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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部委启动水效领跑者行动[最终定稿]

6部委启动水效领跑者行动[最终定稿]



第一篇:6部委启动水效领跑者行动

6部委启动水效领跑者行动

摘要:不再齐头并进,鼓励领跑者。

2016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印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6]876号),在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领域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制定水效领跑者指标,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

一、文件主要内容

1.什么是水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行动。

水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用水效率处于领先水平的用水产品、企业和灌区。

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指,在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领域,通过定期滚动遴选出用水效率处于领先水平的用水产品、企业和灌区,树立标杆,发挥示范效应,同时建立标准引导,建立促进水效持续提升的长效机制。

2.实施范围。

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范围包括三类:用水产品、用水企业和灌区,涵盖农业、工业和生活等主要用水领域。

用水产品,综合考虑产品的市场规模、节水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检测能力等情况,选择坐便器、水嘴、洗衣机、净水机等生活领域用水产品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逐步扩大到工业、农业和商用等领域用水产品。

用水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的取水量、节水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用水统计、计量、标准等情况,从火力发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等行业中,选择技术水平先进、用水效率领先的企业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灌区,综合考虑灌区的气候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农作物种类、灌区规模等情况,选择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安全运行状况良好的大中型灌区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3.遴选和发布流程。

水效领跑者的基本遴选程序是企业(单位)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水效领跑产品、企业或灌区,由负责部门联合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用水产品和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每两年发布一次,灌区水效领跑者每三年发布一次。

4.相关政策措施。

国家鼓励水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给予水效领跑者名誉奖励和政策支持,具体支持政策将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同时,国家建立水效领跑者指标与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相衔接的机制,根据节水技术发展、市场水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将水效领跑者指标纳入水效标准体系。此外,鼓励各地对水效领跑者产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相关解读分析

1.领跑者行动背景。

1998年,日本经济贸易产业省推出能效领跑者制度,日本家电行业节能水平明显提升。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将在变频空调、电冰箱、滚筒洗衣机、平板电视等家电产品中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是对水资源管理和利用制度的创新,将推动用水产品、高耗水行业、农田灌溉等领域不断改进技术、加强管理,实现从“要我节水”到“我要节水”的观念转变。

2.水效领跑者行动将对节约用水起到积极作用。实施 “领跑者”制度,有利于提振行业创新发展信心,激励优秀企业加紧对标乃至赶超国际一流水平,为“领跑者”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进而通过市场倒逼、标准修订等方式,推动整个产业的效率提升。

初步估算,在产品节水领域,以坐便器为例,目前全国保有量约2.5亿件,平均用水量水平是9升,通过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3-5年内可带动市场产品提升一个水效等级,使产品整体水平达到6升以下,仅此一项可实现年节水约30亿立方米;在农业节水领域,实施灌区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后,7700多处大中型灌区的5亿亩农田可达到节水灌溉标准,年可节约灌溉用水约100亿立方米,大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将达到0.5以上,中型灌区达到0.53以上,可很大程度上缓解现状农业缺水问题;在工业节水领域,通过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预计可以使重点用水行业用水量降低8个百分点以上,实现年节约用水10亿立方米以上,并大幅度减少污水排放。

3.关注节水投资机会。

国家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年内将发布第一批水效领跑者目录。工信部、水利部等也正在制定企业和灌区水效领跑者实施细则。计划通过三至五年的时间,使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覆盖坐便器、水嘴、花洒、洗衣机等主要生活用水产品,覆盖火力发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等重点用水行业,以及全国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建议关注用水企业、灌区节水改造带来的投资机会。

第二篇: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3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 家 标 准 委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能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品、企业或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对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动力、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范围

(一)基本思路 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定期发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机构名单,以及能效指标,树立能效标杆。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完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能效准入门槛。

(二)实施范围 2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包括三类:终端用能产品(以下简称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和公共机构。

1、用能产品综合考虑产品的市场规模、节能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检测能力等情况,选择量大面广、节能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的变频空调、电冰箱、滚筒洗衣机、平板电视等家电产品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以后逐步扩展到办公设备、商用设备、照明产品、工业设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产品。

2、高耗能行业综合考虑行业的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节能技术发展趋势以及能耗统计、计量、标准等情况,选择火电机组、原油加工、钢铁、乙烯、合成氨、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等产品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以后逐步扩展到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其他产品。

