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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5篇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5篇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对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赣市公积金字[2008]5号)作了修改,并经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夺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的住房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本市辖区内各县(市)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其所在县(市)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没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要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开户时间满1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1年以上(单位缴存公积金拖欠3个月以上的职工,可申请贷款,但必须在3个月之内补交到位方可放贷,个人中途终断缴存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按补缴时间为新开户日期);

三、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同意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抵押担保;

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六、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有个人良好信誉,夫妻双方均没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拖欠6次以上或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或逾期1个月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七、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申请时效

第七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达30%以上;购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套以内,下同)的,首付款只须达20%以上,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款票据时间为准,时效为1周年;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以办证时间为准,时效为3个月;

三、自建住房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2周年;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1周年;

五、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应是在管理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在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必须先还后贷。以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间为准,时效为3个月。

四、贷款申请资料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贷款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女方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未婚的须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用房屋产权证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的正本及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二、专项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帐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的收款收据,收据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

2、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买卖双方签订转入贷款资金的中介机构银行帐号或卖房人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已过户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和交易契税票据,未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报批贷款金额;

3、自建住房的,自建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并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证或当地自建住房全部合法报建批准文件,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承建方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自建房还须提供施工许可证;

4、大修、翻建住房的,须提供大修、翻建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批文、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施工方的修房协议、施工方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产权调换的差价确定贷款额,须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原件、房产局出具的拆迁函及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帐号;

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契税票据,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贷款余额、贷款帐号及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书面证明(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回单)。职工个人在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必须提供提前还款的银行回单。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是购、建房本人或配偶或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需出具同住证明,才可分别申请贷款,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款的70%,其中购普通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款的80%。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其中购普通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在县(市)城镇范围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12万元,其中购普通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

随着我市住房价格的变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借款人可贷公积金金额标准:

1、每户可贷款金额=家庭月收入×还款比例×12×贷款期限(年)

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 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还款比例:家庭月收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还款比例为30%,家庭月收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元,承担还款比例在30%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以此累加,还款比例最高为50%;

2、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由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证明,计为双方缴存。

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收入及信用等级情况,适当调整其每户可贷款金额。

三、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金额(含商业银行贷款,下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其中购普通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证登记过户总价的80%或所购住房评估价的60%;自建住房、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修房成本总价的70%;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余额;在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提前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单次的金额。

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清原公积金贷款后,只能再次购、建、大修住房时,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住房总价的60%。再次购房属普通住房的,不考虑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因数影响降低贷款比例。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赣州市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部分产权房产不予设定抵押;乡镇的抵押房产必须坐落在本乡镇国有土地上,并取得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自建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 以期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作抵押担保,售建房单位(法人)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定合作协议,在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未办好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并存入不少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第十六条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抵押,其已使用年限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30年,房屋抵押价值必须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房屋抵押率最高为评估价的70%。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屋已使用年限调低房屋最高抵押率。

第十七条 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在同一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允许一房多抵。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抵押值的70%,《他项权证》上须载明多抵情况。

第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抵押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书应在申请贷款地填写、签字、按手印,再到抵押房产所在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产权人在异地的可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字、按手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贷款期间换证的,可以换证时贷款余额为抵押金额,在抵押合同书上要注明原贷款金额。

第二十条 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券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须签订借款质押合同书,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不得挂失。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管,在还贷期间,可以根据贷款本息的减少而解除减少的质押金额,可以按规定更换质押物。

七、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带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借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市中心城区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对借款人的条件、资料、还贷能力、贷款额度及期限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后,上报审批。

贷款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须重新申请、重新审批。第二十三条 抵押担保。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签定合同。由信贷人员开据“委托贷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与财务作为划款依据、一份存入个人贷款档案、一份交于受托银行。借款人持“委托贷款通知书”和“贷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代还款协议”。还款实行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在还款存折(工资存折)中代扣还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贷款资金不得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按买卖双方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房人或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三、自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四、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帐户内或中介机构的存款帐户内;在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八、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七条 还款形式实行借款人办理还款存折,委托银行每月按期扣还贷款。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每月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到委托代扣存折内,存款时间推迟或存入资金不足,造成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款利息计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也可提前部分(每次不少于1万元)还贷款。提前还款,受托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需到承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或代管人应继续依法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内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贷款人资金安全的。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

