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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小文档整理)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小文档整理)



第一篇: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小文档网整理)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苏交公(1998)16号

【发布机关】 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时间】 1998-03-25 【生效时间】 1998-03-25 【内 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做到依法索赔,按章收费,合理使用,规范核算,依据《公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因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赔偿费和补偿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对该项费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使用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置票据管理、路产索赔、违章处理、爱路护路奖励等台帐,各类台帐和报表填制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相关数据吻合一致。

第二章 专用票据

第五条 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的,必须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第六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确定“专用收据”年度使用计划,并负责票据的印刷和发放。各市、县公路管理处(站)按规定填制申领单,逐级向省交通厅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处领取“专用收据”。

第七条 省交通厅直属单位可以向省交通厅公路局中领“专用收据”,市、县交通局所属其它单位需领用“专用收据”的,由各市公路管理处向省交通厅公路局申请报批,经批准可以向各市公路管理处办理申领。

在领用票据时必须完善手续,明确责任。年度结束,票据领用单位向票据发放单位报送票据领用、使用、结存情况表,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对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专用收据”的使用应当确定开票责任人,控制票据使用人数。票据使用应当按编号顺序从小到大,不准隔本、跳号;单本票据使用完毕经财务报核后换领新本,年终将单本剩余票据加盖作废章核销,严禁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 “专用收据”有关栏目需填写齐全、清楚、准确。

“交款单位”栏:应当详细写明交款单位或交款人姓名,车辆应当注明车号;

'收款方式'栏:需注明是现金或是转帐,大小写金额相符;现金数额超过规定限额,必须采用转帐方式。'收款事由'栏:填制依据要充分,要写明收款内容、标准、计量单位、线路里程、桩号等相关内容,并应当请管理相对人签字。

“专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涂改,改错应当按规范进行,大小写金额错误的票据和填写错误比较多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作废重开。开具“专用收据”时,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 单本票据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将报核联和存根联分离,分别汇总装订并填制票据封面。票据封面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票据起讫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作废票据号码;收费叫金额,同时填列赔偿费、占用费、搭接费、工本费等分类明细项目金额,便于核对。年度结束由各市公路管理处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随同年度算一并汇总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经决算审核批准再予核销。

第十一条 票据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发放、保管,如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在票据使用、保管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或其他意外情况,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登报申明作废,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三章 赔(补)偿费收取

第十二条 收取公路路产损坏、挖掘、占用、利用赔(补)偿费需按规定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赔(补)偿标准按照苏价费(98)50号、苏财综(98)25号、苏交公(98)11号印发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开索赔依据、标准和程序。实行开票和收款相分离、票据管理与票据使用相分离、处理违章与索赔相分离的收、查、管分离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路产赔(补)偿费”不得委托非路政、财务岗位人员收取。因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的,路政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勘验、定损、索赔。

违反规定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赔(补)偿费”,确需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应当随同“专用收据”记帐联,于当天全额解缴财务入帐,最迟不超过二天,遇节假日顺延。不得挪用、坐支或另户存储。财务收款人在收到“路产赔(补)偿费”时要在“专用收据”上签字,明确责任。因不及时解缴赔(补)偿费致使现金丢失、被盗的,由收款责任人全额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赔(补)偿费使用

第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遵循专项使用原则,不得截留、挪用。

“路产赔(补)偿费”的70%按月用于路产恢复,30%按月交市公路管理处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其中25%用于路政管理经费补助,5%作为路政管理奖励基金)。对协助追回“路产赔(补)偿费”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爱路护路奖励。奖励金额可在被追回“路产赔(补)偿费”的5%以内掌握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元的必须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

非公路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使用分配比例照上述标准执行。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证》工本费用于弥补该项工作管理(含标志设置)经费及业务费用,不得提取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 凡属恢复路产的经费必须及时、金额用于路产恢复,年终不得有余额。弥补路政经费不足部分应考虑本辖区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补助,年终一般不得保留余额。

各县(市)公路管理站(处)应将按规定上交市公路管理处的“路产赔(补)偿费”按月解缴市处,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和欠交“路产赔(补)偿费”。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路产赔(补)偿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省、市、县(站)三级管理,市、县(站)二级核算。

