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知识考试题纲0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知识考试题纲
1、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ABCD)A、批评教育B、经济处理 C、纪律处分D、人事处理
2、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或()。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等处理方式替代。(AC)
A、批评教育B、人事处理 C、经济处理D、纪律处分
3、因违规行为已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C)。
A、间接责任 B、直接责任 C、赔偿责任 D、重要责任
4、因违规行为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其它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B)。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一年
5、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减()的
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的绩效工资。(B)
A、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B、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 C、2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 D、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6、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工作人员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减()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减()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CD)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7、受到开除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系统工作。(D)A、金融机构 B、政府机构
C、事业单位 D、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8、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由机构负责人提请拟给予处分的所在机构()讨论通过。(B)A、理事会 B、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C、监事会 D、股东会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ABCD)
A、6个月内多次(3次及以上)违反规章制度的; B、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
C、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D、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ABCD)A、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B、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C、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D、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11、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一种,并加重一档处理。(A)A、纪律处分、最高 B、批评教育、最低C、人事处理、最高 D、纪律处分、最低
12、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ABCD)。A、间接责任人 B、直接责任人C、管理责任人 D、领导责任人
13、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或同意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
抵制的,经办人员为()。(BD)
A、领导责任人 B、直接责任人 C、管理责任人 D、间接责任人
14、由于经办人员、营业机构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但未发现问题的,偏信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AC)
A、直接责任人B、管理责任人 C、间接责任人 D、领导责任人
15、集体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其他为()。(BC)
A、领导责任人 B、直接责任人 C、间接责任人 D、管理责任人
16、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A)。
A、直接责任人B、领导责任人 C、管理责任人 D、间接责任人
17、领导责任的区分:(C)A、主要责任、相关责任B、主要责任、分管责任
C、主要责任、分管责任、相关责任 D、分管责任、相关责任
18、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B)A、一人B、两人C、三人 D、四人
19、经济处理和人事处理的复议规定:受到经济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稽核监督部门申请复议;稽核监督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生效;受到人事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议;作出决定的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生效。(C)
A、10日、25日、10日、25日B、15日、25日、15日、25日 C、15日、30日、15日、30日 D、20日、30日、20日、30日 20、被处分人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日内,通过监察部门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内做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原处分决定仍生效。(A)
A、15日、30日、15日、30日B、15日、25日、15日、25日 C、10日、25日、10日、25日D、20日、30日、20日、30日
21、员工违规受到纪律处分(开除处分除外)后,已改正错误,工作积极,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可向本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满();降级(职)、撤职处分满();留用察看处分期为考察期满后()(考察期为一年或二年)。(B)
A、3个月、6个月、一年B、12个月、18个月、一年 C、6个月、12个月、二年D、9个月、12个月、二年
22、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ABC)
A、违反规定接收、管理、处臵抵债资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B、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减免债务人欠息的
C、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
23、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ABCD)
A、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B、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C、违规填制凭证冲账后果严重的 D、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
24、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BCD)
A、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
B、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稽核、监察以及其它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
C、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监察及其它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D、未经审批超权限进行大额财务开支的
25、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BCD)
A、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的
B、在新产品开发和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的
C、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 D、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新闻宣传规定的
26、负责人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或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涉案金额不足()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涉案金额在()以上(含)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D)
A、50万元、50万元B、60万元、60万元 C、80万元、80万元D、100万元、100万元
27、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ABC)A、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益有冲突的业务的 B、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的 C、违反规定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的
28、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对案发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理: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下,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涉案金额在()以上(含),()以下的,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涉案金额在()以上(含),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上追两级有关人员责任。(A)
A、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B、6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C、8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D、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
29、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本机构资金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其中,借用金额超过(),借用时间超过()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C)
A、2万元、6个月B、3万元、9个月 C、3万元、6个月D、5万元、12个月
30、下列违反人事管理、劳动纪律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ABCD)A、工作长期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B、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和有旷工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C、不执行上级决议、命令,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和交流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D、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予以取消;所得利益一律退回,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1、下列违反人事管理、劳动纪律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ABCD)A、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予以取消;
