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索赔所需资料-通用

索赔所需资料-通用



第一篇:索赔所需资料-通用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所有赔案都需提供的索赔资料概括为三部分:

一、事故证明;

二、查勘定损资料及支付凭证;

三、其他单证资料(主要是以下资料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帐户、保险单)按不同类型的索赔项目(按A、B、C划分),所需详细索赔资料如下: A. 只涉及财产损失的索赔资料:

一.事故证明:

(1)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记录》;

(2)事故当事人的《轻微交通事故协议书》或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如属非道路事故的则需提供警方部门的事故证明);

(3)其他证明:

a.如涉及自然灾害的案件(如暴风、暴雨、洪水等,包括车辆被水浸的情形),必须提供气象证明;

b.如涉及自燃、火灾的案件,必须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起火原因鉴定书》以及《火灾责任认定书》,等);

c.如涉及诉讼的案件,必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等资料。

注:以下类型的案件不用提供事故证明:

“双免”案件、保险公司未要求报警处理的:玻璃单独破碎案件/车身划痕案件。二.查勘定损资料及支付凭证:

(1)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记录》及《损失情况确认书》(包括维修和换件的项目明细清单);

(2)涉及进口玻璃破碎险及车身划痕险的必须提供修复后由保险公司出具的验车记录;其他情况按查勘记录或定损单的要求做(如:验车、回收损件等);

(3)车损部分提供维修发票即可;如涉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必须提供经政府相关部门(交警、法院或公证处等)证实的支付凭证(即《经济赔偿凭证》)或经银行证实的转账凭证,并提供相关的发票。

三.其他单证资料

1、被保险人方自有的资料:

(1)索赔申请书、领取赔款授权书(由保险公司提供表格填写,如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请在相关索赔资料上盖公章);(2)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正、背面)

(3)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复印件(正、背面)(对于商业险赔款金额超过3万元的案件,持A牌或B牌的驾驶员,须提供体检证明--即由车管所出具的“接收《身体条件证明》的回执”);

(4)使用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出险的人员须提供《操作证》;(5)驾驶营运客车出险的人员须提供《资格证》;

(6)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被保险人及送案人,同时要提供原件审核;如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请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8)保险单复印件;

(9)部分放弃索赔的须填写《放弃索赔声明》;(10)涉及被第三方造成的损失须提供《权益转让书》;(11)如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请在相关索赔资料上盖公章;

(12)对于贷款按揭车辆的保险事故案件,如保险合同有约定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但又未约定赔款达到多少数额时才需要的,向被保险人赔款时,在赔款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时需提供银行划款授权书(或提供还清贷款的证明)。

2、涉及交强险的索赔:如属“代无责方承担交强险赔偿财产项下部分”,须提供第三者的交强险保单复印件、或拍摄交强险标志、或交警部门或查勘人员登记证实其已购交强险的保单号及投保公司;如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须提供第三者的:交强险保单(或拍摄交强险标志、或交警部门或查勘人员登记证实其已购交强险的保单号及投保公司)、《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B.涉及人员伤亡的索赔资料:

涉及人员伤亡的,须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赔偿协议书》、《调解书》或《判决书》等,以及提供经政府相关部门(交警、法院或公证处等)证实的《经济赔偿凭证》或经银行证实的转账凭证;另外,每一赔偿项目,都必须提供相关的凭证,并经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相关法规标准)审核确认的损失数额作为理赔依据:(1)索赔“医疗费”需提供:病历及处方、诊断证明、住院或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医疗用药明细清单;(2)索赔“续医费”需提供:医院证明、支付凭证;

(3)索赔“护理费”需提供:医院证明(护工费按住院期间实际发生计算,目前广州地区一般在30元左右;如医院证明其为亲朋好友护理,则须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的证明资料—单证要求与“误工费”相同)、支付凭证;

(4)索赔“住院伙食补助费” 需提供支付凭证,按住院天数计算;

(5)索赔“误工费”需提供:医院证明(病假单)、误工损失证明(内容包括:伤者何时到该单位工作、任何职务以及收入情况,并证实其在该次事故中的收入损失情况或银行账户的工资交易凭证,如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交纳税凭证)、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支付凭证;

(6)索赔“残补费”需提供:《伤残鉴定书》、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受害人“户口性质”的证明资料(证明其是否属于城镇户口)、受害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支付凭证;(7)索赔“死补费”需提供:《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受害人“户口性质”的证明资料(证明其是否属于城镇户口)、受害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支付凭证;

(8)索赔“抚养费”需提供:《抚养情况证明》、被抚养人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证明其是否属于城镇户口)、被抚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支付凭证;

(9)索赔“交通费”需提供:交通费报销凭证(票据);(10)索赔“住宿费”需提供:住宿费报销凭证(发票);

