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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第一篇: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大家好!

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家可能都知道,咱们国家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积仅有18.26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的国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或者说是生产资料,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最珍贵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不加以保护土地,合理开发土地,土地的减少将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土地,稳固农业基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咱们国家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从此,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得以确立,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实有面积迅速下降势头,全国连续10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同步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于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些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成为现实。

我们国家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这么几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退耕还林条例》。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咱们云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只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选择性地讲解,其余的大家自学。

一、土地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现实中,我们所说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即地球陆地表层,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土地具有有限性,就是不会自己长出来;土地具有固定性,不可能随人们的意志移动,景东的土地不可能移到镇沅,镇沅的土地也不可能移到景东。由于土地的固定性,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所以,土地使用权可以让一个人使用数十年。如,农村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城市建筑用地可以使用40至70年。土地按所有制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仅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权,一种是集体所有权,平常我们习惯说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国务院还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国有土地不需要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而且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一方面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具体在两个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另外一面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有期限的财产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按用途可以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国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经营权期限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相同。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部门通过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取得。出让要支付出让金,租赁要支付租金,划拨是无偿划拨,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就是划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本村集体设立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出资入股设立乡镇企业。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可以抵押。如果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发生,出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办理国家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受让方要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抵押过程中出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土地征收及土地出让手续。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一般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一是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三是用地者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集体土地的;四是用地者违法或违约被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农用地

(一)农用地的定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用地即为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主要是耕地和林地及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鱼池、鱼塘、“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二)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

国家主要采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承包方式来发包农村土地。其次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家庭承包”地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也就是说,只要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论是男女、老幼、身体状况,人人有权要求承包土地,任何人不得剥夺,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后者的承包方式,其承包对象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外村的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承包方对取得的这些土地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对“家庭承包”的含义我们也必须明白,它是家庭成员全体作为承包方,即以“户”作为承包单位,承包户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存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三)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双方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①发包方具有发包权。②监督管理权,即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③制止权。由于土地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社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因此,对承包人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如承包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2、发包方的义务。①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不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③依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也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要求,土地承包以后,单独的农户在农机推广、水利灌溉、机械作业等方面的能力较弱,且信息来源渠道少,这些都要求发包方为其解决较为切实可行。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所谓“使用”就是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的必要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构筑物,也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也应予以保护。所谓“收益”主要是指承包人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及养殖畜牧中获得利益,如,果树结的果子、粮田里产出的粮食。关于“生产经营权”是指农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如何在土地上进行经营,如选择作物种植的时间及品种。对于“处置”是指农户可以自由决定农产品是否卖出,如何卖、卖给谁,这都是承包户的权利。这里,重点讲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流通转换,其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转包土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有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但要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同意,只须向发包人备案。“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可以收取租金,土地的租赁也不须发包人同意,只须向其备案。“互换”: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种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应严加限制。一般只有在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情况下,才允许其转让,且受让的对象也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且还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的征用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必须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法律程序而进行,它是一种政府行为。土地承包人所得的补偿包括被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承包人的继承权,但应当注意,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承包地是不允许继承的(指耕地),但林地除外,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而作出的规定。如果允许继承,可能出现一人有多份地的情况,但承包地虽不能继承,而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林地之所以允许继承,是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出现其他一些负面影响。

4、承包方的义务。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这里的“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不得将土地用于这些以外的建设活动,如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等。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四)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

