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道条-新[定稿]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规划控制。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
第八条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第十条 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运。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配备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从事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城市公共交通卡等经营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发生旅(乘)客严重滞留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二)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三)使用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四)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旅(乘)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人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驾驶人培训、考试等信息的共享。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的驾驶员以及驾驶人培训教练员,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客运、货运驾驶员因吸毒、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被吊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从事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还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与其运输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乘)客或者货物。
道路运输站(场)以及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不得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
第二十一条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鼓励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站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查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进出站营运。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营运。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检查制度,防止旅(乘)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
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封闭发车,配备、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检查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超过四个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客运、货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货运车辆。
第四章 客货运输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并与客运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约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权使用合同的约定经营。
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营运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期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客运市场信息采集工作,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对需要增加运力的线路,应当制定增加运力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际以上客运班线年平均实载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批准新增运力和班次;年平均实载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第三十条 鼓励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实行公司化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产权属于客运经营者所有;
(二)客运经营者与车辆司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三)车辆营业收入全部上缴客运经营者,并由客运经营者统一考核营运成本,司乘人员劳动报酬不与单车利润直接挂钩;
(四)客运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五)不以承包、租赁等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班车、包车、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臵放营运标志牌,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站点、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以及受理投诉部门。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类型等级、时间、地点运送旅(乘)客。
第三十二条 省际、设区的市际客运班车需要变更停靠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际客运班车需要变更停靠站点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县(市、区)内客运班车需要变更停靠站点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
设区的市际客运班车车辆需要更新的,由班车起点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讫点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核定,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省际、县(市、区)际客运班车的车辆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境内或者毗邻县(市、区)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客运线路,有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道路具备通行条件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客运班线可以实行循环营运、专线营运。