注:1.伤者就医的医院级别,按规定为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

2.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如非城镇户口,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其“残补费”、“死补费”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3.“抚养费”的计算仅供参考:根据抚养人的能力,按被抚养人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对应的标准赔偿;

C.涉及盗抢险全车被盗抢的索赔资料: 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 被盗抢机动车(立案)证明; 报警回执;

车辆管理所档案核对证明(车辆因被盗而被车辆管理所查封的证明); 车船使用税报停证明;

养路费报停证明或已缴费完毕证明(自2009.01.01起已停止征收养路费);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及其缴费凭证或免税证明; 购车发票或机动车来历凭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记录》; 保险单;

贷款车还需提供还清贷款的证明;

相关权益转让的公证书(保险赔款审批后通知客户办理);

2012.03

第二篇:客户索赔指南(财务流程及所需资料)

客户索赔指南(财务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般必需资料(不含人伤):

1、出险通知书(如被保险人为单位加盖公章)

2、定损报告单(定损员出具)

3、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赔偿调解书、消防队等相关公安机关证明

4、出险地公司代查勘收据、代查勘报告(外地出险)

5、事故现场照片和车辆(货物)损失照片(外地出险)

6、驾驶证、行驶证正副本(有效)复印件

7、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便于快赔时领款)

8、被保险人为单位:赔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赔款收据(如被保险人为单位加盖公章)

如有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另需:

9、机动车辆保险人员伤亡损失清单

10、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费发票(附处方)、用药清单、住院病历、门诊病历

11、误工费(需事故前3个月工资证明)、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车船费、住宿费发票及收据

12、伤者入院证明、出院证明、诊断证明、检查报告

13、伤者“评残鉴定书”

14、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票据

15、死者死亡通知书及销户证明

16、残者、死者家庭情况证明和被抚养人情况证明(户籍证明)

17、丧葬费、死亡补助费、抚养人生活费收据、18、伤者、死者方的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19、赔款其他财产直接损失的收条或发票及相关标准 如车辆被盗另需(均为原件): 20、行驶证

21、购置附加税费凭证

22、购车发票

23、钥匙(全套)

24、车辆报停手续

25、县级或县级以上刑警队事故证明或未破案证明

26、在当地、市级及以上级别报纸上登报的声明 赔款财务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基本流程

理算部核赔结束通知客户——客户到理赔部领取“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客户将所需材料交到相关财务部门(如客户部领取现金,可将帐号告知公司,由理算部门直接将所有资料交财务部,财务部直接划款即可)

二、所需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护照证原件任选其一

2、赔款计算书

3、单位(①『帐户确认书』盖章 ② 『委托书』盖章③ 『赔款收据』盖章

4、私人(①『赔款收据』由经办人签字②如委托私人办理,需提供手写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注:资和信、再就业、融众。宏鑫不用客户带盖章材料

三、赔款领取

1、单位

赔款金额<1000元,现金支付 1000元<赔款金额<3000元,现金支票 赔款金额>3000元,转帐支票

2、个人领取现金

3、如资料齐全,均可当天领取

四、赔款发放机构

1、内设部门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2、江北,渝北,巴南,永川,江津,万州,涪陵等营销机构由其自行处理

第三篇:学生保险索赔所需材料

海洋城学生保险索赔所需材料

学生保险索赔所需材料

1、医院:

(1)诊断证明书(章)(2)住院病历复印件(3)住院明细(日结清单)(4)住院医疗单据

注:如果合作医疗已报销,交原单据复印件,(盖鲜章),再交合作医疗报销单据,盖红章。

2、户籍(要复印件)

(5)户口本首页(带派出所公章)(6)户口簿索引页

(7)出生医学证明(户主非父母的必须提供)(8)家长(投保人)身份证(9)户口簿投保人页、(10)户口簿学生页(名必须与投保名相符)(11)存折账号复印件(投保人的、四大国有银行的)

第四篇:建工险案件索赔所需资料

建工险案件索赔所需资料

1、保险单

2、安监证明

3、劳动用工合同(签字、盖手印)

4、故前三个月工资表(签字、盖手印)

5、事故调查表(项目盖印章)

6、事故处理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

7、施工许可证

8、家属领款收条(签字、盖手印)

9、医疗发票、清单、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出院证。

10、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或丧葬证明。

11、死者身份证

12、死者第一受益人(父母、配偶、子女)身份证明及户口全页(特别注意户口增减页)

13、死者第一受益人(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证明(适用于死者与父母已分户的情况)

14、死者第一受益人(父母、配偶、子女)亲笔出具的委托书(单位盖章)

1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帐号

工伤索赔所需资料

1、保险单

2、事故调查表(项目盖印章)

3、事故处理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

4、劳动用工合同(签字、盖手印)

5、伤者身份证

6、伤前三个月工资表(签字、盖手印)