不当所得一律退回,并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B、利用工作时间在外兼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它金融单位或与本机构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兼职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C、在因公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D、其他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
32、违反信贷授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A、擅自降低授信额度核定标准的
B、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授信安全、未及时做出相应处理的 C、擅自向客户泄露最高授信额度相关情况的 D、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的
33、信贷业务管理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ACD)
A、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小组)的
B、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授意或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
C、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 D、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制度的
34、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
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未按规定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
B、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C、不具备主调查人资格而进行贷前调查的
D、未按规定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等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询的
35、信贷业务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ABC)
A、未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B、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C、对重大、明显的潜在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中明示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的
D、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36、信贷业务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未按规定实行无记名投票或公开表决方式的 B、未按规定统计表决结果的
C、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审批过程和表决结果做好记录并存档的 D、召开信贷业务审批会议时,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小组)成
员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审批信贷业务的
37、信贷业务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BD)
A、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B、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C、召开信贷业务审批会议时,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小组)成员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审批信贷业务的。
D、违反规定泄露信贷业务审批会议审议事项及结果的
38、贷款发放和支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BC)
A、未按规定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来执行落实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审核的
B、擅自发放未经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小组)审批的信贷业务的
C、违反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制度其他情形的
D、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39、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CD)
A、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B、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的
C、对合同相关处理事项的操作有误造成合同效力不能实现的 D、未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操作,造成合同在合法性上出现问
题,引起经济纠纷或导致资金风险的
4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
A、在建工程竣工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的,或单项工程价值核算不准确的
B、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转换或其它变更的 C、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档案资料未按规定进行保管的 D、未经批准擅自配备车辆或配臵的车辆超标准的
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违反固定资产计价原则核算固定资产的;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盘点、入库的
B、固定资产处臵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C、未能妥善管理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D、违反规定出售或报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的
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ABCD)
A、固定资产购臵中,投资超过批准额的 B、以运钞车名义购臵其它车辆的 C、擅自突破上级核定固定资产比例的 D、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的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BCD)
A、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臵建设项目的
B、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C、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D、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4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擅自突破上级核定的费用支出预算的 B、大额开支应上报审批而未报批的
C、费用列支“化整为零”,故意逃避财务审批的 D、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4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对规定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
B、未按规定计提或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呆账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等
C、违反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规定的 D、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税金、营业外支出的
46、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赞助、捐赠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至()处分。(B)A、警告、记过 B、警告、记大过 C、记大过、降级(职)
D、撤职、开除
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ABCD)
A、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B、截留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盈亏的 C、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 D、虚列成本套取资金的
48、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ABCD)
A、违反资金调剂业务审批程序调剂资金的 B、违反资金业务操作程序,造成资金及利息损失的 C、不按规定缴存或违反规定动用存款准备金的
D、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
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ABC)
A、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存款、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债券买卖等资金交易操作的;
B、违反规定将拆入资金直接用于发放贷款、进行直接投资或者证券交易的
C、利用非贷款核算科目发放贷款的。
50、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资金为证券商、企业或者个人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至()处分。(C)
A、警告、记过 B、警告、记大过 C、降级(职)、开除 D、撤职、开除
51、违反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直接投资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至()处分。(C)A、警告、记过 B、警告、记大过 C、降级(职)、开除 D、撤职、开除
52、因决策、管理、经营失误,导致投资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至()处分。(B)A、警告、记过 B、记大过、开除 C、记大过、降级(职)D、撤职、开除
5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违反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的 B、违反规定使用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或出租账户的
C、未按规定管理账户资料,致使账户资料失效、损毁、遗失的 D、未按规定为存款户办理更换、挂失印鉴手续,不妥善保管好印鉴卡片的
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CD)
A、未按规定对账,或对对账不相符的情况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B、未按规定管理不动账户或久悬账户的 C、未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制度规定的 D、违反规定,对他行(社)票据未收妥抵用的
5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D)A、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者退票的 B、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复核的
C、其他违反存款及柜台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D、明知客户违反结算纪律放弃处理的
5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BCD)