六、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七、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欠款,借款人应继续清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继续追偿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九、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需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双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行对象

住房公积金实行对象是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在职职工。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住房等。对所申请的个人住房公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款时,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指定承办银行受理。

申请条件

已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交的职工

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和二级市场住房。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A)有购买一套自住房所需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款(买一手房)

(B)拟购房产位于市内,首期款项(不低于评估价的40%)已存入指定银行帐户(买二手房)

7.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货款额度、期限、利率

每户最高可贷款额度为12万元,贷款额度随着住房公积金存量的增长而调整。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为4.14%,5年以上的为4.59%,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的方式。

偿还方式

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承办银行。待还清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办理程序

A.买一手房

借款人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5个工作日)-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20个工作日)-承办银行分别与借款人和售楼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承办银行放贷-购房者还款-清户

B.买二手房

申请人与卖房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申请 —中介公司收齐资料并配合申请人到银行办手续 —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 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并向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出具《贷款承诺函》 —评估机构对物业评估的确认 —借款人办理贷款,抵押合同签字和房产保险 —中介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过户及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银行收押 —承办银行放贷 —购房者还款 —清户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时申请表须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盖章并提交: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2)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3)拟购住房售价30%以上自筹资金的证明(已预付给售房单位的部分提供付款收据原件)

(4)售房单位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等。

(5)职工申请时,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房产进行抵押,或用有价证券质押。

注: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

若申请人买的是二手房,还需提供:

(1)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

(2)提供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评估的《评估报告》

公积金的转移与支取

一.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下

二.购买,建造,翻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当职工离退休或户口迁出本市、出境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 《继承法》的有关 规定办理提取

手续。职工在符合有关条件下经单位批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支取住房公积金步骤

到开户行支取审批表和支款凭证 —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到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1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1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1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1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冲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续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如果客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将购房商业性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但却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流程:

(一)买方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

(二)支付30%以上的房款。

(三)去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四)办完预售登记后,买方持契约正本,填写借款申请及借款合同。两种还贷方式利息天壤之别

一般的购房人只知道贷款必须偿还利息,可是,采用不同的还贷方法,利息却有天壤之别。贷款额在40万元左右、限期30年的,利息差额可以达到10万元之巨!至于这个,不少人都还被蒙在鼓里——两种还贷法利息差额大,在此摘录一篇供您参阅。

市民刘先生上个月刚买了新房,并办完了住房贷款手续,每月还贷额近2000元。谁知道就在本月即第一次还贷后,刘先生却知道了一件让他大为惊讶的事———他的一位亲戚和自己贷款额度相差无几、年限相同,但是总体还贷利息却相差近

2.5万元!原因只是他们采用了不同的还贷方式。而此前,刘先生称自己对另一种还贷方式一无所知。

“在签合同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只是抱来一大堆贷款合同,密密麻麻的,然后帮你一会翻到这里、一会翻到那里,指着一些空白的地方,让你签上姓名、填上身份证号码、按上手印即可,根本没有提及还有另外一种还款方法。”

签下这份贷款合同后,刘先生自己测算了一下,利息总额高达17.6万多元。要不是亲戚提醒,刘先生还以为贷款就是这样办的,又气愤又心疼的刘先生忍不住把自己的贷款合同拿出来又仔细翻了好几遍,发现合同里的确有两种贷款方法可供自己选择,但是空白处已经被银行事先填上了等额本息还款法,根本就没有自己考虑的余地。他请朋友算了一下,如果套用另外一种还款方法,那么自己30万元、20年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不到15.2万元,比现在要少2.49万元。银行普遍主荐“等额法”

为了探明究竟,连日来,记者也以购房人的身份对南京多家银行进行了暗访。在农业银行新街口支行的消费信贷超市,记者表示准备购买一处总价为8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30%,公积金贷款12万元,余下的44万元准备办理商业贷款,30年还清。一位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她首先给记者介绍了本息还款法(等额法),通过测算,“月还款额”一项显示为2372.78元;

记者随之询问有无其他的还款方式,该工作人员说还有另一种“本金还款法”(递减法)。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从3000元左右逐渐递减到1000多元。究竟选择哪一种方法呢?以下是记者和该工作人员的一段对话:

“两种还贷方法哪一种更合算呢?”

