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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手续



第一篇: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手续

【来源】 投资处

【时间】2011-04-06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关于项目核准

1、核准机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中央、自治区和盟市三级核准管理制度。中央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核准机关是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盟市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核准权限。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3、核准申报材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核准程序。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关于项目备案

在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并按照属地原则,直接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报送材料齐全后,项目备案机关应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备案机关只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应抄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作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或项目备案确认书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篇:项目立项手续梳理

建设工程立项 手续办理工作梳理

政府要求:为了对经济发展实施有效调控,凡具备一定规模(与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最低数值相一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为),都要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必须到发改部门立项;部分地区要求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事先取得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的立项时,应将立项报告递交给项目的有关审批部门,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现行的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制度,每个项目只适用其中一种方式。

1、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备案制: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简单来说,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都有上级发改部门制定的参照目录,这两种参照目录之外的项目都施行备案制。

一、投资项目立项的管理部门

(一)适用审批制的项目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2、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二)适用核准制的项目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规定,十三大类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备案制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均为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适用“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1、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中规定的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意见。

2、项目单位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前期工作完成附件。附件包括:

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②项目占地预审意见或相关文件

③项目能耗评价审批文件

④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⑤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文件

⑥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⑦项目对既(现)有工程、设施、自然人文资源、能源的运行、保护、开发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还要提供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文件(例如:对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可能产生影响的,对河流、水系可能产生影响的,占压矿产资源、影响文物保护的等)。

以上所列前四项每个报批的项目都必须提供,其余各项视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3、项目单位将可研报告及附件提交项目建设地县以上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所规定的有权对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4、受理审批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5、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过审查行文提出审批意见,项目单位持审批意见办理其他基建手续。

6、审批部门负责批准项目初步设计。

7、项目建成后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三、适用“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1、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度,并通过相应的前期工作完成报告的附件。附件包括: 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②项目占地预审意见或相关文件 ③项目能耗评价审批文件 ④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⑤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文件 ⑥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⑦项目对既(现)有工程、设施、自然人文资源、能源的运行、保护、开发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还要提供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文件(例如:对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可能产生影响的,对河流、水系可能产生影响的,占压矿产资源、影响文物保护的等)。

以上所列前四项每个申报核准的项目都必须提供,其余各项视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2、项目单位将申请报告及附件提交项目建设地县以上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核准目录所规定的有权核准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核准。

3、受理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过审查行文出具核准意见,项目单位持核准意见办理其他基建手续。

5、项目建成后,由核准单位组织验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附带相关资质,等级由核准机关具体要求。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

四、适用“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国务院并未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各地省级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均有差别,因此,中科万向仅对一般地区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流程进行说明:

1、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度)和附件,附件主要是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2、发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填写项目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项目单位持备案登记表再行办理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项目备案

一、项目备案流程

项目备案的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二、受理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投资备案”管理方式。

目前,国务院并未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一般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改委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1亿元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项目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带相应资质;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5、发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项目核准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点击下载)规定,十三大类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资料

1、项目核准请示、《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应资质;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

5、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土地申请

目前我国土地购置政策要求,企业或投资人购买土地时需要经过土地申请流程,申请人应以项目投资方式进行土地申请,包括工业用地申请、商业用地申请、多功能用地申请、住宅用地申请等,投资人所投资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必须与所申请土地所在区域的总体规划相符,可保证土地顺利拿到,因此,投资人在申请土地之前应事先拟定投资项目并编制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才能进行土地申请工作。

如何能以较低的价格从政府手上批到足够的土地,除必要的沟通交流外,申报项目要特别关注以下几项关键要素: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符合当地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个别土地甚至有特殊要求;

----项目无污染,或污染已经做出了周到细致的安排;节能减排方面无重大缺陷;

----土地使用合理,满足当地对土地使用相关指标要求,如建筑覆盖率、容积率、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纳税指标、单位土地耗能指标等;

----社会效益,包括就业、税收、项目美誉度(给地区政府脸上争光,如示范性产业基地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更能让政府给你更多优惠政策。

一、土地分类及各类土地法定用途

1、按现状权属分:分为集体土地、国有土地

2、按现状地类分:分为水浇地、果林、有林地、林带、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多功能用地、住宅用地、教育用地、医疗用地农村宅基地、公路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裸地;

