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24 17:3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标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是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按各自职责指导全国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计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建设法院负责管理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项目建设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第六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制作项目建设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法院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建设法院或项目建设法院委托的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中、基层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首先由项目建设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项目审查意见(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规模、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初审)。发展改革部门参考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审、报批。凡高级人民法院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报批。高级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报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和项目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一般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并要有承担相应项目的资质。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法院编写。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法院工作实际和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各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法院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根据审批权限,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审查后,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必须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使用。审查单位必须是具有审查资格,且具有审查权限要求的设计咨询机构。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一)地方承担的其中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自行承担的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审查;
(二)地方承担的其中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申报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法院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2)完成施工用水、电、路等工程;(3)组织设备、材料订货;(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5)组织施工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法院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建设资金落实,建设准备工作就绪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申请项目开工审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采取其他招标方式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预算低于本条第二款
(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法院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法院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法院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授意施工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法院应在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及时开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应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法院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项目建设法院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项目建设法院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各级计划、建设和土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法院和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文件依据是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签证、洽商文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法院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法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支付。
第三十八条 建设资金的支付范围
(一)工程前期费用。包括工程项目报建费、招投标费、施工合同鉴证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工程测量勘察费、保证金、规划设计费、可研费、试验费、监理费、质监费、公告费、增容费、工本费等。
(二)土地征用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使用土地条例》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使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使用管理费。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法院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法院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预付款的数额,建筑工程不超过当年建筑工程量的25%,并按工程进度结算,逐月抵冲工程款,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对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预付工程款。
(五)设备款结算。以签订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金额及正式发票支付款项。
(六)工程款结算。支付的工程款加工程预付款之和达到工程预算的80%时,不再支付工程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后,进行全面决算。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质保期限满,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项目建设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组织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高级人民法院要定期组织所辖法院地建项目检查。
第四十一条 对于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审判综合楼建设;法官学院、固定刑场、诉讼档案馆、信访接待站建设等基本建设以及与其配套的信息网络建设。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工程。通常情况下是由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或是一个独立的工程所构成。设计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工程,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地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8)3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专业(专项)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专业(专项)验收
第七条专业(专项)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备、资产购置的专业验收按照附件1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档案、消防、人防、环保、水保、绿化等专项验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第十一条专业(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将有关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委员会代表投资主体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的最终验收。
因故造成建设周期延长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分期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应在专业(专项)验收完成后半年内进行。不能按期验收时,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的项目,由水利部或由其指定、委托的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主持。
(二)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含)万元以上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主持。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管理、计划、财务、审计、档案、设计审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根据被验项目的技术特点合理确定。
建设、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回答验收委员会的提问并答疑。
第十六条资产核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查和竣工审计工作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三)项目投资已全部到位;
(四)专业(专项)验收已通过,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五)资产核查工作已完成;
(六)专业(专项)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七)尾工已做好安排;
(八)竣工财务决算已按规定编制完成;
(九)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已按照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完成整改工作,提交了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的答复。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二)检查专业(专项)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项目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检查尾工安排情况;
(四)审查资金使用和资产认定情况;
