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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镇居民慢性病申报条件及程序

晋城市城镇居民慢性病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一篇:晋城市城镇居民慢性病申报条件及程序

晋城市城镇居民慢性病

申报条件及程序

为了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证参保居民得到更多的补偿待遇,结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试行办法,本着以人为本、程序简化、方便操作原则,将以下10种慢性病列入医保范围。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糖尿病并发症;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在校学生在此基础上增加三种病种。白血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凡符合以上十种慢性病之一的参保居民均可向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市直在校学生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门诊慢性病审批表。提供县二级乙等以上的个人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其它页加盖骑缝章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检查资料原件、抢救病历等相关资料。

门诊慢性病每年申报1次,市直在校学生在5月1日至6月15日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居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5月1日至6月15日向县(市、区)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县(市、区)医疗经办机构在6月底前初审,于7月5日前集中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31前组织医务专家鉴定。鉴定后,符合条件的保居民即可享受慢性病待遇。

第二篇:慢性病申报

西安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慢性病应如何申报

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慢性病须知: 注意事项:

所以程序的资料均由患者或者家属交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汇总后交本单位统一办理。

门诊慢性病必须第一年先进行申报,经审批通过后,补助的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

每周三不办理慢性病业务(包括申报和报销)。申报

(一)、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份,由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报送,其他月份不受理申请业务.

(二)、经办人员上报的申报资料包括:

1、西安市城镇职工慢性病季度申请明细表,文字版和电子版。

2、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张贴本人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后附: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者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申报资料必须为二级以上医院的材料。

(三)申报后注意事项:

申报两个月以后,可以查询审核是否通过。

通过资料概不退还,请报送复印件。

审核未通过的资料,在下一个季度申报开始前领回,资料补齐后可以在下季度再次申报。

慢性病审核未通过的资料只保存当年,逾期不及时领回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退回。

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复审。复审资料同新申报资料。报销

审批通过后,每年报销一次。具体报销时间和报销方法医保中心以文件形式另行通 知。

办理门诊慢性病补助须知

一、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须携带以下资料

1.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2.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4.本人近期两张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注:1.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2.以上资料为二级以上医院的材料。

3.新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份,由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报送,其他月份不受理申请业务.

4.审核通过资料概不退还,请报送复印件

5.慢性病未通过资料只保存当年,逾期不及时办理的当放弃对待。

三、被审批后注意事项 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续报。2.日常患者应到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患者保留当年相关发票处方检查化验等资料,年底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市医保办理相关手续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补助标准〈依据市劳发〔2007〕43号文件〉 一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4 脑血管病恢复期 5 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晚期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

二 补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当年门诊有效发票总额-850元起付线)× 70 % 注: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被审批病种的最高限额 冠心病 2000 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2000 肺心病3000

脑血管病恢复期 2500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2000

高血压Ⅱ期2100 高血压Ⅲ期2500

肝硬化失代偿期 3000

恶性肿瘤晚期4000 精神疾病 2500 红斑狼疮2500 帕金森综合2500 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1)具有冠心病引起的临床表现如心绞痛、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或猝死;

(2)心图检查有心肌梗塞表现;(3)冠状造影提示有≥50%狭窄。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史;

(2)有咳嗽、咳痰、喘息、尿少、下肢浮肿等症状及右心功能不全体征;(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

胸部X线现:①右下肺动脉干扩张,横经≥15mm,右下肺动脉横经与气管横经比值≥1.07;

②右心室增大。

心电图:①右心室肥厚;

②肺型P波:Ⅱ、Ⅲ、aVF导联中p>0.25mv。

(4)血气分析:动脉血氧分压<60mmHg,二氧化碳分压>50mmHg。

3、原发性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1)高血压Ⅱ期 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具备下列四项中之一者。

脑血管意外(不包括腔隙性脑梗塞未遗留肢体、语言障碍者)或高血压脑病; 左心衰竭; 肾功能衰竭;

