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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规定(推荐五篇)

保密管理规定(推荐五篇)



第一篇:保密管理规定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销售、科研、人事、行政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的领导任组长,销售部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企业综合管理部、技术质量管理部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指定固定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本单位的密级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单位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包括草案)及其统计数据;

2.国际领先,并且对本单位建设或者企业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3.具有重大突破的高新技术成果; 4.能够反映本单位实力的技术及成果; 5.密码机的密码及其密钥。

(二)机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未公开的本单位重大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和决策;

2.涉及本单位重大经济利益的发明和科研项目中的有关内容; 3.科技合作中的国别(地区)政策、对策以及科技合作效果;

4.高新技术、设备引进计划及泄露后会使引进受阻或在技术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料、数据; 5.本单位重点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外资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及国家批准情况;

6.高新技术和其他关键技术引进(包括引进设备)的投资规模和批准的外汇额度计划; 7.本单位独有的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8.计算机加密软件、查询数据库指令。

(三)秘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单位未公开发布的科学技术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统计数据; 2.敏感项目的科研经费预决算;

3.涉及本单位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总体设计;

4.对外签订的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议、计划、议定书等科技合作文件; 5.对外谈判或参加会议拟采取的对策;

6.技术设备进出口工作中有关与外商的谈判方案和控制外汇金额以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 7.通过特殊渠道获取的技术资料、样品、实物及其来源和技术手段; 8.在计算机应用中涉及本单位秘密的数据存储、处理、传输和载体。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单位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 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 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主管理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和本单位技措技改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篇:保密管理规定

保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任务

1、公司成立保密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贯彻保密制度。公司董事长任主任,总裁任副主任,公司分管副总裁、各部室经理为成员,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办公室;

2、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增强保密观念的教育,使公司的保密工作能够适应形势的要求,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3、在进行普及教育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保密部室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丢失重要文件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4、根据上级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不断改进和完善保密工作;

5、贯彻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监督、检查公司保密制度的贯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杜绝潜在的疏漏环节,总结经验教训。

二、保密范围

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的事项都属于保密范围,相应地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

三、密级划分

(一)绝密

1、上级和有关部门印发的绝密文件、电报、信函及需要绝对保密的资料;

2、国家、省、市国民经济、财政收支、金融状况的重要数据、资料;

3、公司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系统设计程序图和操作密码;

4、公司会计决算报表和统计资料;

5、公司会计余额表及账、表、薄;

6、现金库房密码;

7、公司公章、介绍信。

(二)机密

1、公司党政工作会议记录;

2、经办过程中的干部提拨、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3、柜台操作密码。

(三)秘密

1、上级和外单位发来的秘密文件和资料;

2、工作计划、总结和调查报告;

3、各部室认为应该保密的其他事项和资料。

四、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不记录;

5、不在非机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10、不携带保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五、保密措施

(一)保密文件的保管

1、保密文件、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于防火、加锁等安全性较好的文件柜、抽屉内。办公桌上不允许乱放保密文件,离开时必须将保密文件锁好,节假日必须做好保密文件的封存工作。员工调离时,必须及时将保密文件、资料交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处理。

2、对《保密手册》和记有机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

3、外出工作或开会,一般不得携带机密的文件,必须携带的要经公司批准,携带者必须妥善保管,并保证及时归还。开会带回的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公司办公室处理。

4、翻印、复印上三级文件必须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及市保密局批准,绝密文件禁止翻印、复印。

(二)保密文件的传阅

1、保密文件、电报、信函、档案及其他保密资料的印制、收发、传递、阅办、清退、保密、归档、移交和销毁等,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认真执行保密规定,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

2、严格遵守保密文件的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保密文件、资料传阅完毕,及时退回公司办公室;

3、保密文件的传阅周期一般不超过1天,电报、急件必须快传、快阅、快退。

(三)电报、电话和会议保密

凡秘密以上的通知,不用普通电话或明传电报传送;凡保密性会议,不用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不让无关人员参加,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守秘密。

(四)重点部位保密

档案室、财务部禁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参与打印保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注意销毁废页,并做好防火工作。

(五)新闻媒介保密

凡向报社、电台等新闻单位投递有关业务工作的稿件,必须注意保密。投递材料先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再经公司总裁批准。

(六)印信管理

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管理印章,公司印章、介绍信要指定专人管理,印章的存放、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未经公司批准,禁止擅自使用公章和介绍信,原则上不准使用空白介绍信。

(七)保密教育与监查

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每年年初结合保密文件的清退、归档进行一次保密工作大检查。“五一”、“十一”和春节前夕,组织保密教育和检查,不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做好防范工作。

(八)奖惩

严格执行保密奖惩制度,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事件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保密管理规定

