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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终稿)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终稿)



第一篇: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终稿)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教学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制一般为4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尚未完成学业的,若愿继续在校学习,需主动提出申请,可延长学习时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加2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为其统一编制学号,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心健康等特殊情况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我校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身心健康等其他特殊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于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出具相关决定书,告知学生做出相应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相关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臵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告3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相关决定书自学校决定后10日起,正式生效。学校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九条 新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学籍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凭财务处的已缴费用证明进行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选课制,学生必须按相关规定通过选课来确定修读课程,选课结果是学生参加学习、考核的依据,未经选课参加的教学活动无效。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15学分到36 学分之间。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记载;课程成绩在60分(及格或通过)及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教学班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考核资格: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应交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

(二)凡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三)旷课学时达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有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视为旷考。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所选课程的评定成绩不及格,或已获得该课程学分但对评定成绩不满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校当学期开课情况选课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初修考试课程的成绩不及格,准予1次补考机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考资格。

(一)百分制记分时,学期考试成绩在35分以下(不含35)的;

(二)不具有考试资格的;

(三)缓考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

第十七条 考核形式为考查的课程,不予补考;《体育》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单独设臵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八条 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申请免听应在当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过时不再受理,申请时需向任课教师提交已掌握该课程要求的证明材料。

免听只限考试课程;作业、实验和考核等要求与所在教学班相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程和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性环节不允许免听。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重修课程学习,若上课时间与其他初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办理间听。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学校范围内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课程,所获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申请校内辅修专业的学习,按学校修读辅修专业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授权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期中、实验、期末等各阶段(环节)成绩组成。

考试课程卷面成绩在45分以下(不含45)的,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得评为及格,其课程成绩按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总评成绩一般以考试成绩(可含期中、期末)为主,期末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总评成绩的60%。

平时成绩的具体构成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特点自行确定,可按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平时出勤、听课、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未经开课学院批准,考查课程不得以集中一次测验的方式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体育课程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重修课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学生的缓考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

学生的补考课程考试卷面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的统一按75分记载,60(含60)分至75(不含75)分之间的统一按60分记载,60分以下(不含60)的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校真实、完整的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缓考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若学生对同一门课程(课程号相同)经补考或重修取得多条成绩记录时,学校以其该门课程的最高成绩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的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第1周内书面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过时不予受理),开课学院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书面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不得查阅试卷。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原来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省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招生录取时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五)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报转入学校审核,并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进行公示(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名称等),在转学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对于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我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并进行公示(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名称等),在转学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江苏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须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离校休学(因病休学者需要校医院签署意见)。学生申请休学应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因病休学及有特殊原因者除外)。

第三十三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每次休学最长时间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生休学的总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总时间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书两周内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需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批准休学时相应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主动退学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标准学制内的学生,若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数低于22(不含22),则学校对其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后在校学习一学年所获学分数仍低于22,则予以降级;降级后在校学习一学年所获学分数仍低于22,则予以退学;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因以上情况作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相关决定书,告知学生做出相应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相关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臵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告3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相关决定书自学校决定后10日起,正式生效。学校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10日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户口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之前,须通过资格审查。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量与学生当前所获学分总量之差大于36学分(不含36),则不具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在 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我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有提前毕业意向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3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其获得总学分应不少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5%,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准予提前毕业申请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若本人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在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返校参加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作),换证考核仅限一次。

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量与学生当前所获专业教学计划内学分总量之差大于22学分(不含22)而结业的,则不具有进行换证补考(作)的资格。

因毕业设计(论文)或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而结业的,应于结业后的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学校提出补作申请,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学院组织安排,考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

因生产实习、《体育》课程或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及格而结业的,若经过半年以上的实际工作锻炼,身体健康,能胜任生产实际工作,可于结业次年4月底前由工作单位或可证明其状况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

因德育不合格而结业的,可于结业次年4月底前由工作单位或可证明其表现的相关部门对其结业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表现情况作出书面鉴定,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计。逾期不提出换证申请,或不参加补考(作)或补考(作)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 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提出个人信息变更申请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通过后方有效。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科大苏理工〔2014〕5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教务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篇: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1年1月04日 作者: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院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学制四年。