第十九条 “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按以下核算模式进行。

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可先在“其他往来”科目下进行是归集,月终根据“路产赔(补)偿费”的不同来源和使用范围规定进行分配。

一、县(市)公路管理站核算:

1、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往来--路赔费

2、每月底进行“路产赔(补)偿费”分配: 借:其他往来--路赔费 贷:其他往来--应付奖励费 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费 其他往来--应交处路赔费

3、发放有关奖励费和上交市处“路产赔(补)偿费”时: 借:其他往来--应付奖励费 其他往来--应交市处路赔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4、收到市公路管理处拨人用于弥补养护和路政管理的“路产赔(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费 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

二、市公路管理处核算:

1、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工本费和县(市)站上交30%“路产赔(补)偿费”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往来--路赔费--处自收 其他往来--路赔费--×站上交 其他往来--工本费

2、每月底分配自收的“路产赔(补)偿费” 借:其他往来--路赔费--处自收 贷:其他往来--应付奖励费

贷:其他往来--应弥补×站路赔费 贷:专用基金--奖励基金

贷: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含标志标线和业务管理费)

3、分配县站上交的“路产赔(补)偿费” 借:其他往来--路赔费--站上交 贷:其他往来--应弥补×站路赔费 贷: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 贷:专用基金--奖励基金

4、拨付各站路赔费和奖励费 借:其他往来--应弥补×站路赔费 借:专用基金--奖励基金 贷:银行存款

5、分摊收取的工本费 借:其他往来--工本费

贷: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含标志标线和业务管理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路政人员要认真履行职现,积极巡查,坚持原则,文明管理。严禁以权谋私,弄权渎职。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收取、使用“路产赔(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

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的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公路补偿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补偿费。

第四条

全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实行省级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省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属于财政性资金,由省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及时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严禁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收费。

第七条 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必须专票专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入专户,并于收款当日起有效工作时间内将所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存入单位开设的收入专户。第九条

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全额上解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收入专户,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收取和县市上解的赔(补)偿费全额上解到市(州)交通局收入专户,市(州)交通局必须于每月28前将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全额上解到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再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实行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赔(补)偿费资金。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将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逐级全额上解到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再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每月28日前全额上解到省交通厅。

第十条

县(市)、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交通局每月在上解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时,应同时报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入月报表”(一式两份)。收入月报表必须按“路产损失赔偿费”、“占利用公路补偿费”及“超限运输补偿费”分类填报,并经填报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缴款方式的,按照规定由缴款义务人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直接缴款,收入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的,由执收单位将收取的款项按日汇总并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入集中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坚决查处“三乱”行为。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全部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对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恢复。经预算批准,可用于省、市治超办工作经费,适当弥补路政办案经费以及职工福利、补助、奖励等。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各执收单位和市、州治超办应逐级向上申报收入和支出预算,由省交通厅审核后纳入预算安排,并按程序报批。预算经省人大和省财政厅批复后,由省交通厅按照批准预算分类分项批复到各级执收单位。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根据项目需要情况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除按规定比例用于公路损毁修复的外,其余全部纳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支出。具体比例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规定程序调整,不得突破预算。经费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票据由省交通厅从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并逐级发放到所属执收单位。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环节的管理,实行票据保管、开票与收款分离制度,并设票据登记簿逐本逐号登记,要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报告票据领用、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

票据印制。“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票据”为非定额票据(每本50份,每份4联),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制厂统一印制,加盖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监制章”。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仿制。

第二十条

票据领、核发。省交通厅凭省财政厅核发的“票据购领证”向省财政厅统一购领收费专用票据,市、州交通局凭省交通厅下发的“票据购领证”向省交通厅购领收费专用票据,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凭市、州交通局下发的“票据购领证”向市、州交通局购领收费专用票据,县公路管理机构凭市、州公路管理机构下发的“票据购领证”向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购领收费专用票据。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票据领、核发,参照前款规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凭省交通厅下发的票据购领证向省交通厅购领收费专用票据,再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逐级发放到其下属单位。