3、按用地占用方式分:分为划拨、征用、出让、代征、规划道路、临时使用。

二、土地取得方式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划拨、出让、转让、征用。其中,征用是指国家依法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使用,在此不作累述。

第一类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二大类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第三大类 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土地申请流程

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2、用地现场踏查

3、用地预审

4、宗地测量

5、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拟申请土地为建设用地,则省略此步)

6、地价评估

7、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批

8、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

10、验收、登记、发证。

第三篇: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一、办理项目立项 需交材料与需办理的手续

1、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3、组织机构代码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环境影响批复意见(环保局)(1)申请

(2)组织机构代码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3)土地证

(4)规划设计(选址意见书)与红线图

5、资金筹措意向文件(财政局)

6、规划设计(选址意见书)与红线图(住建局)

7、土地证(国土局)

8、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与是否压覆矿床(国土局)

9、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水务局)(1)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10、地震安全评价(科技局地震办)

11、招标方案核准(发改局)

12、节能登记与审查意见

二、办理规划许可证 需交材料与需办理的手续

1、申请

2、发改立项

3、土地本

4、建筑红线图

5、建筑规划设计条件

6、总平面布置图

7、设计图纸(平面、立面、剖面)

8、人防批复(1)申请(2)立项批复(3)土地证

(4)项目规划总平面图(5)资金文件

9、环评报告、立面效果图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需交材料与需办理的手续

1、申请

2、发改批复

3、土地证

4、规划许可证

5、人防批复

6、具备施工条件证明(乙方办理)

7、工程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办理)

8、经住建局备案的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办理)

9、图纸审查合格书

10、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甲乙双方办理)

11、监理合同及监理备案表(乙方办理)

12、资金证明

13、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申请并填附表

(2)组织机构代码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盖规划局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各专业设计师签字加盖公章的全套施工图纸)

(5)图纸审查报告书和审查合格书

14、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15、施工组织设计(乙方办理)

16、项目经理部登记表(乙方办理)

17、商品混凝土订购合同(乙方办理)

18、踏勘记录

第四篇: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解析[定稿]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2004年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 营活动的直接干预,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优化投资结 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创新点 :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 制。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政府只 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 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制, 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 类项目。

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 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 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 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 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

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实行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 决策, 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 政府可 以全面掌握投资意向信息, 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行情况, 适时发布投资信息, 引导社会投资方向。

二、项目核准制(一项目核准范围:

国家的《核准目录》规定,对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 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和境外 投资等十三个重要领域和行业中的重大和限制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 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可以适时调整《目 录》。

核准机关: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19号令明确解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 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和经委的关系:经委只管工业、不需国家协调和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项目核准权限: 国家:13个行业 65类核准项目,国家核准 61项。主要涉及总量平衡、宏 观调控、经济合理布局、重要战略资源配置、经济与环境安全等方面需要国家调 控的项目。

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核准:对国家核准权限以下的项目进行核准, 其中规定由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11项, 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有 18项。

盟市政府的核准权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中央下 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按照贯彻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需要, 规定了可由盟市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共 7项。

(三、项目核准形式: 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国家核准的, 甲级;报自治区核准的,乙级。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 相关规划;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与可研报告比,侧重于宏观布局、资源与环境、社会影响。

附件: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文件。(同级主管部门出具

(四、项目核准内容: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 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 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 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核准文件及其效力: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文件。可以据此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有限期 2年。变更需确认 或重新办理。

(六、核准程序

1、受理: 材料登记:申报材料由办公室或窗口负责接受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转 项目主管科室承办。

一次告知:项目主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需要项目 申请单位修改、补充有关材料或澄清情况的, 由主管科室提出书面意见, 填写告 知事项通知书, 经分管主任审核, 自接收申报材料 3个工作日内送委办公室。委 办公室根据主管科室意见, 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及时告知 项目申请单位。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2、正式受理:申请我委核准(包括重新送达的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科 室审核确认并填好受理通知书后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 具受理通知书。

(七咨询评估与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报我委核准的项目,如有必要,应当进行咨询评估。评估采取委托有资质的 咨询机构评估和组织专家评估两种方式

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 由主办科室出具征求意见函(附项目 申请报告,征求意见函由相关科室分管主任审签,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 7个工作日内, 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八做出核准决定

核准文件拟制:项目核准文件由主办科室拟文,经科长、分管主任审核。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项目,实行会签制度。由主办科室确定会签科室,文稿 先由主办科室分管主任审核,然后会签其他科室。

