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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07〕41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关于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已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工作在2007年7、8、9三个月内集中进行,9月底基本完成。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事项

(一)基数调整的方式

基数调整采取单位自行盘片调整、网上调整方式。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各单位在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按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基数调整。

2、采用自行盘片调整方式的单位,按盘片的操作说明,按实录入职工工资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自动计算),并按盘片设置的要求打印出〘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单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基数调整数据:第一,按建行通知的时间,携带好软盘、优盘等(500人以上的单位最好携带优盘),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获取调整数据;第二,已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普通会员成功的单位,可以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6个工作日后,直接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下载调整数据,另存到软盘或优盘。

3、已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高级会员成功的单位,可采用全程网上调整方式,请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的网上调整操作流程办理。

4、单位应将调整好的盘片(网上调整的单位无须携带)、〘2007年度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2007年7月份的〘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转帐支票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2007年6月)复印件一并交基数调整网点。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另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三)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为了进一步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核查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的核查工作,并提供〘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2007年6月)复印件。经核查,如确有应缴未缴的职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缴存。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审核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提供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

3、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如发现职工月缴存额确有错误并需重新调整的,可在全市基数调整基本完成后,凭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直接到建行区(县)支行重新调整。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一)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到所在地基数调整网点或所在地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有上级单位的,应先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无上级单位的,应直接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统一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006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和2007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四、基数调整期间有关信息变更和查询的事项

在基数调整前,各单位应联系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取得本单位正常缴存职工中身份证信息有错误或缺失的帐户,对这些身份证信息认真核对,并在基数调整前及时完成修改。

基数调整盘将对身份证信息有错误或缺失的帐户进行控制,若在基数调整时仍然存在需修改而未修改的身份证信息,建行系统将拒绝基数调整。

需要进行职工错误身份证信息修改的单位,应在递交基数调整资料的同时,提交单位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给经办银行。

五、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基数调整可到其缴存的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咨询办理。

六、有关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和操作流程,各单位可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feisuxs)的基数调整专栏内查阅、下载。

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基数调整的情况,职工可在上海住房公积

金网上注册个人用户后查询结果,也可发送手机短信DGJJ到081568(移动)、81568(联通)定制短信或发送手机短信GJJ到081568(移动)、81568(联通)点播基数调整短信(需通过公积金帐号和身份证号验证)。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缴存 调整 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 2007年6月19日 印发

(共印70000份)

第二篇:关于调整200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范文

关于调整200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乌公管字[2008]19号

加入时间:2008-5-15 17:41:59 admin 点击:7741

关于调整2008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8年6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30日结束,新调整的公积金缴存额自7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2、2008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07职均工资总额为29385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7346元(29385×3÷12=7346),执行12%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882元(7346×12%=882)。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08,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市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仍按乌公管字[2006]29号文件执行,自治区财政拨款的行政及事业单位仍执行原规定。

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提高或降低本地规定的缴存比例。

四、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见角进元)。

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数据,职工对本人缴存情况有异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作出解释,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成单位纠正。

五、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仍采取单位盘片接收的方式。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本单位的职工信息资料,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变更。

2、本年基数调整数据中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为不修改项,但单位在基数调整的过程中,应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确实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可在备注字段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同时通知职工个人,由本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予以修改。

3、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4、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由基数调整软件卸出的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

5、审核 审核的内容:

(1)缴存基数的构成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2)缴存率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3)单位是否按照乌公管字[2008]16号文件要求进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4)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5)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公积金基数进行预调整确认。

6、基数调整完成后,新缴存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当年公积金会计年中,单位除因职工工作变动致使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化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外,其它因工资中途发生变动的,工资增加部分纳入下缴存基数于7月1日后按规定变更。(住房公积金会计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六、本不进行基数调整单位的信息上报问题

为加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的信息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住房公积金基数不作调整的单位,应由单位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不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决议,但仍需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单位应对所报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避免信息差错。

为确保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和相关部门电话查找相关文件并进行政策咨询。

信息技术科:4624242 计划财务科:4610045 归集管理科:4601517 自治区分中心:8870405 铁路分中心:7921413 天山区管理部:2827379 沙区管理部:5893119 新市区管理部:3670693 水区管理部:4634096 头区管理部:3882565 东山区管理部:6901263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第三篇:2008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2008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4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2008(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7年月平均工资。

200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8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7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0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082元。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五、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关于2008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关于2008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2008(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7年月平均工资。

200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8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7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0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082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五、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1、申请条件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

2、审批程序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签名同意),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乌鲁木齐关于201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www.feisuxs 乌鲁木齐关于201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乌公管委[200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19日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3,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核准填报(住房公积金会计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公管字[2006]29号)规定执行。

(二)2013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三)乌鲁木齐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计算。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低下限合计为114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金额为10930元。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高上限合计为2624元,试行6%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高上限合计为1312元。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单位应对以往用“数字”或“汉字”代替的封存职工身份证号进行更正,不予以更正的不进行基数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职工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的月缴

www.feisuxs 存额相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合计数值应为偶数)。

(四)各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在核定职工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对本人缴存额有异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做出解释,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有权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成单位予以纠正,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准确无误。

五、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201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将采取单位拷取、报送Excel电子文档和纸式表格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先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下载拷取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数据,按要求进行填写和调整。

2、单位基数调整要满足:缴存基数×缴交比例×2=缴交额的等式平衡关系。

3、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这两个项目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修改。

4、《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规定: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单位职工存在二个账户或多个账户的缴存户,望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尽快到所辖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以免影响基数调整工作。

5、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6、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

7、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8、单位公积金基数信息调整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审核确认。

www.feisuxs

9、审核的内容:

(1)缴存基数的构成和缴存率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

(2)职工工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3)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公积金基数进行预调整确认。

10、基数调整完成后,新缴存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中,单位除因职工工作变动致使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化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外,因其他原因致使工资在中途发生变动的不再进行调整。

11、在本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本年7月19日)时,单位仍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调整信息,由此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其他业务的,其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六、本进行缴存比例调整单位的信息上报问题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信息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拟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除需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外,单位还应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形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动决议。单位应对所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杜绝出现信息差错。

为确保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feisuxs)和相关部门电话查找相关文件并进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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