鼓励发展乡(镇)村公交,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公司化经营和公交化营运,实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开行乡(镇)村公交或者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营运的,站点、车辆、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第三十四条 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
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至少有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
旅行社不得将旅游客运业务交给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定期发布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报告。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偿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用地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可以依法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共汽车票价。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营运的,应当给予财政补贴。对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应当给予补偿。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流量等因素,开设公共汽车专用道,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不同出行方式的衔接。
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郊区、毗邻乡(镇)村延伸。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臵,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已建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开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第三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以及营运服务规范从事营运。
因受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需要临时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准予调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线路和站点的调整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共汽车客运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已经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确需继续实行有偿出让或者以有偿出让方式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偿出让所得资金,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
以无偿使用方式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交通流量、交通结构、出行需求等因素确定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并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和电话召车系统,实现出租汽车客运健康发展。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构成与标准;建立油(气)价与运价联动机制,及时、合理调整运价。确定、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驾驶员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与驾驶员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费用应当公平合理。承包经营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商、价格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
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定员载客;
(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
(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
(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
(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
(四)不按照规定放臵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设臵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臵、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
(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臵服务监督卡;
(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
(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相关治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定期巡查,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单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超载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超限运输。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经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对出场车辆装载情况称重计量,记录货物承运人、车辆装载情况等有关称重计量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从事货运经营和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车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城市交通物流配送业的发展。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八条 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品牌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直营连锁经营的,其总部与各网点可以在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城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共享技术负责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大型维修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处臵废弃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登记配件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第五十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布局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设备,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
(三)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五)检测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出具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档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检测制度。
第五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工作。
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并经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第五十四条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为租赁车辆办理车上座位责任险。
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客流集散地和大型居住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规划、设臵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的专用候车站点,为乘客提供方便,并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收费。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臵应当方便旅(乘)客出行,满足货物集散需求。未经原许可机关批准,不得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五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客运站应当加强管理,在购票、候车、托运行李等方面为旅(乘)客或者托运人提供文明卫生的场所和优质安全的服务。客运站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与客运经营者结算票款,不得歧视对待或者阻碍其正常营运,不得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不得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
客运站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定班车发车时间,并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客运站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
鼓励传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向综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转型,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平、便利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八条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等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普通公路、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接受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有关违法事实,并根据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的有关违法事实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于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扣押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通知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公告九十日仍不领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定期对其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服务质量招标评标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或者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的;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的;
(五)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停运的。第六十七条 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三)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旅游景区(点)的;
(七)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放臵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者受理投诉部门的;
(八)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九)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臵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或者信息化管理设施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
(十一)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不按照核定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者承运的。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