1、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承包小组由村民选举产生,能反映村民的民主意愿,保证所选人员的素质,因为承包工作是一项比较繁杂、繁重的工作,它涉及土地的丈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等一系列事项,因此,必须选举产生承包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因承包方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且在拟订方案时,应当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工作小组在完成承包方案后,应当将该方案予以公布,以便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一程序实质上是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村民会议必须有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布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在合同签订方面,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即成立生效。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并登记造册,但承包方自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另外,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以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那种“新官不理旧事”的观念是错误的,同时也是违法的。还有一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对承包期限不得随意超长约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对全家迁入小城镇或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的保护,《土地承包法》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是分别对待的。首先对全家迁入小城镇(指县级以下的城镇),其承包户的承包地是否收回,由承包户自己决定,发包方不能不顾承包方的意愿,强行收回土地。因为现阶段,我国小城镇的规模都不大,就业机会很不多,如果进城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生活来源,农村土地予以了保留,则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当然,承包户保留的承包地,可以自己回去管理,也可转包给其他人或委托其亲友代管;如果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间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比如转入普洱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人应将承包地交回,如不交回的,则发包方可以将其收回,但应注意的是收回的是指耕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样规定,是为了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当然,承包方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也是我国民事立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2、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首先,对结婚的妇女保护,妇女结婚嫁入地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但有的村没有富余土地,有的村甚至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如果是这种情况,出嫁女原户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样,对于出嫁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拥有一份承包地。其次,是对离婚或丧偶妇女承包权的保护。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给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村应分一份承包地给该妇女,否则,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六)耕地的保护

在农村土地中国家将耕地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一补一,占多少,垦多少,谁占用,谁开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耕地列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石、采矿、取土。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建设用地

我们国家将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为进行各种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及兴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建设所需要占用的土地。目前对国家建设用地的范围作扩大化解释,城市房地产开发也适用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二,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其三,收回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益事业或农民建设住宅所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我们国家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特别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严格限制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它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程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方案后――县国土局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被征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听证――县人民政府15日内公告征地方案——被征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在期限内持证到县国土局办理征地登记。征收耕地,用地者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标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具体作了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农户自己所有。安置补助费由谁负责安置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国土局备案;

(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用地在2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局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国土局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五、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云南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局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8)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2)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3)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1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16)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17)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限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未经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务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此类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承包户)之间,本村承包户与外村承包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各类纠纷。此类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调、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解决途径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可能大家听之后会觉得如果用法律去衡量现实,违法事例太多。这说明我们还得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土地部门还得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大家工作中也得慢慢的去理这些工作,逐渐将农民引向法制化轨道。村干部回去以后要组织村民小组长、法制中心示范户培训学习,要求他们在村里宣传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学会用土地法规处理村内的土地纠纷问题。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和美幸福!谢谢大家!

第二篇:法制讲座演讲稿

法在我心中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很高兴和各位一起学习和探讨法律知识。国家法律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人人都在法律的保护下生活、学习和工作。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既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告诉我们,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应当并举,法制建设应提高到现代化建设这一战略高度来抓,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他还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江苏要在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培养大批合格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这些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然应当具备这一素质。不懂得必要得法律知识,不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就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就不能称只为合格人才。所以,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关系到一代新人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成败的大事,必须长期坚持。

我国的青少年是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广大青少年在党的教育、关怀下、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其主流是好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青少年中也存在着违法犯罪的现象。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产生,有社会的原因,有个人主观上的原因。

属于社会方面的原因有:社会上存在不良的风气;家庭教育的不足;学校教育工作方面存在某些缺陷等等。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种错误思想占据了他们的头脑。

1. 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享乐至上的辛福观。

而许多青少年罪犯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极端利己主义原则作为自己的处世哲学,把“活着就是为了享乐”奉为人生信条。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把做人的道德、崇高的理想都抛弃了。

2.江湖义气的友谊观

江湖义气是剥削阶级腐朽的道德观,是封建行帮思想的表现。它是青少年罪犯结伙成帮的纽带,也是他们的一支精神支柱。

3.亡命称霸的英雄观。

为了人民内的利益,为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勇往直前,无私无畏,这才是真正的英雄本色。但有亡命称霸英雄观的人,却把凶狠好斗、心狠手辣、、视生命为儿戏看作是“英雄”,蔑视社会秩序,公开向法律挑战。

4. 产阶级的淫乐观。

近年来有些青少年受格调低下的小报和色情书刊、录像的影响、腐蚀,色情欲膨胀,资产阶级的淫乐观占据头脑,整天想入非非,最后趟走入性罪错的泥坑。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作多方面的努力,搞好综合治理。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青少年自己来说,应当怎样防止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1. 认真学习,2. 提高认识。

青少年要努力学习政治和文化科学知识,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繁荣富强的人生价值观,培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高尚道德情操,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