经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委内核准权限由委主任、分管主任签发。(九时限与义务

项目正式受理后,在 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 7个工作日 作出核准决定。若有特殊原因,经委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 日。(不含补充、完善内容和澄清有关问题的时间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 应向项目申请单 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 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 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三、项目备案制度(一备案范围

核准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二备案机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旗县发展改革部门(三备案权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 1亿元及以上的项 目。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 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 下的项目。

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四备案形式

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 2份;按照属地原则,直接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和受理。

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 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 目。

(六备案确认书及其效力

项目备案确认书由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后, 对符合备案条件 的项目出具, 是项目申请单位开展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初始依据。项目 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等手续。

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 2年, 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 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已经备案的项目,当投资主体、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工艺、建设 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申请备案。

(七备案程序 项目受理

备案申请文件由办公室或窗口指定专人统一接收登记, 转主办科室办理。相 关科室接到文件后, 若所申请备案项目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 项目单位

填写完整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 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等附件材料齐备有效, 并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 相关科室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并说 明理由。对于项目单位来人办理的, 应及时告知或送达;对于项目单位来函办理 的,可以传真、电话或便函等方式告知或送达。

(八备案审查

申请文件的批办:委办公室向项目申请单位告知项目受理后, 填写内蒙古企 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批办单, 按照申请备案项目所属行业归口, 于出具备案受理 通知书的当日批转委内相关科室进行备案审查。

(九合规性审查

委内相关科室确定责任人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 工作完成后,由主办科室填写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

(十备案确认

备案审核:项目 “合规性” 审查工作完成后, 由项目主办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经本科室科长或分管主任审核确认。

项目会签:申请备案项目若涉及其他科室主管业务的, 主办科室在出具备案 确认书前会签其他业务科室, 如无特殊情况, 会签科室须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 签工作。

出具确认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拟定备案确认书,附 内蒙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批办单,委分管主任签发。

(十一备案登记

各相关业务科室出具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书面通知书时, 应及时填写 “内 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统计表” 或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不予备案项目 统计表”,上述两张统计表于每月度末 2个工作日内交投资处汇总。

(十二时限与义务

时限:对正式受理的备案项目, 应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出具不予备案 通知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经委主任审批同意, 可 以延长 5个工作日。

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文件 5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 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在出具 备案确认书, 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 应抄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 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作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或项目备案确认书的 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项目审批制度(一项目审批范围

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政府转贷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一定 限额的项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超 2亿元或超过 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 比例超过 50%的项目;地方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目录》内 的项目(建议书。(资金审批、补助和贴息、转贷资金

(二政府投资领域

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促进 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市场失灵。

(三政府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转贷。(四项目决策制度

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项目评 估(专家决策、评估意见;项目公示制度(媒体、内容、期限、采纳。(五资金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 来源和到位情况;项目申报的理由;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附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对申 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 应提供贷款银行付息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计划编制

国家:建议计划,并附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资金筹措 及到位证明(分投向

自治区:盟市上报计划,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主管处室意见,行业部门意见(分情况,分管主任意见,委务会会议讨论,分管主席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

(七项目监管

各项制度: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财 务管理制度,代建制

(八监管方式

稽察机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中介机构后评价

五、问题与对策 问题

核准、备案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申请报告文本尚未确定;审核、评估标准 体系尚未建立;后评价体系尚在探索阶段;部门之间沟通不及时,动作不协调;各类政府投资资源分散, 管理不统一;投资计划编制效率偏低;代建制需要规范 与统一。

对策

完善核准备案制度;研究制定规范的示范文本、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建立 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部门协作, 统一行动步调;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专家评估, 科学决策;推行公示制度,强化民主监督;推行公益性项目代建制;区别不同的 项目类别,简化审批程序,规范项目管理。

第五篇: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2004年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创新 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 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

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实行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行情况,适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

二、项目核准制

(一)项目核准范围:国家的《核准目录》规定,对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等十三个重要领域和行业中的重大和限制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可以适时调整《目录》。

核准机关: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19号令明确解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和经委的关系:经委只管工业、不需国家协调和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项目核准权限:

国家:13个行业65类核准项目,国家核准61项。主要涉及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经济合理布局、重要战略资源配置、经济与环境安全等方面需要国家调控的项目。