A、办理支付业务未按规定收费并纳入收费专户核算的 B、业务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交接或调剂现金、存款重要单证的 C、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D、对存款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5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ABC)
A、监督岗人员与业务柜员私自互相替班或混岗的 B、营业终了没有执行换人卡把复核、双人封包入库的
C、业务印章未按规定移交的 D、违反规定混岗操作的
5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ABCD)
A、未按规定进行柜面长、短款登记的 B、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C、擅自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的
D、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开户手续的,或开户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5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ABCD)
A、未按规定办理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B、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的 C、违反规定办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D、违反规定办理托收、提前支取、无折存入等手续的
6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ABCD)
A、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B、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C、未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
D、未按规定核对验证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ABCD)
A、未依法按规定设臵会计账簿的 B、擅自抽取抵(质)押物品权证的
C、因审查不严对伪造虚构的密押、重要凭证、单据及其它证明文件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
D、因保管不善,造成密押、压数机、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ABCD)
A、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B、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C、擅自修改会计凭证、账册、数据及系统文件或者擅自填制记账凭证冲账造成不良后果的
D、虚报存款、股金,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股金,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股金等违规操作的
63、未经授权办理需授权的柜台业务的,或超越权限办理的;授权人员不认真审核业务随意授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至()处分,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至()处分。(C)
A、警告、记过、降级(职)、开除
B、警告、记大过、降级(职)、开除 C、通报批评、记大过、降级(职)、开除 D、通报批评、记大过、降级(职)、撤职
64、越权制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级行政公章、内设机构印章和各种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下统称本机构印章)的;违反规定管理使用本机构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至()处分。(D)
A、警告、记过 B、记过、降级(职)C、记大过、撤职 D、记过、开除
65、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保管不严,造成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至()处分。(D)
A、警告、记过 B、记过、降级(职)C、记大过、撤职 D、记过、开除
66、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者有价单证的;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D)
A、记过
B、记大过、C、降级(职)D、开除
6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BCD)
A、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B、将应当归档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C、擅自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D、将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档案的 6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BCD)
A、明知所保存档案将遭受损毁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的
B、公文及档案的收发、交接未落实登记制度的 C、未按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公文的 D、文件档案的调阅未执行申请登记制度的
69、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ABCD)
A、未建立移交、归档、利用、保管等管理制度,造成业务档案损毁、丢失等后果的
B、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或造成档案损毁的 C、未经审批,擅自销毁档案的
D、涂改、伪造档案的
70、出卖档案牟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至()处分。(D)
A、警告、记过 B、记过、降级(职)C、记大过、撤职 D、撤职、开除
7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未及时清算银行卡资金或出现差错未及时进行调整的 B、未按规定及时维护自助设备,影响设备使用环境的 C、违反规定操作相关自助设备开机或加钞、清钞的
D、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或应双人操作业务没有实行双人操作的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未按规定为单位、个人办理开通银行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通知等业务或办理资料不正确、不完整的
B、贷记卡业务未按规定对银行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或进行调查后不作记录的
C、贷记卡业务未认真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D、申请办理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7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不按规定上报、接收、发送止付名单,造成止付卡未能止付的
B、违反权限管理规定超额办理业务或者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操作的
C、银行卡、SIM卡以及相关自助设备的使用、保管、交接没有做好签收登记的
D、POS、ATM等自助设备的差错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7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相关自助设备库门密码与钥匙的 B、未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时调整其信用额度的
C、柜台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吞卡吞折保管领用手续,或未按规定处理自助设备长短款的
D、银行卡风险事件联系人、客户经理或其他经办人员发现银行卡风险事件不上报、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而造成损失或纠纷的
7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BC)
A、擅自违反纪检监察工作程序的
B、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
C、对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实、案件或重要线索臵之不
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的
D、逾期二个月报送案件的
7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C)A、对案件、信访件的调查、处理不认真,导致调查、处理内容严重失实的
B、未设臵举报箱的
C、阻挠、刁难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的
7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AC)A、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B、压案不办或因拖延报案时间而贻误办案时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C、在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
7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ACD)
A、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
B、无意泄露案情、调查手段和措施的 C、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D、报复、陷害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证明人的
79、稽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B)A、擅自违反正常稽核工作程序的
B、未严格执行稽核方案及在所抽取的样本中,应发现问题而未
发现的
80、稽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BD)A、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稽核内容的 B、丢失被稽核单位提供的重要财务资料的 C、稽核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D、未按规定实施后续稽核,影响监督整改效果的 81、稽核人员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不及时报告的。(AB)A、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B、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8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ABC)A、纵容、授意、指使、强迫稽核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 B、稽核人员帮助被稽核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C、不按规定保护检举人,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的
83、被稽核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D)
A、拒绝就稽核部门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B、阻挠、刁难稽核人员检查的 C、因有其他工作无法配合检查员 D、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的
84、被稽核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AB)
A、隐匿、转移、篡改、毁损有关材料、证据、财物的 B、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隐瞒、谎报情况,出具伪证的。C、为检查事实争辩
8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BCD)
A、营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B、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形成一人临柜的
C、违反规定擅自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的 D、临柜人员办理业务中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饮料、食品、药物等物品的