3. 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

比如应当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参加各种科技活动,参加社会调查,唱歌跳舞,组织交

游等。对于一些有害身心的活动,应当坚决抵制。

(三)要多看好书,有选择地交朋友。

青少年求知欲强,看重友情,这是个优点,但如果缺乏正确的指导,就有可能走到邪路上去。有的青少年看书是为猎奇,什么书都找来看,不加选择,结果沉迷与黄色书刊,沉迷于宣扬封建意识和资产阶级腐朽意识的作品,不能自拔,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青少年结交朋友不加选择,谁请自己吃、喝、玩,就跟谁好,这是很容易被坏人拉拢、利用的。所以我们要多看好书,要有选择地交朋友。

(四)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在青少年当中,法制意识薄弱。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青少年应当自觉地接受法制教育,认识法律的重大作用,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时时处处作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们作为祖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要学法、懂法、守法、宣传法律知识,以后才能为祖国作贡献。

当今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守法。俗话说:有毒的药不能吃,违法的事不能做。违法犯罪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不仅危害国家、危害他人,最终也会危害自己。古语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人干了违法的事,不管他多么狡猾,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青少年要学法、守法,要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那么什么是犯罪呢?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都是犯罪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是神圣的,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行为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一个国家的利益离不开法律的维护。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我们每一个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法律,是一种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带有强制性。有些青少年不懂法律,在行为上就有可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给自己终身留下抹不支的污点。

有两名中学生,平日学习不专心,一有空就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一次他们趁晚上行人稀少时,偷偷用弹弓射路灯,致使12张路灯被毁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 给予两名中学生警告处罚,并责令其家长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其实,象这样的事,我们身边有不少。古语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犯罪总是从一般违法行为开始的。一个人一旦走上违法道路,就有可能越陷越深,以至不能自拔。因此,只有防微杜渐,才能防患于未然。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和增强法律意识,从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三篇:法制讲座演讲稿

法制讲座演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荣幸能有机会来到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我今天准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明白法律是什么?第二,要了解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第三,告诉大家不但要遵纪守法,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先说第一点,法律是什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国家给我们每个公民制定的规矩,规定了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规定了我们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如果你不按规定做了法律规定不可以做的事,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就象你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小学生行为守则》。

二、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很多人会觉得我不犯法,法律就跟我没什么关系。其实不然,法律时时都伴随在我们身边。在我国,法律有很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母法);民法(同学们去学校门口的商店里买东西就是受到民法保护的);刑法(比如偷东西,抢东西等等都是刑法要制裁的);婚姻法(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保证行人和车辆出行安全的法律。

与我们同学联系比较紧密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跟你们父母相关的,比如婚姻法。

同学们知道怎么判断一个人是未成年人吗?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为划分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今天在坐的各位同学都是未成年人。

还有和同学们关系最密切的——义务教育法(我们国家实行9年制的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里面规定了:父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子女;老师不得打骂体罚学生、不许学生上课,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营业性舞厅、游戏厅等场所则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等),如果未成年人有了这些不良行为,就得进行矫治,如进工读学校、或治安处罚(拘留、罚款)。

三、我们要遵纪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国家制定了这么多法律来保护我们,那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其中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们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刑法17条2款又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你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这里和同学们补充一个历史小知识,在我们古代的秦朝,就是秦始皇的时代,同学们知道那个时代是用什么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成年呢?不是用年龄来划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而是用身高。秦朝规定,人高在6尺以下,折合现在就是1.39米以下就是未成年人,而且规定如果犯罪可以减轻处罚。所以啊,现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同学,有的个子高些的,放到秦朝就是成年人了。)

