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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

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



第一篇: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

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受理对象: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实行火葬的,可享受丧葬补助费。

所需资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2、火化证及火化费用发票;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5、死者退休费发放存折复印件;

6、申请丧葬费报告。办理程序:

1、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每月1-20日持上述资料到企业养老保险股申报;

2、经工作人员审核核定支付标准,次月发放丧葬费。

申领企业职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政策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受理对象: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所需资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

2、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5、死者退休费发放存折及复印件;

6、无工作无生活来源证明及当地村委会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的联系电话;

7、继承人申请抚恤费报告。办理程序:

1、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每月1-20日持上述资料到企业养老保险股申报;

2、经工作人员审核核定支付标准,次月发放抚恤金。

第二篇: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

放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险[2002]68号]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4500元。

(二)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

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企业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今后,上述待遇发放标准将根据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由企业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

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6〕24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由现行的6000元提高为10000元。

二、发放对象及列支渠道

1.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

2.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3.“两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失业后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离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丧葬费

离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丧葬费所需手续:

一、死亡证明复印件要求A4大小。

二、火化费收据原件。

三、户口本(已注销)。

销户需要派出所出证明盖章。

四、医保退保单或未参加医保证明(三楼医疗征缴处)。

五、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鞍山市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丧葬抚

恤待遇审批

表》。(注:单位需准备公章盖章。)

第四篇:贵州职工死亡丧葬费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1983年4月29日 黔府〔1983〕50号)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二月十七日〔59〕省财史字第41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死亡,依当地经济情况发给殓埋费100元—150元。工作人员供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这个规定,对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情况的变化,原定的标准有些与现在实际开支不相适应,我们认为应予修订。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问题,拟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死亡以后的丧葬事宜,要破旧立新,移风易俗,根据节约的原则处理,有火葬条件的要推行火葬。

二、丧葬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没有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开支棺木费和埋葬费。

三、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开支时,死者机关与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发给家属,由其家属自行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四、有关追悼会方面的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死者机关据实报销。要切实控制花圈的费用开支。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五、直系亲属到死者机关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实有困难的,经死者机关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死者机关一律不予开支。

六、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

七、丧葬费和追悼会的开支,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对直系亲属的路费补助,也从本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列“其他费用”报销。对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从机关掌握的福利费中开支。

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篇: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

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

山东省职工非因公死亡补助:

一、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10个月全省上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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