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消防监督警务公开栏
消防监督警务公开栏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及全套建设工程图纸。
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一)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五)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七)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六、火灾事故调查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七、消防违法行为查处
(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纳,不得以言代法、违犯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篇:消防警务公开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申办范围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
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上述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③上述第①、第②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
①设有上述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③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四)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申领,也可以自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http://www.feisuxs网址下载,按照要求填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5)消防设计文件(原件,应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6)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为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受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建设单位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七)办理程序 1.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2.交办
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主责承办人。
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
主责承办人应自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将办理结果进行公告,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法定时限内按法定要求送达申请人。
(八)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10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2.交办
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主责承办人。
3.组织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根据工程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组织由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灭火战训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验收。
4.综合评定
现场检查测试后,一般工程由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一起作出评定结论;验收小组进行的验收,应由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组织参加验收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对重大、疑难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组织集体会审或专家论证,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5.拟定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并由协办人、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6.内部审批
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将拟定的验收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员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员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7.制作验收意见书
主责承办人应根据内部审批的决定意见,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印章。
8.公告和送达
主责承办人应自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将办理结果进行公开,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法定时限内按法定要求送达申请人。
(八)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九)局部验收
1.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314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比例:85%):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3.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80%):
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办公(抽查比例:75%)
包括: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5.住宅(抽查比例:70%)
包括:高层住宅、商住楼、多层住宅以及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等。
6.厂房(抽查比例:60%)
包括: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厂房、车间 7.仓库(抽查比例:50%)包括: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仓库 8.其他(抽查比例:40%)
(四)支队、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管辖分工 1.支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1)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设有上述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高层住宅、商住楼;
(4)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洁净厂房;
718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1.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或依法被纳入抽查范围,并属于申请消防设计备案的范围和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判定检查合格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达到下列条件的,判定为检查合格: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八)办理程序 1.备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http://www.feisuxs)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2.备案抽查材料受理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3.交办
备案抽查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主责承办人。
4.图纸检查、公告
主责承办人按照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工作程序完成图纸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拟定检查意见,经逐级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抽查)
(一)备案及备案抽查办理依据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备案范围、时间和方式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方式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2.建设单位也可以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自动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备案抽查。
(三)备案抽查比例
备案抽查比例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比例。
(四)支队、大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管辖分工
32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一)办理依据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申办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管辖分工
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申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各支队对管辖权限有分工的,按照支队分工明确支队、大队管辖权限)
(四)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申领,也可以自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http://www.feisuxs网址下载,按照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盖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出示原件,提交盖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6.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提供原件,其他证明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出示原件,提交加盖签订协议者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1.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并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许可条件
