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管理规定
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桥水域内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行为,船舶和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从事的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允许45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其余桥孔均禁止船舶通行。
45000载重吨以上至6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若要通过大桥,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提前24小时将船舶载重吨、实际吃水及当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船舶概况和航次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
任何船舶和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富裕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六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宁波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二)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第七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指挥;
(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三)顺流航行不得超过12节,逆流航行不得超过10节。第八条 船舶通过桥区航道时,应按照相应的桥涵标和水上助航标志引导航行,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航行,并与大桥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船舶在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调头;
(三)横越,西泽至横码客运航线客渡船除外;
(四)长度超过30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
(五)20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夜间通过大桥;
(六)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10000总吨及以上的新造试航船舶通过大桥时,应落实拖轮监护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航行和靠离泊作业。
执行公务或救助任务的船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天气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通过大桥的下列船舶,必要时应当申请引航:
(一)10000总吨及以上的新造试航船舶;
(二)20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
(三)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
第十三条 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大桥,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 时机进行,并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五条 在大桥水域码头停靠的船舶,应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六条 大桥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第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进行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以及其他有碍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八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海洋开发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大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大桥的安全负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建立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水域日常巡视、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标识清晰,效能完好;在大桥安全设施有效设置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警戒船艇实施现场警戒;遭遇台风等恶 劣天气影响时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大马力拖轮值守。
(三)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引航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时,应保持有效通信值守。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通航孔位于73号桥墩与74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53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当地历史最高潮位),通航净空 宽度448米。
(二)桥区航道,系指通航孔上下游由大桥水上侧面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所标示的通航水域。
