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资助办法
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资助办法
(上海市扶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本市电影创作生产、推出精品力作、鼓励新人新作,特设立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及本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来源为本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市重点题材影片的剧本创作和拍摄制作,以及优秀青年电影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 在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电影项目组,面向全社会接受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进行申报项目资助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第四条 主要资助的重点题材范围包括:
(一)列入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影视艺术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的电影项目。
(二)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优秀传统文化或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电影项目。
(三)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电影赛事和评比中有较强竞争力的电影项目。
(四)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电影项目。
(五)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影视创作新人、激发青年电影工作者创作活力,主要由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编剧或导演创作的电影项目。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由本市影视文化制作机构申报、经评审列入资助的重点电影项目,每部影片的剧本创作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每部影片的拍摄制作分别给予100-500万的资助。
(二)由本市影视文化制作机构申报、主要创作人员(导演或编剧)在45岁(含45岁)以下,经评审列入资助的新人新作电影项目,每部影片的剧本创作给予3-10万元的资助,每部影片的拍摄制作给予30-150万的资助。同一申报者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项目累计不超过3个。
第六条 申报资格
(一)上一年度本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的电影项目,可以申
报资助。
(二)凡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法人和影视制作机构单位,均可以申报资助。
(三)申报资助的电影项目,原则上应已完成在上海立项手续。
(四)未列入本市影视制作机构投拍计划的个人申报项目,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五)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电影项目,原则上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为第一出品方,创作上居于主控地位,并拥有作品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七条 提交材料
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向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等复印件等;
(二)《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八份;
(三)中外合拍单位须提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复印件;
(四)完整剧本一式八份;未完成剧本创作的须提供超过5000字的详细内容梗概。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八条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原则上定于每年7月,推出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要求和方向,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思想艺术质量、影片规模、投入成本,票房预测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九条 拨款前,由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请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第十条 资金使用
依据专款专用原则,受资助方妥善安排好资金的使用,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扶持电影项目的拍摄、制作与发行宣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责任约定
凡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完成片上注明“上海市扶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
凡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重点电影项目,在之后的制作过程中需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摄制,须在合约中坚持和保留本市创作生产单位申报“五个一工程”、华表奖等国家级奖项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如实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及所附材料;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负责对申请单位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监督管理。
已列入资助的项目自接受资助起2年内没有实质性进展,该项目相关责任方的新项目不得再次申报本资金。同时,须退回资助资金。
已接受资助项目最终选择在其他省市立项,未在本市立项,须退回资助资金。
获得资助的电影项目,摄制完成一年后仍无法取得《国家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影片,需退回资助资金。
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申请单位以《资助项目
完成报告》方式报告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将对所资助电影作品的完成质量、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并分阶段进行抽查,委托审计机构对完成的项目进行审计。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批准依据。
资助资金须用于所申报影片项目的拍摄制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投拍或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的申请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取消3年新项目申请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在相关网站予以通报。违反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政策要点: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请条件:
1.一般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2.专项资助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政策依据: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七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七条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八条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专利资助政策,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7]13号)和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沪知局[2007]1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七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七条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八条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专利资助政策,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7]13号)和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沪知局[2007]1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8版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级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提质增效、促进运用、突出重点、诚信申请”的原则。重点聚焦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提升专利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资助。
第六条 市专利主管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拨付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
第七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本市单位和个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二)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第三条规定。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授权资助
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二)年费资助
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
(一)、(二)项资助。
(三)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五)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资助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其中,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专利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专利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七条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专利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专利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资助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专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17〕6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微电影创作
微电影创作
拍一部好电影,一部能留在人们记忆深处的电影,一部能抓住观众想象力的电影,需要的不仅仅是技术,还需要强而有力的想法——影片的思想,叙述的思路。观众渴望精心构建的故事——在充满挑战的环境里塑造有趣的人物。对于那些预算低而无法支撑昂贵的场面和高科技技术的微电影来说,尤其如此。拍摄微电影需要面对巨大的挑战,但是一部高效的短片制作,可以用经济实惠的表达方式创造出强烈的艺术效果。《微电影创作:从构思到制作》旨在帮助你创造一部颇具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微电影。
电影的取材来自于自然或是社会生活,其导演不可能凭空想象就能创作出电影,对于微电影的创作也是如此。而微电影的创作是来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不管微电影的创作怎样高于生活,它总有自身的局限性,只是导演或编剧从自身的角度运用各种艺术手法综合囊括了现实生活的大部分内容,而对于生活来说,微电影还是在一定的生活范围内取材、构建情节,只能是无线的接近生活。这种无限接近生活的微电影之所以能够有吸引力,就在于它不是对生活现实的断章组合,而是有艺术性创造“生活”,这种生活既有我们在现实中熟悉的一面,又有我们不同于现实而又使我们好奇的一面,这就是微电影创作的内质,也是其创作的意义。为什么要创作微电影,这不仅仅应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为,当然,中国的微电影出现的诱因就是商业性,以赚取利益为重。但仔细揣摩,微电影的来源还是生活,是在生活中的某一部分人率先有了影视短片的创作,然后,才有商家鼓动影视短片与广告的结合,形成今天所说的“微电影”。至此,不能仅仅凭经济的攒动而使微电影发展,真正能使微电影发展的内因应该是其自身的“灵魂”,也就是微电影的精髓。微电影真正面对的是广大的普通受众,而微电影创作源于且高于生活,其艺术性体现的是生活中的“美”,只有美才会让人去乐于接受、深于欣赏,所以,“微电影又是捕捉时间消逝与空间跳跃性的美的艺术”。当然,这里的美体现了很多种,因人而异,通俗的说,能够引起受众关注或记忆的都可称其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