728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由业务受理人员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八)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火灾事故调查
(一)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二)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范围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小于5万元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三)火灾事故复核申请人范围
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均可以提起火灾事故复核。下列人员是火灾事故当事人:
132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1)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3)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九)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其他时限要求
1.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3.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4.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或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一)可以申请公开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认定、消防行政处罚申请公开。
(二)提起申请公开的申请人范围
对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认定、消防行政处罚申请公开,必须是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认定、消防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三)所需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有关情况及联系方式,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及用途,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内容,并有申请人盖章或签名,有申请时间)。
(四)决定受理期限
对申请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开办事依据等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等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进行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开其他事项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可以公开的内容
1.对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可以公开判定依据、判定记录、判定结果以及检验结果。
2.对火灾事故认定可以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
第三篇:计生公开栏
计生政务公开栏
洪坝乡2012计生政务公开栏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责任书“党政线”、“计生线”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目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育龄妇女采取凭证生育、张榜公布生育、各种手术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我乡人口控制计划、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杜绝计划外生育,把计划生育率、节育率、补救率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将今年的政务公布如下:
一、我乡总户数户, 300户,人数1099人,已婚育龄妇女238 人。
1、中心村总户数是:154 户,569人,育龄妇女125人;
2、羊圈门村总户数是: 168户,263人,育龄妇女113人;
;
二、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共计出生人数:20人,其中:15人,二孩5人,其中:
1、常住人口出生:72 人,一孩:41人(政策外3人),二孩:29 人(政策外2人),多孩2人,(政策外2人)。
2、三县一市人口出生:69 人,一孩50人(政策外4人),二孩:17人(政策外5人),多孩2人(政策外2人)。
3、流动人口出生:221人,一孩139 人(政策外26人),二孩:69 人(政策外19人),多孩13人(政策外13人)。
4、手术: 641人(包括:突击手术)
其中:女扎:67人,上环:312人,皮埋:56人,药流:124人,中期引产:36人,男扎7人,取环39人。
三、药具人数 554人,其中:用套553 人,发放避孕套:1015 盒,服药 1人,12板。
四、重点人群数共计:153人。待孕人员:130人,现孕人员23 人。
五、村民发放生育证共计人 62 人:一孩 33 人,二孩 29 人。
六、1、2009年第一至四季度妇检人数11986人,已检11434人,妇检率96%(其中:常住人口应检1560,已检:1529人,妇检率98%;流动人口应检:10426人,已检9905人,妇检率:95%。2、2011年二季度妇检人数3227人,实检2788人,妇检率86%。其中:常住人口439人,已检430人,妇检率98%;流动人口2788人,已检2649人,妇检率95%。
3、外出共17人,外出人员办证16人。(有1人下落不明)
4、流入人口办证:2018 人,验证:579人。
5、房东签药 1155户,签订率100%,履约率100%。
6、共计死亡人数11人。七、三结合帮扶户,2009年至2010年共计帮扶:40户,帮扶经费:7000元。
以上是我村2009 年10月至2011年2月计生数据公开。
四方河村计生办 2011年 3 月
第四篇:政务公开栏
丰县残联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
1.以上墙、印制备案的材料等形式,将本单位人员身份、岗位职责以及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办事承诺以及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一律予以公开公示。2.公开公示的主要内容:
(1)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等。
(2)办事公开。包括部门、单位、股室、人员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
(3)财政收支公开,人事、廉政公开。
3.政务公开公示的原则: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程序,又要公开办事结果;既要公开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凡是与群众直接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保密要求,不影响稳定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公示。
4.公开公示的形式:在办公场所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制作政务公开指南或便民手册、明白纸,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通过县残联信息网等进行公开。
二、岗位责任制
(一)理事长工作职责
1.丰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刘素华: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康复,联系精神病医院、脑瘫儿童康复中心聋哑学校;
高志东:副理事长、党支部书记,分管政工、办公室、组织建设、宣传及信息网络;
孙清华:副理事长,分管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及培训; 史志广:副理事长,分管信访、法规教育、社区服务、文体活动。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使残联工作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3.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4.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全县残疾人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6.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7.加强机关党建、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承担理事会、办公会等有关会议组织安排及会务工作。2.负责机关秘书、简报、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财务和后勤等工作。3.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
4.指导全县残联的组织建设,协助管理镇残联领导班子,负责残联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5.组织落实残联干部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6.负责信访和《残疾人证》的审批工作。
7.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8.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网络,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工作。9.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和“全国助残日”等活动。
10.拟定全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残疾人事业的统计工作。编制资金计划,管理事业(基建)经费。
11.负责县残联机关的外事、外联工作。
(三)康复部工作职责 1.制定全县残疾人康复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2.负责防盲治盲、儿麻后遗症矫治手术、低视力康复、双拼盲文推广等组织协调工作。3.承担精神病、学龄前聋儿、低智力儿童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工作。4.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5.指导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的业务工作。6.承担上级交办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四)教育劳动就业服务所工作职责