市、州交通局和市、州、县公路管理机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购领票据必须填制“票据发放单”。再次购领票据,必须同时提交已使用票据的“票据使用核销表”和已使用票据的第四联,经发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核销旧票据后,方可购领新票据。各级库存票据必须控制一定的周转量,开票人员手中只准持有一本票据。

发票单位发放票据时,必须在发放单上注明票据起止号码、数量、领据人签章,方为有效。“票据发放单”一式三联,其中发票单位和领用单位各一联作为记帐依据,存根一联。

“票据使用核销表”反映已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本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已上解资金的数额等。本表一式二联,一联使用单位作记帐依据,一联交上级单位作为核销依据。第二十一条

票据验收。各单位购领的票据必须先验收入库,后登记发放。票管人员应当按照购领单位上注明的票据字号、票据本数和起止号码进行验收,同时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跳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整本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发票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

票据使用。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开票。路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领取收费专用票据,必须由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单位分管路政的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

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四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开票人员填写缴费项目时,必须按“路产损失赔偿费”、“占利用公路补偿费”及“超限运输补偿费”三项分类填写,不得串项填写或空置不填。

开票人员应于开票当日及时将票据第三联随同所收票款(或银行已收款的现金缴款单)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使用完一本票据,必须将已使用票据的第一、四联连同“票据使用核销表”交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移交票管人员,方可领取票据。

第二十三条

票据保管。各单位应按管用分离的原则,设专人、专柜(或库房)妥善保管票据,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盗、防水、防蛀等措施,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有效。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部门处理。

票管人员必须设置票据登记簿,票据簿登记时应分别按“本单位使用”、“所属单位使用”、“票据回收或核销”三部分,反映票据购领、使用、核销和结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

票据销毁。票据存根联应完好保存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各用票单位提出申请并负责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的各类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及时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资产的购置、验收、发放、保管、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卡,帐实、帐帐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已满或损坏应报废的,按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办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或报损。

第六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除单位财务部门外,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银行另行开设银行帐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入支出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执行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入适用《湖南省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各市、州交通局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支及票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和上缴收入的,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收费专用票据启用后,原所有票据一律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3、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准〔元〕

一、标志牌

〔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

1.边长130cm(高强级)

2120

2.边长130cm(工程级)

1150

3.边长110cm(高强级)

1520

4.边长110cm(工程级)

830

5.边长90cm(高强级)

1015

6.边长90cm(工程级)

550

7.边长70cm(高强级)

610

8.边长70cm(工程级)

330

(二〕圆形反光标志牌

1.直径120cm(高强级)

2090

2.直径120cm(工程级)

1140

3.直径100cm(高强级)

1450

4.直径100cm(工程级)

790

5.直径80cm(高强级)

930

6.直径80cm(工程级)

505

7.直径60cm(高强级)

520

8.直径60cm(工程级)

