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一个职工能否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5、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1)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6、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7、目前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从200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内不得变更。
8、职工可否免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8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9、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0、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单位应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于每年4月至6月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1、如何确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和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1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方式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4、单位经济困难,能否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5、如何办理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申请单位需填写《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且已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无上级部门的可以直接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持有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为: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3)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缴存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按《条例》规定的对负有缴存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红河州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须到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下设(市)管理部为其所属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中心可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首先,责令限期办理。其次,逾期不办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每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根据逾期天数和缴存金额,按千分之五给予滞纳金处罚。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程序
一、单位缴存登记。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依据《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中心负责办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工作。
为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准确和资金安全,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其缴存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单位汇缴。单位在办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五日内,到中心和其所属县(市)管理部办理汇缴手续。
单位在办理各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时,均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交中心和其所属县(市)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签发转帐支票办理存储。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动,单位应根据其变动情况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核准、审定、缴存变更手续。
单位申请办理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
(一)提交单位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向中心提交调整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意见;
(三)中心审核;
(四)提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降低于3%,批准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即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
对有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通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证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采用住房公积金磁卡。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红河州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条 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条件申请提取使用自己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须是在近一个内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且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上归集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符合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三个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须由原工作单位向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停止缴存登记注册,而后职工才能凭据符合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必须在购房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上年(历年)归集存储余额。建房、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只能由职工原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
封存手续。当职工找到新工作时,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但若职工的户口不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照“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鉴于红河州的实际,目前对由于各种原因已进行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职工,在近一个内因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合同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红河州的经济发展情况、住宅市场状况、收入水平、房租水平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次经过以下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三)职工向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须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指需要牵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折除住房)须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此特殊情况的提取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并且还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等;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7、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身份证等证件。
(五)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六)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申请提取人填写《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附提取证明资料交其工作单位进行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情况的核实,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后,申请提取人到中心或县(市)管理部办理提取申请审批手续。非申请提取人办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凭据申请提取人的有效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工作单位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提取,不要求签署单位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批准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管理心中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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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找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9000最低240。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比例,有严格规定,其实并不算离谱。比如说,一位中部省份的厅局级干部,一个月的公积金是3000元。
3、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个月存入卡中的公积金有近1000元,加上单位补贴的1000元,一个月有近2000元的公积金。
二、公积金最低缴纳基数是多少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则2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978*7%+2978*7%=208+208=416元。2、2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计算。
2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下限为180元。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则2012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5000*7%+15000*7%=2100元。由于2100元超过了1820元,因此其2012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820元。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2012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80元,因此其2012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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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
(本证明由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使用)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志,身份证号码已在我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元;
公积金缴存额为元/月;
公积金帐户余额为元;
公积金帐号为。
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管理中心(盖章)
20年月日
注意事项:附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并盖章确认的缴存明细。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证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证明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在武汉市自年月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单位公积金帐号,开户银行,单位地址,单位固定联系方式,职工个人联系方式,特此证明。
该职工以前在北京工作,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公积金,目前已经回到武汉工作,因有购房需求,须要将北京公积金余额全部转移并入到武汉公积金帐户,请给予办理,望接洽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