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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用的土地上建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在租用的土地上建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第一篇:在租用的土地上建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在租用的土地上建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问题是:我们公司在租赁厂区自建厂房,如何计算和缴纳房产税?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3、依据上述规定,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账面房产原值不包括租赁的土地价款。但部分省市也作出了如下不同的规定,仅供参考: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规定,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请问在租赁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后自用如何缴纳房产税?原值如何确定?是否包括租入土地的价值? 2014-06-09 湖南省局纳税服务处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精神,该房屋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中应包含支付的土地价款(即租金)。

第二篇:在我们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

我们伟大的祖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少一寸也不行;56个民族,缺一不可。正是因为有了各族人们融合和团结,才铸就了我们中华民族的辉煌繁荣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

民族团结教育月的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市有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指示精神,做好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根据市教育局2012年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意见和维稳工作安排,结合目前国内外局势和当前新任务的要求,特制定学校2012年民族团结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奇台县教育局2012年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意见,构建和谐校园文化的要求,围绕各民族“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题,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健全学校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积极帮助少数民族教职工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工作的更大发展。

二、领导机构:

学校设置了“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机购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促进我校民族团结发展,使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民族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四、主要工作内容和措施:

1、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广泛进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宣传民族团结教育的意义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性。

2、加强学习,提高全体教师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有关民族政策和民族英雄事迹。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到学校工作中,做到有计划、有领导、有布置,使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依计划而行。一方面,学校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纳入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和学校教职工理论学习计划,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另一方面,要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在语文、思品等各科教学中,不断挖掘和渗透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教育,要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纳入班级及团支部主题教育之中,每月利用一次班会时间、团支部活动时间,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学生教育的时间和效果。

3、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上,按照团支部、学生会的分工,充分发挥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媒体,通过晨会、班会等多种形式,有重点、分层次地向全校学生广泛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大意义。开展好民族团结宣传月,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对学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使广大教师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4、在校内师生中开展民族帮扶团结活动,使师生在活动中增强民族团结意识。在校外,加强对学校扶贫联系点的支持和帮困。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教职工和青少年学生不断提高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牢固树立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进一步形成各民族师生平等相待、团结和睦、共同健康成长、友好互助的良好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环境。

5、对照学校工作实际,大力抓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争取实效。首先,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与实现学校教育事业“三年自主发展规划”“十一五”发展规划,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起来。学校党支部按局党委的要求确定了2012年民族工作的主要工作任务,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认真检查在落实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探索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为顺利实现“三年自主发展规划”和学校2012年工作目标、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其次,把开展民族团结工作和关心群众生活结合起来。学校发展的根本在于教师,因此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始终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发挥了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使教师队伍焕发出无限的活力与生机,使学校教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对此,学校花大力气解决广大师生工作、学习与生活中的困难。针对学校地处郊区,教师中午吃饭休息有很大困难的实际,花大力气搞好学校食堂、教职工活动室;教师培养方面,学校党支部将加大力度,培养少数民族教师,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要以思想教育为根本,结合实际,组织广大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党的民族宗教理论、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执行民族宗教政策的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在开展经常性的节假日慰问活动的同时,建立健全民族团结工作的长效机制。

利用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对少数民族教师进行慰问活动是学校民族工作的一项传统,今后,党支部还将继续坚持此项工作。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少数民族教师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作好少数民族教师的培养工作,大力表彰为学校教育教学做出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教师。

总之,在新的一年中,我校将认真按照教育局的要求,从小处着手,立足学校未来发展,不断推进学校民族团结工作的新发展,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新的贡献。

民族团结月的计划

2012年5月,是自治区第26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我校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结合目前国内外局势和当前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自治区第26个民族团结月教育活动的开展,我校将于5—6月本着“抓学习,求团结,思稳定,求发展”的宗旨,深入细致地开展了我校第26个民族团结教育月的活动,现于此活动做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我校为了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今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利用校务会议强调本次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有关要求,要求民汉教师要继续搞好团结,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要求学生要继续深入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增进民汉同学间的友谊。明确本次活动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全国“两会”、自治区第十一次团代会精神为主线,以“双拥共建”为主题,以“歌颂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各族群众离不开解放军、解放军离不开各族群众”为中心内容,在我院的学生中大力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学习,开展 “五观”、“四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教育;大力开展小学生文明诚信教育,开展学风、校风教育;大力宣传近年来我区、我校涌现出的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引导各族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学习、积极进取、维护团结,共同构建和谐的校园。

二、活动主题与内容

1、我校是一个多民族学校,这就更加强调了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性。这次的民族团结教育月的活动主要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目标,组织学生认真开展学习有关民族团结的各项活动政策,将会组织开展一场主题讲座,进一步讨论相关内容,并要求学生上交学习心得。

2、为更好地促进民汉班的民族团结工作,我校将在各班认真开展民汉联谊、民汉结对子、民汉互帮互学、座谈会、报告会等活动。动员组织民族班的同学与汉族班的同学进行联谊,鼓励汉族同学帮助民族同学学习汉语文化,民族生帮助汉族同学懂得并会使用日常用语,双方同学用对方的语言交流,民汉同学相互指导,相互纠正,不仅促进了大家语言的学习,也增进了双方的友谊。使广大学生更加明白了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生命线的深刻道理,牢固树立维护祖国统一的坚定信念。