(三)大桥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四)大桥禁航水域:系指桥区航道以外,由大桥轴线两侧禁航标志所标示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篇:椒江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椒江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第一条为维护椒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通航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大桥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桥水域范围是指大桥轴线东1600米,西1800米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对大桥水域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椒江海事处(以下简称:椒江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监督实施。
第四条桥孔编号及通航桥孔:大桥桥墩编号从北往南排列,30号桥墩与31号桥墩间通航孔为进港通航桥孔,31号桥墩与32号桥墩间的通航孔为出港通航桥孔,32号桥墩与33号桥墩间的通航孔为备用通航孔(若起用以航行通告为准)。
第五条大桥及大桥水域设置下列助航标志:
(一)固定桥梁标志
1、上行(进港)通航孔标志
(1)4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0号桥墩上迎上行(进港)船一面,标志上行(进港)通航孔右侧界限,其构造为一个尖端向上的实心绿色等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绿4秒,射程为3海里。
(2)5号桥梁标志:设置在大桥横梁上迎上行(进港)船一面的上行通航孔中心,标志上行(进港)船舶在桥下通过的最佳位置,其构造为红白竖条圆形,灯质为闪白10秒,射程为3海里。
(3)6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1号桥墩上迎上行(进港)船一面,标志上行(进港)通航孔左侧界限,其构造为一个尖端向上的实心红色靠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红4秒,射程为3海里。
2、下行(出港)通航孔标志(1)7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2号桥墩上迎下行(出港)船一面,标志下行(出港)通航孔右侧界限,其构造为尖端向上的实心绿色等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2)绿6秒,射程为3海里。
(2)8号桥梁标志:设置在大桥横梁上迎下行(出港)船一面的下行通航孔中心,标志下行(出港)船舶在桥下通过的最佳位置,其构造为红白竖条圆形标牌,灯质为莫(A)白6秒,射程为3海里。
(3)9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1号桥墩上迎下行(出港)船一面,标志下行(出港)通航孔左侧界限,其构造为实心红色等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2)红6秒,射程为3海里。
(二)大桥水域浮标
1、椒江大桥1号灯浮标设置在椒江大桥以东,长顺坝以南,位置28°41′34″N,121°24′22″E,为航道右侧标灯质:快绿,绿色柱形,顶标为绿色锥形。
2、椒江大桥2号灯浮标设置在椒江大桥以西,长顺坝以南,位置28°41′29″N,121°23′14″5E,为航道左侧标灯质:闪(3)红10秒,红色柱形,顶标为红色罐形。
3、椒江大桥3号灯浮标设置在椒江大桥以西,长顺坝以南,位置28°41′43″N,121°23′00″E,为航道右侧标,灯质:闪(3)绿10秒,绿色柱形,顶标为绿色锥形。
第六条大桥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一)负责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桥墩防撞装置及大桥水域的助航标志,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大桥水域的航道测量图及水文资料(流速、流向与大桥法线夹角等)。
第七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最大宽度不超过20米,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得超过22米。
(二)100总吨以上船舶应在VHF6频道保持正常守听,并提前1小时向椒江海事处报告船舶动态、预计过桥时间。
(三)船舶进入大桥水域时,应保持舵、锚、主机、辅机、航行信号、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四)通过大桥通航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15米以上的横距。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
(六)如发现大桥水域、航道航标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通过,并及时报告椒江海事处。
(七)通过大桥水域时,应依次谨慎行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八)长度超过50米,宽度超过10米的拖带及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进入大桥通航水域前六小时应向椒江海事处申报,经核准后方可通过。
第八条在大桥水域码头停泊、作业船舶,在靠、离泊前,应通过VHF6频道向椒江海事处报告,经椒江海事处同意后方可靠、离泊。靠、离泊时应让清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不得抢航。
第九条大桥水域禁止船舶锚泊、试航、捕捞等。
第十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大桥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进行测量、疏浚、采砂、打捞等作业及从事体育活动。
(二)建造码头及构筑有碍航行安全的水上设施。
(三)增设、变更助航标志或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标志。
第十一条在大桥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建设者或施工者必须按规定先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申请从
事建造码头、设置水上水下设施、大桥通航桥孔的桥梁结构、警戒设施维修等施工作业的申请,必须提前十五天向主管机关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申请从事测量、打捞等施工作业的申请应当提前七天提出。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或在大桥水域范围内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30日
第三篇:2009.07.14象山港大桥建设有关情况汇报
象山港大桥建设有关情况汇报
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
(2009年7月14日)