280

(三)正(长)方形反光标志牌

双面标志牌按

1.高强级

平方米

1450

同种单面标志

2.工程级

平方米

790

牌的1.3倍计

(四)正(长)方形不反光标志牌

算。

1.铝板

平方米

550

赔偿费

标准〔元〕

202、铁板

平方米

300

二、标志牌支柱

〔一〕单柱式

430

〔二〕双柱式

850

〔三〕单悬臂式231、114mm〔4英寸〕

座2810242、140mm〔5英寸〕

3310

〔四〕双悬臂式251、165mm〔6英寸〕

座6890262、219mm

座9560273、245mm

13570

〔五〕门式〔龙门架〕

视损坏程

度确定

三、其它标志

〔一〕钢管反光示警桩291、89mm〔3英寸〕

根30312、114mm〔4英寸〕

350

〔二〕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

120

〔三〕公路界桩

130

〔四〕百米桩

〔五〕里程碑〔水泥砼〕

280

〔六〕锥形交通路标

351、高75cm〔反光套〕

140

高50cm〔反光套〕

372、高75cm〔不反光〕

120

标准〔元〕

高50cm〔不反光〕

〔七〕轮廓标

391、钢筋砼柱式

402、玻璃钢柱式

200

413、附着式

〔八〕路面标线

421、热熔

平方米

432、冷涂

平方米

〔九〕突起路标

441、道钉

452、瓷标

四、路面、路基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2201、挖掘水泥路面深

〔二〕沥青路面

平方米

150

度超过25cm的,每增

〔三〕沙土路面

平方米

加10cm,按面积增加

〔四〕土质路肩或边坡

平方米

25%计算;控掘其他

〔五〕浆砌护坡、维坡

平方米

路面超过20cm的,每增加35%计算。

〔六〕石渣路肩

平方米

452、路肩与行车道一体

〔七〕沥青路肩

平方米

浇制的,按相应路面

〔八〕水泥路肩

平方米

150

标准计。

〔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

立方米

〔十〕顶管穿过公路

3003、顶管管径超过

30cm,每增加10cm,赔偿费增加35%。

标准〔元〕

五、排水沟

〔一〕石砌边沟、截水沟

180

〔二〕土质边沟、截水沟

〔三〕砼预制件铺砌边沟、截水沟

200

〔四〕水泥钢筋砼盖板

平方米

200

六、挡土墙、护面墙

〔一〕水泥钢筋砼挡土墙

立方米

700

〔二〕干砌片石英钟挡土墙、护面墙

立方米

150

〔三〕浆砌片石挡土墙、护面墙、护脚

立方米

200

〔四〕路缘石〔水泥砼预制件〕

七、交通平安设施

〔一〕波形梁护栏

641、单面波开钢板〔长4米〕

670

652、端头梁〔长0.74米〕

200

663、立柱

480

674、防阻块

〔二〕墙式护栏

681、钢筋砼防撞护拦

480

692、石砌墙式护栏〔示警墩〕

立方米

200

703、片石砼墙式护栏〔示警墩〕

立方米

300

〔三〕隔离设施

711、编织网

平方米

180

编织网有框架另加

722、隔离栅〔钢管、杆焊接式〕

平方米

300

50元/平方米;钢支

733、路栏

平方米

300

柱另计120元/根;

744、砖石护栏

平方米

180

砼柱加计80元/根。

标准〔元〕

八、桥护栏

〔一〕普通钢筋砼梁柱式护拦

345

〔二〕普通金属制梁柱式护栏

450

〔三〕普通钢筋砼柱、金属混合式护栏

500

〔四〕钢筋砼墙式护栏

480

〔五〕砖石护栏

平方米

200

〔六〕不锈钢护栏、豪华型护栏、按实计算

其它型式护栏

〔七〕帽石

120

九、公路绿化

〔一〕普通乔木

乔木胸径在距地面1.3

821、胸径3cm〔含3cm〕以下

米处度量,胸径超过

832、胸径3cm~10cm

120

10cm每超1cm,增加赔

〔二〕普通人工草坪

平方米

偿费10%,每株最高

〔三〕普通灌木

平方米

150

赔偿费不超过300元。

〔四〕花卉、名贵草皮

按实计算

十、其它公路损害

〔一〕车辆载运货物触地

〔二〕履带、铁轮车辆行驶公路

平方米

相应路面

履带、铁轮车损坏路

标准的面,按该车辆两轮迹

10%~100%

外缘宽度乘以轮迹长

度计算损坏面积。

〔三〕车辆强行在未完工的路面或处

平方米

按相应的于养生期的水泥路面上行驶

路面标准

〔四〕填塞水沟

标准〔元〕

〔五〕污染公路

911、沙、石、泥土、垃圾

平方米

52、油类品、化学物品

〔1〕水泥路面

平方米

〔2〕沥青路面

平方米

120

943、其它物品

平方米

十一、其它设施

按实计算

〔一〕桥梁、涵洞、隧道、渡口、码头及其设施

〔二〕道班房

〔三〕收费站设施

〔四〕电杆及照明设备

十二、其它

凡本表未列出的,可参照同类工程计赔;不能参照的,按实际损

计赔。损坏一个不可解体的物体,按损坏一个最小整体计赔。

第四篇:公路路政路权路产案件处理法律依据

公路路政路权路产案件处理法律依据

一、侵犯路权、损坏路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5月31日修订版

第十三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 置闸门;