首先,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要知道,法律是用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如果我们不去遵守法律,而是故意违反它,那我们受到的就不是保护,而是惩罚了。下面我讲个小案例,同学们要仔细听,听完以后要自己想一想,他们做的对不对,错在哪里。案例一:小丽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有一天放学回到家后,她爸爸发现小丽好象是哭过,就问她是怎么回事,小丽说同班一个叫小强的男生打她。于是,小丽的爸爸就带她回班里找小强要个说法。一见小强,小丽的爸爸就抓过他的衣领问:“你凭什么打小丽?”小强没反应过来,便极力挣扎,小丽爸爸就打了小强一个耳光,小强就往小丽爸爸身上吐口水。小丽爸爸又打了小强两个耳光,并将小强推倒在地,才带小丽回了家。这时,小强的家长也来接小强,见小强被打得鼻青脸肿,就带小强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小强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小强的家长便把小丽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五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小丽的爸爸赔偿小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多元。

提问:上面的案例中,谁做得不对?错在什么地方?他们应该怎样做才对? 点评:首先是小强做得不对,他不该恃强凌弱,欺负比自己更弱小的女孩子;其次小丽也不对,遇到这种事情应该最先告诉老师,请求老师对小强进行批评教育,不该跟上爸爸去找小强算帐;第三小丽的爸爸更不对,小强还是个孩子,他犯了错误,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家长应该找学校或老师帮助解决问题,或者口头警告小强,让他给小丽道歉并保证以后再不欺负小丽,不该报复性地把小强打伤。他们错误的行为导致小强的身体受到了一定损伤,小丽的心灵深处有了阴影,而小丽的爸爸则受到了经济和道德上的惩罚。

讨论与思考:校园违法违纪问题

现在校园里有这样一些同学,他们很聪明,但他们的聪明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招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经常乱花钱又不敢跟大人要,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钱财等等。他们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这样的话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狱。(互动:孩子们你们知道监狱是什么地方吗?进了监狱的人失去的主要是什么?)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要遵纪守法,不要做违反法律和违反学校规定的事情。

强调:千万不能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其次,要加强对坏人的自我防范、保护和应对意识。我再讲一个小案例。案例二:有一天,某小学三年级的女生小梅从家里到学校上学,快到学校时,一个男青年(李某)拦住她,对她说:“小妹妹,你们班主任老师生病住院了,别的同学都去看了,你要不要去?”小梅立即紧张地问:“是我们王老师吗?”李某说:“是,是。”小梅立即点头同意。于是,李某把小梅扶上了自己的面包车,车上还有另外一个人张某,把小梅控制起来。边走边问小梅她爸爸妈妈的电话是多少,小梅告诉他后,他马上向小梅父母打电话勒索5万元钱,说如果不按要求送钱来,就会杀了小梅。后来,小梅的父母报了警,经过警察的不懈努力,李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小梅成功被救。经法院审理,李某以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提问:在以上的案例中,小梅哪里做错了?她应该怎样做才对? 点评:小梅不应该轻信陌生人的话,也不该透露自己的有关信息,更不应该上陌生人的车。如果以上两名罪犯特别狡猾的话,被绑架是很危险的,有的甚至会失去生命。小梅应该躲避跟自己搭讪的陌生人,到学校去求证这件事情的真伪。

我们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比珍贵、不能侵犯的。个人的合法财产也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侵犯。在这件绑架案中,李某和张某既侵犯了小梅的生命安全,又侵犯了小梅家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被判刑是罪有应得。

情景假设:如果在遭到绑架或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要分析、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逃跑,在人多的地方,可以喊叫救命、或用牙咬、用脚踢等办法自卫;如果正处在偏僻的地方,那么就要以静制动,要保存体力,可以表现出很害怕他样子,求他不要伤害自己,或假意讨好他,让坏人放松警惕,从而伺机逃跑。

2、假如已遭劫持,不要惊慌,一定要冷静,切记不可辱骂对方,以免激怒歹徒,做出过激行为。

3、当歹徒问起家中情况,无须刻意欺骗,因为基本上他已对你的家庭有初步认识,所以可以适当告知父母姓名、电话等,若问到家庭经济情况,则以不知道,没听说搪塞。

4、耐心等待机会,设法逃至人多的地方,想办法以电话向警方或父母求助。

5、记住歹徒的特征、容貌、衣着等,作为警方办案参考。有一件案例中的做法,也许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

案例三:有一小女孩叫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男青年王某看到了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他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有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旁边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就把娟娟带回了自己家。娟娟成功地避免了一次不法侵害。