1.指导、管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坚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对未达安置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能,严格按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研究、拟订残疾人就业规划,参与有关残疾人就业法规的制定工作。
3.协同县教委,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各类教育及职业技术培训工作。4.协同县教委搞好残疾人子女及残疾人学生济困助学基金申报工作。
5.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结对帮扶、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等有效形式,做好农村残疾人的扶贫工作。6.协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城乡特困、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7.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
8.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主动协调工商等有关部门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9.及时了解残疾人就业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规定,减少残疾职工下岗;督促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10.指导县残疾人劳动服务(福利)企业的业务工作。
11.协同劳动等部门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
三、服务承诺
1.提高政策透明度。凡涉及残疾人享受的照顾扶持和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将通过正当的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2.坚持政务公开。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残疾人劳动就业、特困残疾人有关费用的减免等向社会定期公开、遵守社会公认标准和政策规定。
3.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按章办事,文明办公,办公室工作人员8小时内不脱岗,8小时外不推卸,外出有去向。
4.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推行“三个一”制度,即一句知心话、一杯热心水、一条暖心凳。开展“宾客式”服务。
5.深入基层办实事。深入基层了解残疾人的疾苦,面向残疾人搞好各项服务、协调工作。
四、挂牌上岗制度
1.按照全体人员的身份、职责、分工实行挂牌上岗。
2.实行挂牌制度总的要求是:单位所有正式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务及姓名、编号和贴有照片的身份牌(或称胸牌)。
3.胸牌要统一制作,必须做到整齐划
一、以有利于振奋精神,规范管理。4.工作人员下班后可以不再佩戴身份牌。
5.对所配发的身份牌等证件,不准借给他人,更不准送人或变卖。
五、首问责任制
1.群众或残疾人来县残联咨询或办理残疾人有关事务时,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或残疾人询问的问题,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3.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清楚办理的有关事项,落实“不二次”制度;不属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告知来办事的群众或残疾人到所承办的单位或个人;业务不明确或承办单位不清楚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帮助落实承办单位。
4.办理事项不属残联系统各职能部门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必须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所承办的部门。
5.属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事项登记在册,及时报有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
6.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条例和机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六、一次性告知制
1.对来人办文、办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2.来人到残联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3.来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七、AB岗工作制
1.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由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2.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避免办事人到残联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3.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4.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5.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八、办事限时制
1.对办文、办事实行限时服务制。
2.基层单位来人办事,符合规定的应当场给予办理;重要紧急工作或急件要立接立办,并在当天办结(理)和反馈;需要请示领导才能办理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并及时给予办理,不得积压;凡是领导批示或文件需办理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各股室须按时限要求办结并反馈;需要延时的,应及时将延时理由、延时时间告诉来人。
3.对群众或残疾人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一周内给予答复。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三日内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4.对各镇报送的《残疾人证》,只要手续齐全,应当30日内报送市残联审批盖章;手续不符要求的,应在当时告知报送的镇。
九、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的概念:否定报备制是指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在按职责要求提供对外服务时,需依法否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同时必须备案的一种制度。
2.否定报备的范围:县残联各职能部门受理残疾人及其亲属在办理《残疾人证》、举报上访、特别要求等业务或服务中,依法不能办理的,均属否定报备的范围。
3.否定报备的程序:经办人员对申请办理的事项需予否定的,应填写《否定报备表》,并注明否定原因,及时报备。对申办的事项,股室领导没有否定权的,必须报理事会领导审批。
4.被否定对象的权力:对申办或服务事项被否定不服的,当事人(包括残疾人或其亲属)可向县残联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
5.否定报备的纪律:县残联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违法使用否定权,违者按“失职追究制”有关规定处理。
十、信访工作制度
1.本着为政府分忧,为残疾人解难的信访宗旨。
2.对来信来访要及时处理。完善登记、转办、催办、统计、报告、归档、总结等制度。
3.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认真及时地给予解决,尽量满足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4.对于要求虽然合理,但没有政策依据和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做解释说明工作。
5.对信访中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重要情况、事件苗头要做好的解工作并及时整理上报,提供领导决策。
6.理事长要定期阅处来信和接待来访,了解残疾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现状。
十一、工作纪律
1.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在上班时间内不脱岗、串岗、聊天、会长客、干私活、打私人电话等。
2.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3.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遇事不推诿、不拖拉,形成求实、务实、落实、高效的工作作风。4.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5.外出学习、出差、开会结束后,要及时上班。
6.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同志真诚相见,互助互爱;对来客热情接待;工作中虚心学习、相互协调,有意见多谈心、多交流、多作自我批评,形成团结和谐的良好气氛。
十二、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7.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8.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9.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3.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5.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5.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或本办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6.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7.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效能考评制
1.自查考评制。县残联各股室对本股室的效能建设工作,采用自查自纠的考评方式,半年自评一次,及时纠正本股室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效能建设全面开展。
2.定期考评制。县残联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每半年对各股室的效能建设工作进行一次抽查考评。发现问题,当场纠正,并责成有关责任人立即整改,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3、综合考评制。年终由县残联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机关职能股室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获得综合考评第一名的股室授予“丰县残联效能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股室)”的称号;对效能差、问题多的单位或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五篇:政务公开栏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务政务公开栏
