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长兴县泗安镇中学学籍管理制度(试行)
长兴县泗安镇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 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小学毕业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2.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3.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4.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5.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二 休学,复学
1.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3.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三 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2.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3.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四 借读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五 退学
1.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2.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上述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六 评价
1.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2.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4.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6.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七 升级、跳级、留级
1.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2.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3.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八 毕业,结业、肄业
1.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2.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3.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4.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制度》中的第五条第1.2点 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九 奖励,处分
1.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2.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3.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4.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5.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6.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二篇:xx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xx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6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9月15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
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中心校经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八、本管理制度至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xx中心学校
2012年9月1日
第三篇:安丰乡二中学籍管理制度
安丰乡二中学籍管理制度
1.学年初将新生录取名册、新生档案材料送市教育局盖普教科审核,编排好学籍号,学生在休学、复学、学籍号不变。
2.根据《河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切实控制班级学生人数。
3.因特殊原因需由外校转入我校,须由家长提出申请,说明转入的理由,经学校研究同意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转入;因特殊原因需到我校借读,须由家长提出申请,说明转入的理由,经学校研究同意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我校借读;
4.因病需长期治疗,须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召开学生座谈会并作记录,同时附上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医院治疗收费正式单据,经学校同意,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不转学,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出具县(市)以上医院证明。
5.未学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退学。
6.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全部及格,操行在“合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区教育局验审,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的毕业证书。
7.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操行等第连续两次评定为“差”者,不予毕业。
8.不接受不合条件的转学生,不出具假学历证明。
第四篇: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适应普通初中毕业会考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入学、学籍与考籍
1、初中招生。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6年级全部免试直升。
2、初中一年级新生持有关证件,在限定日期内到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初中学籍和考籍,同时取得省、市、县统一编排的学号。
3、被录取的初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班主任应查清情况。
其它年级学生,学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到校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4、初一新生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应填写“普通初中学生学籍表”、“花名册”和“学籍卡”。各表册编号均按全省统一学号进行登记,对号审核,统一编排上报。
5、学校须在开学后一月以内(春季3月10日前,秋季9月10日前),将新生花名册、各级学生异动名册逐级上报备案,流失率控制在2%以内。
6、坚决杜绝各级重复建档、不合理留级 和利用假手续套取学号等现象。
第二条 转学、借读
7、初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全家迁移等原因,必须跨县(市、区)、市(地、州)、省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及政教主任同意,校长批准,由转出学校出具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分别由县(市、区)(跨县转学)、市(地、州)(跨市转学)、省(跨省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签字后生效。
8、初中学生转学所必备材料:
(1)坚持“转学证书”,市县会考办和转出、转入学校审批后的转学联系表。
(2)转入常住户口证明、家长工作调令和家长调入单位证明。(3)学籍和档案齐备。
9、外地转学的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允许转学。(1)干部或职工工作调动所带子女。(2)军人转业所带子女。(3)农转非所带的学生。
(4)户口由甲地迁往乙地的学生。
10、转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元月5日至3月5日、7月10日至9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条 奖惩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县、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15、学生在品德、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评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16、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而屡教不改的学生,须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为半年)的处分。给学生处分后,通知学生家长并在校内公布、记入档案。
17、学生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和深刻认识,经校行政会议讨论,可撤销处分。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后,仍无改正表现者,应予开除学籍。
18、学生毕业的政审材料,要如实填写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情况。
第四条 毕业和结业
19、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标准,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处分已撤销者)。(2)毕业会考成绩达到县定标准。(3)体育考试合格。
(4)劳动和社会实践达到规定标准。
学生达到毕业标准,发给《河南省(南阳市)普通初中毕业证书》。
20、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
21、初中学生毕业会考成绩达不到县定标准者发给结业证书。第五条 学籍管理
22、学生应有健全地学籍档案。主要材料有:(1)学籍卡;(2)毕业生登记表;(3)会考成绩卡;(4)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5)劳动技术课考查表;(6)体育成绩考核表;(7)体格检查表;(8)家庭情况调查表;(9)体育合格证;(10)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11)转学证明材料;(12)奖惩材料;(13)学籍薄;(14)其它。
23、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政教处负责,设立档案室,健全制度,分级分柜,专人保管。学校领导定期检查、指导。
24、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或结业,其学籍自行终止。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1)经查明系徇私舞弊入学的;(2)经批准退学或自行退学的;(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七条 班额编控
25、学生每班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
第五篇: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涂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办理学籍后,编正式学籍号,学籍号长期不变。凡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发高中毕业证书。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初中升高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2)高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学校学籍章)。(3)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4)其它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班主任教师必须如实填写档案,对因虚假填写档案的后果由自己承担,概与学校无关。学籍管理人员对参军、入党、参加工作等前来调查的人事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原始档案,不得徇私舞弊的,否则学校将给予严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每月检查一次学籍。对空学籍一律申请注销。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请假三天以内的,凭家长证明,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由德育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悔改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1、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2、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班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3、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每月到市教育局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休学证明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4、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下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6、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六、转学
旗县内各高中之间不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回原学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和办理高中毕业证。转学证明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1、转入
凡符合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再到转出学校所在教育局办理转出手续,将转学证明交给我校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再到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外盟市、省市转入我校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按教育局相关要求办理转出手续。学生的转入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
(2)转入前须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3)转入后须填写协议书,如违反协议立即清退。(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5)手续不全或无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本条款也适用于无学籍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申请,再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签字,学校主管学籍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2)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本条款也适用保留学籍外出借读的本校学生。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由德育处、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并颁发证书。
八、退学、开除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① 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50 节(按每天7 节课计算)以上者; ②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2、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由德育校长审查,主管学籍校长审核,校长批准,报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后,办理注销学籍手续,其学号不能顶替,学籍档案不能销毁。
3、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权开除严重违纪学生,但应经校委会或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告知家长,申请注销学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九、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有关电子学籍的一切手续、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情况等,并按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