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小编推荐)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食药监×解查扣〔年份〕×号
×××:
我局于×年×月×日,以(××)食药监×查扣〔年份〕×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食药监×查扣〔年份〕×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予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查封(扣押)。
附件:(××)食药监×解查扣〔年份〕×号《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公 章)
×年×月×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
第二篇: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
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讼被告王某、郝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王某依法申请贵院追加中国某保险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被告王某愿提供保证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鲁j-…轿车的查封扣押。望贵院依法准许。
此致
申请人(被告):
第三篇: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章贡区量技术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贡区)质技监罚字[2011]第65号
陈昊(系章贡区鑫源纸业加工厂业主)
地址: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
身份证号:***610
联系电话:***
201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贵湘、张以诺身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在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内,对你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厂生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均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你厂涉嫌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
经查明:你厂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1、袋装餐巾纸,数量55箱,成本价82.8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4950.00元;
2、广本盒装抽纸,数量38箱,成本价71.82元/箱,销售价75.6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2872.80元;
3、盒装餐巾纸,数量63箱,成本价87.6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5670.00元,以上产品合计涉案货值金额13492.80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厂执法检查情况的全过程;
2、调查笔录1份:调查清楚了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违法事实及数量、销售价格、成本价格、涉案货值金额;
3、你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查清了你厂的基本情况及负责人的身份;
4、照片4张:记录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实物形态及库存成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1年4月8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章贡区质技监罚告字[201]第73号)。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餐巾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
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
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
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你厂生
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
鉴于以上情况,本着帮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本局决定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广
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
2、处违法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货值金额13492.80元30 %的罚款计人民
币肆仟零肆拾柒元捌角肆分(¥4047.84)。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
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章贡区支行地址:
章贡区文清路11号,账号:03***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
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正本(副本)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由行政部门存档。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江)食药监食罚[2018]76号 当事人:韦瑞宁 性别:男 身份证号:XXX 联系电话:XXX 身份证住址: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30L 名称:南宁市荷佳味精厂
住所:南宁市江南区金鸡村三队五号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5日,我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No:SQ181448)、《检验报告》(No:SQ181463)。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显示:
1、2018年5月30日在北流市民乐镇陈勇副食店抽检的“荷佳味精”(规格: 500克/袋、生产日期2018-01-23)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18年5月31日在北流市宏全日用百货商行抽检的“荷佳味精 ”(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6-10-08)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荷佳味精”生产商为南宁市荷佳味精厂。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Q181448)、《检验报告》(No:SQ181463)并告知检验结果,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8年7月13日,我局对上述线索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10月8日,你经营的南宁市荷佳味精厂生产“荷佳味精 ”(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6-10-08)共计XX袋(XX袋/箱),成本为XX元/包。该批次“荷佳味精 ”(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6-10-08)XX袋全部销售给XX市客户XX(XX),销售单价XX元/袋,销售金额XX元,货 值金额XX元,获得利润30元。
2018年1月23日,南宁市荷佳味精厂生产“荷佳味精”(规格: 500克/袋、生产日期2018-01-23)共计XX袋(XX袋/箱),成本XX元/袋。该批次“荷佳味精”(规格: 500克/袋、生产日期2018-01-23)XX袋全部销售给XX市客户XX(XX),销售单价XX元/袋,销售金额XX元,货值金额XX元,获得利润60元。
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的行为,执法人员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据:
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召回公告等。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给予行政处罚。
在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你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主动采取措施对问题食品进行登报召回,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并对生产经营进行整改。经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XX元,属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况,违法情节较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减轻处罚。
2018年8月31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9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B座1楼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壮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
第五篇:13.封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模版)
×××
年
月日(印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封条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