眼底出血,渗出或视乳头水肿。(2)高血压Ⅲ期

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有脑出血(有CT报告)。

4、脑血管病恢复期

(1)既往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临床表现有肢体瘫痪或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2)颅CT检查阳性结果。

5、肝硬化失代偿期

(1)有慢性肝脏病史及脾大、脾功能亢进、侧支循环形成、腹水等门脉高压征象;

(2)血浆蛋白≤35g/L,ALF>2倍正常值,总胆红素>34.2umol/L;(3)B超、CT等影像学证实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1)有糖尿病3年以上病史;

(2)有慢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相应慢性并发症的检查资料;

(3)近1—2月内空腹血糖及餐后血糖检测结果,非同一天检测两次以上。

7、慢性肾小球肾炎和肾病综合症 慢性肾小球肾炎

有蛋白尿、血尿、高血压等肾炎综合症临床表现;

检测尿蛋白≥1.0g/24h及尿蛋白≥++,两次以上;持续血尿:尿红细胞≥5个或红细胞计数≥10000个/ml;

有半年以上病史及肾活检病理报告。肾病综合症

大量蛋白尿(>3.5g/24小时尿);明显低蛋白血症(白蛋白<30g/L)此两项为诊断必需;

伴有明显水肿,高血脂症; 凡享受门诊血液透析、腹透以及肾移植术后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8、恶性肿瘤晚期

近五年内各类恶性肿瘤病理诊断报告。

9、精神疾病

(1)应有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以上(2—3个月疗程)诊断治疗记录;(2)应有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记录(需二年以上);(3)出示相关精神疾病检查的检测量表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记录。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临床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提供二年以上门诊诊断或住院治疗病史、病历、检验化验单。

11、帕金森综合症

(1)发病年龄65岁以上;(2)CT有侧脑室旁白质损害;

(3)有震颤舞蹈动作,智能减退者。

备注:

1、单位办理门诊慢性病申请业务时,须同时上报书面版和电子版

2、初次申请门诊慢性病的职工应和复审人员区分,复审人员必须同时上交其上次认定名单复印件

3、单位应及时查询所办理门诊慢性病申请通过情况,当季度资料应在下季度开始之前查询,并将未通过申请资料领回退还职工本人,逾期不及时领取的资料由单位负责

4、单位上交的职工门诊慢性病申请表“申请病种”一栏只能填写一种门诊慢性病病种且需与单位上报电子版一致,申请人在申请病种旁签字确认,个人编码一栏统一填写申请人医保卡编码。

西安市城镇职工慢性病季度申请明细表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姓名 个人编码 性别 年龄 申报病种 备注

是的,在社保局的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具体标准如下: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31号)和《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二)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增加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及享受补助范围

在原有3种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新增8种常见慢性病病种,并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病种范围:

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⑵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⑶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⑷脑血管病恢复期;

⑸肝硬化失代偿期;

⑹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⑺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⑻恶性肿瘤晚期;

⑼精神疾病;

⑽红斑狼疮;

⑾帕金森综合症。

2、补助标准:

一个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采取限额补贴的办法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2、将学生儿童门诊治疗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学生儿童门诊治疗上述疾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因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引起的上述疾病不予报销。

(三)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分别上调5%和10%,即:

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2、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的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上调1.5万元和3万元,并提高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单项疾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

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非从业居民5万元、学生儿童7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疾病的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3、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即: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⑴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⑵学生儿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四)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下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下调50元、二级医院下调100元、三级医院下调200元。

调整后的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2009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由个人全额补缴既往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并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报销程序

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报销程序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病种为:乙型肝炎、肝硬化、恶性肿瘤、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60岁以上的人群)、冠心病、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病、痛风、类风湿关节炎、椎间盘突出、甲状腺增生、乳腺增生、癫痫等16种病种。

