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停车场申办流程
(1)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城市交通规划和公共停车场 规划的要求,规划点位的布局应与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传统相适应,满足社会经济、土地开 发利用、道路交通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多目标的要求。(2)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规划要以城市停车战略和社会公共停车发展策略为指导,支持 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适应交通需求管理目标和措施的需要。(3)确定规划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规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定性分析的指导下 进行定量研究的方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4)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应重点布置在建筑密度高以及服务和活动强度大的城市中心区、综合性商业区、CBD 地区等,避免在具有高度集中停放特征的地区(如会展中心、体育场 馆、大型影剧院等)设置。(5)机械停车设备的选型,应综合考虑周边土地利用性质、所在区域停车特征等因素,满足相关影响环保、交通、环境景观统一的要求。确定规划区域 规划区域内现有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位置、规模和面积等状况现状调查 意向性规划机械式停车库点位地块 车场点位地块 初步拟定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规划方案 库容、库容利用率界定标准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xx市人民政府x政发(xxxx)xx号关于《xx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xx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委文件x价费字[xxxx] xx号关于规范xx市《车辆寄存收费管理的通知》。
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时限:5个工作日(不符合审核条件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进窗时开始计算)。
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规划主管部门制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省或市建委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及会议纪要;
3、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有效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规划主管部门下发的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和规划设计条件要点;
5、建设项目单体平、立、剖设计图纸;
(二)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
市交警支队秩序科建筑审核办公室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登记备查;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将需要补正补齐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
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须配建设置停车场、库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的原则;
2、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位置和形式必须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3、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指标必须符合现行规定要求;
4、停车场、库设计图纸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审核标准:
1、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关于印发《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l00—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4、xx市规划管理局文件长规发[xxxx] xx号《xx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标准(试行)》。
(三)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四)本岗位责任人:
市交警支队秩序科建筑审核办负责人。
(五)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建委、规划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平面交通组织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及停车泊位指标进行审核;
2、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市交警支队秩序科建审办退件给申办人。
3、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筑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申请报建审批表》上填写停车场库基本情况和签署审核意见,并拟《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筑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审核复函》,经市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审定后,《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筑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审核复函》随规划主管部门制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发还申办人。
(六)时限:
4个工作日(不符合审核条件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进窗时开始计算)。
三、审定
(一)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
市交警支队主管领导。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交警支队主管领导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和《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申请报建审批表》及《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审核复函》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申请报建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发还审核人;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申请报建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后发还审核人。
(四)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标准:
1、制发《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审核复函》文书,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
2、未通过审核标准的,应及时告知申办人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完整退还。
(二)岗位责任人:
市交警支队秩序科建筑审核办公室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核的,通知申办人领取《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审核复函》和已签署意见的xx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设计图纸,并将申办材料的证件原件复印留存,证件原件退还申办人;
2、对未通过审核的,将未予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核的理由:
(四)时限:
即时。
五、监督
(一)责任追究: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不一次性按规定告知申办人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的;
4、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申办材料而不坚持原则审核的;
5、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超时限的。
6、延误审定超时限的。
7、末及时、准确制发《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审核复函》文书的;
8、未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请结果的。
对有1—8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监督责任人:
市交警支队纪检监察室
(三)监督电话
第二篇:申办停车场申请
申
请
高新区城管局:
我公司在长虹北路63号门前有一个停车场。临长虹北路,面积约为850平方米,停车位45个。现申办为收费停车场,特此申请。
此致!
襄阳江山新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三篇:新停车场申办资料
新 停 车 场 申 办 资 料
1、《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用合同书》复印件。
3、《土地红线图》复印件。
4、《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9、《建设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10、《停车场交通设施平面设计图》原件。
11、《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交通设施工程征求意见书》原件。
12、申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
13、申办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地税)。
14、申办单位《停车场责任人任命书》须法人签名授权,复印件。
15、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16、停车场专业巡查人员登记备案表(原件);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及着统一制服
一寸彩照一张(着停车场管理员制服戴上帽子),面贴身份证,人数()。
17、《停车场责任人责任书》一式二份原件。
18、《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营性停车场呈批表》。
19、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要求安装的信息采集系统并验收通过
▲以上所有复印件及表格均须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第四篇:深圳申办停车场许可证手续
深圳申办停车场许可证手续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
(注:所有复印件盖申办单位公章。)
深圳市交警局停车场地管理科
电话:0755-83341611
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二村40栋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请明确数量)
2、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明确规定的要求)申请材料
1、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复印件,盖章)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16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办事机构:交通管理处停车场地管理科)。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
理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
第十二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专业巡查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停车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四条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六条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九条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
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条市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为保障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下列区域不能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缴纳停车位使用费。停车位使用费可以按计时累进费率方式收取。停车位每次交费停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小时。
收费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停车需求和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可高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督印制,停车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停车位日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查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负责执行。
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八条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九条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
机动车在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应当防止发出噪声。
第四十条大型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货车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四十二条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住宅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住宅区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
(二)住宅区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第四十四条对住宅区停车场及其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除本章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价格的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市建设部门或者市价格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建设费应当用于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而擅自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偿停放服务、限期申请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的人数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每人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车场停业整改。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或者擅自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非专用停车场明知其装载化学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划定停车位的;
(四)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其承担,并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临时停车位超时停放的,超时一小时以内的,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超时一小时以上的,除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外,并可按每超时一小时以内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超时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第五十六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三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0日
第五篇:停车场办理流程
停车场申办流程
一、按场地实际需求及业主方要求进行停车场设备设施招标
二、待停车场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进行申报手续
三、到南京市城管局停车办拿表格及所需申办的材料清单 停车办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025-83706562 *** 地址:南京市新城大厦F座2115室
坐地铁到奥体东下,步行约150米至新城大厦
公共停车场备案材料:
一、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关于申请验收停车场的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核实合格证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
5、建设规划核准图(总平面图)
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产权证
三、(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物业管理方)若停车场管理单位非土地所有权单位,需出具委托书、合同复印件,一并提供停车场管理单位的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六、土地所有权单位与停车场管理方的的合同或委托书
七、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八、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十、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所有资料要盖章、按照2%规划残疾人泊位、收费系统要求机打发票、停车诱导屏。(机打发票和诱导屏是同一家公司市城管局会给你联系方式)
四、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送到市停车办,期间和市城管局联系将现场图片拍照发给停车办,让他们联系交管局、住建委、停车办来现场验收。
五、市停车办来现场验收完后等他们通知去2115办公室拿材料去政务大厅窗口进行材料申报,记得带市民卡(如无市民卡带身份证去办理,也可到政务大厅127柜台办理临时市民卡押金30元)
六、材料申报完成后将回执拿回城管局2115取批文及备案号,之后将市城管批文及备案号复印件送到所在区的物价局。
七、按物价局要求制做收费告示牌550元一块,做两块(物价会给你电话)及至少四个人的一寸照片送到物价局制做收费员证(工本费40元/份)各区物价要求可能稍有不同。
八、区物价局会给你一张表格,填好后等他们来现场验收时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