第四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按照学院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和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教务处书面请假。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院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医院诊断书),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院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三)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并在课程结束的最后一学期取得该课程总评成绩;

(三)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应办理缓考手续,参加下学期开学补考考试。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规定的各类考核。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经所在系及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凡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开学补考。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公共基础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病残、体弱的学生,本人可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和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参加体育保健课,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考试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在成绩单上,成绩和学分同时记载。

第五章 学业提醒与学籍处理标准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各系应对本学期获得学分低于应得学分70%的学生,以书面形式给予学业提醒,并将学业提醒副本寄学生家长签字后寄回回执。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第三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30学分的;

(二)第五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和大二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60学分的;

(三)第七学期开学补考后,大

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90学分的;

(四)未达到本条款项规定留级条件的未完成所有教学任务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主动申请留级的。

(五)其它应作留级处理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第三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20学分的;

(二)第五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和大二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40学分的;

(三)第七学期开学补考后,大

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60学分的;

(四)学生留级后按第十四条获得学分仍不大于留级标准的。

(五)其它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十六条 对留级学生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费缴费标准按留级后的专业标准执行;

(二)在原班级已及格的课程,其相应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该门课程可以免修;

(三)若现班级已开设的课程尚不及格,应跟随下一年级学习并申请参加考试,学习方式应以跟班听课的方式为主,当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采用自学方式进行。

(四)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及手续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系内或学科大类转专业的,由各系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转入系对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七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不退学费,以冲抵复学当年的学费。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的(详见本办法第十五条);

(二)休学、保留学籍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其它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办理。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退学试读与留原班级试读

第三十六条 退学试读

(一)退学试读是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将要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留级到低一个年级的同专业班级进行试读,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签订学生试读保证书。

(二)试读期满后若取得学分高于留级的下限,则正常升学。即一年级取得的总学分大于30分,二年级取得的总学分大于60分,三年级取得的总学分大于90分。试读期满后学分若不满足以上要求,则按第十五条进行退学处理。

(三)申请退学试读的学生,须保证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试读期间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条件接受退学处理,并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七条 留原班级试读

(一)留原班级试读是将要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可以申请留原班级进行试读,并签订学生试读保证书。

(二)从正式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之日后在当前学年之内,除获得所在年级原班级课程所有学分外,必须跟随低年级按比例补学不及格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三、四年级为30%,二年级为20%),试读期满后学生获得的总学分为以上两部分的总和,并且获得总学分必须大于学生所在年级要求的最低标准。若满足以上要求,则正常升学。若不满足以上要求,则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留级或退学处理,且学生不得再次申请留原班级试读。

(三)申请留原班级试读的学生,须保证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试读期间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无条件接受退学处理,并办理退学手续。

(四)学生所在年级为四年级的以及将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申请留原班级试读。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2006级、2007级除文学类、法学类和计算机专业以外的本科生,其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Ⅱ级)或者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应达到学院规定分数),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条 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未修完所在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对已发的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篇: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返校并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审核通过。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未报到处理。

第八条 新生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入学报到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2年。申请3年或3.5年提前毕业的博士生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另行达到学院(学科)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2年。申请2.5年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医学学科硕士研究生除外)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另行达到学院(学科)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2.5年或3年(具体详见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2年。不到正常学制年限(不得少于2年)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另行达到学院(学科)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安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給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病(事)假的请假要求:

(一)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请假事由,请假在7天及7天以内的,经指导教师、辅导员同意,报学院审批。请假在7天以上的,由各学院签署意见,报研工部批准。

(二)病假需凭学校医院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足的事由。

(三)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四)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者须报研工部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及请假要求:

(一)研究生获境外学术交流项目者,须填写《江苏大学研究生赴境外交流申请表》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办理,赴境外交流前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赴境外课程学习、学术交流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二)研究生因私赴境外交流者,须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并向学院和研究生院(研工部)等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转学、转学科专业与更换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转学科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如因导师原因、学科专业调整,或研究生身体条件变化等情况致使无法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学习者方可申请转学、转学科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在校内转学科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的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做出处理建议),同时征得拟接受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转学科专业的,学校须上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转学到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学生在校外培养单位的学习时间可连续计入修学年限。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培养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以下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休学申请,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休学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定向单位的书面意见。

(一)应征入伍者。

(二)投身支教者。

(三)积极创业者。

(四)连续病假2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健康,经校职工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修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休学者。第二十条 因应征入伍而休学者,休学时间最长延至其参军退役后2年;因支教而休学者,休学时间最长延至其支教结束;因创业而休学者,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和相关学院分管领导共同审核商定)同意休学者,休学时间视情况而定。以上休学时间不计入研究生的在校年限。

第二十一条 因第二十条之外的其他原因休学的,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属该类情况的研究生,累积在校时间不得低于各学科规定的最低要求,并且其在校年限(含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休学需办理手续离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复学后恢复。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研究生休学期满,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治疗康复者应在学期结束前1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复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职工医院复查确认后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复学时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单位证明,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作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学生在校未经批准或离校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经审查、考核不宜继续进行培养。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八)其他符合退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者应填写“退学申请表”,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核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研究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被要求退学的,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书上签字。若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至少4名工作人员(研究生院1名、研工部1名、学院2名)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满15日即视为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凭办好各项离校手续的“离校通知单”到研究生院换发“退学证明”、肄(结)业证书等。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等,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不得无故滞留学校。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将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就业政策就业的,学校将其就业信息报江苏省毕业研究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退回其委托培养单位;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学校将其个人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其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年限不能按时毕业的,必须在正常学制期满的1个月前办理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延期申请还需附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第三十四条 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未办理延期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经申请审核同意其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期间不得申请研究生奖、助学金等,延长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延期后的实际在学时间(含休学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学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并清退其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发给“研究生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信息严格按照招生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录取时的个人信息填写,研究生在校期间若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得无故滞留学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应按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录取类别为“非定向”的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双向选择或推荐就业;录取类别为“定向”的研究生,应按规定回定向单位工作。

第四十三条 肄业、结业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而取得入学资格、学籍,取消其该生学籍,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追回、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对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者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江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历教育的中国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办法另见有关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江大校【2016】8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华中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弘扬学校规范管理、严格要求的优良校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学习中心、教学站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或学习中心、教学站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六条

已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总表、操行评定、奖励及处分材料等。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培养计划设置的各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八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以外由学校开设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选修。选修课包括专业深入研究和扩大知识面的课程。

第九条

网络教育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按照教学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视频课程、网络课程和面授课程等。其中视频课程采用远程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网络课程采用远程非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堂教学、实验和上机一般以每16学时为1个学分;集中性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大型实验、各类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1周为1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作为学籍异动、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网络教育学生平台答疑)、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课程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方式。对于大型作业(设计)、生产(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操作考试和答辩评定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在考核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各课程(环节)的性质确定,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十四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到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1.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某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或教学站点。由辅导员或教学站点负责向学生公布成绩。网络教育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教师本人所在院(系)办公室或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以便保存备查,试卷保存期一学年。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后,组织复查,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十七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五章

免修、选修、重修、再修

第十八条

免修

1.学生入学前,在国家教育部所属的各类高等学校或国家自学考试已修过本校同类专业、同层次、相同教学内容的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申请免修。

2.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须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提交课程免修申请、成绩单,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3.免修课程不得超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四分之一。第十九条

选修

1.全日制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基础上,学有余力,可按规定选修学校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程。

2.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者,记入本人成绩档案。考核成绩不及格,成绩不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重修

对于考核不及格和因故未取得成绩的课程必须重修。其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申请,教务部统一安排,学生所在院(系)或学习中心、教学站具体执行。

2.重修方式,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听课,但其课程学分不得少于原计划学分;也可经重修课任课教师同意后以自学方式进行。

3.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未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有关院(系)不得单独组织考试。