7、病历,入出院证,医院发票、收据、结帐明细清单。

8、伤残评定报告

2008年11月28日

第五篇:索赔整理资料(feisuxs推荐)

【案例一】

背景: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和支付工程款。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1.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其原因: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问题2:答: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问题3: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

【案例二】S市制冷设备厂按用户订货合同要求,到铁路货站同时办理了向W市的A、B两单位各托运两台同型号冷却塔。因W市货运站管理人员工作马虎,将按时到站的4 台冷却塔委托运输公司全部运送到A单位。B单位在安装期临近时,多次电话及电传催货,不得已又派人去厂家,要求派人协助查找出交转过程中的问题。待查明了事情真相,将错送设备转送到B单位安装现场时,B 单位的设备安装承包人收到设备第二天就向 B 单位发包人代表递交了空调系统交验期需顺延50天和安装调试人员等候费用补偿的索赔报告。因设备是发包人直接采购供应的,索赔报告被批准。

分析:该案例属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索赔时间,该问题的发生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施工停顿、等候、多支出费用等,而且该设备是由发包人直接采购供应的,所以承包商可向发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应给予索赔批准。

【案例三】某工程合同规定,每周内停水、停电累计超过 8h,工期应相应顺延。该工程承包人因自己负责供应的材料没有按施工计划进人现场,导致连续停工 6 天,在停工期间,发包人供电系统发生重大故障,连续中断供电 42h。

分析:前者为不可补偿延误,后者应为发包人责任,为可补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延误。按上述分析,承包人不应得到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案例四】 某工程因设计错误导致 2(X)1 年 4 月 3 日停工等待设计修改图(可补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延误)。就在停工当天下午,施工现场因管理不严发生火灾,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7 天(不可补偿工期延误)。4 月 9 日,工程设计修改图送交承包人。当承包人提出延长因设计修改影响工期 7 天时,发包人代表没有批准。理由是,即使不发生设计修改,承包人也处于停工状态。

分析:该案例前者属于可补偿工期和补偿费用延误,后者为不可补偿工期延误,两者的延误时间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有部分重合的情况,为交错性延误,此案例即使不发生设计修改,承包人也处于停工状态,故发包方不予以补偿。【案例五】 某工程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水泥超过施工需用的最迟时间运达,造成停工 9 天(可补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延误)。在停工的第二天,该地区发生了 30 年一遇的特大暴雨,使该地区的几乎所有在建工程都停工一周后才恢复正常施工(按合同条件规定,异常恶劣气候应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了两项工期索赔时,ii 9 天的工期补偿和 4 天的停工损失费。承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代表回答的理由是异常气候的发生,只能延长工期而不能补偿费用,因它与水泥拖期的事件同期发生。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分析:发包人代表所提出的理由也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因异常天气的发生和水泥运输超时相互交错,即使不发生水泥运输运输延误,承包人也处于停工状态,故发包人只给予9天的补偿损失。

【案例六】 某公司 2001 年通过投标竞争得到一所大学 28(X 刃扩学生公寓的施工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 2001 年 9 月 25 日,竣工日期 2002年 8 月20日。由于该工程基础部位有国家单位一条通讯电缆移位工作直到 2001 年 12 月 20 日才完成,承包人实际被批准的开工日期为 200 1 年 12 月 22 日,随后发包人在给承包人的一封信函中提出,由于 2002 年高校扩大招生的计划已经国家批准,学生公寓必须在新学年投人使用,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仍维持原合同的竣工日期即 2002 年 8 月 20 日不变,要求承包人给予支持和确实保证。

分析:这种在合同开工日期就因承包人的原因推迟 88 天,而竣工日期却要求不变的情况应按照合同要求加速施工来理解。经过承包人的精心组织,在竣工日期不变的情况下完成了该项工程施工。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对提前工期的约定(第 47 条)按照每提前 1 天给予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的工期提前奖励。

【案例七】某纺织厂经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将该厂从城市近郊搬往远郊区。新厂区施工合同是 2001 年 3 月 18 日开工,2004年 4 月 5 日竣工交付设备安装调试。但因旧厂区被市政府确定规划为高科技园的一项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并要求 2004年 2 月投人使用。2002 年 9 月工日,发包人约见承包人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并下达了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改为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通知。双方商定了加速施工的补偿条件。

分析:该案例发包人指令比原定合同工期提前完成,这种直接指令应理解为合同变更,这种指令有明确的加速施工目标及加速费用补偿意向,承包商可得到相应的赔偿。【案例八】

背景: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出土文物时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答: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问题2:答: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l)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的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问题3:答: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案例九】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5.你认为应该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为什么?