86、营业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A)。A、警告至开除处分 B、通报批评 C、罚款
8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ABC)
A、未经领导批准,守库员擅自让其它员工替班的
B、违反规定擅自允许外来人员或本单位非当日值班人员进入守库室的
C、守库员上岗后门窗不关或不加锁,报警、通讯、监控等设施不开通、不利用的
D、遇有突发事件,按防抢暴预案进行有效处臵的。
8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职)至开除处
分:(ABCD)A、未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B、守库员酒后上岗或在守库室饮酒、娱乐、会客、留宿他人的 C、守库期间利用监控设施看电视、录像的 D、违规允许外部人员进入守库室或库房的
89、押运人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钢盔的;押运途中违反枪不离身规定的;不按规定程序运钞,取送款不到位,在营业室外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运钞车司机未认真检查车辆,致使运钞车途中发生故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AB)。
A、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
B、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9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ABC)
A、酒后执行押运任务或在押运途中饮酒的
B、向无关人员泄露护卫人员、运钞情况、值勤方案、防卫装备、重要安全设施及守卫目标性质、构造等情况的
C、将运钞车挪作它用,造成钞币运送不及时或发生被盗抢等案件、事故的
D、因请假拒绝押运任务的
9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BCD)
A、单位领导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B、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抢防暴预案演练,员工缺乏防范意识和防卫能力的
C、使用临时工或已退休人员守库、押运、持枪、管枪或因安排不当形成一人守库、押运或无人守库、押运的
D、用人失察,或发现员工有问题无法胜任本职但没有采取措施的
92、不落实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对持(管)枪人员审查、把关不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AB)。
A、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理
B、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C、开除
93、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ABCD)
A、领用枪支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的
B、执行任务后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将枪弹入库入柜的 C、枪弹未分管分存,枪柜钥匙未双人分管的 D、枪支未擦拭干净,有锈蚀的
9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ABCD)
A枪支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B用枪不当致人伤亡的 C违规出租、出借枪支的 D私带枪支外出的
95、计算机使用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BC)
A、用户岗位调动时,未及时移交用户名和口令的
B、申请人申请业务用户后,一个月内不使用,不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的
C、擅自使用未经信息科技部门分配的IP地址,擅自修改网络参数以及终端设备名的
D、无意使计算机感染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96、程序开发和维护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CD)
A、不及时回复主机房的紧急维护电话的 B、因工作疏忽造成程序缺陷,但不造成损失的
C、不及时、认真处理程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影响了系统正常运行的
D、不按规定做好系统安装、修改和维护记录的
97、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BD)
A、机房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B、未按规定履行换班的交接手续的 C、机房值班人员发现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的
D、未经信息科技部门领导批准或授权,自行更改存取权限、改变网络结构、修改网络参数和其他超权限管理行为的
98、对下列违反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BC)
A、设备出入库管理造成设备丢失的 B、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C、发现设备异常,不及时处理并报告的 D、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管理未认真
99、对下列违反计算机文档、资料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BD)
A、不按规定办理文档、资料借阅或移交手续的 B、项目文档、原版软件丢失或人为损坏且无法挽回的 C、回收和销毁过期文档、资料的
D、未按规定做好各种数据、文件的备份、保管工作的 100、对有下列违反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ABCD)
A、未经系统管理员授权,修改数据库的存取控制列表的 B、盗用关键业务系统用户OA的
C、乱发垃圾邮件,发表有害言论或谣言的 D、其他恶意或故意违规操作行为
第二篇:金融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
(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党员员工因违法违规违纪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章
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回派遣单位。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包括:离岗(职)清收、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责令有关责任人离岗(职)清收。离岗(职)清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离岗(职)清收期间,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前完成清收任务的,可提前解除离岗(职)清收处理。离岗(职)清收期满,视清收的实际效果和违规违纪性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自次月起给予扣发相应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相应的职级级别,重新核定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按新定岗位核定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停发各种奖金、补贴等,只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安排业务岗位工作;受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
(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绩效工资;
(四)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
(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年。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恢复业务岗位工作,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六)受降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受警告至撤职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累计计算处分期限并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受处分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处分。
纪律处分期满后,无特殊规定的,员工工资晋级、职称评聘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原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本条款不适用受到开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人。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或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违纪问题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六)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事后及时上报或举报反映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屡次发生同质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
(四)隐瞒事实、串供或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责任人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形象的;
(四)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
(五)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第十八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发生重特大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分 则
第三章
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包含分社、支行,下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违规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管理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重大经营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和决策机构的要求,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四)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所辖机构稳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管理中的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案件防控等经营管理活动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未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大事项、重要数据信息,或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臵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检查工作严重失职,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发现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导致风险隐患或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辖内领导人员工作失职、违规决策或多人、多次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上级管理机构领导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不力责任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并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不履行诚信义务,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承诺;
(二)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权益;
