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附全文)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相关政策,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创客、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年度创新券资金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本地区科技企业、创客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大仪平台单位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符合下述第六条的支持对象总数以及上一年度创新券使用情况,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平台年度创新券额度,并视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五条
科技企业、创客申请创新券补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省大仪平台单位的申请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直接受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科技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以下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1.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有效期内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4.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科技小巨人企业;
6.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7.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8.近3年内,取得1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第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兽药证书,或6件(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
(二)创客。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入驻管理机构”),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包括创新创业团队)。
(三)省大仪平台单位。纳入省大仪平台管理且对外提供服务、业绩突出的科研设施仪器产权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上述第六条的科技企业、创客围绕自身研发需要而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的支出费用;省大仪平台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的费用。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重点可在年度申报通知中调整或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创新券不支持下列活动或对象:
(一)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二)自身无研发而只向外购买开发、设计的服务;
(三)科技金融类服务;
(四)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商事服务;
(五)自行购买或以融资租赁仪器设备、系统软件,服务器托管;
(六)专利维护、专利转让和购买的费用;
(七)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八)各类职业证书、执业资格和学历培训。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额度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十条
每个科技企业、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创新券的补助不超过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助额度不低于1万元,科技企业不超过20万元,创客不超过3万元,省大仪平台单位不超过6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请程序
(一)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度创新券申请通知。
(二)科技企业、创客(由入驻管理机构统一代为申请)、省大仪平台单位按照申请通知要求,填报提交《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申请表》和以下有关附件材料:
1.购买服务的发票和付款凭证;
2.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材料;
3.上年度财务报表(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不提供);
4.第六条规定的对象相关资质证明。
(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企业、创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是否属于自身研发需要并符合支持条件范围进行评审,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管理中心。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对省大仪平台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创新券发放程序
(一)管理中心负责对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审定、下达创新券补助资金。科技企业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创客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入驻管理机构发放;省大仪平台单位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获得创新券补助的科技企业、创客、省大仪平台单位和入驻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通过创新券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创新券申报资格、停拨或追回资金、列入资信“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网编:李牧;本文综合闽政堂等整理,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转载请注明:福建自贸区指南(微信ID:FTZ0590),违者必究!
第二篇:科技创新券
关于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若干解释
1、什么是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是东湖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2、科技创新券发给哪些企业?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外包企业;(3)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瞪羚企业”;(4)经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3、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多少科技创新券?
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总额5000万元科技创新券。
4、科技创新券的面值?
科技创新券面值分三种:1000元、10000元、50000元。
5、科技创新券怎么领取?
每年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科技创新券发放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领,采取按企业网上提交材料时间顺序发放、发完为止的原则。对当年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到券的企业,将在下一的发放工作中优先安排。
6、每家企业能领多少创新券?
每家企业领取科技创新券金额起点为1000元,上限为20万元。每家企业每两年内领取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20万元(即在2015年已经领20万元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2016年不能再领券)。
为保证公平分配、提高使用效率,企业应认真分析对科技创新券的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领取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对于实际使用科技创新券金额不足领取金额80%的企业,在下一周期发放科技创新券时不得申领。例:一家企业在2015年领了20万元创新券,但在2015年至2016年间未能使用超过16万元的创新券,那这家企业在2017年将不得再申请领取创新券。
如有企业在2015年已领取的创新券金额未达到20万,但在2015年已全部使用,可在2016优先申领,但两次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例:企业在2015年领取了10万元创新券,并在今年全部使用,可以2016年再申请领10万元创新券。
7、科技创新券可以在哪儿使用?
科技创新券仅限于与东湖高新区公布的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合作时使用。
8、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有哪些?