分析要点: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特别是在出现共同延误情况下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答案:问题1: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6月13 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2天,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问题5:答: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案例十】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与某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了建筑面积为2100m2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周。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计划,见图5—2和表5—1,并获得工程师代表的批准。该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计划资金需用量由承包方提交,经工程师代表审查批准后,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在工程进行到第9周结束时,检查发现A、B、C、E、C工作均全部完成,D、F和H三项工作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分别为15万元、14万元和8万元。且前9周各项工作的实际投资均与计划投资相符。

(2)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师代表下达了停工令使其暂停施I,并进行返工处理1周,造成返工费用2万元;M工作因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使该工作因施工图纸晚到,推迟2周施工,并造成承包方因停工和机械闲置而损失1.2万元。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3周工期索赔和3.2万元的费用索赔。

表5—1

网络计划工作时间及费用

工作名称

A

B

C

D

E

F

C

H

I

J

K

L

M 持续时间(周)

费用(万元)10 12 24 28 16 12 26 30 23 24 问题:

1.试绘制该工程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根据第9周末的检查结果标出实际进度前锋线,分析D、F和H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到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是多少?

2.如果后续施工按计划进行,试分析上述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对计划工期产生什么影响?其总工期是否大于合同工期?

3.试重新绘制第10周开始至完工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

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5.正确的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索赔工期多少周?

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额是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应用,分析进度偏差对工期的影响以及由此引起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1要求通过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或借助时标网络图确定D、F、H三项工作的计划开始时间(ES)和结束时间(EP),并由此确定第9周末时该三项工作按计划应完成的资金用量;然后按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与计划完成的资金用量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出施工进度偏差。

问题2要求将D、F、H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代入网络计划中,并计算出考虑上述偏差情况下的工期;将该工期与原计划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比,即可做出判断。

问题3要求绘制出第10周以后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并作为分析问题5时的依据。

问题4要求首先明确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然后对造成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的责任加以说明。

问题5、6要求正确计算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数值。

答案:问题1:

答:该工程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及第9周末的实际进度前锋线见图5—3。

通过分析可知:D工作的ES=6,F工作的ES=6,H工作的ES=7;故按计划进度第9周末:D、H工作应刚好完成,F工作应完成3周的工作量。而实际检查:D工作完成15/15=100%,F完成工作14/28=50%。H工作完成8/16=50%;说明D工作进度正常,F工作实际完成2周的工作量而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H工作实际完成1周的工作量也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

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为10+12+8+15+24+14+22+8=113万元。

问题2:答:通过分析可知:F工作的总时差TF=0,即F工作为关键工作。故其任何拖延都会造成计划工期延长;H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等于其实际进度偏差,故其实际进度偏差仅对其后续工作有影响,而不会使计划工期延长。由计算可知,F工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延长1周,即工期延长到21周,大于合同工期。

问题3: 答:重新绘制的第10周开始至完成工期的时标网络计划,见图5—4。

问题4:答: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责任在承包方;而M工作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承包方的责任。故承包方仅能就设计变更使M工作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问题5:答:M工作本身拖延时间为2周,而根据图5-4的分析M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由此可知M红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又延长1周,实际工期达到22周。可索赔工期为1周。

问题6:答: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为M工作因停工和机械闲置造成的损失1.2万元。

【案例十一】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5-9,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10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 000元。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0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30%。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分析要点:该案例除涉及前述几个案例中的工程索赔知识外,增加了按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索赔费用的内容。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首先计算直接费,然后以直接费为基数,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本案例为简化起见,将直接费以外的费用处理成以直接费为基数的一个综合费率。

答案:问题1:答: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问题2:

答:1.通过对图5—9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5—9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5—9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工期为41天。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为:[42-(38+3)]×5000=5000元

问题3:

答: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有: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10×30+40000)×(1+30%)+15×18=52 660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10× 30+12 000+3 000)×(1+30%)=19890元

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2660+20670=73330元。

【案例十二】某施工单位(承包人)于2007年3月与业主签订了某综合办公楼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7000万元。合同方式采用可调整价格合同,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了通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在专用条款也约定了价款调整的因素,并约定考虑材料价格上涨因素的结算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调值公式进行计算。该工程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2007年4月2日,由于市政管线故障检修停水,造成停工6h;4月4日施工现场电缆短路停电,造成停工5h。事件二:2007年4月23日,由于供电局临时停电,造成停工4h;4月25日大雨导致城市供电线路跳闸,造成停工2h;4月27日与本工程相邻的另一施工工地土方开挖挖断供水管线,造成停工3h。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内容? 2.对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施工单位是否可依据合同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为什么?

3.施工中发生了承包人认为应当调整价款的事件,承包人应如何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③~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①事件一,承包人不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施工现场短路造成停工是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而市政管线故障检修造成停工6h。在一周内停工事件没有超过8h,故不能进行合同价款调整。②事件二,承包人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因为4月23日--4月27日一周内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达到9h,超过8h,且均不是该工程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停水、停电而造成停工。因此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若发生了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因素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