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核准:对国家核准权限以下的项目进行核准,其中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11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有18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核准权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中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按照贯彻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需要,规定了可由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共7项。

(三)项目核准形式:

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国家核准的,甲级;报自治区核准的,乙级。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与可研报告比,侧重于宏观布局、资源与环境、社会影响)。

附件: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同级主管部门出具)

(四)项目核准内容: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核准文件及其效力: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文件。可以据此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有限期2年。变更需确认或重新办理。

(六)核准程序

1、受理:

材料登记:申报材料由办公室或窗口负责接受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转项目主管科室承办。

一次告知:项目主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项目申请单位修改、补充有关材料或澄清情况的,由主管科室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告知事项通知书,经分管主任审核,自接收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送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根据主管科室意见,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2、正式受理:申请我委核准(包括重新送达)的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科室审核确认并填好受理通知书后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七)咨询评估与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报我委核准的项目,如有必要,应当进行咨询评估。评估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和组织专家评估两种方式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由主办科室出具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征求意见函由相关科室分管主任审签,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八)做出核准决定

核准文件拟制:项目核准文件由主办科室拟文,经科长、分管主任审核。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项目,实行会签制度。由主办科室确定会签科室,文稿先由主办科室分管主任审核,然后会签其他科室。经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委内核准权限由委主任、分管主任签发。

(九)时限与义务

项目正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7个工作日)作出核准决定。若有特殊原因,经委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补充、完善内容和澄清有关问题的时间)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项目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核准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

(二)备案机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地市发展改革部门 ;县发展改革部门。

(三)备案权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

项目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四)备案形式

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按照属地原则,直接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和受理。

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六)备案确认书及其效力

项目备案确认书由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是项目申请单位开展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初始依据。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

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等手续。

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已经备案的项目,当投资主体、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工艺、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申请备案。

(七)备案程序 项目受理

备案申请文件由办公室或窗口指定专人统一接收登记,转主办科室办理。相关科室接到文件后,若所申请备案项目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项目单位填写完整《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附件材料齐备有效,并填写《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

若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相关科室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项目单位来人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或送达;对于项目单位来函办理的,可以传真、电话或便函等方式告知或送达。

(八)备案审查

申请文件的批办:委办公室向项目申请单位告知项目受理后,填写新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批办单,按照申请备案项目所属行业归口,于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的当日批转委内相关科室进行备案审查。

(九)合规性审查

委内相关科室确定责任人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工作完成后,由主办科室填写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

(十)备案确认

备案审核: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完成后,由项目主办科室提出审核意见,经本科室科长或分管主任审核确认。

项目会签:申请备案项目若涉及其他科室主管业务的,主办科室在出具备案确认书前会签其他业务科室,如无特殊情况,会签科室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

出具确认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拟定备案确认书,附新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批办单,委分管主任签发。

(十一)备案登记

各相关业务科室出具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书面通知书时,应及时填写“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统计表”或“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不予备案项目统计表”,上述两张统计表于每月度末2个工作日内交投资处汇总。

(十二)时限与义务

时限:对正式受理的备案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委主任审批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应抄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作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或项目备案确认书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项目审批制度

(一)项目审批范围

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政府转贷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超

2亿元或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地方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目录》内的项目(建议书)。(资金审批、补助和贴息、转贷资金)

(二)政府投资领域

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市场失灵)。

(三)政府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转贷。

(四)项目决策制度

项目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项目评估(专家决策、评估意见);项目公示制度(媒体、内容、期限、采纳)。

(五)资金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项目申报的理由;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附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付息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计划编制

国家:建议计划,并附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资金筹措及到位证明(分投向)

自治区:地市上报计划,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主管处室意见,行业部门意见(分情况),分管主任意见,委务会会议讨论,分管主席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七)项目监管

各项制度: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财务管理制度,代建制

(八)监管方式

稽察机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中介机构后评价。

四、问题与对策 问题

核准、备案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申请报告文本尚未确定;审核、评估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后评价体系尚在探索阶段;部门之间沟通不及时,动作不协调;各类政府投资资源分散,管理不统一;投资计划编制效率偏低;代建制需要规范与统一。

对策

完善核准备案制度;研究制定规范的示范文本、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部门协作,统一行动步调;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专家评估,科学决策;推行公示制度,强化民主监督;推行公益性项目代建制;区别不同的项目类别,简化审批程序,规范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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