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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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06〕4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法律、法规对征
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
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县人民政
府协调达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协调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协调完毕。市、县人民政
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
致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如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的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
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调查和协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在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协调的地点尽可能在申请人的住地附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 协调应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十六条 协调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协调意见书或者协调会议纪要,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裁决
第十七条 经协调未达成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该征地补偿标准,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自收到裁决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裁决应制作裁决书,加盖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条 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裁决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年全省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我省电子政务整体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省电子政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保障,积极推进电子政务与机关业务工作的融合,努力解决网络建设各自为政的信息孤岛的问题,力争在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上取得行的突破,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应对和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社会和基层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更好地发挥电子政务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化管理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对电子政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电子政务工作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建设服务、透明、效能政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电子政务工作的任务和目标,理顺工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推广和应用的统一标准合规范,加快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
二、做好甘肃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调研论证
和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有关要求的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现状发展需要,立足省情,开展甘肃省电子政务“十一五”期间建设情况回顾总结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工作。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分别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政务网络体系。
(一)强化甘肃省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大力推进覆盖省市
县三级面向各级党政机关的甘肃省政务专网的接入和拓展延伸工作,为部署全省统一的基础性、公共性应用系统以及市州和部门建设城域网和纵向网奠定基础。
(二)加快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步伐。按照评审通过的《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力争在年底前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并争取承载5-10个业务系统。
(三)加强网络应用管理。逐步建设和推广全省统一的网
络管理平台、终端准入平台、应用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对网络和应用的可控可管。
四、积极推进办公应用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
省直各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办公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基础上,共同推动全省统一的综合办公平台、电子公文传输和交换平台、多媒体信息资源平台、电子邮局、短信平台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工作交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供支撑和服务。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基于政务专网开展各种应用。
五、建立高标准电视电话会议运行保障机制
基于甘肃省政务专网的省市县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省政府卫星广播系统已成为省市县党委、政府传达政令、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和载体,要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在全省乡镇大力推广应用卫星广播系统,逐步实现电视电话会议延伸到乡镇的目标。要围绕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保障队伍和一套运转规范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电视电话会议会前申请受理、会中保障和会后加工处理的机制。同时,要全面推进“甘肃省人民政府卫星广播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将卫星广播系统延伸到部分乡村和农牧民家中,为基层和农牧民提供政策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公开、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加快“中国·甘肃”门户网站升级改造工作。
以“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为核心,以各市州各部门网站为依托,建设甘肃政府门户网站集群,增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建立服务社会的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开展全省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评估、通报工作,促进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健康发展。
七、扎实推进“甘肃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的要求,在完成应急平台建设可研报告评审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完成省政府应急平台第一期建设任
务,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包括视频图像、信息报送德牧在内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急平台包括应急通信、值班值守等在内的互联互通。各市州、各部门要以省政府应急平台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急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共同推进甘肃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八、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强化“甘肃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全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甘肃省信息网路测评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的测评与管理,保障信息网络安全运行;加快引进的部署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违规外联、违规内联、运行故障、病毒侵入、网络攻击的发现和防范能力:加快CA中心的建设,构建网络信任体系,强化网络应用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审计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数据备份,开展系统备份,研究异地备份,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提高抗击、抗毁能力,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九、加快甘肃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工作。
从我省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出发,紧紧围绕实现我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目标,在省内外特聘与信息化有关的各方面专家,组建甘肃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专家在我省信息化工作中的专家论证和参谋咨询作用。
十、加强电子政务业务培训工作。
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电子政务培训,进一
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电子政务意识、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技能。开展面向各市州、各部门电子政务分管领导、技术骨干的工作交流及有关培训工作,促进电子政务共建工作顺利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三月九日
第四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11〕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全省“两基”成果,提高全省义务教育水平,确保我省“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强化措施,巩固提高”的原则,努力促进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全面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普及程度。小学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净入学率达到95%以上;城市流动人口子女都能按时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0%以上。
(二)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教师聘任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确保教师数量、结构基本满足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全面落实校长公选制度。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省定标准。按照“有情辞退、合理安置、适当补偿、择优考录”的原则,解决代课人员的问题,并严把入口关,不再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三)办学条件。按照“四个集中”原则,加快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工程,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中小学危房比例下降至1%以内,消除D级危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中小学及校园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四)教育经费。县级财政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经费“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04—2007年分别达到18.5%,19.5%,20%,20.5%;2008—2011年达到20.5%以上。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审计和公告制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免费教科书和助学金。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教育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教育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科学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中小学新课程改革制度,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全面开展对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六)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安全、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以及师生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七)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和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情况。15周岁至5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率要达到以下指标:攻坚县现阶段农村95%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城镇98%以上;巩固提高县农村97%以上,城镇99%以上。近3年来,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月—3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省政府已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召开全省“两基”迎国检启动大会,部署迎接国检工作。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迎国检动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面展开迎国检工作。
2.开展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广泛宣传“两基”国检的重要意义,宣传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两基”国检的内容、要求,全省迎国检工作举措、实绩、发展动态及巩固“两基”成果情况,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目标任务、意义,以及“两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5月)。
1.各市州及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检的主要内容逐项排摸核实,找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漏补缺。各市州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两基”工作进行跟进式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于2011年5月底前上报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级督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达标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完成调研报告,分析问题,提出意见,查漏补缺。