3、公共机构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对公共机构进行合理分类。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评价的规范性,先以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逐步涵盖各类型公共机构。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能效水平达到能效国家标准的1级能效以上,且为同类型可比产品中能源效率领先的产品;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3 提高。

2、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配件,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能耗较低。

3、产品获得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有国家认可实验室的第三方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产品质量性能优良,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5、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

6、生产企业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采用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申请企业将入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能效“领跑者”入围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网站等指定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告能效“领跑者”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及其能效指标。4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每年发布两次。

(三)加施能效“领跑者”标志 鼓励入围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能效“领跑者”标志。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能效“领跑者”标志(标志样式见图1),也可在能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示例见图2)。严禁伪造、冒用能效“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能效“领跑者”标志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图1 能效“领跑者”标志

201X

图2:在能源效率标识上加施能效“领跑者”标志的示例5

(四)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

(五)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 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根据节能技术发展、市场能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针对各用能产品具体情况,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指标体系。

(六)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能效、质量等性能的监督检查,将能效“领跑者”列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管理机构、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标识备案、产品认证和性能检测工作,并对能效“领跑者”的能效标识、质量认证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能效虚标、认证不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撤销入围资格、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曝光。将提供虚假材料、开展虚假宣传的生产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

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先进值,且为行业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6

2、“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均完成了政府下达的节能量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经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耗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建设。

4、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业协会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入围遴选工作。行业协会通过数据征集、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同行评议、专家座谈等方式,遴选出上一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等指定媒体对行业协会上报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单耗指标。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7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对高能耗行业能效“领跑者”给予鼓励。

(四)开展行业能效对标 编制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指南,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对标,通过采取自身“纵向”对标与能效“领跑者”间“横向”对标相结合的方式,查找差距、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持续改进。及时总结能效“领跑者”的节能最佳实践,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行业能源效率提高技术路线图。广泛开展节能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培训,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五)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标准 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不断提高能耗准入门槛。对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行业,要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

四、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公共机构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建立了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8

4、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的入围和发布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通过资料申报、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公共机构评选出能效“领跑者”,上报国管局。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等指定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国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对获得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鼓励。

(四)发挥示范效应 建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库,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将“领跑者”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公共机构能效整体水平,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成制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9 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统筹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制度取得实效。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能效“领跑者”的入围评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能效“领跑者”指标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能效“领跑者”指标作为能评、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严格能评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和设备。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三)加强宣传推广 宣传普及能效“领跑者”制度,扩大制度影响。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能效“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篇:能效领跑者活动创建实施方案

能效领跑者活动创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能效领跑者活动要求,加快推进集团能效领跑者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各单位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2022年节能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为目标,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约优先,把推动能源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作为核心任务,坚定不移实施绿色低碳转型行动,以完善能耗“双控”机制、精细节能管理为重点,全面深入推进集团能效领跑者活动开展,提高能耗控制目标完成度,健全基层班组节能工作考核、激励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干部职工节能意识,促进企业精细化管理和能效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目标

能效领跑者:每年在所属单位中评选能效领跑者5个。能效标杆班组:每年评选能效标杆班组30个。建立、健全能效领跑者和能效标杆班组创建标准和考评细则,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创建工作体系化、标准化、制度化,确保能效领跑者和能效标杆班组创建工作持续、平稳、有效开展。

三、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动员摸底阶段(×月×日—×月×日)。各单位要将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传达到每个基层班组和每一名员工,提高全体员工对创建能效领跑者和能效标杆班组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各单位要结合能效对标工作,组织对基层班组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摸清基层队伍的节能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基层班组对照标准制定创建实施方案。

2.第二阶段:筛选推荐阶段(×月×日—×月×日)。各单位组织基层班组填报能效对标数据,确保全部基层班组参与对标。要通过内部对标分析,在涉及的对标子系统中筛选基础工作扎实、能耗指标控制水平领先的班组作为标杆,向集团推荐。

3.第三阶段:评选验收阶段(×月×日—×月×日)。能效领跑者评选周期:季度;评价指标:能耗总量、单位综合能耗。综合排名靠前的单位获评能效领跑者。能效标杆班组评选周期:;评价指标:单耗指标最优和下降率最大的班组获评能效标杆班组。对各单位能效领跑者和能效标杆班组创建工作进行评价与核实,通过数据分析、现场调研、综合评价,评选能效领跑者活动先进单位。

4.第四阶段:交流推广阶段(×月×日—×月×日)。组织能效领跑者总结经验,以现场会等形式进行交流、推广。将能效领跑者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扎实推进,定期组织对能效领跑者、能效标杆班组进行评定表彰。