“总的说来第二种递减法少付点钱,但是一般人都不会等到30年才还清的,如果提前还贷的话就没有那么大差距了。何况使用递减法虽然后面还得少,但是一开始压力太大了。”

“哪一种更方便呢?”

“当然是第一种等额法方便,每个月只需按月还给银行相同数额的钱就行了。第二种递减法每个月的钱数都不同,算起来也很麻烦……所以我们一般都推荐客户选择等额法。”

随后,记者继续以购房人的身份电话咨询了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大多数都以介绍“本息还款法”即等额法为主,有的甚至根本不提及递减还款方式。虽然一些银行工作人员最终也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不同情况选择还款方式,但是从其话语中,可以很明显地听出对等额法的倾向性。银行倾向性在于息差

导致银行产生这种倾向性的原因何在呢?一位从事金融行业多年的人士一语道破:“关键在于息差。”

“两种方法的利息差距大着哪!”该位人士以记者暗访的例子进行了一番计算,得出的结果令人震惊———同样是44万元、30年的商业性贷款,等额法的利息总额为41.4万多元,而递减法为29.7万元左右。两种不同还贷方法利息竟然相差11万元之多!

该人士称,同样一笔贷款业务,对于“吃利息饭”的银行来说,当然希望购房人全都选择利息高的还贷方法。就像普通商品买卖一样,一般的商家都会推荐顾客购买价格高、利润高的商品,怎么会推荐价格低、利润低的商品呢?

至于银行解释的“等额法比递减法方便”的理由,记者发现,使用递减法实际上也并不如想像的那么麻烦。虽然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但是具体数额并不需要人力测算,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十分轻松地便可以打印出30年中每一个月还款数据的表格,购房人只需遵照交钱就行了。

而另外一个“递减法开始还款压力大”的解释,记者通过业内人士测算发现,虽然递减法开头的还款额度的确较高,为3000元左右,但是相对于等额法2372元来说,也就高出620元左右,且持续时间也只有一年零两个月。大多数时间的还款额集中在2000多元和1000多元之间。相信600多元的差额大多数购房人都能承受,何况,这样“省下来”的利息高达11多万元,值得大多数购房人重新考虑。

银行称没占到便宜

昨日,建行、中行、农行、民生等几家银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两种还款方法表面上看两者利息总额相差不少,而实际上两者的计算原理是一回事。

“不存在银行占便宜。首先,两种还贷方法并不是哪家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而是央行规定的。”建行江苏省分行房地产信贷处处长丛华昌介绍说,1998年5月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住房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法。不管是哪种还贷方法都是符合规定的。而且实际上两种还款方法计算原理是一样的。

“简单地看,两者利息是相差一定额度,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并没有通过哪种方式多收了顾客的利息,因为这两种还贷方式都是按照客户占用银行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计算的。”

据丛处长解释,造成这两种还款方法利息总额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顾客占用银行资金发生了变化。递减还款法,由于顾客一开始就多还本金,所以越往后所占银行本金越少,因而所产生的利息也少。而等额本息还款法则不同,开始还的贷款本金较少,占用银行资金相对也较多,所以利息也会相应增加。

针对目前老百姓对两种还款方式不太了解、不太熟悉的现状,昨天一些银行表示今后在办理贷款之前,将加强告知义务。

“可能我们的部分柜面人员会觉得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是约定俗成的事,老百姓也习惯于这种还款方式,所以就没有对递减法进行解释和宣传,客户来了就照老办法给办了。”