总结: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也就是说,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要沉着冷静,不要害怕,其实这个时候犯罪分子心里也很害怕,因为是他们在做坏事;如果犯罪分子比较强,也不要逞英雄,如可以适当示弱,就是可以表现出自己很害怕,但头脑一定要清醒,要找机会报警或伺机逃跑。

关于小学生如何预防被侵害,我们的专家已经研究出了六条法宝,同学们只要照做,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平安了。

第一,上下学途中注意交通安全,放学早回家。马路上车多人多,不要猛跑,不要翻越马路护栏或者是横穿马路,要注意马路边工地上的杂物掉落、注意马路上丢失的井盖等。放学后不要在马路上逗留,也不要偷偷跑去游戏厅玩,去河边玩,就在这些地方最容易出事。大家记住,以后如果要去外面玩,要等节假日由爸爸妈妈或者家里的大人带去玩,不要自己偷偷去。

第二,不和陌生人说话。陌生人指的是不认识和不熟悉的人。这个法宝的口诀是这样的:小白兔,上学校;见生人,有礼貌;不说话,笑一笑;蹦蹦跳跳快走掉。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求同学们在遇到陌生人和你搭讪的时候,不要理他,并且尽快离开那个陌生人。第三,不跟陌生人出去。同学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在学校,还是在学校外面,遇到陌生人叫你出去,无论是说带你去买东西吃,还是带你去玩,或者说带你去找你爸爸妈妈,你都不要跟他去。如果是在学校,就一定要通过老师同意,才能出校门。

第四,不给陌生人开门。如果爸爸妈妈把你们单独留在家里。这个时候,遇到有陌生人来家里敲门,一定不要轻易开门,如果发现有可能有危险,你要马上打电话告诉大人。

第五,牢记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同学们在上学途中或校园里遇到坏孩子拦路索要财物,或抢夺你们的个人用品时,怎么办?不要去跟他斗,能跑就跑,能躲就躲,不要过度反抗,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实在躲不过,财物可以给他,但要及时向老师、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你放弃了财物,父母也不会责怪你的。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尽量记住坏人的特征,过后再和老师、父母说,便于警方尽快抓住坏人。在这一条中,大家一定要记住,最重要的是保护生命。找机会就报警(互动:几个报警电话:匪警110,火警119,交通事故122,急救中心120)。

第六,遇到困难挫折要及时向父母和老师求助。要经常跟老师或家长聊聊天,说说自己的心里话,他们一定能帮助你解决困难的。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第四篇:法制讲座演讲稿(校园)

法制宣讲稿

一、开展法制讲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二十一世纪的主力军。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的黄金时代,其精力充沛,思维敏捷,感情丰富,是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重要阶段,也是决定青少年走向生活的关键阶段。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我们党、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因此,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经济建设步伐稳步前进,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社会的治安形势逐步好转。但与此同时,社会的诸多弊端也随之显现出来,违法犯罪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很突出,并且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青少年的犯罪率不降反升,逐年升高,犯罪人员的年龄也在下降。这些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强度,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针对青少年多发犯罪,我们向大家明确几种犯罪的法定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在对几种青少年常见犯罪的量刑情况做一明确后,我们与大家探讨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从某市近来办理的56起青少年犯罪案件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好奇

青少年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有时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如少女禾某,本是一位品学兼优、多才多艺的中学生,因看到一些大龄青年吸食毒品,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也试了试,结果一发而不可收,最后发展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

(二)盲从

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干事,人云亦云,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如一个少年抢劫、盗窃团伙,6人中有3人不满12周岁,这3人跟随一个16岁的“头目”在两年内作案数十起。当问到他们为什么犯罪时,他们都说:“他(指‘头目’)让我们干的。”像这样的作案人占青少年犯罪案件人数总数的20%还多。

(三)攀比虚荣

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导致他们不择手段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

一个年仅18岁的姑娘杨某,只是为了把自己和男友打扮得漂亮潇洒,就在四年中侵吞公款60余万元。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几年青少年犯罪一个突出的特点,在56起案件中有17起,占30.35%,特别值得警惕和关注。

