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学基金申请指南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学基金申请指南
(试 行)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实验室的开放基金主要资助意义重大且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欢迎国内外科学工作者依据本室科学基金申请指南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根据审批意见来室工作。
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1、研究方向:
实验室瞄准国家目标,以结构化学研究为方向,开展现代结构化学研究方法在新功能材料探索中的应用,合理合成新型化合物,在原子和分子水平上研究新型化合物的分子和电子结构及与宏观性能之间的关系规律,达到以结构变化实现对性能的调控,并根据研究结果来设计、制备新材料,缩短研制新材料的周期或对原有材料改良的过程,为我国新型功能材料的研制提供不竭的创新源泉。
2、主要研究内容:
1)结构设计与可控制备
研究材料中组成模块化学键的强度和方向性、组成模块相互作用的强度和方向性,揭示组成模块的成键和组装规律,实现材料的结构设计及其可控制备。
2)功能导向与结构构筑
基于对结构设计与可控制备规律的认识,围绕材料的特定功能,研究功能材料的微观结构特征和相互作用机制,揭示功能材料的结构构筑规律,实现功能导向的结构构筑。
3)功能基元方法的研究
研究功能基元分子、晶体和电子结构的特征,以及功能基元的效
应协同,揭示功能基元的微观性质与材料宏观性能的关系规律,形成指导材料结构设计和性能研究的功能基元理论。
4)非线性光学材料的结构化学
瞄准国防急需的非线性光学材料,研究非线性光学材料的功能基元及其效应协同,研制高性能非线性光学材料,继续保持我国非线性光学材料研究的世界领先态势。
5)催化材料的结构化学
瞄准国家大宗经济急需的催化材料,研究催化材料的选择性功能基元及其与载体的协同效应,研制高活性、高选择性、长寿命的催化材料,保持我国煤制乙二醇研究的世界引领作用。
6)生命科学的结构化学
以结构化学的研究方法,在分子生物学水平上研究重大疾病的产生和发展机制和大分子结构因素,探索抑制和阻断疾病发生和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国家一类新药研制提供结构基础。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4年9月
第二篇: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结构化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科学基金主要由国家科技部与中国科学院拨给,也可从其它方面筹集。课题资助实行基金制,具体规定如下:
1.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本室固定人员及相关成员不能申请实验室基金;国内外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部门科研人员及博士后,均可根据本实验室科学基金申请指南向本室提出申请;鼓励国内外各单位与本室人员联合申请实验室基金,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资助;不具有高级职称的申请人应有两位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本实验室优先支持青年科技工作者。
2.申请本实验室科学基金,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评议,落实人力、时间与可能提供的条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邮寄到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350002 福州市杨桥西路155号,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3.申请书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与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室的基金申请一般在7—9月间,课题评审是在书面评审基础上,再由每年一度的学术委员会上最后审定。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审定。
4.实验室实行基金制。工作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课题期限一般为 3年,基金分拨给,课题应有计划与安排,超过三年的课题要重新申请开题。每个课题的研究人员以不超过7人为宜。
5.获得实验室基金的研究课题,从批准的起始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课题原则上要在本室完成。本室向客座研究人员提供化学实验室及各种工作条件,本室及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拥有的各种仪器设备可供客座研究人员使用。
6.取得本室科学基金并在本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归本室和研究者共有,论文发表署研究者名,并注明本室名称,格式如下:
××× 研究者名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福建 福州 350002)
(研究者单位名称)
或者: ××× 研究者名
(研究者单位名称)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福建 福州 350002)7.课题管理:
(1)课题负责人须向本室提交(电子版):
1)研究工作计划、开题简表 2)工作报告 3)每年发表的学术论文
(2)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须向本室提交: 1)研究工作总结及成果评价
2)学术论文及其它与本课题有关的成果
3)与课题有关的原始实验记录本及技术资料
(3)为了规范本室开放课题的管理,对未能按时提交工作报告或研究工作总结的课题,将暂缓下一经费的拨款或暂缓受理新课题的申请。
8.实验室课题基金的开支只限于:
(1)实验室基金的开支将由政府国库支付,请申请者做好科研经费的预算;(2)与本课题直接有关并在本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科研业务费和协作加工费等(约占总金额的60%);
(3)学术活动费(学术会议、调研与出版费等),来本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旅差费、住宿费及生活补助和科研津贴等(约占总金额的30%);(3)管理费(10%)。
9.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研人员自带课题与经费来实验室工作,其申请办法同上,本实验室将提供科研与生活条件。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0年7月
第三篇: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6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现面向国内外科学家,设立专项经费,设置开放课题,支持与本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接受并鼓励国内外科研人员尤其是中青年学者,利用本实验室研究平台,通过与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密切合作的方式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一、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
方向
1、草类植物资源种质创新与利用
挖掘利用草类植物资源的耐盐、旱、寒、放牧等基因资源,从个体、细胞和分子水平上,揭示优良野生草类植物的遗传多样性及优异性状形成机制;克隆相关功能基因。通过生物技术、常规育种技术和驯化选育等,创制抗逆、优质、高产、环境友好的新种质;研究有害生物成灾机制及与草地的互作机理;为草地农业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与物质基础。 乡土草种质资源评价、驯化与选育 草类植物重要基因挖掘与功能验证 牧草新品种选育与系统效应评价 生物灾害发生机理与防治
方向
2、栽培草地生态系统与食物安全
以“植被-水分-养分-光能”关系为核心,在个体、种群和生态系统尺度上解析栽培草地在逆境下高产的生理和生态特征及其机制,探讨不同环境和生物要素间互作机制及系统碳平衡特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出并建立适应不同草地农业系统的节水与资源高效利用模式,建立可持续的草田生产系统。
栽培草地高产的生理生态学基础 栽培草地高效利用 草田轮作系统 碳素增汇减排
方向
3、草地农业系统耦合与管理
以天然草地资源和系统整体为研究对象,探索草业系统中“地境-草地-动物-经营管理”之间的界面行为及其系统效应,重点揭示人类经济活动对草地农业系统演变的作用机理,确定生态系统受损机制及稳定途径、草原气象灾害的过程及其预警、政策和管理对草地农业系统的作用、农业系统各子系统耦合机理与调控等,建立草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健康诊断体系、草业系统适应性管理模式,提出草业可持续发展与食物安全保障的政策和管理对策。
草地生态系统受损机制及恢复途径 生态生产力形成机理与调控 非生物灾害发生机制与调控
草地农业系统应对全球变化的适应性管理 草业经济与农牧区社会发展
二、开放课题申请 1.申请者根据本实验室近期主要研究方向自由选立课题,鼓励具有开拓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研究。