(二)公共汽车驾驶员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或者到站不停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第七十条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四个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二十分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客运经营者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
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被吊销、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或者相关业务经营以及从业资格。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押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处罚、收费的;
(八)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货物运输的拖拉机的运输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标志牌、从业资格证件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山西省省道
山西省----国道、省道路线详解
一、国道部分(7条共3729公里)1、108国道山西段
国道108北京 昆明公路,山西境内段起自灵丘县下北泉村、经繁峙大管、繁峙县城、代县、原平市、忻州顿村、忻州市解原乡、阳甜大盂、阳曲县黄寨、东山过境、武宿、榆次区西外环、祁县东观、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霍州市、洪洞县、洪洞甘亭、临汾尧庙、襄汾县、曲沃县、侯马市、新绎县、稼山县至河津市禹门口黄河大桥出省,全长837公里。
2、109国道山西段
国道109北京 拉萨公路,山西境内段起自阳高县孙启庄村、经大同县、大同市云岗、左云县、右玉县至平鲁县西北二梁进入内蒙,全长211公里。
3、207国道山西段
国道207内蒙古锡林浩特 海安公路,山西境内段起于盂县东北部河北界十八盘,经阳泉市郊区白毛岭、白泉、五渡、义井、平定县暂石、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黎城县、黎城百梁镇、潞城微子镇、潞城市、长治市、高平市、晋城市、新房洼至山西河南界的道保河出境进入河南省,全长444公里。
4、208国道山西段
国遣208内蒙古二连浩特-山西长治市公路,山西境内段起自大同市德胜堡,经大同市、怀仁县城西、山阴县城西、雁门关、代县阳明堡,原平市、忻州市、大原市新建路、小店、祁县东观、沁县、屯留常村至长治市八一广场,全长409公里。
5、209国道山西段
国遣209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广西北诲公路,山西境内起自偏关县东北部与内蒙古交界的水泉堡村,经偏关县、三岔镇、五寨县、岢岚县、岚县、方山县、离石市、中阳县、交口县、隰县、大宁县、吉县、乡宁县、河津市、临猗县、运城市、平陆县至茅津渡进入河南省,全长766公里。
6、307国道山西段
国道307河北黄骅——银川公路,山西境内段起自平定县东北部与河北交界的旧关村,经平定县、阳泉市、寿阳县、太原剪子湾、迎泽桥西口、晋伺、清徐县、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县薛公岭、离石县、柳林县至军渡黄河大桥进入陕西省吴堡县,全长364公里。
7、309国道山西段
国道309荣城——兰州公路,山西境内段起自黎城县东与河北交界的下浣村,经黎城县、潞城市、黄碾镇、屯留县、张店镇、安译县、洪洞县、甘亭填入临汾市坂下村、乡宁光华镇、台头镇、窑曲、吉县至七郎窝黄河大桥西进入陕西省,全长368公里。
国道主干线两条:
国道035平定旧关一汾阳,经太旧、南过境(在建的罗城一夏家营)、夏汾高速公路全长214公里;国道035汾阳一中阳,经中阳枝柯镇,中阳县,全长116公里。
二、省道部分(81条共8518公里)1、102省道大原——长治公路,简称太长线,起自大原许西,经榆次市,大谷范村、榆社、武乡、襄垣、长治黄碾至长治八一广场,全长205公里。2、103省道大原——小店公路,简称太小线,起自大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至小店大村桥,全长205公里。3、104省道大原——佳县公路,简称太佳线,起自太原西铭,经化客头乡,古交市、镇城底镇、娄烦马家庄乡、方山马坊镇、临县、青凉寺、兔板镇至临县克虎寨镇进入陕西佳县,山西境内全长228公里。
4、201省道马市口——走马驿公路,简称马走线,起自天镇马市口,经天镇、河北省阳原县、广灵县、灵丘县至走马驿,全长155公公里。5、202·省道神泉堡——丰镇公路,简称神丰线,起自阳高县神泉堡村,经东小村镇、古城镇、阳高县至长城出省进入内蒙古丰镇,全长66公里。6、203省道大同——灵丘公路,简称大灵线,起自大同水泊寺,经古定桥、浑源县、*****地至灵丘县,全长143公里。7、204省道云岗——丰镇公路,简称云丰线,起自大同云岗,经新荣区、拒墙堡进入内蒙古丰镇,全长36公里。8、205省遣大同——石嘴公路,简称大石线,起自大同五一桥,经怀仁县、应县、繁峙砂河、五台县台怀至石嘴,全长190号。9、206省道大同——忻州公路,简称大忻线,起自大同西花园,经西韩岭、朔州市、原平红池至忻州口,全长232公里。10、210省道应县——凉城公路,简称应凉线,起自应县县城,经吴家窑镇、马道头、左云县至左云宁鲁进入内蒙古凉城,山西境内公路全长93公里。11、211省道山阴——和林格尔公路,简称山和线,起自山阻县城,经玉井镇、元堡子、右玉县、右玉城镇至山西内蒙古界杀虎口镇,全长125公里。12、212省道朔州——平鲁城公路,简称朔平线,起自朔州市经平鲁至平鲁城镇,全长54公里。13、213省道繁峙——五台公路,简称繁五线,起自繁峙西留属村,经峨口镇、岩头镇至五台豆村镇,全长51公里。14、214省道阳泉——石盆口公路,简称阳石线,起自阳泉五渡,经荫管镇、白毛岭、盂县城、梁家寨、五合县陈家庄村至石盆口村,全长152公里。15、215省道宁武——白家滩公路,简称宁白线,起自宁武县城,经东寨镇、石家庄镇、静乐县丰润镇、静游镇、娄烦县、杜交曲镇至白家滩村,全长163公里。16、216省道榆次——盂县公路,简称榆盂线,起自榆次市,经什贴乡、太安驿、白家尼村、下曲村、温家庄乡、许家沟村至盂县城南,全长85公里。17、217省道岚县——马家庄公路,简称岚马线,起自岚县县城,经兰家舍、娄烦静游镇、娄烦县至马家庄,全长43公里。18、218省道岢岚——大武公路,简称苛大线,起自岢岚县经蔡家崖、临县白文镇、临县、三交镇至方山大武镇,全长201公里。19、219省道古交——吴城公路,简称古吴线,起自古交市西,经常安乡、东塔村、古洞道乡、西社镇、苍儿会乡至离石县吴城镇九里湾村,全长114公里。20、220省道东观——长治公路,筒称东长线,起自祁县东观,经来远镇、分南、沁县、屯留常村至长治八一广场,全长143公里。21、221省道东观——夏门公路,简称东夏线,起自祁县东观,经祁县、平遥县、介休市下庄、灵石县至灵有夏门镇,全长103公里。22、222省道汾阳——屯留公路,简称汾屯线,起自汾阳县,经宁固乡、平遥县、郭遣镇、沁源县至屯留张店镇,全长189公里。23、223省道汾阳——介休公路,简称汾介线,起自汾阳县城南,经孝义县到介休义棠镇汾河桥西,全长32公里。24、224省道桃红坡——临汾公路,简称桃临线,起自交口县桃红坡村,经双池镇、康城镇、店头村、增念镇、霍州市、洪洞赵城、吴村镇至临汾尧庙,全长171公里。25、226省道长治——平城公路,简称长平线,起自长治壶口乡,经壶关县,店上镇、村掌镇至陵川县平城镇,全长74公里。26、226省道长治——陵川公路,简称长陵线,起自长治市南关,经苏店镇、长治县、平头至陵川杨寨河,全长51公里。27、227省道长治——晋城公路,简称长晋线,起自长治五一桥,经舟珠岭、高平市至晋城市,全长93公里。28、228省道屯留——龙泉公路,简称屯龙线,起自屯留县,经岚水乡、长子县、大堡头乡至长子龙泉,全长40公里。29、229省道阳城——(河南)济源公路,简称阳济线,起自阳城县,经东冶镇、三窑乡至河南交界,全长43公里。30、230省道临汾——么里公路,简称临么线,起自临汾解放路立交桥,经浮山县、响水河镇、翼城至绎县么里,全长103公里。31、231省道襄汾——光华公路,简称襄光线,起自襄汾城西陈郭村,经古城至乡宁县光华镇,全长33公里。32、232省道临汾——夏县公路,简称临夏线,起自临汾市平阳桥西,经古城镇、新绛县、闻喜县、水头镇至夏县庙前镇,全长142公里。33、233省道台头——运城公路,简称台运线,起自乡宁台头镇,经乡宁县,稷山县、万荣县至运城北立交,全长175公里。34、234省道曲沃——绛县公路,简称曲绛线,起自曲沃县城北,经南樊镇至绛县卫庄镇,全长29公里。35、235省道侯马——风陵渡公路,简称侯风线,起自侯马林城,经闻喜县、运城市、永济市至风陵渡大桥,全长177公里。36、236省道侯马——安邑公路,简称侯安线,起自侯马市,经闻喜县、水头镇至运城安邑乡,全长66公里。37、237省道万荣——临晋公路,简称万临线,起自万荣县,经孙吉镇至临猗临晋镇,全长67公里。