4.重修课程考试按主管部门安排的班级期末考试同堂同卷进行。如果重修课程考试与主修课程考试的时间发生冲突,或因病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学生,须事先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加下一次重修。

5.凡体育课考试不及格而需重修的学生,若因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再修

1.学生通过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或已经及格的课程希望提高考试成绩,可申请再修。再修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2.凡办理再修手续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再修课程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均按自动放弃考试。

3.体育课及实践性环节已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再修。4.课程再修方式与重修相同。

第二十二条

重修、再修课程考试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六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与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内容,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尊敬老师,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时应携带学生证和考试卡,否则不得参加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考试后补办的手续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旷考者只能申请再修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考试舞弊。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栏记“作弊”字样,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且只能申请再修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学生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学生请假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应按时销假。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如确有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方可转专业学习。转专业仅限于在同科类、同层次一年级中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有关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转入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及格,且与转入专业计划中相同或高于同类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有效。否则其课程成绩无效,必须按转入专业计划要求重新学习。其他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作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确因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学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部签署意见,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2.成人教育学生跨省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报各自所属的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3.获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转学手续;学校将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转入学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入我校学习:

1.其他院校的学生其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2.其他院校退学的学生; 3.在原校受过行政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在办理转学、转专业的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离校休学:

1.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2.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参加考试后,其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退学门数时,不得办理休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六条

全日制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期中间不得复学,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一学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全日制学生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本校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主管部门申请复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或同一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费。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和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四十条

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九章

学籍异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未修满规定的学分等改变学生的学籍状况的变动称“学籍异动”。学籍异动按学年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年级学生在当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二年级及以上各年级学生所获得的每学年累计学分数低于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数1/3;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5.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予以勒令退学; 10.考试舞弊,开除学籍者; 11.因严重违纪违法开除学籍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所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并在20天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退学不退费。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第四十五条

退学试读

1.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规定而要求继续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可申请退学试读一次,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保证,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及院(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退学试读手续。

2.凡退学试读学生从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交齐退学试读学费,否则视为放弃,予以退学。

3.退学试读学生在此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达到第二次退学条件时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本校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通过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考核合格;且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尚有课程(或实践环节)不及格或缺修,且未达到退学规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不及格或缺修课程(或实践环节)可在一年内,申请返校参加课程的再修考试,如全部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保留原结业处理不变。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休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1/3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取得的学科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四十九条

结业生回校再修或补做,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第五十条

全日制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凡符合《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4.各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5.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在本校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英语专业各类本科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除英语之外其他语种的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6.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 7.学习期间未受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章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篇: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换届管理办法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换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社团换届的规范性和民主性,促进学生社团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我校和谐校园与和谐社团,现制定《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换届管理办法》,望各社团认真阅读执行。

第二条 南昌理工学院所有校级社团都应遵守本办法进行社团换届。

第二章 学生社团换届时间:

第三条 各个社团换届时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而定.每一届会长必须担任三个月以上时间

第四条 各个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在在自定时间内进行换届的社团在换届前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换届申请,并说明换届缘由。

第五条 同一学生社团换届时间必须间隔6个月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

第三章 学生社团换届程序:

第六条 社团在确定换届时间和地点后,要向社团联合会通报,届时社团联合会将有换届监督员参与社团换届。

第七条 社团换届必须按本社团章程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要有会员代表参加),到场人数必须超过本社团会员或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经民主选举、投票产生新的领导班子,必须至少有到场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否则社联将不予以承认;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经社团会员或理事会大会表决产生出社团负责人(会长和副会长)后,在三天内应将新的社团负责人联系方式告知社团联合会。

第九条 社团换届后三天内必须填写《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上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十条 社团换届后三天内必须填写《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换届登记表》,要求原社团原负责人和新负责人同时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财务中转等手续.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对于未按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换届管理办法》执行换届的社团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十二条 未进行负责人注册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将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进行财务中转的事项请参考《南昌理工学院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必须有详细的社团资产中转目录。对于财务中转中出现的个人问题,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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