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应为武汉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1)国家实验室;(2)国家重点实验室;(3)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工业技术研究院;(6)法定检测机构;(7)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其他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可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创新券受理单位范围。
目前,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共有受理单位80家(其中包括武汉市科技局发布的30家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包括工研院、工程中心、实验室、检测机构及会计、法律、专利、咨询在内的多种科技服务机构。
受理单位名单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创新光谷”微信公众号、光谷科技创新券QQ群(群号463913063)上发布。
9、如何才能成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
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公开征集受理单位的通知后,各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并签订科技创新券合作协议后,即可成为受理单位。
(1)符合条件的上述第8条中1至6类机构,在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后,即确认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已成为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的机构,自动成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无需另行签订协议。
(2)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战略咨询机构等,向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复核,在与东湖高新区签订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后,即确认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
10、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是否会变化?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受理单位的机构可提出申请后增加进名单,出现违规行为或服务能力不足的机构将取消受理单位资格。
11、科技创新券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专利购买、委托研发、合作开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专利咨询及服务、商标咨询及服务、战略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原则上只要受理单位能够向企业提供的服务皆可使用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只能用于支付各种服务费用,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产品。对于服务成果需要以实体产品形式提供的,必须提供充分依据方可申请兑付资金。由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的费用已经给予补贴,根据财政资金不重复补贴同一事项原则,持券企业在开展上述几类业务时,不得使用科技创新券折抵费用。
12、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如何操作?
持券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必须先与受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情况。持券企业向受理单位支付费用时,可用券折抵部分费用,每项合同中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50%,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
例:(1)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5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
(2)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6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
13、受理单位接券时如何操作?
受理单位在接收科技创新券时,应核实科技创新券的真实有效信息(领券企业信息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创新光谷”微信公众号、光谷科技创新券QQ群463913063上发布)。受理单位收券后,向持券企业开据发票或收据时,按合同总金额计算,应包括创新券折抵金额。
14、科技创新券能否找零?
因为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因此,即使持券企业向受理单位付券时折抵费用金额达不到面值,也不可由受理单位向企业找付小面值券。
15、小面值的科技创新券不够多怎么办?
科技创新券的面值只有3种,在使用时可能遇到小面值券不够的问题,因此建议企业在使用时优先使用大面值券。
如持券企业与同一家服务机构开展了多项服务合作,多个合同可累计加总后使用一张券。例:企业与某一检测机构开展20笔合作,共计发生费用2万元,企业可与检测机构协商,在付款时向检测机构支付1万元现金、交付一张面值1万元的创新券。
持券企业用券时,也可只使用科技创新券面值的一部分。例:企业与某一实验室合作,发生一笔8万元的委托研发业务,企业在付款时向实验室支付4万元现金、交付一张面值5万元的创新券,但该券的实际折抵费用为4万元,实验室向管委会申请兑付时按实际折抵费用计算。
16、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后财务如何处理? 企业领券后如果未能使用,并没有形成实际的资金来往,则无需在账目上反映。但在用券后,实际上是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了相应费用的补贴,应以政府补贴形式入账。
17、受理单位如何兑付资金?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在每年5月和11月兑付两次,受理单位凭相关材料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兑付。兑付时需提交:
(1)科技创新券;
(2)开展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材料;(3)发票存根的复印件。
18、受理单位如何开据发票或收据?
受理单位向持券企业须开具发票或专用收据,金额为合同总金额(包括收券的金额)。受理单位向管委会兑付资金时,开具收据,金额以经管委会复核后的金额为准。
19、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与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是什么关系?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发放和兑付,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发放和兑付。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可以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使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能否在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使用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同一企业可以既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使用何种券,企业用券折抵费用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例:(1)一家企业既领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了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在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5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这时可由企业自由选择用哪种券,但1万元费用不得全部用券折抵)。
(2)一家企业领了15万元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了20万元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在向某工研院购买一项价值70万元的专利时,可使用两种券折抵35万元费用,另外再向工研院支付35万元现金。
20、科技创新券遗失或损毁了怎么办?