38、238省道临猜——风陵渡公路,简称临风线,起自临猗县,经临晋镇、常青乡、永济市至风陵渡,全长94公里。39、239省道临猜——陌南公路,简称临陌线,起自临猗县城,经临猜牛杜镇、运城市罗义、解州至茵城陌南镇,全长60公里。40、240省道大营——王庄堡公路,简称大王线,起自繁峙大管镇,经浑源县西河口至浑源王庄堡镇,全长30公里。41、241省道元子河——元堡子公路,简称元元线,起自朔州区元子河,经吴马营桥至元堡子,全长63公里。42、242省道张兰——义棠公路,简称张义线,起点介休穆家堡,经义安镇,西勒屯至义棠,全长19公里。43、243省道京大高速起自孙启庄、经许堡村西谷庄至东河河全长59公里。
44、244新汾介线全长31公里。45、301省道大同——张家口公路,简称大张线,起自大同御河桥东,经阳高县、天镇县、张西河乡至省界天镇积儿岭,全长100公里。46、302省道大同——阳原公路,简称太阳线,起自大同御河桥东,经倍加皂镇、大同西坪、瓜园乡、许堡乡至省界阳高县洗马庄,全长57公里。47、303省遣朔州——蔚县公路,简称朔蔚线,起自朔州北邢家河、经神头镇、山阴县、山阴城镇、应县、坊城镇、浑源县、望狐乡、广灵县至广灵洗马庄村,全长182公里。48、304省道平鲁——万家寨公路,简称平万线,起自平鲁县,经下水头乡、老营镇、窑头乡、偏关县至偏关万家寨,全长93公里。49、305省道崞阳——五寨公路,简称崞五线,起自原平县崞阳镇,经红池村、轩岗镇、宁武县、神池县、腰店村至五寨县,全长117公里。50、306 省道神池——府谷公路,简称神府线,起自神池腰店村,经义井镇、三岔镇、阴搭乡至保德县与陕西省府谷县交界处,全长114公里。51、308省道韩家楼——河曲公路,简称韩河线,起自五寨县韩家楼,经胡家坪村、旧县、曲峪村至河曲县,全长84公里。52、310省道原平——阜平公路,简称原阜线,起自原平县西镇村,经五台县、茹村乡、石盆口村、耿镇、门限石乡至五台长城岭进入河平阜平,全长138公里。53、311省道忻州——台山公路,简称忻台线,起自忻州小坛村,经定襄县、五台县、茹村乡、豆村镇、柳院乡至五台台怀镇,全长123公里。54、312省道忻州——五寨公路,简称忻五线,起自忻州小坛村,经奇村镇,静乐杜家村镇、东寨镇至五寨县,全长132公里。55、313省道忻州——黑峪口公路,简称忻黑线,起自忻州过境线口,经康家会镇、静乐县、岚县、兴县、蔡家崖至黑峪口,全长214公里。56、314省道阳曲——平山公路,简称阳平线,起自阳曲县,经东黄水镇、东梁、盂县、牛村镇、东会里村至盂县拦头,全长105公里。57、315省遣阳泉——井径公路,简称阳井线,起自阳泉白泉乡,经巨城镇、娘子关镇至省界进入河北,全长32公里。58、316省道榆次——古交公路,简称榆古线,起自榆次石油公司,经张庆乡、清徐县、碾底乡、草庄头乡至古交市,全长92公里。59、317省道榆坎——赞煌公路,简称输赞线,起自榆次太行汽校,经松搭镇至昔阳县、东冶头镇至昔阳九龙关,全长156公里。60、318省道榆次——邢台公路,简称榆邢线,起自榆次北石流,经长凝镇、阳光占乡、和顺县,松烟镇至和顺县董坪沟进入河北,全长153公里。61、319省道大谷——邢台公路,简称太邢线,起自大谷县,经窑子头乡、榆社县、左权县、粟城乡至左权东山进入河北界,全长172公里。62、320省道祁县——方山公路,简称祁方线,起自祁县,经文水县、西社镇、横尖镇至方山县麻地会乡,全长146公里。63、321省道孝义——石楼公路,简称孝石,起自孝义县,经兑镇、桃红坡村、西交子村、交口乡、石口乡至石楼县,全长116公里。64、322省道沁源——涉县公路,简称沁涉线,起自沁源交口,经沁县、武乡县、监漳镇、洪水镇、左权麻田镇至清泉进入河北省界,全长138公里。65、323省道沁源——洪洞公路,简称沁洪线,起自沁源北园,经下庄村、柏子镇、?*秸颉⒐叛粽颉⒐畔刂梁槎聪兀???08公里。66、324省道潞城——林州公路,简称潞林线,起自潞城微子镇,经黄牛蹄乡、实会乡、阳高乡、石城镇至平顺河口进入河南省界,全长63公里。67、325省道长治——李庄公路,简称长李线,起自壶关东长井,经南社、羊井底乡、平顺县至潞城黄牛蹄乡,全长49公里。68、326省道长治——安泽公路,简称长安线,起自长治五一桥,经长子县、横水乡、冀氏镇至安泽县,全长106公里。69、327省道荫城——林州公路,简称荫林线,起自长治县荫城镇,经百尺镇、东井岭镇、桥上乡至河南省界,全长69公里。70、328省道洪洞——永和关公路,简称洪永线,起自洪洞赵城,经曹家沟村、克城镇、黄土镇、永和县至永和关,全长177公里。71、329省道临汾——大宁公路,简称临大线,起自临汾刘村镇,经土门镇、黑龙关镇、蒲县、午城镇至大宁,全长93公里。72、330省道襄汾——乡宁公路,简称襄乡线,起自襄汾县,经张高村、关王庙乡、下善乡至乡宁县,全长74里。73、331省道曲沃——辉县公路,简称曲辉线,起自曲沃县,经翼城县、沁水县、高平市、杨寨乡至陵川小坪上进入河南省,全长246公里。74、332省道陵川——沁水公路,简称陵沁线,起自陵川杨寨河,经陵川县、周村镇、阳城县至沁水县,全长154公里。75、333省道周村——沁阳公路,筒称周沁线,起自晋城周村镇,经李寨乡,梨川填入晋庙铺镇至晋城大口乡进入河南省,全长51公里。76、334省道沁水——东镇公路,简称沁东线,起自沁水县,经中村镇、绛县么里镇、卫庄镇至闻喜县东镇,全长109公里。77、335省道横水——济源公路,简称横济线,起自绛县横水镇、经垣曲县、古城镇、店头村至垣铀王圪垛进入河南省,全长98公里。78、336省道运城——永济公路,简称运永线,起自运城红旗路西口,经解州乡、席张乡、清华乡、虞乡镇至永济市,全长59公里。79、337省道平陆——风陵渡公路,简称平风线,起自平陆县,经常乐镇、陌南镇、芮城县、大王乡至风陵渡镇,全长113公里。80、338晋城——阳城公路,简称晋阳线,起自晋城市牛匠,经周村、阳城北留,全长36公里。
81、339马站一员官屯公路,全长26公里。
第三篇:省道转移 教案
省道转移
——纸样剪开折叠移位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①、了解省道在人体上装中的主要部位。
②、掌握省的纸样剪开折叠移位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2、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省道转移法在服装中的运用能力。
3、情感目标:
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勇于探索的求知精神。教学重点:
①、省在上衣中的位置。②、省道转移的方法和步骤。教学难点:
省道转移的方法和步骤。教学工具:
纸板、剪刀、画粉、多媒体课件、透明胶等。学生用具:
原型前片纸板、纸、绘图工具、剪刀等。教学方法:
讲授法与实验法、练习法、多媒体教学法相结合。教学课时: 1课时。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3分钟)
师讲授:我们知道人体凹凸不平的曲面较多,尤其女性身体曲线最为明显。在布料上平面制图,通常用收省来使之隆起形成锥面,并收掉多余的部分使之更好的贴合人体,达到合体的效果。除此之外,也可用褶裥,布料的伸缩等来完成。凡是一端用缝线缉起来至另一端逐渐变小并消失,我们称之为省道。在女装结构制图中胸省用的最多。围绕BP(胸高点)收的省,均可称之为胸省。生:观看图片并体会。【讲授新课】(35分钟)一:省的原理(2分钟)
师问:省在在女装原型前片中的作用是什么?