尊敬的巴音书记,各位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巴音书记和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检查、指导象山港大桥建设工作。象山港大桥建设是象山人民的百年期盼,建设象山港大桥是对象山的最大支持。随着象山港大桥的全面建设,象山的区位条件将彻底改变,实现从相对封闭的半岛县域走向更加开放的宁波滨海新区,使象山的海陆资源更加优化,进一步增强大家对象山发展的预期,激发全县人民的发展积极性和凝聚力。今天,巴音书记的到来,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对大桥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我县广大干部群众的有力鞭策和极大鼓励。
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于2008年8月16日获国家发改委正式批文后,我们就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市大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做到“政策处理无投诉、服务保障无缝隙、协调沟通无障碍、宣传舆论无死角”,全力推进象山港大桥“一号工程”。一是着力营造良好建设氛围。在隆重举行万人誓师大会的基础上,去年9月县委、县政府专题召开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动员大会,对服务大桥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切实强化工作力量,调整成立了象山县推进象山 1
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门设立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红旗同志任总指挥和近20名精兵强将抽调组成的象山指挥部,相关镇乡也相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滚动式的宣传工作,营造了全社会关心、了解、支持、参与和奉献大桥建设的良好氛围。二是稳步开展政策处理工作。大桥工程途径我县共15.08公里,涉及4个镇乡22个村,需征收林地250余亩、土地1814余亩,迁移坟墓780余座,拆迁房屋100余户。我们坚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及时召开大桥工程(象山段)政策处理工作会议,制定出台政策处理补偿标准,组织力量,加强协作,确保前期工作顺利推进。目前,用地报批、坟墓迁移全部完成,土地征收基本完成,房屋拆迁、杆线迁移等工作正着手进行。三是全力抓好服务保障。我们积极协调落实,想方设法做好供水、供电、资金等要素服务保障。投资1800余万元日供水1万方的专线供水工程、投资300余万元的专线供电工程竣工投用,5000吨级大桥配套码头和300亩施工场基按时交付。用于大桥建设10亿元贷款抵押担保的2300亩大目湾二期填海土地于去年底办妥土地证,4亿余元资本公积已上划市交投公司。同时,主动做好施工单位的服务工作,努力为1000余名大桥建设者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下步,我们将紧紧围绕“苦战一百天,决胜征迁仗”的目标,众志成城,攻坚破难,强化工作举措,倒排时间进度,全力开展“百日奋战”,实现大桥工程建设在我县无障碍施工。着力做好以
下几方面工作:
一、保质保量抓好政策处理。按照“百日奋战”工作计划表,一项一项狠抓推进,努力争创立功竞赛的先进标兵。集中精力打好房屋拆迁攻坚战,紧扣工程建设节点,确保8月31日前完成房屋拆迁协议,10月20日前完成房屋拆迁和建筑垃圾的清理。坚持“因实制策、重点突破”原则,分类别确定解决方案,妥善做好工程建设涉及的码头、仓储及砖瓦厂等经济实体的政策处理。7月底前全面完成土地征收,9月底前完成红线范围内的杆线迁移。总的来说,象山完成涉及大桥建设的政策处理没有问题。
二、全力以赴做好服务保障。我们将在积极配合市大桥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一如既往地与鄞州精诚合作的同时,举全县之力、集全民之智,全力以赴保障象山港大桥建设。主动与市大桥指挥部和施工单位的联系、沟通,提前介入,及早落实弃方场、预制场地块。继续帮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队伍进场前的生活用房、生活用水、生活用电等服务工作,确保大桥各段工程如期开工、顺利推进。
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上下联动,认真细致,依法依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深做细群众工作,实现“政策处理零投诉、工程建设零障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同一标准、同一口径”的原则,认真组织专家做好评估工作,统一镇乡之间的赔偿标准,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统筹开展房屋拆迁安臵点的规划设计、土
地征收和“三通一平”等工作,努力做到房屋拆迁无投诉、零上访。坚持防范于未然,提前制定相关的维稳预案,落实警务点和警力,力争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建设环境。
四、充分发挥大桥综合效应。象山港大桥的全面建设给我县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为象山迎接挑战、战胜困难注入了一股强心剂。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实施“桥海兴县”战略,开展象山港大桥建设对象山产生影响的专题研究,积极谋划大桥经济,全力打造宁波的都市新区、花园半岛。紧紧抓住保增促调的政策机遇,充分依托我县特有的海洋资源优势,打好“桥”牌,大力开展招引大企业、大财团和央企等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提升以临港产业、滨海休闲旅游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水平。
最后,提一点要求,希望市里帮助向上做工作确定沿海高速戴港至宁海段的线路走向东线方案。东线方案虽然路线稍长,但对象山南部以及宁海沿海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社会效益更为明显。同时,东线方案深挖高填路段少,环境破坏小,更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谢谢!
第四篇:宁波象山核电厂
宁波象山计划建核电站 2017年开工2022年投产
-----宁波象山核电站是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后中国首批通过审核计划将建的核电站
宁波象山金七门核电站与宁波市中心地图
宁波象山计划建核电站
公开信息显示,2008年起,浙江省开始对象山县金七门核电项目进行选址工作。2014年11月,原则通过金七门核电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2015年3月,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对<金七门核电厂厂址环境补充调查>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招投标。
宁波拟建核电项目这是真的!
最近,宁波一些网友传言说,宁波要建设一个核电站,而且项目正在推进过程中,这到底是真的么?