(三)利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为本人或他人牟利;
(四)言行严重失当,影响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
(五)其他不履行诚信义务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业务操作规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接收、管理、处臵抵债资产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减免债务人债务的;
(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核销贷款,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的;
(三)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
(四)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五)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六)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七)以贷顶存、以票揽存、空库转存、人为月末冲高、篡改业务数据等各类虚增(减)存款的;
(八)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及职工宿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超控制指标,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财产进行投资或理财活动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等项目投入时,领导人员违规决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情节严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隐瞒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篡改检查事实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请示事项,领导人员不答复或不及时答复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关通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传达执行,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授权和转授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进行转授权的;
(二)将权力授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
(四)授权内容不明确,或内容表述产生歧义的;
(五)对申请的授权事项未获得上级授权归口部门或授予权人(转授权人)答复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
(六)对授予权擅自做扩大化解释的;
(七)其他违反授权和转授权规定的。
第四十条 单位、部门超越授权权限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对被授权下级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农村信用社签发或出具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合同及从属合同、资金业务协议、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合同、企业资信证明、存款证明、贷款承诺书、信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章
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应向合规部门咨询而未咨询,或对应提交合规部门审查的法律性文件而未提交合规部门审查,擅自对外签署法律性文件和办理业务,致使业务出现风险的;
(二)未依照合规部门的咨询、审查意见办理各类业务,致使业务出现风险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向法律部门咨询或提供虚假审查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对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不严,或明知客户所提供的文件有问题而接受的;
(六)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导致因超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诉讼、仲裁费用管理规定,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农村信用社有关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应报批而未报批的;
(二)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存相关资料的;
(三)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规定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
(四)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辖内分支机构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时,未以法人单位名义申报的;
(六)擅自将属于农村信用社的科技成果或信息公开、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
(七)不按规定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在经营管理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 内设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未经合规风险审查或审查未通过而发文实施,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内设部门送审的法律性文件以及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查中,把关不严,流于形式,存在过失,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章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条 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交流、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臵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标准、权限和程序,擅自招录、调入、辞退员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擅自突破工资总额计划,乱列乱支工资和变相增加工资的;
(四)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的;
(五)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的;
(六)拒不执行、抵制上级管理机构派进、调出员工决定的;
(七)在员工考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机密,利用职权阻挠组织考察,营私舞弊,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八)因组织不力造成培训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九)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未及时充实档案关键材料,或擅自更改员工学历、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等重要档案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人事、劳动和工资等管理制度的。
第五十三条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提拔或擅自增加职数提拔领导人员的;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人员,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人员选拔任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人员聘任工作程序不合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进行民主评议,未经组织考察的;
(二)个人决定人员任免或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做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
(三)对拟提拔的人员人选未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管理机构意见的;
(四)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人员选拔任免程序的。
第五十六条 在选拔任用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伪造材料蒙混入社、提拔任命或提薪、晋级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七章
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议制度的,包括未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并实行集体审议;
(二)未按规定实行信贷调查与信贷审查、审批相分离的;
(三)按照领导授意办理信贷业务的;
(四)违反程序办理信贷业务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并合理进行贷款利率定价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导致信贷档案毁损、丢失的;
(八)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逐级书面授权的。
第五十九条 发放借(顶)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发放借(顶)名贷款形成资金损失或发放冒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信贷业务受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合理借款申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受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类客户申请的;
(三)受理生产经营活动不合法、不合规客户申请的;
(四)受理有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较大风险客户申请的;
(五)受理信贷资金用途不明确、不合法客户申请的;
(六)受理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正常还款来源客户申请的;
(七)违反规定为超服务区域范围的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第三节 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
(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实或人为调整信用等级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系人的授信业务实行回避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客户多头授信的;
(二)违反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及全部关联度规定,新增授信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的;
(四)未按规定将客户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客户进行授信的;
(二)违反规定对资金用途为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客户进行授信的;
(三)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及未取得有效批文,或虽然取得批文,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项目进行授信的。
第四节 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实地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风险状况、还款能力、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的;