保密管理规定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为保守公司秘密,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做好各部门对档案文件、行政文件、财务数据、营销方案、商业信息等的保密工作,坚决杜绝公司秘密外露现象发生,更好地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1、行政部---负责对公司档案文件、规章制度、公司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及公司重大决策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规划、项目 的存档和保密工作。

2、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进销存数据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保密工作。

3、营销策划部---负责对公司的营销策划方案的存档和保密工作,以及团购政策 和团购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4、商品部、团购部---负责对公司的商品信息、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要求下属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5、现场部---负责对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方案,销售数据、报表的保密工作。负责要求下属做好的保密工作。

二、密级划分

1、划分原则:合理划分、确立密级。该保密的必须保密,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2、公司密级划分为:

1)绝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2)机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3)秘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三、档案文件、行政文件的保密工作

1、行政办就公司的行政文件、规章制度负责制定、下发并归类存档,就文件的 保密程度加以说明,严格要求文件的接收部门由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对重要会议记录及公司重大决策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规划、项目进行加密管理。

2、人力资源部就公司的人事档案、人员工资等应做保密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 素质,增强保密意识,对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负责保密。

四、财务及财务数据、报表的保密工作

1、财务办公室、微机室、核算员室、收银台必须做到工作时间有人,人离上锁, 所有会计资料及帐薄进柜,下班离开将门锁好,款员临时离开时要暂时关闭款机.下班 后将所有有关资料锁好,不得随意堆放在款台面上。

2、非业务事宜不得在各财务办公地点会客、逗留,收款员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款 台,接待外来人员一律到接待室,不得在财务办公室接待,与厂家对帐要安排在核算会计办公室。

3、非财务人员不得配制各财务办公室钥匙,新调配的财务办公室,要重新更换门锁 后方可搬入办公。

4、财务资料均为企业机密。财务日常收支标准,有关经济合同的内容,财 务核算方法及流程细节,财务资料均不得随意向任何人透露作答,更不得将书面资料提供给无关人员。

5、各种财务数据报表除向指定部门和领导报送外,不得报送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特别是核算员和微机室的报表,什么样的报表报送何部门均应遵守严格的规定,不得乱 报、串报、更不得向外单位(包括厂家)提供。

6、各种帐薄及报表等财务资料在工作完毕后,应迅速存入柜中.不得随意乱放。

7、财务人员进入微机系统需有专用个人密码,个人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让无关人 员知道,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微机系统操作。

8、财务资料定期送入公司档案室存档,不得私自留存。

9、财务人员调离本公司后,要交清所有财务手续,不得带走任何财务资料。

10、财务人员需为厂家的财务资料保密。

11、有关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及数字查询,必须报经财务总监同意方能办理。

12、计算机内的各种数据资料,不得随意打印透露给任何部门及个人,所有查询须 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取得。

13、日常所有业务查询不得跨部门,需调查时需通过财务经理同意,方可安排查询。

五、营销策划方案的保密工作

1、营销策划部对未运作的营销策划方案的整个流程细节,包括吊旗、吊牌的样 板应予以加密管理,不得外露。

2、营销策划部对营销策划方案的下发要有记录,由各商场、部门的负责人签收,方案运行结束后应对下发的方案及相关的材料、附属品进行回收,做留存后,其余的进行销毁。

六、商品信息、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1、商品部对所管商品的进货地、价位、数量、批次等要严格管理,不得将资料 向外传阅;对合作的供应商资料也要做好保密工作。

2、团购部对公司的大宗客户资料、联系方式要加强管理,确保大宗客户的稳定,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七、营业现场的各项保密工作

1、现场部由专人负责对公司下发的文件进行存档管理。

2、现场部由专人负责对柜长、营业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培训,就柜长、营业员所 掌握的销售数据,库存数量、商品来源等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八、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2、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3、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4、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5、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6、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7、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9、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0、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11、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第四篇:保密管理规定

 为加强院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杜绝涉密文件、资料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安徽省地矿局重要涉密会议和重大涉密活动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文件、资料是指:标明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各种载体、文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中登载的测绘资料、图件,有保密要求的内部刊物,院开展的重要项目、工程资料。

本规定所称涉密会议、涉密活动是指:院组织召开的会议内容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会议和活动。内容涉密的外事接待活动,举办的地质测绘科技、招商、投资等活动。院及所属单位承办的学术交流会等重要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二条 对发至本单位的保密文件和院开展的重要项目的资料,要认真进行核对、签收和登记、入库。文件传阅和资料交接过程中,要有登记手续,由专人负责,严禁保密文件及涉密资料横向传递及保密资料随意在办公室摆放。

第三条 阅读保密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将保密文件、资料携带至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借阅保密文件、资料要办理登记手续,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的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用后及时退还保管部门,个人不得长期保存保密文件、资料。第五条 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自留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院保密委负责人同意后,严格按纪律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院涉密工作计算机不得连结互联网,不得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

