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3、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任期年限、职数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支部)。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年限分别为:市直属各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党委和局级机关党委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基层党委执行三年任期,党总支、村党支部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支部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基层组织的职数分别为: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要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由15—2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
党委和纪委的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委员职数的一半,书记、副书记的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一半。
党的基层组织职数的确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委的职数一般应少于党委委员职数。
二、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换届时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人数不足500名的基层党委,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较分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指党的各级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基层党委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和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委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比例、代表的产生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比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不少于25%。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代表的产生程序,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多于代表候选人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选出后,要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推迟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上级党组织应就原选出的代表进行复核、审查,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取消代表资格;个别代表出缺的可由其选举单位补选。如原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或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时间超过两年,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因党的关系没有在业务主管部门,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的党代表大会。
四、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党委(或常委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的,党委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举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时,可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取先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20%。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可不再增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选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采取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新选出的委员会对常委、书记、副书记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选举常委时,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1—2名。
选举书记、副书记时,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在任期内常委、书记、副书记出缺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
六、换届选举的审批程序
任期届满,党组织应在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两个月之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和分配原则,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代表、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大会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就筹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还需征得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同意。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要按照批复的时间如期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任期未满需要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或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均不能超过一年。
七、新建和改制、调整等单位党组织的选举
新组建的单位在组建中应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党的委员会可直接选举产生,也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新的委员会,但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改制、调整的单位在改制、调整中应同步考虑党组织的设置。应先由上级党组织办理更名手续,条件成熟后,应在半年内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本规定,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对不履行规定、违反规定要求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党的基层组织是否能按期换届,应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篇:南京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和各教工、学生党支部。
第三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的,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产生和选举
第七条党总支(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确因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要求增加委员人数,须征得校党委同意,一般不超过9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一人。
第八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在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确定。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
法,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
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
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
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
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
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
会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在全体
委员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充分酝酿,充分体现多数党员的意见。属于提任到领导干部岗位的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经选举产生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工情况及书记、副书记人选,须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上一
级党组织批复同意。
第十三条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
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
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
级党组织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二)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
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
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提出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针。报告应事先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
论,并提交上一级党组织。
(四)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负责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
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组织部
门考察。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正、副书
记候选人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五)确定会议议程,明确时间、地点,做好会场布置,并约请上级党组
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的实施
第十四条换届选举的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会场
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1、听取和审查党委
(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报告;
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
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3、选举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
大会会议开始唱或奏《国际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开始唱或奏《国歌》,结
束时唱或奏《国际歌》。
第十五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代
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
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
过并由上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进行选举时,一般有以下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
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党
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1)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2)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
而未转的;(4)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2、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4、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七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情况
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八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选举正、副书记的全体委员会议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产生,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十一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二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统计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大会应组织与会党员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并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新选出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
第四章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选举工作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暂行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二ΟΟ四年三月一日
第三篇:南京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和各教工、学生党支部。
第三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的,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产生和选举
第七条
党总支(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确因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要求增加委员人数,须征得校党委同意,一般不超过9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一人。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在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确定。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充分酝酿,充分体现多数党员的意见。属于提任到领导干部岗位的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
经选举产生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工情况及书记、副书记人选,须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复同意。
第十三条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二)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提出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针。报告应事先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并提交上一级党组织。
(四)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负责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正、副书记候选人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五)确定会议议程,明确时间、地点,做好会场布置,并约请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的实施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会场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1、听取和审查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报告;
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3、选举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会议开始唱或奏《国际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开始唱或奏《国歌》,结束时唱或奏《国际歌》。
第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并由上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进行选举时,一般有以下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
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1)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4)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2、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4、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七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选举正、副书记的全体委员会议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产生,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二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统计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大会应组织与会党员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并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新选出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
第四章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选举工作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暂行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二ΟΟ四年三月一日
第四篇: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推荐)
文章标题: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一、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1、建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制定筹备计划;
2、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3、组织好会议应选举人员的推荐、提名和酝酿、考察工作;
4、起草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例文附后)呈报公司党委审批;
5、公司党委批复后,发出会议通知;
6、起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
7、做好大会选举的准备工作,印制好选票(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席公司党代会代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准备票箱;
8、做好大会宣传报道工作。
二、会场布置
大会布置总的原则是:庄严隆重、朴素大方。1、大会主席台的布置:在大会主席台正中央悬挂标准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有条件的,红旗下可摆放若干松柏盆景,主席台下可摆放适当的花卉盆景),主席台台口上方可悬挂红底白字的大会会标(即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
2、大会座位的布置:
主席台设:主持人、发言席、来宾席。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可在主席台上就座。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座席一般按姓氏笔画顺序安排,重要来宾可设来宾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安排在正式代表座区的后面。3、大会所需的各种设备的布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会场布置必要的录音、扩音、录像、照相设备。
三、会议议程
1、宣布参加会议代表人数,因事、因病请假人数,实到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2、介绍上级党组织派来参加大会的领导和列席大会的同志。
3、全体起立。
4、奏(唱)国歌。
5、做《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6、审议三个报告
7、宣读公司党委关于召开党委会及候选人的批复。
8、选举(程序)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选举办法。(3)通过大会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4)宣读公司党委对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出席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批复,宣读候选人基本情况。(5)监票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或大会工作人员宣读)。(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进行投票。(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人得票情况,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公司党代表大会代表名单。9、通过有关决议。
10、宣布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四、将选举结果报公司党委备案。
五、召开党委会、纪委会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书记、副书记。
六、认真做好党代表大会闭幕后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七、做好党代表大会后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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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一、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1、建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制定筹备计划;
2、-
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3、组织好会议应选举人员的推荐、提名和酝酿、考察工作;
4、起草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例文附后)呈报公司党委审批;
5、公司党委批复后,发出会议通知;
6、起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
7、做好大会选举的准备工作,印制好选票(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席公司党代会代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准备票箱;
8、做好大会宣传报道工作。
二、会场布置
大会布置总的原则是:庄严隆重、朴素大方。
1、大会主席台的布置:在大会主席台正中央悬挂标准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有条件的,红旗下可摆放若干松柏盆景,主席台下可摆放适当的花卉盆景),主席台台口上方可悬挂红底白字的大会会标(即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
2、大会座位的布置:
主席台设:主持人、发言席、来宾席。
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可在主席台上就座。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座席一般按姓氏笔画顺序安排,重要来宾可设来宾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安排在正式代表座区的后面。
3、大会所需的各种设备的布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会场布置必要的录音、扩音、录像、照相设备。
三、会议议程
1、宣布参加会议代表人数,因事、因病请假人数,实到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2、介绍上级党组织派来参加大会的领导和列席大会的同志。
3、全体起立。
4、奏(唱)国歌。
5、做《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
6、审议三个报告
7、宣读公司党委关于召开党委会及候选人的批复。
8、选举(程序)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大会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4)宣读公司党委对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出席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批复,宣读候选人基本情况。
(5)监票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或大会工作人员宣读)。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进行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人得票情况,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公司党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9、通过有关决议。
10、宣布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四、将选举结果报公司党委备案。
五、召开党委会、纪委会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书记、副书记。
六、认真做好党代表大会闭幕后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七、做好党代表大会后的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