3.县级整改。根据省级调研报告和市州复查报告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区认真进行整改。
(三)省级抽检阶段(2011年6月—7月)。
1.省级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邀请国家督导团的部分专家与省上组织的政府督学 和有关专家对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两基”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及进一步整改意见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各县市区查漏补缺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大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开展对口支援和帮扶活动。动员省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各县市区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要指导和帮助所辖县市区做好“两基”迎国检工作,并协调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帮扶和支援。
3.做好业务培训。省、市、县三级按照国检要求分别举办“两基”迎国检业务培训班,对迎国检的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及档案资料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培训。
(四)接受国检阶段(2011年8月至国检)。
1.2011年8月,邀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办领导对我省“两基”工作进行指导。
2.2011年8月底,省政府向国家正式报送国检申请报告。
3.抓好各项指标的巩固和提高,做好接受国检的全部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从事关我省教育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两基”迎国检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二)强化机制,落实责任。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全省“两基”迎国检工作实行纵横双线四级责任制,即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与所属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逐级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要认真分解“两基”迎国检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切实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齐心协力做好各项迎国检工作。
(三)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在推进“两基”迎国检工作中,要坚持标准,求真务实,确保各项数据和情况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以迎国检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国家关于“两基”的政策法规、目标、内容、要求,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宣传我省“两基”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同时大胆曝光不良现象。
(五)严格问责,靠实责任。建立迎国检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六)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两基”迎国检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附件: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一、省编办
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协助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全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督查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的实施,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三、省教育厅
(一)负责全省“两基”迎国检各项准备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审核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承担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督促各市州、县市区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有关任务。
(三)负责中小学校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司法、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四)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监控教育质量各项指标。调整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消除中小学D级危房。
(六)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理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七)会同编制、财政等部门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全省基础教育发展需求,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省民委
帮助民族地区巩固“两基”成果,督促特殊扶持政策的落实,争取国家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
五、省公安厅
加强户籍管理,协助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中小学生自我防护、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六、省监察厅
加强对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项建设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省司法厅
把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社会、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八、省财政厅
(一)确保省级财政并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规定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落实到位;按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二)负责督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落实省政府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责任书》中承诺的2004—2007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比例缺额资金。
(三)督促各地将教职工国标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保障绩效工资的发放。
(四)会同教育部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比例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五)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各项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
(六)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九、省人社厅
(一)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创造条件。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各地依法落实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情况。
十、省国土资源厅
在土地利用计划上优先保证审批中小学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中小学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用地审批程序上为中小学建设项目依法简化手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十一、省建设厅
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依法落实城镇住房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的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教育等部门做好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和改造工作。
十二、省文化厅
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和辅导;强化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市场及网吧的管理,优化、净化校园及周边文化环境。
十三、省卫生厅
督促、检查学校执行有关卫生工作规定的情况,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协调承担残疾鉴定的医疗机构,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学鉴定工作。
十四、省审计厅
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各地教育投入“三个增长”、转移支付情况和教育费附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
十五、省地税局
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及时上缴国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省工商局
配合人社等部门清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市场的整顿,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十七、省统计局
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年报统计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两基”的数据填报工作,为“两基”迎国检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普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十八、省扶贫办
落实有关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农业科技项目推广和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
十九、团省委
实施“希望工程”,协助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发展学生团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二十、省妇联
组织实施“春蕾计划”,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妇女文盲工作;加强家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家长及监护人的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女学生及女教师的维权工作。
主题词:教育 两基△ 国检△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编办,团省委,省妇联。
第五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定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政策背景 :大病医保的推出是国内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0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出台并开始试点实施。
2007年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2013年11月11日,人社部在京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总结交流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2月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2014年将全面推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
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
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
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太仓模式
• 2011年4月1日试点
• 江苏省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合作运行
• 2011年7月,太仓市人社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与中国人保健康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太仓大病再保险”项目。将医保基金的累积结余部分的3%约2000万余元购买商业保险的服务,为全市所有参保人员购买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保障对象: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
• 补偿标准:大病住院患者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超过1万元的个人付费部分,可以再次进行报销。根据费用分段,按照53%-82%的比例分级累计进行报销补偿,上不封顶。
• 病患主动要求的高消费、较奢侈、非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共有10项内容,不在报销范围内,以规避过度用医、过度用药等道德风险。• 异地就诊也可报销。• 实施效果(案例)
• 在江苏省太仓市农村,农村患者刘永娥今年56岁,今年2月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急性白血病属于太仓市大病保险试点范围,可以进行两次报销,绝大多数医疗费都会报销掉。那么,给她看病花了多少钱,又报销了多少钱呢?
刘永娥的女儿严晓燕告诉记者,“全部在内30几万,不过还没结束呢,他们说我妈那个这个病,要长期吃的,药费很贵,现在。”她粗略计算,给母亲看病总共花了30多万元,先是由原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一次,对于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费用,社保局的大病保险又报销了一次,两次累计报销了24万多元,总计报销比例接近80%。而最近治疗的发票,她还没有去进行二次报销。严晓燕说,有了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她家的经济压力也小了很多,虽说仍然欠了不少外债,但还能挺过去,并没有因为母亲的大病让整个家一下子垮掉。
大病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 大病保险是由政府主导,解决参保群众患大病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准公共服务产品属性;
• 从经办风险来看,大病保险不允许进行风险筛选,其风险保障额度更高、风险构成更为复杂,必须要有相当的覆盖人群,才能体现保险的互助共济和大数法则; • 从实施目的来看,大病保险是解决参保群众的大病医疗和高额医疗费用问题,关系民生保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一)现状与问题 :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
但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二)医改“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2012年3月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规划第三大项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第八小项提出: 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 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 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切实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市(地)试点或全省进行试点。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
(二)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民政部。
(三)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