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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梅州市《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8‟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的,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创意设计、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物流服务等服务的法人实体。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指导、协调、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当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管理及初审上报工作。

第四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连续运营两年以上,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二)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优良。

(三)行业公共服务功能特点明显,其中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5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30%以上。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能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内容包括: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平台运作(主体)单位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及收费等;5.主要服务业绩;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7.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2);技术设备清单(附件3);平台服务企业名单(附件4)。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时查验原件)

(四)提供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局审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五章 扶持管理

第九条 市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优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条 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接受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每年12月10日前向梅州市中小企局报送年度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梅州市中小企业局对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经考核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的;

(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rar

2、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rar3、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设备清单.rar4、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名单.rar

第二篇:宜宾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4〕54号)精神,参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由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服务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服务平台的初审推荐和管理。

第四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服务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环境保护、创业、培训、管理、信息化应用、市场开拓等。服务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化、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四)质量服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和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五)环境保护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及其它环境监测服务,提供项目环评、环保规划及其它环境咨询服务,改善中小企业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污染及工业废水、废物、废料处理等排污、治污相关环境保护工程服— 2 —

务。

(六)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创业场地,开展项目策划、政务代理等服务。

(七)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八)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九)信息化应用服务。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互联网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十)市场开拓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三章 服务平台的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服务功能健全,开展服务活动经常。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开展服务活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信息服务。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技术服务。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服务企业30户以上。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6次以上,服务企业30户以上。

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拥有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培训300人次以上。

融资服务。具有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 4 —

融资代理等服务能力。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服务企业30户以上;

质量服务。具有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证等服务能力,提供质量检验检测30次以上或者开展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活动2次以上。

管理咨询。具有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能力,开展管理咨询服务20次以上及培训活动2次以上。

市场开拓服务。具有组织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能力,组织各类活动2次以上,参加企业30户以上。

信息化应用服务。具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开展信息化应用服务活动4次以上。

环境保护服务。有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服务的资质和设备。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咨询、监测、工程服务6次以上,服务企业20家以上。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七)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企业

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服务平台申请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一)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服务平台基本情况、服务产业的主要现状、主要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2);

(六)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获得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复印件及获得各级政府支持情况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

(八)经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上年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九)上服务企业及企业满意度表(附件3);

(十)部分服务企业出具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一)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总结、图片等);

(十二)开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十三)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的声明(附件4)。第八条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平台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审核推荐后,正式行文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九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服务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服务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服务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后发文确认。

第十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通知开展办理。

第四章 服务平台扶持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对确认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荣誉称号。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服务平台,根据申报条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服务对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全市每年举办3-5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组织服务平台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

第十三条 承接任务。支持服务平台承办各级政府举办的相关活动,省、市举办的各项服务活动优先向服务平台倾斜,为服务平台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服务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对中小企业购买服务平台或服务平台入驻机构的相关服务,根据服务补贴办法以及相关通知文件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联系机制。服务平台应积极配合市、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当地企业数据库、开展服务质量检查、了解企业需求情况等。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服务平台自觉接受市、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并按要求报送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动态管理。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申请复核的服务平台将上工作总结、经审计的上一财务报表及《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5)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对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九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服务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

(五)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工作总结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

2.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3.服务企业及企业满意度表

4.真实性声明

5.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复核申请表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经信服指字„2010‟400号

各盟市经信委(经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精神,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 政 发„2009‟66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1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7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盟市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

(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盟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盟市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盟市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盟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盟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自治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工作从每年的年初开始,推荐时间为1月15日至2月15日,评审工作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今后推荐国家级示范平台时,原则上从自治区认定的示范平台中推荐。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盟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经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组织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盟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盟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盟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全区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协会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直接向内蒙古中小企业局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由法人实体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示 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集中区和农产品加工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 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本地县(区)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区)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可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表彰的示范平台);省级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促进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审结果经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社会公示后正式公布认定。

第九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8日至31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书(封面)

(二)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目录;

(三)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四)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见附件2);

(五)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

(六)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上一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九)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十)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十一)发展规划或运营计划;

(十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十三)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四)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五)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省级示范平台。

第十三条 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联系机制。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动态,积极为示范平台的发展创造条件。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当地企业数据库、开展服务质量检查、了解企业需求情况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示范平台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中小企业促进局报送示范平台(半)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5)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经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 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撤消资质。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

(五)不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半)总结报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提纲 附件2: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附件3: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 附件4: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1:

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请报告提纲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运营计划。

第五篇: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甘工信发〔2013〕414号

各市(州)工信委:

现将《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28日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实现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域和行业的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融资、创业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工信委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和考核工作;各市(州)工信委负责市(州)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为特色,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日趋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六条 建设内容。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专业化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创新创业等培训服务。

(四)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融资贷款、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五)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发展策划、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备服务条件。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中小微企业服务业务的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低于本单位总从业人数的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中小微企业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积极参加省、市(州)工信委组织的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统筹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六)根据省工信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发〔2012〕501号)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进入“甘肃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统计监测库”的服务机构。

创业类:

(一)依法设立,可利用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或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建立了中小微企业创业项目库。

(三)管理团队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创业孵化基地要有健全的企业入孵、出孵管理等制度。

(五)适用于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平台的(四)、(五)和

(六)的条件。

第八条:功能要求。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培训需求,有培训目标、计划,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为中小微企业培训1000人次以上。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

(五)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开展政务代理、提供创业场地、建有创业项目库;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2次以上。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申报程序。服务平台可向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向省工信委推荐。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

(一)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独立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五)上一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和10户(含)以上服务协议(合同)扫描件;

(七)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附件4);

(八)申请报告提纲(附件5);

(九)市(州)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资质(证明)扫描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十)认定为市(州)级示范平台的相关证明;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6);

(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创业类:

(一)甘肃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7);

(二)上一入孵企业和出孵企业数量及名单(附件8),10户(含)以上入孵协议(合同)扫描件;

(三)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合同,和与出孵企业的交接清单(扫描件);

(四)适用于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平台的(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和

(十二)的条件。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市(州)申报。根据本办法,市(州)工信委组织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省工信委申报。

(二)现场考察。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对市(州)申报的示范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专家评审。省工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四)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并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平台授予“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和扶持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在省工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投资服务业务补贴;优先安排省财政专项支持;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市(州)要在本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本地示范平台建设和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已认定的示范平台每年2月底前将上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报市(州)工信委,由市(州)审核后报省工信委。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考核制。考核与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处分;

2、被司法机关处罚;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

4、多次被中小微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5、一年内不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6、服务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平台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1〕182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12〕5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

1、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2、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3、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4、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

5、申请报告提纲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7、甘肃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8、入孵企业和出孵企业数量及名单

下载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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