一些银行表示,今后在办理住房贷款前,“要将话说在前面”,让客户自主选择。消协称购房人有知情权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建和在剖析上述现象时说,贷款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享有《消法》赋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两种不同的服务内容,即两种不同的还款方式。另外,还应该客观地且明确地向消费者介绍两种还款方式的不同之处,以及各自的利弊,否则,就是侵害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孙建和认为,如果银行在没有明确告知两种还款方式及其利弊的情况下,擅自替消费者作主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那么就违法了《消法》的上述规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了侵害。

原因在双方信息不对称

贷款购房人可以享受两种不同的还贷方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明文规定。然而,为何到了实际操作中,一种方式深受青睐,而另一种方式就明显受到“冷遇”了呢?导致本金还款法“银行不荐、消费者不知”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受访的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均一致指出,购房人和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首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限必然可以给银行有意无意隐瞒信息、牟取更多利息收入创造有利条件;而购房人由于信息缺乏,必然处于弱势。

钱苏平律师说,消费者毕竟不是银行家,人民银行的规定也只是面对银行而设的,普通人无从得知,所以在选择购房贷款时,往往是银行说什么就是什么,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

陈广华律师也认为,在贷款购房过程中,银行和购房人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银行占有了大量消费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消费者购房作出主观引导。(记者/王海燕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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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还贷方式比较

1、计算方法不同。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2、两种方法支付的利息总额不一样。在相同贷款金额、利率和贷款年限的条件下,“本金还款法”的利息总额要少于“本息还款法”;

3、还款前几年的利息、本金比例不一样。“本息还款法”前几年还款总额中利息占的比例较大(有时高达90%左右),“本金还款法”的本金平摊到每一次,利息借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的比例最高时也就各占50%左右。

4、还款前后期的压力不一样。因为“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金额数是一样的,所以在收支和物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的还款压力是一样的;“本金还款法”每次还款的本金一样,但利息是由多到少、依次递减,同等情况下,后期的压力要比前期轻得多。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3、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5、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6、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7、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4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规定, 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公式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注意事项:

1、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成。

2、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三、贷款利率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1、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0个百分点,由4.70%下调至

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个百分点,由4.20%下调至4.00%。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期限

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4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五、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注:等额本息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六、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申请材料

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6份复印件。

4、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2份(郊县楼盘需3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

5、购房合同正本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6、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7、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8、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9、提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原件一套(不得涂改)。

10、委托扣款(还款)帐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1份复印件。

11、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和3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和3份复印件。

12、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特别注意事项:

1、职工如需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应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成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格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银行指定格式,成都农商银行、中国银行的格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中心格式。)

2、职工可自主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中心贷款受托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成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农商银行。

3、近期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请选择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

七、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办理流程

1、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由银行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中心审查。

2、中心进行审查和审批,同意贷款的,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缴纳担保费。

3、借款人返回银行窗口签订借款合同,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4、借款人离开贷款大厅,等待银行通知领取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并按合同约定开始还款。

八、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期付款比例的规定是: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停止向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温馨提示:相关单位收费标准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温馨提示::相关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

(一)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二)担保公司代房屋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成都市区:预告登记费为80元/户;抵押预登记手续费为50元/户;抵押登记费为80元/户。

2、其它区(市)县以当地房管部门公布标准收取。

(三)公证处收取公证费用

1、成都市区:委托公证(委托代领领取房产证和代办抵押登记)费为220元/户

2、其它区(市)县以当地公证处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商品房所需资料

1、《芜湖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收原件2份);

2、原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3、提供原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记录资料和贷款余额证明原件(收取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所在单位开具的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6、单身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申请范围: 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办理场所: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办理要件:(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

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附件十六);

(2)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上海市公

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 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1、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

办理流程:

点办理;

2、购买其他房屋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1、购房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

注意事项:

手续。

2、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人 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        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请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请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关于同意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确认书》 《提取租赁收入证明(单位)》 《提取租赁收入证明(街道)》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 《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 《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

贷款

      

《上海市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申请书》 《同意书》 《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表》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委托书》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 《委托估价协议书》 《个人住房贷款代办服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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