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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办理指南

企业年检办理指南



第一篇:企业年检办理指南

企业年检办理指南

VIP会员单位全部经注册代理网认证,是值得信赖的工商注册代办机构。全部签订正规合同,并实行先办证后付费。VIP会员单位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成都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宗旨:做生意就是做人。理念:专业的公司做专业的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内资企业年检

2、办理单位:企业所属的登记机关及其授权单位

3、办理窗口:各级工商机关企业年检窗口

4、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每户50元(价费字(1992)414号

7、咨询电话: 成都市工商局:86918603 锦江工商局: 成华工商局: 武侯工商局: 金牛工商局: 青羊工商局: 高新工商局: 龙泉驿工商局: 86628101 68919017 85058090 87705488 86263641 85196411 84860827,84856230 青白江工商局: 新都工商局: 温江工商局: 郫县工商局: 83680252 89396648 82760492 87913606

蒲江工商局:

新津工商局:

直属一分局:

直属二分局:

88555775

82556806,82555618 83332470 83131315

彭州工商局:

崇州工商局:

邛崃工商局:

都江堰工商局:

金堂工商局:

双流工商局:

大邑工商局:

83875802,83875803 82313223 88745308 61929081 84922091 85817158 88265221 机场分局 :

85862561

8、投诉电话:85394278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领取年检报告书

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向工商年检窗口领取年检报告书及网上年检身份密码,并就年检相关事宜咨询。申请人也可在成都工商公众网上下载打印年检报告书。

(二)提交年检材料

申请人既可直接向年检窗口提交年检材料,申请年检审核。也可通过登录成都工商公众网网上年检平台,从网上申请年检资料预审。年检预审通过的,下载打印《年检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其它年检资料一并到年检窗口办理年检。

(三)年检材料受理、办理

1、企业提供书式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当场办理企业年度检验。

2、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年检。

3、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备案等事项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年度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4、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公司)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

(四)经营范围相关的前置审批文件、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企业当年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其它经营单位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经纪、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4、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五、备注

(一)企业有正当理由无法在年检期内申报企业年检的,可在6月30日前向工商年检窗口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0日办理年检。

(二)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较多)可向我局提出集中上门年检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安排集中上门年检事宜。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成都工商公众网网址:www.feisuxs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feisuxs。

第二篇:武汉车辆年检办理指南

武汉车辆年检办理指南

一、时间规定

1、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2010年9月以后注册登记的7座以下私家车6年内免检,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备注: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年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其正本

2、机动车行驶证

3、交强险单据

4、车船税收据

5、保险随车联(准备好保险单正本、保险卡及它们的复印件)

三、年检流程 第一步:尾气检测 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75块钱检测费,等候上线。检测前会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单看看外观、车况什么的,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般新车都很容易过关,拿到合格的尾气检测表就可以到窗口交3块钱领尾气合格标。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厂调试后重新上线,当然要再交一次检测费。第二步:查违章

查询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可凭行使证领取。填好表中事项交工作人员查询有无违章记录,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

第三步:交押金

押金窗口缴200元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写外观检验单。第四步:外观检验

持外观检验单到外观工位,先查相关手续,核验第三者保险(强制性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手续查完之后才开始外观检验,这项检查主要看灯光有无破损、车身外观是否符合原样、悬架有无变动,还有天窗、轮胎等。第五步:上线检测

外观检验没问题,排队等候上线检测。检测线负责刹车、大灯(远光)、底盘等内容的检测,大概5~10分钟,车开下线就可以领到一张计算机打印的表,大致有制动、灯光、喇叭等项目,合格的项目打印“0”,不合格的打印“X”。一般都是灯光和刹车不合格。不要紧,检测场都有调整灯光和刹车的地方。刹车调整后要重新上线,灯光不用,调完以后盖个章就行。第六步:总检审核

都过关了,准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厅总检处签字盖章。第七步:交费,领标

各窗口交相关费用,退回押金,交7元工本费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标后和行驶证副证上均打印有效期。从今年开始,检验日期与行驶证的初登日期对应。绿标背后会写上有效期,就是下一次检验的月份。检字会打孔,有孔的月份就是下次检验的月份。

四、年检费用 工况检测 :75元 绿标 :3元

各种检测项 目:36元 “检”字标 :7元

其他项目参考费用 :灯光调整费23元

温馨提示:在办理年检的时候还需要交200元的押金!

第三篇:企业年检案件查处指南

企业年检案件查处指南

一、不按规定接受检验的行为

1、定性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检验。”第60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61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检验。”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检验。”

(5)《企业检验办法》第4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2、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

(2)客观表现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受登记机关检验,且未按规定报登记机关批准。

3、处罚依据

(1)对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检验;逾期仍不接受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1(4)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申报年检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关于延期的问题

(1)有的登记机关(如今年宜昌市局)通过公告延长了年检期限,则应按延长的时间计算年检期限。

(2)企业必须是在截止日期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加盖了企业公章的延期申请。

(3)有无“正当理由”由登记机关来衡量和掌握。对经申请同意延期的,登记机关应在申请上签署批准延期的意见,交由企业保管,作为到期申报年检时的依据。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延期原因与企业正常申报年检无关的不合理理由不应批准。

(4)延期的时间只有30天。对到期仍不能接受年检的,我们除了要求企业提交延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外,登记机关应视其具体情况出具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办理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5、例外

