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谈起
孙
倩 内容摘要: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有着比较重大的影响力,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中均有所体现。根本违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性的依据,从而为确定合同解除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对于促进交易、限制解除权的滥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关键词:根本违约,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除合同,免责功能 合同的全部意义和终极目的在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主客观世界纷繁复杂,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那么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其法律后果又是怎样?笔者将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451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10%的预期利润,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等。
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451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英国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本违约,甲公司是否能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了厘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首先应分析一下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下面笔者将分两部分来阐述。一: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根本违约的规定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条款与担保条款是英国法的重要内容。所谓条件条款就是由一个事实陈述或一承诺所构成的合约的实质性重要条款,如果这一事实陈述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者这一承诺并没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将把这种破坏条款的行为视为动摇了合同根基的严重违约而取消合约或提出索赔。而担保作为合同中的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当它被违反时,并不能使非违约方以毁约待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违约形态划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就有权利去终止他在合同中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或者并不去终止合同而仅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即拥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害方并不能因此终止合同,他只有权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如果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且违约引起的严重程度“实际剥夺了相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则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第二,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此外,还应该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时间是否是合同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则迟延交货可能会造成根本违约;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样,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买方转售货物(特别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很重要,如果由于卖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买方不能转售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货物与合同不符至何种程度才算实质上剥夺了…的东西,是个相当不能预测的东西。这也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的事项。第三,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便不构成根本违约,并对不能预见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在这里,《公约》为贯彻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了主客观标准来确定违约人的故意问题。主观标准是指“违约方并不预知”,他主观上不知道他的违约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表明他并未有故意或恶意。例如违约方并不知在规定时间不交货可能会使买受人生产停顿,而以为这批货物迟延数天对买受人是无关紧要的,这样,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虽已造成严重后果,但他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其次是客观标准,即一个合理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如果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能够预见,则违约人是有恶意的。应当指出,在这两种标准中,客观标准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此种标准在判断违约当事人能否预见方面更为简便易行。一般来说,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能否预见,应由违约人举证证明,就是说,违约人要证明其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不但要证明他自己对造成这种后果不能预见,同时还要证明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不能预见,从而才不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违约人应在何时预见其违约后果,公约并没有作出规定。二: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 一旦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在法律上又会有什么样的效果呢?笔者以为根本违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存有免责条款则在解释上通常阻却债务人援引该免责条款。下面分别讨论。
(一)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发生与限制问题
在根本违约场合,可因此发生债权人的单方解除权,不过根本违约对于解除权的意义是双重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一方面它是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又是对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重要限制。”4
1、根本违约场合解除权的发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提出了根本违约的一般含义,并在以下条款中对根本违约场合可以解除合同作了规定《公约》第49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第51条(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布整个合同无效”。第64(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第72条(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3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一方违约后,《公约》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在一方违约以后,受害人仅接受损害赔偿是不公平的,如果受害人不愿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则应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而根本违约则旨在于确定允许合同被废除的情况、给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机会。我国新《合同法》第94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其中第2~4项是针对违约情形所设的规定,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些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均可以归纳为违约所造成的结果严重,使合同目的落空或不可期待,实即根本违约。2.根本违约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解除合同。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在于严格限定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5这一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例如,违约方交货造成迟延,但非违约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货;或交付的产品有瑕疵,但非违约方希望通过修补后加以利用,这就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假如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都要导致合同的解除,将会使非违约方被迫接受对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无任何限制,也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非违约方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内容,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将会耗费不必要的费用、造成资源浪费。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违约是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26条修改了原来《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非违约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此处并未言及不履行之结果的严重程度问题,对解除权的行使并未作出限制,以致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滥用解除权的事情,这种教训是应该吸取的。
