.医疗保险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了明确,即: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方案》要求,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

3.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

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

5.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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