(三)对个人类贷款调查未提出明确调查意见或对公司类信贷业务未按规定形成贷款调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抵(质)押物担保能力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资料套取信用的;
(二)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的;
(四)调查通过由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新增信贷业务的。
第五节 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资料、主体资格、政策规定、风险状况等事项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三)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四)对公司类信贷业务未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重大风险隐患未能充分揭示,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
(二)与调查人员恶意串通,欺骗贷款审议和决策的;
(三)审查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
(四)审查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五)审查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第六节 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审议贷款的;
(二)同意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审议通过贷款的;
(三)未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的;
(四)未明确签署审议意见的;
(五)擅自泄露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事项及结果的;
(六)未按规定对贷款的合规性、效益性、风险性等情况进行审议的。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审议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不包括个人按揭类贷款);
(二)审议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
(三)审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第七节 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书面信贷授权制度的;
(二)信贷审批意见优于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意见的;
(三)未按规定对大额信贷业务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咨询或备案的。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同意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未通过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四)审批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
(五)审批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第八节 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写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整、有涂改现象的;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用途等内容与贷款审批的内容不相符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签订信贷合同,致使合同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的;
(二)未签订信贷合同即发放贷款的。
第九节 违反贷款发放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新增(含收回再贷)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贷款未使用《贷款证》的;
(二)《贷款证》贷款未上柜台办理的;
(三)违规预收利息的;
(四)贷款出账用途与审批用途不符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即发放抵(质)押贷款的;
(二)贷款审批、咨询条件未落实或擅自变更审批、咨询条件发放贷款的;
(三)发放贷款未转账进入借款人本人账户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发放贷款用于收回贷款利息的;
(二)发放贷款用于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
(四)发放贷款用于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
第十节 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对公司类贷款贷后检查未形成书面检查报告的;
(三)贷后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流于形式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发现违反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问题,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
(二)对抵(质)押品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风险增加的;
(三)贷后检查弄虚作假的。
第七十九条 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他项权利证书、质押品、有价证券、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保管不善,出现缺损、遗失现象,导致重大资金风险或形成损失的;
(二)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涂改、拆换、毁损、丢失的。
第十一节 违反信贷资金收回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催收贷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
(四)对不符合贷款重组条件的信贷资产进行重组的。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收取贷款、利息不入账的;
(二)违反规定多收或少收利息,造成信誉损害或资金损失的;
(三)擅自对贷款实行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利息的;
(四)收回贷款本息通过非借款人账户扣款还款的或经手信贷人员现金归还的。
第十二节 违反风险分类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
(二)未及时调整贷款形态或人为调整贷款形态的;
(三)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超规定的。
第十三节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额度超过规定比例的;
(二)对异地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保证金未实行专户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将逾期票款转入垫款科目核算的;
(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
第八十四条 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存保证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五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票据要素的;
(二)未落实票据贴现核查要求,对大额票据未进行实地查询或对未经查复的票据办理贴现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合同等资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
第十四节 违反信贷管理系统维护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企业(个人)征信系统等登录或数据维护不及时,造成数据不准确的;
(二)违规虚拟客户代码和伪造客户(家属)信息的;
(三)违规录入信贷业务或超权限操作的;
(四)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数据备份丢失或影响业务办理等事故的。
第八章
违反不良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七条 在不良资产交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接收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新增不良贷款的;
(二)因工作变动、集中管理等原因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不良资产未履行交接手续、重新落实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臵责任人的;
(三)纳入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的不良资产,转出转入过程中未履行交接手续的。
第八十八条 在不良资产日常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收集掌握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资产变动、涉诉情况等可能影响还款的信息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而贻误清收处臵时机,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及时催收债务人(担保人)或采取的催收方式不当,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超出保证期间的;
(三)伪造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或虚假催收的。第八十九条 在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清收保全不良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怠于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导致资产损失的;
(二)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书的真实有效性审查不严,错误起诉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丧失诉权或增大贷款风险程度的;
(四)诉前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采取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按时出庭应诉、证据提供不及时、不全面或错误陈诉,损害农村信用社权益的;
(六)债务人(担保人)宣告破产清算后,债权申报不及时,致使债权灭失的;
(七)对债务人(担保人)破产过程中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权益丧失的;
(八)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关联人员泄露案件信息或与其恶意串通的;
(九)在诉讼、执行中,擅自同债务人(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十)胜诉案件未及时申请执行,超申请执行期限的;
(十一)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未及时上诉或申诉,导致权益丧失的。
第九十条 在不良资产处臵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良资产处臵前,未按规定对责任贷款进行责任追究的,或处臵后随意免除责任人责任的;
(二)未按尽职处臵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定价、决策等程序或长期未启动处臵程序,对资产处臵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采取市场化处臵方式,未按规定确定处臵底价,处臵后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处臵不良资产不公开、不透明,或泄露处臵底价,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臵不良资产的;
