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6年营改增后哪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哪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三张表一查就知道
了!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的项目有哪些,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征收率和征收方式较为特殊的业务有以下几种: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业务项目
政策
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销售不动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 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深圳市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
(五)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深圳市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六)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租赁不动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由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具体项目详见下表: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业务项目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设计、制作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
发票开具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0.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三、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
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
原增值税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业务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
应开具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3%征收率征收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不得自行开具或者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依照3%征收率征收 依照3%征收率征收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4.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5.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供应非临床用血
依照3%征收率征收 依照3%征收率征收 依照3%征收率征收 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解读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解读】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或5%。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解读】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须先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安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万元÷(1+3%)=100万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3万元。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本条是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适用对象: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
第二篇: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引入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新的表述,文字更规范:
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相关计税方法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主要总结试点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
试点纳对方纳提供或税人主税人主接受体资格体提供应税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类型对方纳税人主体资格计算方式及处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举例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原增值税应税劳务—销项税额=应税劳务收入*规定税率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营改增应税劳务税额)”科目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原增值税应税劳务只能为一般纳税人为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增值税额项税额)”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营业税项目含税价格/(1+该营改增项目规定税率)*该营改增项目规定税率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例:支付非试点额=50/(1+11%)*11%,联运企业运费50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万元并取得交通增值税(营改增抵减运输业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借方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应税劳务接受应税服务—原增值税应税劳务只能为一般纳税人同非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同非试点纳税人仅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业无相关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例:支付试点联试点纳进项税额=50*7%,计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运企业(小规模税人营改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支付给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发票(注: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上注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运费50交通运输业服务含税价格*7%值税(进项税额)”借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万元并取得交通方根据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运输业发票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注:
1、特殊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的价款(不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支付给试点纳税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税价格/(1+7%)*7%,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试点与非试点均可)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3%)作为进项税额。1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试点纳对方纳提供或税人主税人主接受体资格体提供应税服务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类型原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应税劳务原增值税应税劳务对方纳税人主体资格——计算方式及处理(应交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仅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业无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无论联运合作方的纳税人类型,都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举例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3%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应税劳务—例:支付非试点冲减应交增值税额=支付给非试点纳联运企业运费50税人营业税项目含税价格/(1+征收率万元并取得交通3%)*征收率3%运输业专用发票冲减应交增值税=50/(1+3%)*3%,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接受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应税劳务—例:支付试点联运企业(一般纳冲减应交增值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税人或小规模纳交通运输业服务含税价格/(1+征收率税人)运费50万3%)*征收率3%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冲减应交增值税=50/(1+3%)*3%,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 注: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本概念供参考)
2.营改增应税劳务及增值税税率:①提供有形动产租赁(17%)、②提供交通运输业(11%)、③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3.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六类: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②交通运输业服务、③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④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⑤展览业和代理等。具体如下:
Ⅰ.交通运输服务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一条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⑷联运业务。根据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点规定,即:对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以及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基金。但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即: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即: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⑼国际运输业务。根据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点规定,即: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可以扣除其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Ⅱ.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⑴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地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⑵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即: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⑶代理业务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B.知识产权代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三)项3规定,即: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地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六款第三十四点规定,即: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C.广告代理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D.货物运输代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四)项5规定,即: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地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六款第二十一点规定,即: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上述所称“其他代理费用”是指: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洗箱费);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支付给运输代理单位的代理费;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
E.船舶代理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即: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F.无船承运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即: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G.包机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H.代理报关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即: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是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是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是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I.代办进出口业务
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六款第二十二点规定,即: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
⑷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A.融资租赁概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五)项1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B.征税规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即: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C.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⑸展览业
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六款第三十二点规定,即: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
意见反馈:taozeyi@chncpa.cc
第三篇:营改增之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DOC)
一、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示例
(一)销售非自建老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销售200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5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购进原值4500万元,预征率5%。【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