(四)逆反

从生理角度讲,青少年正处于逆反心理最强烈的时期,对一些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的做法,一些青少年“不堪忍受”,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他们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如16岁的少年刘某,因偷家里的钱玩电子游戏,受到母亲的打骂批评,心生不满,竟然活活勒死了亲娘;一个12岁的初中生,因违反学校纪律,被老师罚站,竟将老师打成重伤。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也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不当敲响了警钟。

(五)报复

蓄意报复是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主要动机之一。由于青少年心理状态不稳定,控制力不强,容易冲动,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缺乏理性思考。如18岁的刘某,因为谁先上楼的问题和邻居发生口角,竟然丧失理性举刀将邻居砍成重伤。

(六)寻求刺激

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一部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如上网之后喜欢浏览色情网站,查看黄色书刊,沉溺于暴力游戏不能自拔,从网吧出来后终日精神恍惚,茶饭不思,为寻求刺激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既伤害了别人也伤害了自己,终身留下了抹不去的污点。

(七)家庭离异

家庭离异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有关部门统计,有高达百分之六十少年犯都来至于单亲家庭,这样的家庭缺乏父爱或母爱,而新组建的家庭容不下他们,对他们缺乏关心教育,使他们过早的脱离家庭,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从而进入社会,因此辨别能力不强,甚至因家庭的关系使他们心理扭曲,产生一种对他人、对社会的不信任态度,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研究表明,青少年往往无法面对突然发生的父母离异,性格易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可见,家庭离异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全因素,给青少年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使他们不能很好地健康的成长,而步入歧途。

(八)社会不良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社会不良现象增多,不断侵蚀青少年的心灵。现在歌舞厅、网吧、游戏厅比比皆是,几乎到了门挨门的地步,这些地方更吸引了青少年的注意力,在校不好好学习,脑子里想的满是网络、游戏。再加上这些场所的经营者,不顾道德的遣责,大赚昧心钱,不少青少年为了达到目的而从偷家长的钱到进入社会偷盗、抢劫,以至犯罪坐牢。有的结成团伙,危害社会,进行流氓、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影响了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从上述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来看,家庭、社会、学校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都在他们心灵中有着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强化家庭教育

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孩子一出生,首先接触的就是家庭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一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也大多有着不幸的家庭。因此,家长的言行举止、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作为家长要注意保持家庭的和睦团结,不要把夫妻矛盾暴露在孩子面前。父母用健康的心态和孩子交流,就会引导培养孩子有上进心、有自信心、有爱心、有责任感、有同情心,让孩子顺利的渡过困惑期,树立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让孩子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培养孩子的有独立思考问题、分辨是非的判断力及对待应付控制各种局面的能力,帮助孩子建立健全人格。

在一些不良行为刚刚出现还没有养成的时候,父母亲应该对孩子说清楚是非对错,使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对其他人造成危害并对别人产生了影响,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危害有道德上的负罪感,除此之外,就是要求孩子做一些积极的有益于他人的事,帮助他培养同情心。在孩子有盗窃和撒谎行为的时候,不接受任何理由的借口,驳斥任何辩解,强化孩子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观念,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要为孩子提供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注重培养孩子良好读书读报习惯,提高孩子的鉴别力和增强自身对腐朽思想的“免疫力”。家庭教育还应灌输尊重人、理解人、帮助人的社会公德,多方面地培养孩子的知识、兴趣,教育孩子学做人,做真人的道理,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孩子的整体素质。

(二)学校教育要进一步到位

学校是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各中小学校是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诚信教育以及民主法制教育的主要担负者。这些教育,对青少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无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应开展以伦理道德、心理素质和生理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三理”教育,主要依靠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实践活动、家长学校和教师教育进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构建和谐校园建功立业。学校在狠抓教学质量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孩子的教育工作。主要表现在:

1、切实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社会和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不能使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世界观。多开展思想健康的活动,多上优质课、法制课、思想道德课。

2、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制素质。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教育,受教师的影响最大,因此就要求教师必须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意识观念强的学生