(二)根本违约与免责条款:免责功能之阻却 对于免除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予以限制,这一法政策为多数国家所奉行,在我国也应如此。不过,在立法技术上却有不同的选择,一种是以德国《一般合同条款法》第9条的规定为代表,认为对依合同之本旨应发生的重要权利义务予以限制以致合同目的有不能达成之虞者,应以该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如此,免除“根本违约”责任的条款在德国定式于消费者合同中,即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不妨称此种做法为无效论。另一种选择则是采取灵活的解释方法,以根本违约为由阻却免责条款效力的发挥,此种做法不妨称为效力阻却论。笔者认为无效论过于武断而不具合理性,而效力阻却论较具灵活性和合理性。以根本违约作为免责条款功能的阻却事由,即谓在发生根本违约时,原则上违约方当事人不得援引该条款寻求免责,因为根本违约破坏了合同的根基,如果允许这种免责条款发挥效力,即等于允许一方当事人说:我缔结合同要做如此如此之事,但如果我没有做如此之事,我不负责任。依通常观念,甚不合于公平理念。当然,免责条款作为当事人分配合同风险的工具,也不能完全限制其功能的发挥。如果当事人使用了明白无误的语言,且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之结果,欲免除一方根本违约的责任,那么也并非绝对不可以,这种情况在风险承担社会化背景下是可能发生的,这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让免责条款发挥免责功能。在上述案件中首先保证货物规格与申领的许可证上载明事项完全一致是本合同执行的必要条件。进口到中国的药品是否允许其进口并如何履行进口手续,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国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和厂商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进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333号许可证核定的药品完全不同。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由此可见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货物无法通关,乙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法定义务。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条件的产生。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诸多引起合同解除的原因中,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是常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第2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合同项下的货物无法通关进入中国口岸,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由于乙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订立的目的则不能实现。此时,应当赋予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作为双务合同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解除其合同义务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
从本案的情况结合笔者上文对根本违约构成的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根本违约。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关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而公约第49条第1款同时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根本违约,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身的损失。由于履行不可能的出现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这时应当允许守约方采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来寻求对自身利益的全面保护。参考书目: 1: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P20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涉外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务》第229页 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1996年版 总共2页[2] 下一页
第二篇: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同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如果取得财产时让与人为善意,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民,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捍一种心理状况,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硅片蓡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善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瘁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二)取得百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单单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和。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是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则应与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些财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如果对其实行特殊保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而会破坏交易中的平等原则,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建立。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产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的全法财产,而不能通过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继承人和遗则会以外的他人的财产。如果允许对这些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工,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妨碍继承和遗赠的正常进行。
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街道地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在这咱情况下,应按法律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由双方或一方返还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但是,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对其所受让的财产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事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他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与财产,其走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所有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三篇: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一、概念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在《民法通则》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表见代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从而通过《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确认和明确,为审判实践中处理表见代理合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市场交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法律赋于其有权代理的效力。因此,其需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1)行为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某项事务的文件或声称为代理人,这是表见代理的基础要件。行为人可以是没有代理权的人,也可以是超越代理权的人,还可以是代理权已终止的人,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的人,在这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其实
不是代理人,只能是与被代理人即本人有一定关系的人,行为人在与相对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没有合法的代理权源,但是他是基于与被代理人的一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表象使相对人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表见代理则无从谈起;(2)行为人一般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能力,在表见代理中,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各项民事活动,行为人需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具有意思表达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除受代理规范调整外,还要受民事行为规范的调整,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标的要合法,标的合法并非指标的有法律依据,而是指标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才能够成代理行为,才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这种无权代理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便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的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否则,如果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拥有代理权则构成有权代理,便不会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三)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
