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办理采矿证应需下列成果资料
办理采矿证应需下列成果资料
一、地质勘查报告(经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获得报告备案证明方可)
二、划定采矿区申请报告及附图,由矿权人或委托他方编写,盖矿权人的章即可。此报告需县、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获得省煤炭资源清理整顿办公室的批文方可。
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报告),并经省厅审查批准并下批文方可。
四、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经省厅审查批准并下批文方可。
五、矿山安全专篇(报告),并经省厅或地州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下批文方可。煤矿需专篇,非煤矿山可将该报告合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报告)中一起合编。
六、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水土保持),并经省厅或地州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下批文方可。
上述报告和成果均一式五份,再加探矿权证复印件+矿权人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金证明(原件)+企业注册时的验资证明+地质报 告备案证明+省厅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一起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开发处报批,以获得采矿证调查表。业主拿着调查表即可到乡镇、县、市相关部门去签字盖章,完毕后将调查表交回厅里即可等待批证。
划定采矿区报告说明: 煤矿划定采矿区申请报告及附图,由矿权人或委托他方编写,盖矿权人的章即可。此报告需县、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获得省煤炭资源清理整顿办公室的批文方可。现差昭通市和省煤炭资源清理整顿办公室的批文。非煤矿山该报告只需厅开发处初步认可即可。
第二篇:办理采矿证所需资料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证明(属已有采矿权扩区的,可在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取得备案证明);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和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6、协议出让的附协议批准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附成交协议或合同;
7、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及勘查许可证范围、储量估算范围、申请范围叠合图;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0、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矿产开发科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6、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评估、听证时间)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新设采矿权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设采矿权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成交确认书;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6、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表;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9、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10、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1、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A.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经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3、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B、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
4、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5、矿区范围图,变更前后范围及储量估算范围叠和图;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
9、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2、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C、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源整合)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编制整合后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8、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
9、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2、整合协议;
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D、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4、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E、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F、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煤矿扩大生产规模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延续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
3、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或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表;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情况);
5、开发利用情况说明(含图纸)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8、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延续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注销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表;
2、经评审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决定;
6、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转让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一)转让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证明材料: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5、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 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4)争议解决方式;(5)违约责任。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附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
8、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受让人继承采矿权权利、义务的承诺。(注: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篇:办理采矿证提交资料和流程
办理采矿证提交资料和流程
1、到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矿产登记书,递交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如;矿产勘查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批准文件。
5、环评报告。
6、其他资料。
流程:
1、申领申请登记书。
2、提交采矿新立登记申请资料。
3、受理。
4、审查。
5、拟定审批责任表。
6复核。
7、分管厅长签发。
8、打印采矿许可证及辽宁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
以上就是办理采矿证的一般事宜。可是你离这个还很遥远,当地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那是头一关,他们办理基础文件。注册公司,申请探矿证,矿产勘查等大量基础工作就需要你一年左右时间。慢慢来吧。不是着急事儿。
第四篇:采矿证办理程序
采矿证办理程序
一、编制矿权设置立项书
省国土厅指定设计部门编制矿权设置立项书,省国土厅接到立项书后组织部门会签,会签完成后组织专家评审,编制单位根据会签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国土厅。
二、编制矿权设置方案
设计部门根据矿权设置立项书编制矿权设置方案,评审后报国土部备案、编号。
三、编制储量核实报告
资质单位根据矿权设置方案编制矿井储量核实报告,并经国土厅评审、备案。
四、编制矿井开发利用方案
设计部门根据矿权设置方案和储量核实报告,编制矿井开发利用方案,并进行评审。
五、办理采矿证其它附属材料编制
根据矿权设置方案、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井开发利用方案委托资质部门编制下列材料。
(一)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评审、备案。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评审备案。
(三)编制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经评审、备案。
六、组织材料申请办理采矿证 将上述材料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组卷上报,申请办理采矿证。
七、交采矿权价款和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八、国土厅发放采矿证。
工作进展情况
一、目前矿权设置立项书国土厅部门会签完毕,并于2013年10月31日经过专家评审,设计部门正设计资料、并拿回修改。
二、矿井储量核实报告已经完成初稿,需要根据矿权设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篇: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定稿]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价款备案证明,已缴纳价款的,提交矿业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需提交双方签署的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复垦方案备案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复印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保证金额核定缴存通知,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8.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黄金开采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天)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否 A00303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四)《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八)《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二)采矿权延续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采矿权矿区范围无争议,与国家在建和规划拟建大矿范围不冲突;
(四)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按规定及时建成投产,且生产正常,无中断生产1年以上情形;
(五)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矿产资源法二十条的证明资料(原件);
5.大中型矿山提交近3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原件),小型矿山提交上一年或当年矿山储量年报;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价款备案证明;
6.近3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复垦方案备案文件); 8.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意见(治理恢复方案原提交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按编制规范(DZ/T223-2007)规定编制的,同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复印件);
9.矿山用地手续;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原件);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否 A00306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设计生产规模)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七)《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完整;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三)已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四)矿区范围无争议;
(五)扩大矿区范围的,已经采矿权登记机关预审同意;
(六)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电子版1份,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复垦方案备案文件);
8.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价款备案证明;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原件); 10.矿山用地手续;
11.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生产规模的,还需提交:(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2)煤矿涉及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3)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2.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含1954北京坐标与1980西安坐标);13.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