各企业领券后请妥善保存,遗失或损毁不可补办。
21、如果违规使用科技创新券怎么处理?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取消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篇:2015年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自贸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清单(第一批)和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自贸办﹝2015﹞1号)的要求,为支持天津自贸区和自创区建设,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我市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用于资助企业向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来源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
各区县科委负责组织各自区域内创新券申
请、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
市科委依托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以下称科服网)建设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称管理平台),组织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须登录管理平台注册,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的机构和服务产品信息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天津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职正式员工不多于100人,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资助范围的服务产品,由创新券服务机构通过科服网在线发布,显示“创新券”标识,企业购买带有“创新券”标识的产品时可选择是否申请创新券支持。第十条
创新券可用于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以下服务。
1.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3.购买新技术、新产品;
4.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章 创新券的形式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转让,不重复使用,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请计划使用。有效期内未登记使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申请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每个申请者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5000元,本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按50%的比例核定。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市科委通过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区县科委组织企业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也可主动联系所在区县科委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科服网购买带有创新券标识的服务产品,经与服务机构达成购买意向并生成服务订单后,可选择进入创新券申请程序。申请者需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申请信息表》,扫描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通过科服网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年检、提交过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的,可不再重复提交。此外,企业可提交其他有利于申请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区县科委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发放创新券的企业名单与资助金额,报市科委审批。经审核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六章 使用及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科服网向服务机构购买创新券产品时,需在签订合同中列明创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实名持有者、备案编号、使用金额)。完成约定服务内容后,企业登录管理系统做出服务反馈评价,扫描上传服务合同、服务发票,完成服务合同与创新券的在线绑定。
第十七条
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间使用并完成绑定(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的创新券可在本申请兑现。在此期间未使用、或未完成绑定的创新券可顺延至下一申请兑现。
第十八条
市科委于每年7月启动创新券兑现流程,兑现期内,企业可提交购买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现。市科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核,经公示后形成兑现名单。
若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与原申请金额发生变化,低于原申请金额的,按合同实际发生金额重新核定创新券兑现额度;高于原申请金额的,按原申请额核定兑现额度。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确定的补贴对象和金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时,若下列材料存在则需同时提供,并加盖公章。
1.服务合同、发票;
2.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结果、技术解决方案等材料、报表);
3.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等的文件。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每年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用于指导下一创新券工作,对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及重点支持方向等进行调整,对区县科委、服务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价。有关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的相关事项变动,将统一由管理平台发布通告。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不实,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单位列入永久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的相应服务产品,须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时提供必要支持;企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须给予客观真实的反馈评价。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企业申报和兑现者,经查实将撤销其作为服务机构的资格;对提供不实反馈评价信息的企业,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创新券的资格,列入永久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四篇: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试行方案
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试行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劵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可持创新券到市科技局兑现。
第三条 设立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各市(区)设立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与市本级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配套,用于创新券的兑现。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发放兑现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管理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运行监管和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创新券每张实行唯一编号,实名发放,可分次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六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事务,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非上市公司,并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赛、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优先支持我市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细则支持范围之内。
第九条 申请与发放
(一)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创新券工作计划,每年3月份前发布创新券受理申请通知。
(二)凡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的通知要求,填写创新券申请表,交所在辖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每家企业每申请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受委托的服务机构按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业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项目的总投入经费、创新性及申请资助金额等情况,确定创新券发放金额。
第十条 创新券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创新券申请表(含项目可行性报告、研发经费需求情况说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国、地税缴税凭证;
(四)上财务审计报告;
(五)相关专利证书。
第四章 兑现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收取创新券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于每年10月份前,根据市科技局受理通知,将创新券兑现材料集中提交至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办理兑现结算手续。江门市外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可委
托支付该创新券的企业代办。
第十二条 兑现额度
创新券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行研发经费(不含研发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研发、检测等科技服务等费用总额的1/3。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费用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等)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创新券兑现单位银行账号;
(五)其它相关辅证材料。
第十四条 受委托单位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聘请相关财务专家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五篇:南通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办法
南通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强化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小微企业提升技术创新的层次和水平,决定试行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设计和科技成果等创新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
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区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管理的日常事务,会同区财政局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兑现工作。第三章 用途与形式
第五条 创新券用于本市市区企业进行自主科技创新研发,以及向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研发、设计、咨询、检测等科技服务费用、知识产
权保护费用等。
第六条 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为2年,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实名发放,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逾期不可兑现。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七条 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的通知要求,填写创新券申请表,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每家企业每申请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二)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近三年无在研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创新券发放单位与金额,报市科技局、财
政局备案。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可以在创新券有效期限内申请兑现。
第十一条 兑现额度。
创新券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行研发经费(不含研发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研发、设计、咨询、检测等科技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总额的1/3。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原件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实后返还);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等)或权威机
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创新券兑现单位银行账号;
(五)其它相关辅证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
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追回套取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各按50%分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