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人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要经过相对人的判断的,而相对人的判断要依客观标准,而非主观的,首先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其自己的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平常人的感受为标准;二是法律所要求的亦不是相对人的主观感受而是按客观的事实,即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有有代理权的那些客观事实。例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有代理权;或代理人授权不明,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或被代理人在代理行为终止后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或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事实的具备才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当然对于这些事实或理由相对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还有以下几种情况须注意:第一,对于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进行民商事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对此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构成表见代理;第二,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为民商事行为的,因行为人与代理人行为的不合法性,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出借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在主观上应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善意的标准是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而是根据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可以确定或推定行为人是被代理权的合法代理人,反之,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有瑕疵而与之进行民商事行为,这在主观上就不具备善意,而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过失的标准就是指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由于疏忽大意而失察未能了解知道,对于相对人恶意、存在过失而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便没有予以保护的必要。因此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即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未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也就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四篇:合同法违约的要件
两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对违约责任做了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七条和一百零八条提出了违约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当事人相对地位的不同,可以做如下分类。
1、在债务人方面的违约行为。
现实违约,指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主要发生在履行期限以后,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
现实违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不履行又可以分以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即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其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即债务人客观上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不完全履行,一般表现为迟延履行,即履行合同的时间违约;部分履行,即履行合同的程度或数量违约;瑕疵履行,即履行合同的质量违约。
先期违约,即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考试大|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针对此种情况,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在债权人方面的违约行为主要指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
二、违约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违约方不能举证有免责事由存在。
免责事由分为约定免责鬲和法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由双方在订立合同约定,在此需指出的是,《合同法》对免责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定免责事由分为不可抗力和特别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战乱**。
特别法定事由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也对法定免责事由做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这是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违约责任承担上的重要区别,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第五篇:空白票据构成要件是什么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空白票据构成要件是什么
核心内容:我们可以在票据上什么都不写,持着空白票据吗?可以。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空白票据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必须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必须有行为人对他人补充记载的授权,行为人必须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的对票据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而是授权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补充记载,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但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1)空白票据在票据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据法上一种确定原则例外的法律设计。
(2)由于空白票据符合交易双方的需要,各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均予以承认。如英国的《票据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以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都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我国的《票据法》也确立了空白票据制度,但只承认空白支票,而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强对空白票据的理论研究以促进我国票据法向国际化发展。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综观各国的票据法,空白票据要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空白票据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即使没有进行记载或记载不完全,持票人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未记载的事项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比如说未记载出票地,依照法律可推定为出票人所在地,所以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不属于空白票据,只有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才属于空白票据。因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所以必须进行补记,如金额空白、出票日空白、收款人空白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补记,会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二)必须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依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空白票据实际上是出票人有意识的不记载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填未记载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后,原已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以填充的事项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票据如果没有行为人的签章则不能确定权利义务主体,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空白票据的签发可以欠缺票据法上其它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但不能没有出票人的签章。否则无法确定票据的债务人。
(三)必须有行为人对他人补充记载的授权。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意思并经票据记载内容体现出来,如果出票人没有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能产生票据的相应的效力。空白票据的补充记载权本应属于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票据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行为人可以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只有出票人已形成意思并将其意思表示授权他人在票据上行使时,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认其效力。正如我国《票据法》第86条和87条的规定,空白票据事项的补记,应经由出票人的授权。至于补充授权如何记载,为了票据的流通,目前世界各国都放宽了形式上的限制。例如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空白票据的交付本身就意味着授权他人补充的意思。
(四)空白票据的行为人必须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和普通票据一样,空白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所以,空白票据做成后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一个必备要件,没有经过交付,不会产生票据效力。
来源:(空白票据构成要件是什么http://s.yingle.com/jr/468416.html)金融保险.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内涵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jr/661702.html 如何涂销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 http://s.yingle.com/jr/66170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票据承兑主要有哪些功能
http://s.yingle.com/jr/661700.html 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是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99.html 买卖承兑汇票犯法吗 http://s.yingle.com/jr/661698.html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97.html 支票的规定(2018)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jr/661696.html 认证的发票必须当月抵扣吗