2.开放课题主要支持依托单位以外研究人员的申请,资助立论清晰、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具有创新科学意义的研究课题。
3.申请单位的科研人员作为主持人,且课题组必须有一位本实验室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作为合作者,每人限报1项。
4.开放课题的执行期为二年,重点项目申请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一般项目申请金额不超过10万元。经费使用办法遵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申请者须按照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填写《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申请书》(下简称《申请书》),并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之前将《申请书》(一式2份纸质材料,双面打印,所在单位同意签字盖章后)邮寄至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发送电子版(Word版)。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先江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西路768号(邮编730020)联系电话:0931-8910944、*** 电子信箱:chenxj@lzu.edu.cn
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
2016年8月25日
第四篇: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
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
一、申请实验室建设条件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仪器设备先进完善,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4.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二、申请实验室建设程序
1.科技部提出实验室建设指南;
2.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上报;
3.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实验室;
4.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上报;
5.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批准立项。
三、相关文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 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附件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第五篇: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12 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西安交通大学 4
金属材料强度国家重点实验室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
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制造系统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结构强度与振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大连理工大学 4
海岸和近海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业装备结构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束材料改性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精细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曾评估为差,经整改未摘牌)
浙江大学 10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现代光学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
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流体传动及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水稻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化学工程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聚合反应工程实验室)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上海交通大学 6
海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学基因组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金属基复合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系统与振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癌基因及相关基因国家重点实验室
区域光纤通信网与新型光通信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上海交通大学分室)
吉林大学 6
超硬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动态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
理论化学计算国家重点实验室
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集成光电子学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吉林大学实验区)超分子结构与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华中科技大学 4
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
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塑性成形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数字制造与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同济大学 3 海洋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
土木工程防灾国家重点实验室
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济大学分室)混凝土材料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哈尔滨工业大学 3
现代焊接生产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城市水质保障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筹)先进机器人及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山东大学 2
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南大学 2
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华南理工大学 2
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软件开发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虚拟现实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湖南大学 2
化学生物传感与计量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车身先进设计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重庆大学 2
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输配电装备及系统安全与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电子科技大学 1 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宽带光纤传输与通信系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
综合业务网理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
火灾科学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学 1
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邮电大学 1
网络与交换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西南交通大学 1
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