3、利用主题团日活动时间,组织全体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月知识竞赛和征文活动,并积极组织大学生参与“红五月”民族团结知识竞赛活动,还将以宣传板报的形式进行宣传活动,增强宣传力度。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为使第26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学校将会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本次民族团结月的指导思想及相关要求,大力宣传各族人民在民族团结工作中取得的丰硕成果及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使民族团结工作深入人心。并结合学校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民汉学生成立校园精神文明监督岗,监督学生不雅的言行举止,“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对学校学生强调同学之间要互相帮助,促进友爱,形成团结友善,和睦相处的良好氛围,为维护新疆和校园稳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校将会严格按照校团委《关于认真开展第26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的新形式下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重要意义,我校少先队员一定会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迅速启动,切实有效的做好本次民族团结月的活动。带领全校学生牢固地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将维护民族团结教育的工作持续的开展下去,并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为校园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做出更大的贡献。

牢记“民族团结手拉手,国家稳定大繁荣”。

第三篇:缴纳房产税开票证明

开票证明

******地方税务局:

兹有我公司(******有限公司,纳税编号:*****)缴纳****有限公司(纳税编号:******)201*年**月至201*年**月共**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元整(¥****),请予以代开租赁发票。二〇一**年**月**日***********有限公司

第四篇:地下建筑如何缴纳房产税和使用税

地下建筑如何缴纳房产税和使用税房产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自用的地

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

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废止。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对此类地下

建筑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四条,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第五篇: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报告

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依照租赁土地所在的土地市场来划分,土地租赁可分为国有土地租赁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前者属于土地租赁一级土地市场,1后者属于二级或三级土地市场。原则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目前土地租赁市场只有这两种方式,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经济组织直接承租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划拨用地的情况,为了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及风险,下文也将对这种情况进行扼要讨论。本文将以我公司为承租人,分三个部分三种情况讨论“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问题”。第一部分将讨论我公司直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第二部分讨论我公司承租他人之土地使用权,第三部分讨论我公司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国有土地租赁,土地租赁一级市场

国有土地租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它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得到确定,2具体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3国有土地租赁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主要是城市大量原有行政划拨用地如何扩大到有偿使用的范围,多用于原划拨用地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情形。4公司通过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开展业务,可以省去如今买地的重金投入,在期限上也比买地灵活,可以为公司的投资降低不少风险。5

在这种土地租赁形式下,国家当然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即承租人直接从国家即出租人手中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权(在城市用地1注意:国有土地租赁市场上的土地不仅仅包括原有的国有土地,还包括由政府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用地而将其转为国有的土地。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5赵南,“谈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优越性”,《国土资源》,2008年增刊1,P60-61的情形下,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最大的意义即在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在程序上双方不仅仅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还应当依法对承租土地使用权做登记(性质为物权登记,双方的关

6系现在大多被视为一种物权化的债权关系)。而又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7因此,只要手续齐全,我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已经租赁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属于我公司。

额外风险提示:国家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可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若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8然而,违约、违法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9因在国有土地租赁的形式下,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连为一体,只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只要能无瑕疵租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可依法建房,通常不会违法建造建筑的问题。故在此不再讨论。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土地租赁的二级、三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0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完全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都受到双方租赁合同的约束。出租人已经通过出让、划拨、转让或租赁的方式向国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处分权。而我公司通过租赁形式向出租人租赁土地,获得的仅仅是土地的他项权利,11在土6 2007年《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008年《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9《意见》第七条 《意见》第七条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所做登记为土地他项权利登记。)1011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地的处分上有很多方面都要受到限制。另,我公司依照己方规划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由于我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加上房随地走的原则,即便是我方自己建造的房屋,也无法从房屋登记部门取得房产证,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出租土地使用权通常适用于经济组织无钱买地又很难直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如果我公司采取这种土地租赁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常常会面临很多比较被动的局面。有可能补救的方法:

我公司经过融资等方式获得足够资金后与出租人签订补充转让协议,将出租人享有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我公司。(若出租人享有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那就需要依法将划拨用地转为有偿使用后进行出让。)如此,我公司可能因为事前自行建造违章建筑被政府收取一定的罚款,等我公司根据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后,我公司便可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样,房屋所有权即可归属与我公司。

目前常用的试用于有地无钱或有钱无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方法是签订联建合同。签订联建合同合作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就可以有一方出地,一方投资建房,而约定最终的房产权共归双方所有的方式。12我公司可以予以参考。

三、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3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用途有三类: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便要农转非,也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由国家将农用地征收或征用为国有土地才可由企业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14

这也就是说,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由企业作为商业用途使用。如果乡镇村政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将农业建设用地出租给企业作为商业建设用途,而企业又在租赁的土地上12,张洪涛,“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访问日期2011年7月12日。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4 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建造房屋以作商用,那么,所建造的房屋必然为违章建筑。现在国家对于违章建筑并非一味的拆除,企业可以与政府协商,让政府先对违章建筑进行评估,如果通过审批等程序可以继续留用的,则企业可以补齐相关手续,使房屋建造程序合规,最后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这种情况,企业也会面临一些罚款。如果不要求完全合规,企业就应该做好准备承担违章建房下可能产生的风险,准备好一切应诉可能需要的材料,收集好相关证据,争取不产生更大的损失。

租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跟租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相似,在此不再赘述。

四、结语

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十分复杂,虽然国家这几年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国家成立时间尚短,旧有土地遗留问题纷繁复杂,各种各样的问题都无法在短时间内予以快速解决。我公司面对这样的市场,尽量做到各类手续合规自然是长远之计,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公司的规范化发展,也可以减小由于不合规引起的商业或诉讼风险。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为市场不完善,法律规范不齐全,管理不合理,从商业的角度看,我公司在商业进展中便有了一些回旋余地可以灵活施展。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法务就需要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做好风险预防与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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