梳理信息发现,最早的一条关于宁波核电站项目的信息为浙江发改委发布。
2014年11月18日,浙江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称:金七门核电项目初可研获国家电规总院审查通过。
金七门在哪里?金七门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的最南端的一个小半岛。
百度地图显示,金七门距离宁波城区(天一广场)的直线距离约100公里。
金七门核电项目概况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招标公告显示:
浙江金七门核电厂规划容量为6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厂区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一期工程装机容量为2台百万千瓦级AP1000压水堆核电机组及其相应的配套辅助设施。首台机组计划于2017年12月28日开工浇灌第一罐混凝土,单台机组建设周期为58个月,两台机组间隔10个月。首台机组将于2022年10月31日建成投产。
小编插话:关于AP1000压水堆核电机组,目前三门核电使用的正是该机组,具体性能可百度。
金七门核电项目进程表
2008年:启动金七门核电项目选址工作。
2013年6月13日,中核集团副总经理、中国核电董事俞培根一行在宁波市象山县就中核集团象山金七门核电项目推进与宁波市、象山县政府进行了会谈交流。
2014年5月26日,浙江省能源局原则同意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厂址重点论证工作。
2014年10月30日,浙江发改委网站消息: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吴胜丰带队赴宁波调研“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等情况。
吴胜丰副主任在实地踏勘了象山金七门核电场址后指出,核电是清洁高效能源,将在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世界范围看,美国运行核电机组一百多台,仍在大力发展核电。从技术上看,三代核电技术将彻底解决核电安全性问题。
从我省能源安全保障角度,一定要把能源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在当前煤电发展受限的背景下,核电是解决我省能源供应的较好方式。未来要加快核电宣传,普及科学常识,消除恐慌心理。
2014年11月18日原则同意金七门核电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5年3月18日,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浙江金七门核电厂厂址环境补充调查》招标公告。
2015年3月23日,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浙江金七门核电厂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公告。
中核浙能力争2015年拿到金七门核电项目大路条
为了推进金七门核电项目,2014年,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出资,建立了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来推进该项目。
一般情况下,一个核电站的建设周期在15年至20年左右。大致需要经过如下审批程序:
1、核电厂址预备可行性研究
2、厂址选择报告预审
3、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
4、厂址选择
5、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6、编制项目建议书
7、批准立项
8、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厂址安全分析评价、开展前期工程
9、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初步设计、建设准备
10、开工报告、施工图设计
11、土建施工和安装
12、调试和试运行
13、竣工验收正式运行
从目前情况来看,金七门核电项目已经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据界面新闻5月11日报道,一个核电厂址在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时,就需要一千多万元投入,用于包括地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气象等六个专题的审查,而部分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厂址,投入则在五六千万元以上。
今年2月27日,中核浙能公开召开2015年工作会议。会议称,2014年象山金七门核电项目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公司会议提出了2015年“1123”的总体工作思路,即以争取象山金七门核电项目国家“大路条”为一个中心,以“扎实开展象山金七门核电项目可研阶段工作”为一条主线,以“文化融合”和“管理提升”为两大管理抓手,以“全面开展象山金七门核电项目可研技术论证”、“稳妥开展龙游核电厂址保护”、“深化海岛核电和先进重水堆新厂址普选”为三大重点任务。
所谓“大路条”其实是一个行业内说法。其实就是国家发改委对项目建设许可的批复。拿到了这个“大路条”,项目就相当于进入实质性阶段。
观点:
中国工程院院士、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叶奇蓁:
秦山核电一年辐射等于5根烟
发展清洁能源,是大势所趋。即将开始的“十三五”将对碳排放进行更为严厉的考核,如何减排也成为执政者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2012年宁波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16.9吨,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万元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6吨,高于全国2.4吨的平均水平。
市政府文件曾表示,宁波煤炭消耗总量居高不下,持续削减潜力不足,近年来基本维持在4500万吨以上,煤烟型污染十分严重,其中3300万吨左右煤炭用在电厂上。
镇海煤码头,每天运送大量煤炭用于发电,平均一天消耗超过10万吨。
宁波的发电量一直大于本市用电,在全省发电量也占了大头。产生的电输入华东电网供杭州等周边城市。宁波98%的电都使用煤炭发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不足3%。
宁波一智囊机构曾经做过测算,核电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大致为火电碳排放当量的1.4%,在碳排放方面,核电技术相比火电技术占据了一个数量级的绝对优势。
假设宁波30%的用电来源于核电,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613万吨,占全市碳排放的25.8%。
说了这么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来了,核辐射到底如何?小编不是专家,只能引用专家的话来说了。
2014年7月,中国工程院院士、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叶奇蓁在宁波做报告时曾表示,核电站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他说,秦山核电基地五台机组排放造成的公众最大个人辐射剂量为0.0047毫希/年,相当于一年多吸了5支香烟。
国家要求核电站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对周围居民产生的年辐射剂量不得超过0.25毫希。
第五篇: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小编推荐]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工负责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西的金塘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舟山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东的金塘大桥水域和西堠门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金塘大桥通航孔和航道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二)西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三)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或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