(五)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会议主要程序:
(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有关项目建设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的报告:
1、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项目设计工作报告;
3、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4、项目承建工作报告;
5、项目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逐级上报竣工财务决算。上级部门暂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资产移交和接收单位可先按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数据暂估入账,待财务决算批复后再做资产价值调整。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建设管理等工作报告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5。
第四章验收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做好配合验收的工作;按照验收委员会意见,认真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及项目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资料提供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专业(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对专业(专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直属单位包括部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投资建设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电子设备、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制造、安装等项目。
第三十条水文设施工程的验收按照《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文计[2004]19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的其他有关要求,参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一、新建项目
1、项目土地、规划、环评。
2、项目可研批复。
3、根据规模大小确定能评。
4、社会风险评估(县区政府出具社会风险评价承诺书)
5、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
6、供热、燃气等需要建委许可。其他需要许可的行业要有行业主任部门的许可。
二、续建项目
除按新建项目要求外,还需:
1、一期项目中标通知书。
2、项目简介。
3、建设单位法人情况说明书。
三、审计、稽查
还需要财政进帐单。
拨付单。
第四篇:200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
200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梯田0.07万亩完成资金14万元
2、集雨节灌0.1万亩完成资金20万元
3、小型水利:新打机井15维修机井3建高位水塔5建沟边上水工程5建蓄水池2打小电井20建提灌站15建自来水管线70.07公里共完成资金77.4万元
14、村组道路48完成资金34万
5、完成其它项目资金42万元
二、增收项目
1、马铃薯
2、中药材
3、苹果0.09万亩,完成资金7万元
4、日光温室
5、蔬菜拱棚
6、牧草0.05万亩完成资金56万元
7、铡草机
8、养牛0.2万头完成资金8.65万元;
9、养羊0.044万只完成资金8.65万元;
10、养猪
12、互助资金
13、扶贫贴息贷款
14、完成其它增收项目资金7.35万元;
三、科技扶贫项目
1、文化卫生培训设施建设2处完成资金8万元;
2、科技培训0.44万人完成资金11万元;
3、劳务技能输转培训
4、“两后生”培训输转
5、村小学建设或维修1所完成资金7万元
6、科技示范引进良种、新品种1种 引进农业适用新技术 示范推广科技项目数 种植业示范推广面积0.006万亩 养殖业示范推广畜禽数、推广
7、完成其它科技项目资金
200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梯田0.1万亩完成资金21万元
2、集雨节灌0.2万亩完成资金15万元
3、小型水利:新打机井4维修机井1建高位水塔1 建提灌站6 建自来水管线19公里共完成资金99万元
14、村组道路51完成资金40万
5、完成其它项目资金100万元
二、增收项目
3、苹果0.1万亩,完成资金10万元 牧草0.04万亩完成资金4万元
8、养牛0.13万头元建建牛棚0.06万座完成资金20万;
9、完成其它增收项目资金15万元;
三、科技扶贫项目1文化卫生培训设施 建设建村科技文化卫生培训中心2处完成资金8万元、2、科技培训培训农民技术员0.36万人培训扶贫系统和贫困乡村干部0.03(万人)完成资金22万元;
5、村小学建设或维修1所完成资金10万元
6、科技示范引进良种、新品种6种 引进农业适用新技术 示范推广科技项目数2 种植业示范推广面积1.3万亩 养殖业示范推广畜禽数0.03万只、完成资金31万元
200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梯田0.07万亩完成资金14万元
2、集雨节灌0.1万亩完成资金20万元
3、小型水利:新打机井15维修机井3建高位水塔5建沟边上水工程5建蓄水池2打小电井20建提灌站15建自来水管线70.07公里共完成资金77.4万元
14、村组道路48完成资金34万
5、完成其它项目资金42万元
二、增收项目
1、马铃薯
2、中药材
3、苹果0.09万亩,完成资金7万元
4、日光温室
5、蔬菜拱棚
6、牧草0.05万亩完成资金56万元
7、铡草机
8、养牛0.2万头完成资金8.65万元;
9、养羊0.044万只完成资金8.65万元;
10、养猪
12、互助资金
13、扶贫贴息贷款
14、完成其它增收项目资金7.35万元;
三、科技扶贫项目
1、文化卫生培训设施建设2处完成资金8万元;
2、科技培训0.44万人完成资金11万元;
3、劳务技能输转培训
4、“两后生”培训输转
5、村小学建设或维修1所完成资金7万元
6、科技示范引进良种、新品种1种 引进农业适用新技术 示范推广科技项目数 种植业示范推广面积0.006万亩 养殖业示范推广畜禽数、推广
7、完成其它科技项目资金
第五篇:湖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根据《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抽查验收、评价办法》,结合我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烟水配套、机耕路、密集式烤房、标准化晾房、烟用机械、育苗工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申请、选点、规划设计、上报计划、立项审批、公示、签订补贴合同、设立项目组、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补贴资金兑现公示、资产移交、运行管护全过程所形成的,应归档的各种文件资料、影像资料、设计资料、监理资料等。项目档案既是烟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局、省局评价计划实施成效、统计基础数据的依据,是拨付资金和进行工程审计的基础,同时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档案由综合类档案、文本档案、电子档案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或绘制的材料),数据资料、档案卡应以光盘为长期储存介质。
第六条 项目档案资料的制作、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实施同步。项目档案移交的时间:县、市两级烟叶基础办应在国家局统一验收前,向
上一级移交电子档案和档案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将经整理的项目文件按规定向烟基办移交。烟基办应将接收的项目文件进行整理、编目(竣工图、声像档案单独立卷)、归档并移交给村委会或其代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妥善保管好要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二章综合类档案
第七条 综合类档案按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综合档案。
第八条 全省综合类档案由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计划、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规范、项目验收办法、全省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全省项目抽查验收情况报告、全省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和变更申请等文件组成,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 市(州)综合类档案由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报告、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规范、项目验收办法、市(州)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市(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州)项目抽查验收情况报告、省局对该地抽查验收结论和变更申请等文件组成,并装订成册。
第十条 县(市、区)综合类档案由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规范、项目实施方案、全县(市、区)项目实施总体报告、全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地市公司对该地验收结论、项目质量检验报告、纪检监察报告、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和变更申请等文件组成,并装订成册。
第三章文本档案
第十一条 文本档案包括项目档案卡、项目申请书、补贴合同、施工合同、公示材料、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痕迹资料、验收资料等资料。
第十二条 文本档案格式按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文本档案基本要求:
1、各建设项目档案以基地单元或项目区为单位,按项目类别归档,要求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卡;
2、档案文本须设目录,并编制页码。
3、同类项目多个单项工程或以村(项目区)整合签订项目申请书、补贴合同、施工合同的,可共用一套资料,但应将受益烟农或村民小组花名册附后,并履行签字和加盖手印或私章手续。
4、凡履行签字手续的,不能由烟叶基础办工作人员代签,必须由受益烟农签字。如因受益烟农本人不能签字的,代签人员名字后加“代”字。
5、资料中GPS定位数据要具体到每个项目,以度为单位(要求小数点后五位),数码图片应拍摄2张,其中1张应清晰反应建筑物大体轮廓,另1张为项目标识照片,照片宜直接粘贴至档案卡空白处再打印。
第十四条 卷内文件排列:按项目档案卡、项目申请书、补贴合同、施工合同、公示材料、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痕迹资料排列。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图编制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竣工的实际情况,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
第四章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包括沟渠、水池、水窖、塘坝、机井、管网、提灌站、机耕路、密集式烤房、标准化晾房、烟用机械、烤房群、烘烤工场和育苗工场等。
第十七条 电子档案规范表格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工作设置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烟草部门烟基管理员为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地区或本县烟基档案管理,各级烟草部门要明确责任,确保烟基档案与项目建设全过程同步,并做到系统、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制作、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2、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六章评价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先进行档案验收,凡档案不合格,不进行实地抽查项目,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验档案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档案验收合格率不计。
第二十二条 档案中工程量必须与实际工程量相符,否则,验收时,视被检单位未通过省局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