提示:根据刚才所看到的图片及老师的教授进行思考。生回答:将平面转化为立体,以更好的贴合人体。
师:展示课件,平面与立体的关系及转化过程,讲授省的原理。二:省道的位置(3分钟)师:我们平时所见的每一件衣服上的省并不多,但实际上综合看来女装的省道是很丰富的,现在我们学习省道在前衣身中的主要分布位置。多媒体课件逐一展示各部位的名称与在服装中的部位。肩胸省、侧胸省、腋胸身、腰省、门襟省、领胸省 根据图片展示,学生思考并讨论得出结论: 省的分布规律:省的方位——360度的范围
指向——胸高位
三:省道纸样剪开折叠移位法的方法和步骤:(20分钟)
师:怎样把女装原型前片的腰省转移到其它的部位而不影响服装的尺寸和适体性?这里,我们学习利用纸样剪开折叠移位的方法来转移省道。师提问:什么事省道转移?
生思考并回答:一个省道可以被转移到同一衣片上的任何部位,而不影响服装的尺寸和适体性。
师讲授:纸样剪开折叠移位的方法,同时播放课件。①在基样上确定新的省道位置。②在新的省位处剪开。
③将原省道折叠,使剪开的部位张开。生:听讲观看课件:
师生共同拿出纸样来实际操作所学省道转移方法。
师生:同步操作实验,把肩胸省通过纸样的剪开折叠移位到侧胸省。
生:实验,把肩胸省通过纸样的剪开折叠移位的方法转移到侧胸省。师:检查总结。
四:注意的问题:(10分钟)
师:我们如何才能使转移的省道更加吻合服装人体和设计者的意图呢?请看屏幕。
1、胸省的省尖一般距BP点3~4CM,进行省道的转移时,应先将省道延长至BP点,转移后再进行修正。
2、省道转移中,省道的两条线始终是相等的。
3、省道转移后,新省道的长度尺寸与原省道的长度尺寸不一定相等,但省道的角度总值不变。师生:拿出纸样同步实验
【课后小结】:省型变化在服装上应用很广泛,学习了省道转移的方法就可以变化出多种省道,同时也可以把省道变化成褶裥。在服装上表现出多姿多彩的效果。可见省在服装上的作用。【课外练习】
运用省道转移的方法,将基样上的肩胸省转换成如图所示的腰省。
第四篇:330省道汇报材料
330省道宿迁段SH-SJ4、SH-SJ5项目汇报材料
一、工程概况
330省道宿迁段新起自宿淮界,经裴圩镇、高渡镇、卢集镇、中扬镇,界集镇,南行经过太平镇后跨越徐洪河,在龙集镇西北折向西行,经半城镇、城圩乡,路线止于城头镇汴河桥头全长100.483km,本工程桩号范围为K84+000.00—K90+500.00,路线全长6.5km,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设计车速为80km/h。本工程挖方113013m3,填方244808m3,箱涵7道,圆管涵20道,倒虹吸2道,徐洪河大桥1座,龙西河、中兴河中桥2座,桥梁下部结构为桩柱式墩、台,上部结构为预应力砼空心板梁和预应力砼连续箱梁。
二、工程进展(1)、项目部建设
目前,我项目部整体建设已全部完成,其中办公大楼为租住当地村委办公大楼,设项目经理室、总工室、会议室、工程部、试验室、综合办等共计9间,现各部室办公桌椅已全部配齐,各部室已正常办公;项目部设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共计7间,其中6间功能室都采用全新彩钢瓦搭建,1间养护室采用砖砌,适于保湿保温,现在试验室各主要仪器已全部到位,正在进行保养调式,计划在下周完成所有仪器标定工作。另外,项目部还建有两层式宿舍楼2栋,食堂、职工学校等,共计35间,现在项目部水电的接入工作已基本完成,职工的吃住有了基本保障。(2)、人员、机械和材料的进场情况
人员方面,我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工、书记已全部到岗,主要工作部门材料机务部到岗2人,综合办到岗2人,测量组到岗4人,试验室到岗3人,路基施工队12人,民工队8人。现各个部室人员已全部到岗,施工队、机械操作手也已在岗,待小麦收割完成即可大面积开展工作。
机械方面,我部目前已进场机械为挖机1台,三轮压路机1台、振动压路机1台,装载机1台、中拖1台,尚有1台推土机、2台三轮压路机、1台平地机、2台挖机、6台中拖正在安排进场。
材料方面,我材料部门已完成对周围地区水泥、砂、石、石灰等原材料的调查工作,加之本地区交通便利,水系发达,待工地一开,材料即可进场。
(3)、测量和试验的前期工作进展
目前,我部测量组已完成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复测工作,并将复测成果表上报监理组。待小麦收割结束,马上联合监理进行全线原地面高程的测量工作。
目前,我试验室已完成SH-SJ4标的一个5%、6%灰土的土工标准击实试验,现在SH-SJ5标的4%石灰+1%水泥灰土的土工标准击实试验和C20、C25水下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已进行委托试验。
(4)、现场施工情况
目前,我部已完成K84+720—K85+120段、K85+300—K85+560、K85+740—K86+040共计960m路基清表。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近期的工作计划