除前款所列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外,金塘大桥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 西堠门大桥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3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第六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七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应当经联系确认对 向无船舶通过时,方可通过金塘大桥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不论何种原因,当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与任何其他船舶在金塘大桥东通航孔及其对应桥区航道相向航行时,逆水船应当等候顺水船,确保单向通过。当船舶对流向有怀疑时,应当假设本船为逆流船,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调一致后,安全通过。
(三)在进入大桥水域前,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西通航孔的船舶,应向宁波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通过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堠门大桥的船舶,应向舟山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四)顺流不得超过12节,逆流不得超过10节。第九条 船舶通过大桥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时,应按照相应桥涵标的引导航行。
船舶在单向通航的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孔和航道中间行驶;船舶在双向通航的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大桥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调头;
(三)横越;
(四)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通航孔通过;长度超过300米的拖带船组从金塘大桥主通航孔通过;
(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夜间通过大桥;
(六)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西通航孔;大桥水域预报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金塘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航行和靠离泊作业。
执行公务或救助任务的船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天气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通过大桥的下列船舶,必要时应当申请引航:
(一)船长首次来港的外国籍船舶;
(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
(三)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和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
第十三条 长度超过25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大桥,应提前24小时申请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五条 在大桥水域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六条 除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外,大桥其他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的船舶,应保持备车状态,按规定值班,防止发生走锚,危及大桥安全。
非自航船舶在大桥水域锚地锚泊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拖轮值守。
第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
第十八条 未经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大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大桥的安全负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建立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水域日常巡视、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臵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 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三)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向海事、引航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时,应保持有效通信值守。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组织巡查和维护,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实施通信值守、报告船舶动态、船舶间通信联系时,在金塘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使用VHF06频道,在西堠门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使用VHF11频道。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金塘大桥通航孔及对应的桥区航道: 东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28.5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当地历史最高潮位,下同),桥梁通航净空宽度121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3'24“N/121°50'12”E、30°03'35“N/121°50'25”E和30°03'45“N/121°50'36”E 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60.5米,航道走向为044°-224°。
主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51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544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5'00“N/121°48'11”E、30°03'39“N/121°48'14”E和30°02'39“N/121°48'16”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272米,航道走向178°-358°。
西通航孔:通航净空高度17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126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1'20“N/121°42'59”E、30°01'46“N/121°42'42”E和30°02'13“N/121°42'24”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63米,航道走向150°-330°。
(二)西堠门大桥通航孔及对应的桥区航道:通航净空高度49.5米,通航净空宽度630米,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3'27“N/121°55'28”E、30°03'52“N/121°55'03”E和30°04'15“N/121°54'40”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315米,航道走向139°-319°。
(三)大桥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其中沥港段为大桥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四)大桥禁航水域:系指金塘大桥除通航孔及桥区航道外,大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其中沥港段为大桥轴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