总体规划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速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稳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促进机制;逐步建立起政策统一、覆盖面广、社会化程度高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加快国外智力引进,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总体方案;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推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拟订全市引进国外专家、智力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队退役、转业士兵(官)进事业单位的考录安置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标准
(一)劳动就业与工资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职工流动时,应先领取《职工流动表》,按要求填写盖章后办理流动手续。
2、每年向用人单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3、按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0)7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
4、对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和创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择业和创业技能。
5、提供日常职介服务,为失业人员办理档案托管、代缴社会保险金、转移档案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随到随办。
办理单位: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211216
办理单位: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联系电话:7195375
(二)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8%,职工按个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企业单位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由单位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计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随到随办。
2、失业保险。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1%缴纳,记入单位台帐,对参保失业职工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3、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9%(个人负
担2%、单位负担7%);住院医疗费用和慢性病门诊按规定定期报销;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每个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大额医疗保险24万元)。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管理,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
4、工伤保险。参加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0.5-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按企业类别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上实得收入(最低不得低于上本市社平工资的60%)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政府补贴110元,未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定期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7、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目前暂按22元/月执行)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两部分组成。
办理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7216155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按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办理。
办理单位: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7195807
(四)办理退休和遗属补助认定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正常退休和遗属补助认定每月办理一次;特殊工种符合条件退休,因病退休、退职,按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办理,原则上特殊工种退休每月办理一次,因病退休、退职适当集中办理。
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219675
办理单位: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7118078
(五)职业能力建设
1、评审工人技师、高级技师,每年组织一次,评审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开,评审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2、申请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按《民办教育法促进》规定,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3个月内做出决定;申请正式设立高级民办学校的,6个月内做出决定。
3、职业技能鉴定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条件、鉴定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对鉴定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单位: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电话:7112020
(六)劳动关系协调
1、劳动监察受理群众举报,符合立案的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延长30个工作日。
2、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自收到申诉人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争议案件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信访实行周一至周五全天接访,对来信来访、政策咨询,能立即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尽快给予答复。
办理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7216333
办理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7222126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按照上级要求,对申请人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个人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系列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考试和评审合格后,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办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7210871
(八)考试录用
按要求编制招生简章或招生计划并及时发布,对报考人员填写的《考试报名表》和《报名信息卡》及相关有效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报名手续,汇总整理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制作准考证,并安排好考场和考试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好笔试和面试考试,对考试成绩予以公示,对入围者组织好考核、政审和体检工作,对考录合格者予以安排工作。
办理单位: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7211558
办理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联系电话:7211558
办理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科联系电话:7123768
(九)工资福利
按规定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的调整审核工作;随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及调入调出人员的工资手续;按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工资进行审批。
办理单位: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7118078
(十)毕业报到
毕业生在网上报到后,须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无户口迁移证者带原家庭户口薄)、1张2寸近期彩照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书面报到登记,并填写《毕业生求职登记表》。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我市实际需要向各类用人单位推荐安置毕业生,并根据事业单位需求和毕业生报到情况,组织事业单位考录毕业生工作,为推荐和考录毕业生办理就业、聘用合同鉴证和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
办理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科联系电话:7123768
工作人员守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廉洁勤政。
3、坚持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牢记自己是人民公仆,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反对奢侈浪费,自觉做到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5、高效文明办公,对工作极端负责,求真务实,作风严谨,仪表端正,着装整洁,挂牌上岗,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1、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昌邑市北海路218号邮编:26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