(五)处臵不良资产时弄虚作假,不真实下降不良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对不良资产进行推介或推介信息严重失实,影响资产处臵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中介机构,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八)与中介机构串通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九十一条 在抵债资产接收、保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抵债资产的;
(二)调查不尽职,遗漏有关抵债资产的重大信息,导致接收后无法处臵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没有定价依据或履行定价程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接收抵债资产的;
(四)未履行公示或决策程序,导致抵债资产接收不公开、不透明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后,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对剩余债权随意放弃、不再追偿的;
(七)未对抵债资产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或虽已落实责任人但责任人未定期盘点、核对,造成资产损失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或严重贬值的;
(九)未履行决策程序或未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抵债资产或长期租赁影响处臵的;
(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抵债资产,或将抵债资产无偿出借的。第九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债务重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因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主观原因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内外勾结,使农村信用社承担额外债务重组损失的;
(三)因重大签约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九十三条 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的贷款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或核销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虚假手段核销呆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应核销的呆账进行核销的;
(四)贷款核销后,未按照规定对已核销贷款进行管理,或向借款人、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有关信息的;
(五)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处臵的。第九十四条 在表外不良资产绝对损失认定中,未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损失认定,随意退出会计核算系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九十五条 在抵债资产接收、处臵、风险代理、内部招标、债权转让、依法诉讼、债务重组、呆账核销等工作中,违反有关审查审批和咨询备案权限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十六条 在不良资产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档案管理责任人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证书、催收凭证、权属证书等基础档案资料丢失、毁损的;
(三)遗失清收处臵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及无法补办的重要权利证书等,导致相关权益丧失、对主张权利形成障碍或形成损失的。
第九章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财务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二)超权限购臵、租赁固定资产或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超权限或变相超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固定资产购建中故意错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二)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质量验收的。第九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而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核算实物数量、核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账目,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档案缺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四)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
(五)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清理的。
第一百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大宗物品、软件采购、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及低值易耗品购臵或租入、报废、处臵、出租、装修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二)伪造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报废、处臵固定资产的;
(四)单位购臵的固定资产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五)将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私自占为己有的。
第一百零一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超越授权权限或化整为零等违反授权管理进行采购的;
(二)大宗物品、软件采购及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
(四)对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
(五)故意延误采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或被动续约的;
(六)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第一百零二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三)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实施采购,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一百零三条 在集中或自行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在集中或自行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集中或自行采购工作中,推荐与自己有利益关系或特殊个人交往的潜在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的;
(二)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与工作人员本人及亲友有关的帮助或协助的;
(三)收受或变相收受供应商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的;
(四)要求供应商报销费用或购买供应商提供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的;
(五)以借用名义占有或长期使用供应商车辆、房屋、电脑等物品的。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超预算、超权限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超权限擅自审批财务支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需要计提或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或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未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造成经营成果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规列支其他应收、应付款项,造成长期挂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利率费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本外币存贷款利率的;
(二)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内部资金利率的;
(三)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代理业务收费价格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而擅自执行新业务价格标准的;
(五)以虚假材料骗取上级单位价格授权的;
(六)对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重大价格事件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和费用的,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二)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
(三)隐瞒重要事实会计报告的。
第二节 违反会计与结算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冒领、被骗,但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凭证、处理会计账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丢失已经办业务的原始凭证资料、记账凭证不报告,未经主管签字擅自补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将柜员卡妥善保管的,未按规定设臵、使用或更换操作员密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日终未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妥善保管入库的;
(二)日间临时离岗未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屉)妥善保管的;
(三)长时间离岗,未经过会计主管审查并及时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入库保管的;
(四)未按规定设臵、使用、变更、注销操作员级别和权限的。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内部账户开户、修改、销户、删除的;
(三)未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维护有关公共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分工,造成有制约关系的岗位混岗操作的;
(二)实行柜员制未配备监督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安排柜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会计印章、个人名章、IC卡、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账卡等,或违规建立和维护柜员指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用手续的;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未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制度的;
(五)非营业时间,分支机构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未存放于库房或保险柜中的。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含作废和已停用)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等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隐藏、窃取重要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的,或伪造、变造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保管不善,造成印、证被盗或丢失的;