(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二、损坏路产缴纳赔偿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5月31日修订版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或者造成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缴纳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追缴赔偿费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篇:公路分局路产路权股2018半工作总结

公路分局路产路权股

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2018年上半年,分局产权股按照年初工作安排,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在市局、分局领导的指导以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有效维护了路产路权,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概况

截至 月 日,已累计上路巡查 车次、人次,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起,发放路政管理通知书 份;办理路产损坏赔偿案件 起,收取赔(补)偿费 万元;联合交通执法大队开展联合巡查整治行动 次;分发宣传画册等宣传资料 份,刷新固定式标语 面,设置路政宣传咨询台 场次。

二、积极参与春运志愿服务等文明服务

为不断提升公路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路政青年在春运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我局路政员联合交警、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及养护人员,分别在春运服务站、公路站开展了“情满旅途 福运到家”青年志愿者活动,免费向过往司乘人员提供开水、晕车药、泡面、路况信息等便民服务,共发放了公路法治宣传材料,解答旅客法律疑问 人次,提高了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树立了公路行业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3月5日我局路政员参加了 “建功新时代 立足再出发”学雷锋志愿服务主题活动启动仪式,并在活动现场联合其他单位志愿者共同开展了公路安全保护宣传、法律咨询、消防安全讲解、假冒伪劣产品鉴别等志愿服务活动。6月15日上午,路政员参加了201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联合安办人员在活动现场设置了咨询台,紧紧围绕“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主题,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面对面咨询等方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在公路建控区修建违法建筑”、“在 公路用地内种植作物、擅设广告牌”“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占道晒粮”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听取群众的服务评价,收集服务建议,营造了良好宣传氛围。

三、结合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和路政宣传月活动,认真开展三走进等路政宣传

1.深入开展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活动。一是深入公路沿线加油站、加水点、农家乐、赶集点等场所,开展优质服务进万家等活动,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征集群众对公路路政管理意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展现公路青年的良好形象。二是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在执法开放日活动之际,邀请人大代表到产权所开展“开门评执法”活动,征取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三是走访涉路施工企业开展座谈活动。走访 有限公司分部、天然气有限公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涉路施工企业,向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介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公路法律法规,分局日常执法服务内容以及办事流程,解答企业在执行公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遇到的困惑,了解企业关于路政管理方面的愿望和诉求,针对企业发展面临的路政管理方面的困难,共同商讨解决对策,认真听取并记录企业对路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结合路政宣传月,认真开展三走进等路政宣传活动。为使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我局结合路政宣传月等活动,认真开展三走进等路政宣传活动。一是深入社区和公路沿线企业、厂矿、村庄,上门宣传《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社区和企业公开栏上张贴了路政宣传材料,持续扩大公路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二是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政人员走进小学,开展了“规范执法树形象 护路 为民展风采”为主题的走访宣传活动。活动主要采用讲课、播放动漫短视频、互动问答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使师生们对公路保护知识有了更系统的认识。路政人员还与该校负责人进行座谈,收集了相关对路政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加强联合巡查,全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1.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恶劣天气下的联勤联动。针对1月上旬出现的明显降温降水天气,导致辖区可能出现的积水和路面结冰等冰冻灾害,路政人员根据分局开展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工作的要求,把积极加强与各公路站、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及与县交警大队的联勤联动,齐心合力、科学应对,加大对易结冰、易积水等隐患路段的巡查,并根据天气变化在夜间对易结冰路段撒融雪剂,防止公路结冰,全力做好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抗冰防滑保畅工作。

2.联合开展路政清障行动,保障春运公路安全畅通。为进一步提升路域环境整治水平,保障春运期间公路安全畅通,分局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开展路政清障联合行动,重点对公路两侧的擅设非公路交通标志、占路堆物、摆摊设点、公路用地上种植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此次联合整治行动 天,共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清除非标 块,纠正摆摊设点 处、公路用地上种植 处,规范车辆搭盖篷布 台次,发放宣传资料 份。

四、2018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加强与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力度,及时发现、处理各类侵害路产路权行为,有效维护路产路权。

2、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严格执行权力清单,文明服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3、做好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活动总结工作。

公路分局路产路权管理股

2018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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