预征税额=(5550-4500)÷(1+5%)ⅹ5%=50万元 应纳税额=(5550-4500)÷(1+5%)ⅹ5%-50=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二大类“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9b栏“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2860000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入2640000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填入52860000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填入2640000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填入55500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填入10500000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如图1)图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项目及栏次1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征13%税率税项目11%税率6%税率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6%征收率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4%征收率全部征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预征率 %预征率 %预征率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123456789a9b10111213a13b13c1415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销项销项销项销项(应纳)税(应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额纳)税税额税额额2345678开具其他发票合计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价税合计扣除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含税(免税)销除项目本期实销项(应纳)税额售额际扣除金额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9=1+3+5+710=2+4+6+811=9+10————————————————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2860000——————————————————————55500000——————————45000000——————————10500000——————————500000————2640000————————
2、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在第5栏“5%征收率的项目”的相应栏次内填入相应数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第9b栏的金额,应为本期销售不动产价税合计额55500000元;第2列“期初余额”填入0;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原值45000000元;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应保证小于本期发生的销售额且小于应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6列“期末余额”填入0。(如图2)
图2 项目及栏次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2本期发生额3本期应扣除金额4=2+3本期实际扣除金额5(5≤1且5≤4)期末余额6=4-5117%税率的项目11%税率的项目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5%征收率的项目3%征收率的项目免抵退税的项目免税的项目12345678 ******0000
3、将预征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0;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计算出的本期预征税额500000元;第3栏“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500000元,由于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元,因此本期发生的应抵减税额可全额抵减,第4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填写500000元,第5栏“期末余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税额与实际抵减税额之差0(如图3)
图3:
序号抵减项目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应抵减税额3=1+2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3期末余额5=3-41234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0 500000 500000500000 0
4、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主表“一般项目”下的“本月数”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内填写本期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100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内填写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出的税额500000元,在本期没有其他应纳税额项目的前提下,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内等于第21栏500000,将预缴的税款金额500000元填入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在本期没有发生其他税款的情况下,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内填0(如图4)
图4: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四)免税销售额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免税劳务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应纳税额合计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①分次预缴税额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其中:欠缴税额(≥0)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1314151617=12+13-14-15+16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19=11-1820=17-1821222324=19+21-23252627=28+29+30+312829303132=24+25+26-2733=25+26-2734=24-28-2935363738=16+22+36-******000000——
(二)销售自建老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销售200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预征率5%。【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ⅹ5%,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ⅹ5%-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
预征税额=1050÷(1+5%)ⅹ5%=50万元 应纳税额=1050÷(1+5%)ⅹ5%-50=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二大类“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9b栏“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0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填入10000000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填入10500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0;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填入10500000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如图1)图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项目及栏次1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征13%税率税项目11%税率6%税率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6%征收率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4%征收率全部征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预征率 %预征率 %预征率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123456789a9b10111213a13b13c1415纳税检查调整销项销项销项销项(应纳)税(应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额纳)税税额税额额2345678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合计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价税合计扣除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含税(免税)销除项目本期实销项(应纳)税额售额际扣除金额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9=1+3+5+710=2+4+6+811=9+10————————————————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000000500000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000000——————————————————————10500000——————————0——————————10500000——————————500000————500000————————
2、将预征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0;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计算出的本期预征税额500000元;第3栏“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500000元,由于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元,因此本期发生的应抵减税额可全额抵减,第4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填写500000元,第5栏“期末余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税额与实际抵减税额之差0(如图5)
图5:
序号抵减项目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应抵减税额3=1+2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3期末余额5=3-41234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0 500000 500000500000 0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主表“一般项目”下的“本月数”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内填写本期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100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内填写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出的税额500000元,在本期没有其他应纳税额项目的前提下,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内等于第21栏500000,将预缴的税款金额500000元填入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在本期没有发生其他税款的情况下,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内填0(如图3)
图3: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四)免税销售额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免税劳务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应纳税额合计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①分次预缴税额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其中:欠缴税额(≥0)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1314151617=12+13-14-15+16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19=11-1820=17-1821222324=19+21-23252627=28+29+30+312829303132=24+25+26-2733=25+26-2734=24-28-2935363738=16+22+36-******000000——
第四篇:营改增计税方法
财税速递:“营改增”后两种计税方法的含义及其要点把握
8月1日起,“营改增”即将在全国推行。此次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个新的名词进行了定义。四川省国税局日前下发了培训资料,就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问题作了明确。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概念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支付增值税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增值税税款(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计算公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3年9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所使用的税率。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需把握的要点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之前征收营业税时,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必须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掌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缴纳的分配。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例如:兼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0×17%+200×6%-150=32(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170+12)=6.59%,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6.59%=2.11(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2-2.11=29.89(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概念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五篇:营改增的计税方法
一、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有哪些?
答:营改增应税服务通称1+7。1指的是交通运输业这一个行业,7指的是7个部分现代服务业。7个具体的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应税服务注释详见《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二、营改增文化创意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适用税率?
答: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答:如果试点纳税人现有的税务登记证是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就不需新办理税务登记。是否是联合办证可看税务登记证正本上是否同时加盖了国地税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章。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第三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
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务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七、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八、如何界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经营业务是否纳入这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主要是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进行判断。如果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有涉及营改增业务,则应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九、是否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
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如何判断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在境内?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