(1)在年检期内已经到登记机关申报年检,但是由于其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登记机关责成补充材料,超出年检期的,不宜适用此罚则。

(2)已经歇业、停业、倒闭而未能参加年检的当事人,不在此列,应当按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查处。

6、注意点

(1)本类案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置,均属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主要证据的收集:

一般需要如下四个主要证据:一是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工商机关催检、告知的证据;三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复印件;四是其它应收集有关证据。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1、主要表现及发现途径(1)虚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目,为应付年检虚构会计报表。发现此类线索途径:一是通过两年报表年末数与年初数对比;二是对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重点数据进行查验。

(2)虚造前置许可证件。主要是前置许可证件到期未能及时更换,用做假的方法企图先蒙混过关。发现方法是核对原件。

(3)虚报、伪造经营情况。包括实际有经营行为而为图省事谎报未开展经营活动、实际经营活动与申报的经营活动不致等。发现方法是核对财务报表中的重点数据发现问题,再责令当事人提供财务账目、银行对帐单等。

(4)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为了通过年检,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情况取得虚假的审计报告,或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谋取得虚假审计报告。

(5)其它行为。主要是指年检报告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印章、财务人员及复核人虚构。年检人员通过对年检材料中股东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与相关材料予以对比,或通过股东投诉等发现问题。

2、构成要件

一是隐瞒的情况和作假的事实要与登记事项或企业年检有关;二是其行为的目的是以隐瞒、作假为手段,通过工商部门的年检。

3、处罚依据

(1)对公司在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在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11)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7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合伙企业在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合伙企业在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个人独资企业在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检验办法》第20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注意点

本类案件不以责令改正为前置,均属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年检中发现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企业检验办法》第21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年检中常见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改变住所、经营(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被公司登记机关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

(5)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经营活动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公司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未 3 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公司设立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处罚依据

(1)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3)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第(4)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合伙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合伙企业法》第95条第2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个人独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9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注意点

(1)对公司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或备案为前置,对拒不登记、备案的,才能进行处罚。

(2)对非公司企业法人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不以责令限期办理为前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3)对合伙企业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登记、备案为前置,逾期不 4 登记、备案的,才能予以处罚。

(4)对个人独资企业上述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以责令限期改正为前置,逾期不改正的,才能予以处罚。

四、其它在年检中易发现的违法行为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公司法》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1)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4)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6)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1)处罚依据

公司:《公司法》第21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2)注意点:一是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吊销;二是对于非公司企业的,视同歇业,收缴执照,责令注销,拒不注销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9)项予以处罚并吊销;三是对合伙企业不能进行处罚。

第四篇:年检指南

高新区民办非企业年检指南

一、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范围

上6月30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是否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对社会组织工作的相关规定,是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依法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情况。本单位过去一年中,在下列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章程、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

(三)按照本单位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是否按照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是否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包括董(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和内设机构的增减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本单位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本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否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经费来源和支出是否合法;在服务活动中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和收取费用。

(六)内部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内部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在社会活动中是否诚实规范、恪守非营利原则。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须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请登录保定市民政局网站,点击“表格下载”,直接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或前往高新区管委会(创业路188号)四楼公益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

(二)由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上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三)上工作总结及本年工作计划(原件;一式二份)。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证书并按时年检)副本、银行基本帐户(验原件;留复印件各一份)。

(六)依据具体情况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年检程序

(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完整填写《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在《报告书》上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二)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报告书》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三)我局按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种类型。

(四)对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我局在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合格印鉴。对年检基本合格的,我局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活动,暂时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印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五)年检结果将在保定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六、年检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及其手续;

4、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

5、年检内容所列的其他情况符合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的。

第五篇:广东省社保信息变更及年检办理指南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申报办事指南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涉及修改支付社保费银行信息(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征收社保费银行信息(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单位经办人、经办部门、主管部门名称、委托授权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保局局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所需资料

(一)《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修改主管部门或其它项目,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批准机关变更的材料.(三)修改社保支付开户银行、开户账号或征收社保费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的需提供与我局签订的《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一式二份)和单位所报账户是社保基金专户还是一般结算账户的证明。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经办人员接收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后,要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同时发给更正后的资料。

三、其它事项

(一)涉及修改社保管理机关代码、单位社保号、纳税人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费人名称、社保登记状态、行业分类、缴费单位类型、登记日期、地税城市、缴费人地址、联系电话、登记机关代码、税务管理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手机号码、变动类型、变动日期、经济类型、单位所在地、法人公民身份号码、邮政编码、征收社保费的银行信息(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的,请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

(二)变更信息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的,请先到地税部门更正,并于办理更正次日起30日内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到我局办理更换手续。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办事指南

每年,省社保局将对社会保险登记满一年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检查。

一、所需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上劳动年审合格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有分支机构的单位另需提供下列资料:

1、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2、《所属分支机构汇总表》和《所属分支机构登记表》。

3、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所提供的复印机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应于每年《社会保险登记证》满一年期限内办理年检。当年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当年不需年检。

(二)经办人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登记证上加盖“已验证”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验证满四次的予以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其它事项

对上没有参加或年检不过关的单位,在本办理正常年检手续时,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未年检所需的年检资料,补办未年检的年检后,才予以参加本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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