现阶段制约我部施工的主要问题是:
1、全线小麦尚未收割,无法开展路基施工。
2、全线高低压电杆尚未迁移。
3、尚有K84+260处安东河闸管理所、K84+790处2层民房小院等少数房屋未拆迁。
近期的主要工作计划:
1、是待小麦收割后立即进行全线便道的征地工作,计划用1个月时间完成全线便道的贯通。
2、目前我部已选定混凝土拌和站的位置,计划从6月1日起开始拌和站的场地建设,计划用40天完成。
3、桥梁队伍6月1日起进场,先后将安排3台钻机进场,计划月6月中旬开始桩基施工。
第五篇:_江苏精神综述(新)
“三创三先”,江苏发展之魂
“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委会确定新时期江苏精神由“三创”深化拓展为“三创三先”。
为何要对新时期江苏精神加以丰富、拓展和提升?这12个字怎样从海量的征集意见中脱颖而出?它代表了什么含义?本报记者全程跟进征集的整个过程,为您揭示新时期江苏精神的诞生历程。
“海选”收到6300多条应征稿件
4月2日,省、市各主要媒体刊发新闻:即日起,省征集小组在全省范围公开征集拓展提炼新时期江苏精神表述。
征集小组有关人士对记者说,此举是省委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六个注重”的重要指示,特别是注重加强文化建设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思想文化的引领作用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前,江苏正处于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推进“两个率先”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建设进程,也 1 是一个思想建设进程;不仅应该建成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而且应该塑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江苏精神”。罗志军书记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报告中特别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大地上正是有了“四千四万” 精神、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精神和“三创”精神,才有了一个又一个的发展奇迹。进入新时期,对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既要继承好、弘扬好,又要不断地加以丰富、拓展和提升,铸造出新时期江苏精神。
新闻媒体快速行动、报台网联动,《新华日报》开辟专栏推出评论、中国江苏网开设征集网页、江苏手机报开通信息接受平台。全省上下、社会各界踊跃投稿,自发投稿占总数90%以上,一些来稿以家庭、部门为单位酝酿报送。特别令人感动的是住在福利院离休老干部何健男看到征集消息后,深思苦虑至凌晨三点,专函报送省委主要领导。首轮征集短短15天内,收到各类稿件6300多条,其中省内占85%,外省占15%。
应征稿件有专题报告,有网评文章,有长篇信函。一些稿件不仅提出了简约凝练的概括表述,还进行了详尽的阐释论证。
征集小组对征集稿件认真分类归纳梳理,电脑软件检索显示,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主要有:创新创业、率先领 2 先、崇文重教、开拓奋进、开明开放等。其中,“创新”893次,“率先争先领先”561次,“开明开放”509次,“创优”466次,“创业”453次,“崇文重教”296次。经过筛选,从6300多条中初选500条,从500条中遴选200条,从200条中精选50条,为专家论证提供了基础。
层层遴选 分析论证
在初步归纳整理50条的基础上,征集小组组织省社科联、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10多位专家学者,集中时间进行了反复分析论证。
经过深入讨论,专家一致认为,新时期江苏精神是江苏发展之魂,是从“第一个率先”向“第二个率先”迈进的引领旗帜,是全省人民共同奋斗的精神动力。深入拓展新时期江苏精神,要集中体现继往开来,坚持“两个率先”,在新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总要求。具体讲,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必须体现时代要求、特征和风貌,具有先进性时代性;必须体现我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目标要求与战略内涵,具有前瞻性引领性;必须体现江苏优秀文化核心价值,涵括区域精神内涵,具有继承性标志性;必须体现大众化,具有好记易懂的通俗性传播性。