四、工作要求

1.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能效领跑者活动创建实施方案,成立能效领跑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基层班组积极开展能效标杆班组创建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研究示范工作,细化考核评比标准,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基层班组的考核和奖惩力度。

2.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夯实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在创建过程中,组织基层班组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要求,配齐管好用能计量器具;强化耗能原始记录和台帐等基础管理工作,对消耗与节约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时控制异常消耗;持续开展节约潜力调查分析,及时制定和采取节能降耗方案和措施,不断提高基层班组节能工作水平。

3.加大经验交流力度,做好能效对标。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能效标杆班组创建工作,抓好筛选树立能效标杆班组工作。深入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分系统、分装置、分设备研究建立对标指标体系。采取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经验交流、对标、推广,引导基层班组对照行业能效标杆找差距,查原因,定措施,采取自身“纵向”对标和班组间“横向”对标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基层班组挖潜增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全员参与。各单位要建立能效领跑者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推动能效领跑者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开展。要确保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全部基层班组都要参加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提升基层班组节能管理水平,推动能效领跑者活动深入开展。

第四篇:反渗透净水机水效试验有关问题探讨

反渗透净水机水效试验有关问题探讨

作者杜弘道

本文是对笔者在《中国标准化》期刊2018年第9期(上)发表的《贯彻落实水效标准促进反渗透净水机创新升级》一文的补充,以回应同仁的关切。

1、根据三部委《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标识管理实行企业自我声明、水效标识备案、市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模式。授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水效检测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水效标准》属国家强制性标准,虽然“只规定其用水效率性能,并不对产品本身的技术规格或设计细节提出要求,允许创新和具有竞争性的设计”,但其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以及所包含的净水产水率、净水流量、总净水量、脱盐率、硬度去除率等技术指标,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将成为产品标准型式检验的重要内容。建立自有水效实验室已成为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必备手段。

按《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但并未要求像专业检测机构那样实行资质认定。在保证检测结果准确的前提下,企业检测实验室可以使用比较经济的快速检测方法,在原有检验条件的基础上适当增补一些水效检测设备,投入并不算大。

2、按照《水效标准》规定,水效测试试验是以制造商标称的总净水量为一个全程,并按照产品设定的工作模式连续工作。卫生部《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规定,每日至少运转8小时。全程运转时间(h)=总净水量(L)÷净水流量(L/h)。

3、《水效标准》对测定净水机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净水产水率的试验用水做了明确规定,但现行产品标准、技术规程与水效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目前净水机制造商大都套用膜制造商《产品技术手册》的“标准测试条件”作为标称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的依据。然而膜制造商标准测试液是用纯水加NaCl(浓度250mg/L)配制的。氯化钠属易溶盐,该测试液只能表征溶解性总固体(TDS),不能反映硬度、碱度,加上试验回收率低(15%~18%)浓水浓缩度也低,对膜的结垢汚堵几乎没有影响,只含氯化钠的天然原水是不存在的;水效测试用水既有TDS又有硬度、碱度,试验回收率高(≥35%~≥60%)浓水浓缩度也高,对膜的结垢汚堵具有直接影响,两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膜的标准测试条件只能代表该测试条件下膜的性能参数;水效标准测试条件则能体现大多数市政自来水(天然原水)条件下净水机的实际性能。

国家《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建议以强制性水效标准作为净水机产品标准中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净水产水率和脱盐率等有关技术指标试验方法的依据。

4、现行标准、规范关于总净水量的定义是: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其任一净化单元进行再生或更换时的累积产水量。

净化单元包括PP滤芯、活性炭、软化、阻垢、反渗透膜等。不同净化单元累积产水量相差很大,如果以更换周期为2000L产水量的活性炭为标配,则与其配套的PP滤芯更换周期约1000L、软化树脂再生周期约200L、反渗透膜使用寿命2~3年,究竟以哪个为准执行上存在分歧:如果以PP滤芯为准,它属于低值易耗品不具代表性;如果以反渗透膜为准,试验周期太长达不到水效等级指 标要求。

目前生产厂家在水效指标方面基本上是与《渋水卫生批件》保持一致,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批件》的执行也存在差异。

净化单元状况与净水机的功效相关,但问题的出现往往并非某一个单元而是系统性的综合因素。膜制造商技术规程提示:在标准运行条件下,当产水流量下降10%~15%、脱盐率下降10%~15%、运行压力上升10%~15%时说明膜已呈现相当程度的污堵,净水机已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需要对净化单元采取清洗、再生、更换等维护保养措施以消除隐患,恢复其正常功能。