一、申报范围

1.凡患有文件规定的慢性病之一的参合人员,均可提出鉴定申请。

2.患两种以上慢性病者需同时申报其它病种的,申请人必须向县合管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种的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

二、申报要求

1.原则上申请人须亲自携带合疗证、户口本、身份证、所需鉴定疾病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出鉴定申请。

2.初审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建立慢性病人台帐。

三、鉴定程序

1.县合管办委托县级医院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

审核,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鉴定和确认。

2.对于通过鉴定的,发放《慢性病门诊医疗卡》,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3.县合管办以文件形式将通过鉴定的参合患者基础资料下发各乡镇经办机构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用于患者报销时身份认定。

4.县合管办每年组织鉴定时须对上通过鉴定的人员进行复审,对于所鉴定疾病康复、死亡的参合患者或退出合疗的患者取消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

四、报销程序

1.患者就医诊疗必须在当年统筹期限内及指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新农合专用处方。处方所开药物必须是所鉴定疾病的治疗用药。对于所鉴定疾病的外购用药必须另开处方。

2.患者就诊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参合农民患有慢性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药费用按每一疗程(三个月为一疗程)实行单病种报销,属报销病种的病例,凭门诊病历、新农合专用处方、门诊发票、辅助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予以审定,每3个月凭门诊报销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管科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县外公立医院就诊者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报销费用由

合管办下拨各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凭《合作医疗证》到初审医院合管科领取报销费用。

3.乡镇卫生院与县合管办结算时须提供患者《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门诊慢性病患者报销登记表》、门诊病历、新农合专用处方、门诊发票、辅助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报销范围及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规范

1.凡符合《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针对所鉴定疾病在门诊使用的药品费均可纳入补助范围。

2.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应遵循:单一病种口服药原则上为同类药品二种,最多不超过三种,合并症状不得超过四种。

六、不予补助范围

1.与所鉴定疾病治疗无关费用。

2.所鉴定疾病在门诊的检查费。

3.在非指定医疗机构用药、治疗发生费用。

4.不在当年参合期限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5.鉴定疾病的并发症在门诊使用的药品费、治疗费不纳入补助范围。

慢病门诊补偿方法:(总费用-100)*0.5单次封顶:300元封顶:1200元

第四篇:慢性病申报情况说明格式范本

慢性病申报情况说明

贫困患者姓名:xxx 申报病种:xxx 患病时间:xxx 确诊医院:xxx医院 是否住院:是 治疗方式:药物治疗目前服药种类:暂无其他情况:无

x年 x 月x 日

责任村医(签名):卫生室盖章:

第五篇:晋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晋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011年8月3日,晋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具体补贴方案正在制定中。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至少可领取55元。

据了解,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这一制度的实施,填补了养老保险领域的最后一块制度空白。它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起,实现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后便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项财政补贴,多缴多得。

目前年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居民,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到达60周岁时,居民便可按月领取到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度除以139所得数额)。举例说明如下:

1、比如,一位居民到达60周岁以后,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的总金额为13900元,那么他从60岁开始每月便可领取到13900除以139之后所得的100元,还能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总共是155元。

2、再比如:(为方便计算,暂不考虑个人账户利息收入)。若城镇居民选择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个人缴费共为1500元;政府最低缴费补贴为30元,也就是30×15年=450元,60周岁以后可享受月养老金待遇标准为55元+(1500元+450元)÷139=69元;若选取每人每年1000元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可达到50元,也就是50×15年=750元,缴费满15年后,则月养老金待遇为55元+(15000元+750元)÷139=169元。

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2011年11月22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5%)

目前,晋城市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在进行调查摸底以及具体补贴办法的制定,正式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居委进行申报。

■名词解释

1、基础养老金补贴:

是一项全部由财政全额支付的补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市民,可以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缴费补贴:

缴费补贴是财政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档次给予的补贴,其最低标准为30元。在100元至500元之间的档次,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500元及其以上档次,均为50元,缴费补贴和居民所缴养老金一并计入居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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