http://s.yingle.com/jr/661695.html 出票行为中有具体哪些当事人 http://s.yingle.com/jr/661694.html 医院退款没有收费票据怎么办 http://s.yingle.com/jr/661693.html 本票无需承兑是真是假
http://s.yingle.com/jr/661692.html 收到银行本票后的处理方法
http://s.yingle.com/jr/661691.html 票据出票日期中文大写填写规范 http://s.yingle.com/jr/66169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关于汇票提示承兑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89.html 出票的涵义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jr/661688.html 现金支票用途可以写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87.html 支票必备哪些项目 http://s.yingle.com/jr/661686.html 汇票法律关系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85.html 先开票后付款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http://s.yingle.com/jr/661684.html 现金支票有效期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jr/661683.html 短期应付票据有哪些形式
http://s.yingle.com/jr/661682.html 票据融资存在的原因是什么,票据融资减少的现状 http://s.yingle.com/jr/661681.html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哪些关系
http://s.yingle.com/jr/661680.html 银行本票的背书如何转让
http://s.yingle.com/jr/661679.html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是指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7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票据承兑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http://s.yingle.com/jr/661677.html 光票托收一定要提交汇票吗
http://s.yingle.com/jr/661676.html 汇票保证有保证期限吗
http://s.yingle.com/jr/661675.html 转账支票兑现时怎样填写收款人 http://s.yingle.com/jr/661674.html 支票出票行为有哪些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jr/661673.html 发票能不能作为付款的凭证
http://s.yingle.com/jr/661672.html 本票与汇票有哪些异同点
http://s.yingle.com/jr/661671.html 转账支票效力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70.html 银行票据的种类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69.html 票据纠纷 http://s.yingle.com/jr/661668.html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谁你知道吗 http://s.yingle.com/jr/661667.html 什么是汇票的付款人 http://s.yingle.com/jr/66166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票据承兑规则 http://s.yingle.com/jr/661665.html 伪造涉及的票据法基本理论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64.html 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jr/661663.html 汇票付款期限怎么选择
http://s.yingle.com/jr/661662.html 银行承兑汇票延期证明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jr/661661.html 知道发票总额如何计算不含税金额 http://s.yingle.com/jr/661660.html 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是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59.html 支票日期填写对照表 http://s.yingle.com/jr/661658.html 票据承兑的分类 http://s.yingle.com/jr/661657.html 空白票据及票据制度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jr/661656.html 汇票的记载法定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55.html 汇票出票的效力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5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商业承兑汇票期限最长是多久 http://s.yingle.com/jr/661653.html 票据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jr/661652.html 收条和收据的法律区别
http://s.yingle.com/jr/661651.html 票据付款中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50.html 什么是票据行为、特征票据行为 http://s.yingle.com/jr/661649.html 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http://s.yingle.com/jr/661648.html 银行现金支票填写要求
http://s.yingle.com/jr/661647.html 票据的时效是什么意思
http://s.yingle.com/jr/661646.html 汇兑结算要注意些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45.html 转账支票的主要用途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44.html 转账支票效力怎么样 http://s.yingle.com/jr/661643.html 票据抗辩的种类可分为几类
http://s.yingle.com/jr/66164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支票结算的特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41.html 商业汇票当事人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40.html 本票的出票规则 http://s.yingle.com/jr/661639.html 汇票付款的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http://s.yingle.com/jr/661638.html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
http://s.yingle.com/jr/661637.html 什么是无追索权商业汇票贴现的承兑人信用风险 http://s.yingle.com/jr/661636.html 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什么条件构成 http://s.yingle.com/jr/661635.html 伪造票据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jr/661634.html 如果沒有发票如何维权
http://s.yingle.com/jr/661633.html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具体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32.html 什么是见票即付 http://s.yingle.com/jr/661631.html 银行汇票如何兑现 http://s.yingle.com/jr/66163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29.html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必须具备哪些法定要件 http://s.yingle.com/jr/661628.html 什么是票据挂失止付 http://s.yingle.com/jr/661627.html 支票出票的效力怎么样
http://s.yingle.com/jr/661626.html 发票缴销的程序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jr/661625.html 银行本票有哪些特点 http://s.yingle.com/jr/661624.html 解析票据更改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23.html 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jr/661622.html 出口押汇是什么,怎么申请
http://s.yingle.com/jr/661621.html 签发票据应注意哪些时效
http://s.yingle.com/jr/661620.html 票据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怎么区分 http://s.yingle.com/jr/661619.html 票据无效和票据变造如何判断 http://s.yingle.com/jr/66161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所谓合法占有票据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17.html 空白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有哪几种 http://s.yingle.com/jr/661616.html 票汇结算办法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r/661615.html 票据权利如何行使和保全
http://s.yingle.com/jr/661614.html 票据签章有什么作用 http://s.yingle.com/jr/661613.html 票据贴现需要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jr/661612.html 支票用来付款是否合法
http://s.yingle.com/jr/661611.html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http://s.yingle.com/jr/661610.html 票据伪造所引发的纠要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jr/661609.html 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有哪些建议 http://s.yingle.com/jr/661608.html 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程序
http://s.yingle.com/jr/661607.html 票据的保证主要是什么保证
http://s.yingle.com/jr/66160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票据变造的定义 http://s.yingle.com/jr/661605.html 单位虚开发票罪怎么处罚
http://s.yingle.com/jr/661604.html 单位虚开发票替单位跑腿有罪吗 http://s.yingle.com/jr/66160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