第七条 院涉密工作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

第八条 院涉密工作计算机和涉密工作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让他人使用。

第九条 未经专业消密,不得随意将院涉密工作计算机和涉密工作移动存储介质淘汰处理。

第十条 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在院保密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承办单位、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院保密委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院组织召开重要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制定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保密工作方案,报院保密委审核,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二)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会议和活动前要对场所进行严格的保密技术检查;

(三)对参加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四)确定专人对会议使用的涉密文件、材料进行全程保密管理,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

(五)会议结束时,要及时清点文件、材料,清查会议场所及住地。

第十二条 院保密委对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应履行以下保密管理职责:

(一)对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保密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备案,并按要求上报局保密委;

(二)抓好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从思想上筑牢防线;

(三)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完善保密措施,督促落实有关保密制度和要求,必要时派人参与会议和活动的全过程,加强保密业务指导;

(四)开展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查处发生的泄密事件。

第十三条 参加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进入涉密场所时,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妥善保管好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木;需要带回传达贯彻的文件、材料,严格按照携带密件外出的规定携带。文件带回后,应及时交给机要保管员,按密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宣传报道,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未经院领导审签的稿件,一律不得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重要涉密会议、活动及涉密文件、资料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 保密文件、资料管理员必须定期清查保密文件、资料。如有丢失、遗漏、资料泄密,应立即向院保密委报告,并组织追查。对失职失察或因疏忽大意、违反纪律而导致窃密、泄密事件发生的有关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保密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秘密的管理,防范秘密信息外泄,保障公司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公开的经营、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

(二)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工作报告、合同、协议、意向书、招(投)标书及可行性分析材料。

(三)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四)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五)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及相关资料。

(六)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七)按档案法规定属于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及公司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密级文件、资料、物体及其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应在显著位置(一般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并注明保密期限。

第七条 以电子文档、邮件等电子信息为载体的密件也应进行标密,标密应使首次接触该密件者可以马上注意到文件的秘密性质。如在“邮递选项”中选择“加密”、“禁止拷贝”或者在文件首页中注明“保密”字样。

第八条 办公电脑要设置开机、屏保密码(时间不超过3分钟);人事、财务领导电脑用机,要设置密码保护,不能设置密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密件管理人和密件使用人要妥善保存密件,过期要及时销毁:对重要会议资料要及时回收、销毁;对视、音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密件管理人和密件使用人在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向保密负责人移交相应的密件。

第十条 密件管理人和密件使用人在使用交谈、电话、传真、邮件、网络等

1方式进行秘密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应当确认传递对象是否在密件的允许接触范围之内。不能扩散到公司外的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 除密件管理人外,任何人在未得到具有权限的密件管理人授权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密件传递给他人。密件使用人可以使用密件,但应对接触的密件负有保密责任,在未得到密件管理人的授权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密件传递给他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办公区域为保密区域,严禁非公司员工(经公司相关 管理部门批准的保洁人员除外)在无公司员工陪同的情况下,在办公区域穿行、拍照、摄像(包括使用拍照手机)。如果确实需要拍照或者摄像(如拍摄广告或者宣传片,采访等),需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在公司员工陪同下,允许留念式拍照。

第十三条 对于密件,还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由指定人员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四条 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指定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确定会议内容是否可以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非授权人员严禁超越授权范围获取或者泄露公司秘密。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非授权电脑等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副总;主管副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理。

第四章 保障机制与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保密负责人,由部门主管兼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总体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在部门内指定专人进行保密宣传、检 查、处罚。

(二)对负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密件制作人:如果某项秘密没有明确的密件制作人,则因为业务 工作的原因产生密件的人员视为密件制作人。对传来的秘密进行加工而产生了新的秘密,则该加工人员是新秘密的密件制作人。密件制作人负责标识密件。

第二十条 密件管理人(即密件责任人)负责对该密件的流转进行监控:管理密件的传播、存档和销毁等。密件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允许接触范围”发送密件,2并负责审查密件制作人的标密情况,若密件未标密,应要求制作人标密,否则由管理人承担未标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部门职责:

(一)对于没有登记的秘密,由业务上管理该信息的部门或个人承担保密 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各部门在对外合作中可能涉及公司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二)人力资源应在员工(包括试用、劳务派遣、实习等在公司任职或者工作的人员)入职前和离职前分别在入职培训和离职交接表中签署保密条款,并告知该员工本项规定。

第二十二第 奖励与惩罚:

(一)检举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或为调查泄密事件提供线索,一经证实,将给予检举人500--10000元的奖励。

(二)凡违反公司保密规定,但尚未造成损害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处罚细则请参见《奖惩管理规定》)。

(三)凡违反保密规定,并造成损害的:视损害程度不同,给予相关责任人工薪降级、行政降级、留用察看或开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经济损失,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同时,根据情况将追究该人所在部门分管副总的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其修改权、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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