3、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青春期教育。由于现在的学生学习压力大,容易造成心理障碍,如:焦虑症、抑郁症、人格障碍、性偏差等等,教师应该针对这些进行心理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克服成长中的障碍,适应环境。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的发育和成熟过程,肌体内部受性激素的生理影响,容易引起冲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于道德观念很肤浅,情感冲动往往难以控制,容易突发性暴力犯罪。作为教师应该正确引导学生平稳的渡过青春期,对青春期的教育不要羞羞答答,扭扭捏捏,遮遮掩掩,更不能回避实质性问题,不能让青少年对性有神秘感。

4、加强和完善学校的治安管理制度,制定强有力的保护和预防措施,多注意学生在课余时间的行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犯罪行为。青少年因为在青春期容易冲动,并带有逆反心理,因此学校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来约束他们,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有很大的作用。对厌学逃学的学生应及时通知监护人,确保学生不进入不健康的场所。在校园开展“三有、三为”活动。三有即“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三为即“为祖国做件好事、为集体做件好事、为他人做件好事”。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促进学生间的团结友爱,减少矛盾纠纷,维护校园秩序。

(三)青少年自身的努力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成长发育的阶段,一方面,价值观还没有真正形成,另一方面,对新鲜事物又有着高度的好奇和求知欲望,这就容易导致青少年“跟着感觉走”,走上错误的道路,为此,我们对青少年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以减少青少年犯罪率,保证青少年都能够安全、快乐、健康的成长:

1、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汲取文化知识中的养分,不断的完善和提高自身科学文化水平,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有积极地兴趣爱好,自觉避免沾染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始终保持一种健康的求知心态,用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在不断的学习中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2、发扬良好的道德品质,乐于助人,在发现身边的同学有不良行为时(打架),应当及时指出同学的错误,积极劝导,并能够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或向老师报告寻求帮助,避免发生严重的后果;

3、对待他人要宽容,不要因为一两句话而记恨在心,每个人都会有说错话做错事的时候,在这种时候我们应该学会原谅,包容对方,不要让消极的负面的情绪占据我们的思想,久而久之,影响我们的心理健康;

4、在遇到一些挫折和困境的时候,找到正确的宣泄途径,克制自己的冲动,用好的方法解决问题,比如找老师谈心,和父母亲聊聊,或者向自己的同学朋友倾诉,用缓和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让问题不断的制造麻烦,扩大问题的影响力和范围;

5、谨慎交友,与不良青年说再见,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青少年的自制力很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社会上有一些闲散人员终日无所事事,青少年与之长期混在一起,极易被其行为思想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在这一点上,同学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拒绝交友不慎。

6、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在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拿捏不准的时候,向老师、父母亲咨询,并在实践、咨询、反省的过程中培养和提高判断力,不断增强道德意识,提高法制意识。

结语:在本次讲座中,希望能给同学们一些启发,树立法治理念,既要确保自己和周围的人不犯罪,也要提高警惕,预防外界的人对我们造成伤害,最后,祝愿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进步!老师们心想事成,事业更上一层楼!

第五篇:法制讲座校长演讲稿

银川中学法制教育讲座讲话稿

演讲人:李** 首先,我代表学校感谢县公安局领导和银川派出所的各位警官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我校的这次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同学们,刚才李**主任和马**所长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

法律,遵守规则。

同学们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家做个好孩子,在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要不断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要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和犯罪行为;要树立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专心致志学习,抛除所有杂念,在学习中寻找乐趣、创造乐趣,为实现心中远大目标而不懈努力。

最后,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今天法制教育报告会的主要内容,让法律意识在同学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我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我校将乘这次报告会的东风,开展一系列“法制进校园,法律伴我行”教育活动。

二、各班级召开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每位同学用稿纸写一篇听法制教育心得体会,以班为单位收齐后,下周二前交到政教处。

三、每个班办一期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主题法制教育宣传板报。

我希望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唤起每位同学的守法意识,让每位同学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时不在,遵法、守法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规则。希望各位同学无论在校内、校外都要遵纪守法,既避免伤害别人,又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各位领导对法制工作的关怀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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