按照上述原则,专家们反复推敲征集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句,对重点条目深入研究和归纳提炼,最终初步选出10条表述。这10条表述有的是依托“三创”精神拓展提升,有的是根据江苏优秀历史文化归纳整合,有的是紧扣江苏“两个率先”发展要求概括提炼。
从8月初开始,组织了第二轮征集,主要是征求对初选10条表述的意见。省主要媒体和省辖市媒体同步发布,10条表述排序不分先后。中国江苏网增设专栏,开通网络投票,设置网民留言版。还专门发函征求10位先进典型、10位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10位乡镇书记、10位街道书记、10位企业和高校负责人以及部分老同志老领导意见。
网络投票总数超过50万人次,每条表述都有不少人赞同支持,列前5位的是:“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开放开明开拓、创业创新创优”;“吴韵汉风、诚信开明、江海情怀、博爱包容”;“创新领先、创业率先、创优争先”;“崇文重教、务实创新、和谐致远”。专函征求50位代表意见,大多数建议选择“三创三先”内容。
“三创三先”众望所归
回头看,这次征集既是一次深入拓展新时期江苏精神的过程,也是一次凝聚民心、集中民智、激发民力的过程。
在征集过程中,意见最为集中的是“三创”精神传颂多年,已得到广泛认同,体现了江苏人的现实精神状态,新时期江苏精神应当在“三创”基础上进行拓展,有的建议增加“争先、领先、率先”,突出党中央对江苏发展的殷切要求,既立足现实,又面向未来;有的建议增加“开放、开明、开拓”,体现江苏历史文化传统,反映江苏人开放的胸怀、开明的境界、开拓的气魄;还有的建议“吴韵汉风、诚信开明、江海情怀、博爱包容”,“吴韵汉风、江海情怀”体现区域历史文化内涵特征,“诚信开明、博爱包容”既是历史人文传统,也是现实生活中需要大力倡导的精神要素。
三类表述各有长处和特点,都有一定群众基础,专家组经过反复梳理比较,参照社会推荐,认为“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最为贴切恰当。为什么选择“三创三先”?
一是从表述内涵导向看。“三创三先” 既体现了江苏人的现实精神状态,又体现了未来发展要求,两者相互贯通,有机统一,指向鲜明。二是从表述认同程度看。首轮征集中创新创业、率先领先等词句出现频率位居前列。第二轮征集网络投票,“三创三先”两种表述相加,投票数超过13万人次,位居第一。50位各界代表也大多数赞同 5 “三创三先”内容。三是从易记易懂易传诵看。整个表述两句12字,可简称为“三创三先”,通俗易懂,简练激越,音律和美,琅琅上口。
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征集小组向省委推荐“三创三先”为深入拓展新时期“江苏精神”表述,省委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委会正式确定。
专家阐释“三创三先”
如何理解已被确定为新时期江苏精神的“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征集小组专家对记者作了阐述。
“三创”传诵多年,形成共识,社会认同度高,很好地体现了江苏人的现实精神状态。创业,倡导艰苦创业、自主创业、全民创业;创新,倡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创优,倡导精益求精、勇创一流、追求卓越。推进“两个率先”,创业是基础、创新是灵魂、创优是追求。
“三先”突出了党中央对江苏发展的总要求和面向未来、奋力开拓的精神导向。争先,是江苏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鲜明精神特质,体现为主动进取、奋发向上、不甘落后的意识和精神状态。领先,既是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定位,又是一种引导和行为过程。率先,是中 6 央领导对江苏发展的目标要求,也是江苏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实践追求。争先是前提,领先是责任,率先是目标。只有争先才能领先,只有领先才能实现“两个率先”。“争先”“领先”“率先”,出自同一词群,三词连用,层叠递进,简练激越,强化主旨,振奋人心。在声律组合上音韵和美,节奏明快。“三创三先”有机统一,逐步递进,现实精神状态与未来发展要求全面体现,相互贯通,倡导指向十分鲜明。既体现了江苏“两个率先”的时代特征,体现了江苏人的“精气神”,又通俗易懂、便于传诵,为广大群众所领会,转变为推动我省“两个率先”的伟大实践行动,成为引导和鼓舞全省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强大动力。
通讯员 沈萱研 本报记者 王晓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