水效试验证明,如果以高排放低回收、抗污防堵功能差的传统净水机为测试对象,当产水率增加至60%时,运行中产水量、脱盐率会迅速下降,运行压力迅速上升,连续运行数小时就出现严重堵塞,直至试验工作夭折;而具有抗污防堵功能的新型净水机则运行稳定,能够顺利地通过高水效测试。理论和大量实践均证明,以影响净水机正常功能的系统性的综合因素为节点,作为衡量额定总净水量的依据,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总净水量有别于净水流量,笔者认为其内涵既不代表产能,也非整机使用寿命,而是像汽车行驶一定里程就需要分级保养一样,是表征净水机维护保养的一个周期。建议将额定总净水量(或额定保养周期)与净化单元使用寿命作为两类指标,分别对待。

净水机乃千家万户的通用产品,设定性能参数时应充分考虑其广泛性。

5、滤芯更换周期是净水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有的从商业需要出发,违背客观规律总想把滤芯更换周期标的高一些。目前多数厂家以使用时间长短标示更换周期,但使用时间是以购买时间计算的,与实际生产时间脱钩,由此给浮 夸虚标之风以可乘之机。肆意标高滤芯更换周期,与水效考核自相矛盾,其后果可能导致产品不合格。

笔者建议滤芯更换周期应以累积产水量或将累积产水量换算为

累积生产时间计算,与标准保持一致,正本清源为公平竞争立规矩。据悉,目前活性炭滤芯、反渗透膜使用寿命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启动。

6、关于净水产水率与废水比。任何反渗透装置净水出口都未安装阀门,浓水出口装有阀门以调节流量和工作压力,压力越高、浓水量越小,净水量越大。小型净水机浓水调节是一个带有小孔的限流器,不同大小净水机配置不同孔径的限流器,通常将净水和浓水比例设定在1:3左右,称之为“废水比”。在水效标准发布之前,业内通常将“废水比”与净水产水率等同看待。

净水产水率的规范性定义是:净水流量占总进水量的比率。总进水量不仅指反渗透装置还应涵盖预处理、后处理整个水路系统。净水产水率计算公式中所指的浓缩水量不仅指制水时排放的浓水,还应包括整个水效测试过程中(包含间断停机时间在内)所产生的冲洗、清洗、再生等全部水耗。显然“废水比”并不等同于净水产水率,水效标准实施后这个厂家自定的习俗性“指标”应该废止了。

7、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应与水效标准、渋水卫生批件、产品说明书、产品铭牌内容保持一致。虚标、错标、漏标均可判定为产品不合格。

8、流量测试采用误差小于±3%的累计精密流量计比较方便。如果条件不具备,建议用精度不低于10mL的量筒,增加测量频次确保量值准确。

9、加标试验水配制时成乳白色混悬液,最好用PP滤芯过滤一遍,浑浊度<1.0 NTU,与市政自来水相当。

10、水效试验时将净水、浓水排入原水箱与试验用水混合重复 循环利用,省力、省试剂、节水,比对测试结果与净水、浓水单独排放基本一致。运行时配制的100L试验用水先使用一半,另一半试验过程中逐渐添加以调节水温。通过回流阀调节进水压力,用回流水不断地搅动水箱里的水以保持水质均匀,恒温、恒压。

以上内容纯属学术研讨,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注:论文《贯彻落实水效标准促进反渗透净水机创新升级》已于2018年8月预告,请查阅百度等网站。《中国标准化》期刊2018年第9期(上)已刊登,版权属于中国标准化协会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第五篇:【中国石化】青岛炼化等5家企业成行业能效领跑者

6月25日,2013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效领跑者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国石化青岛炼化、海南炼化、茂名石化、镇海炼化、南化连云港碱厂等5家企业以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获得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荣誉。今年有72家石化企业获此殊荣。

发布会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主办,旨在推进行业节能工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石油石化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今年的评选工作涉及原油加工、乙烯、合成氨、甲醇等16种产品2100家企业,其中重点统计和筛选1060家企业,产能在各自行业中占比达78%~98%。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李勇武说,通过能效领跑者的评选,了解了生产企业的能耗水平,掌握了行业节能工作的基本状况,树立了行业节能标兵。评选活动为制定产业政策和能耗标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全行业的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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