(二)未能审核发现伪造、变造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的。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预留印鉴卡的,或预留印鉴的公章和个人名章未分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妥善保管主管授权卡和密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上日全部业务流水勾对,或勾对人未签字确认的;
(三)会计主管未参与管库,或未掌管现金库房一把钥匙、保险柜钥匙的(专设出纳主管员的除外);
(四)授权人未在相关凭证上签字负责的;
(五)未审查、监督大额存取款业务(不分现金和转账)手续合规性或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在利润或经营成果许可的范围内,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未及时进行账务结转的;
(二)未按规定对长期不动户进行清理的;
(三)未按规定设臵各种会计出纳登记簿或登记不规范的。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账户的,或为违规使用账户提供方便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的,或伪造汇划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退票的;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换人复核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支付凭证,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或未经有权人审核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记载内部账务、表外科目,造成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冲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以现金方式处理转账账务,掩盖真实资金来源及流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的;
(二)擅自改变利率的;
(三)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应实行定期结息未实行的,或应纳入账内核算未纳入的,或应转入表外科目未及时转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抵(质)押、查询、冻结、扣划、解挂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应由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回对账单的;
(二)未按规定核对对账单的;
(三)未及时发现收回对账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相符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与人民银行往来和同业往来业务中,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查处不符账项的;与开户单位(含往来)、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中,未按规定进行对账(签证)、查处不符账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按规定记载、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据、内外账务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对冲正、撤销业务审查、授权、报告和监督管理的;
(二)授权人不严格履行授权责任,对具体业务授权未认真审核原始资料的。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及权属有争议存款过户或支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不及时入账,致使客户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凭证、信笺或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折、卡)、股金证的;
(三)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存款证明、银行询证函及其他存款证明的;
(四)违规出具验资证明等材料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相关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存取款及股金业务的,泄露客户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代办买卖基金或理财产品、代办存取款、代为保管凭证等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制网点的柜员为本人办理业务的;
(二)携带与业务无关物品上岗影响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重写磁业务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员工违规保管、使用客户及其他员工的印章、存折、银行卡、支票、密码等的;
(二)对办理的客户存贷款业务通过内部人员账户过渡和周转的;
(三)利用员工账户(资金)为他人办理业务的。
第三节 违反现金出纳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执行柜员钞箱库存现金限额,营业终了钞箱现金超限额的;
(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人未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的;
(三)柜员未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的;
(四)营业终了,未换人对柜员现金尾箱、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核对的;
(五)大库钥匙、自助设备钥匙未坚持平行交接的。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开展上门收款、送款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双人管库、现金调拨和出入库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查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定期核对尾箱现金、重要单证的;
(二)营业日间查库未与当日柜员业务流水核对的;
(三)查库时未逐笔确认存款冲正、大额取款和上解现金业务真实性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进行查库或查库流于形式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应入库保管物品未入库的,或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挪用库款、金银和有价单证的;
(二)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三)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
(四)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白条抵库的;
(五)擅自抽取抵(质)押等有价物品的。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库款不符、未按规定处理长、短款或收缴假币的;
(二)未按规定兑换、挑剔残损币的;
(三)因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有价物品丢失、损毁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泄露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时间、路线、金额等相关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事后监督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存在问题的凭证或账务未能及时审查发现的;
(二)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的;
(三)对应授权办理的特殊业务未按规定授权,未实施有效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会计凭证资料的接收、分发和返还手续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柜员经办的业务和交易流水的;
(二)对作废、重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认真核对的;
(三)对授权的错账冲正业务未审核查明冲正原因和资金流向,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
(四)对存在的差错或隐患未发现或未责令纠正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所辖营业网点的业务进行全面审核监督的;
(二)未及时向会计管理部门、被监督营业网点反馈监督结果,并督促营业网点进行整改的;
(三)对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的。
第五节 违反反洗钱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操作反洗钱信息监控报送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对存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及核查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的;
(五)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七)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八)拒绝提供反洗钱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洗钱活动提供帮助的;参与或从事洗钱活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章
违反外汇业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外汇业务结算岗位设臵不合理,国际结算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外汇业务审批情况向上级部门及主管机关报备、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上级部门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类外汇业务统计报表的。第一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
(二)未经授权或批准,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
(三)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或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五)利用境外账户逃汇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继续经营已被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规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代理交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外汇法律法规,使本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办理外汇业务出现纠纷或事故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开立、变更、关闭外汇账户的;
(二)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开立、变更、关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在现汇存款账户规定的收支范围之外收支外汇的;
(四)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开立、变更、关闭外债账户,违规使用外债账户的;
(五)向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账户信息平台报送数据存在错误和遗漏的。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留存公司客户汇出汇款相关数据及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办理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的外汇及外钞汇出汇款业务的;
(三)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办理公司及个人外汇汇入汇款及汇入汇款结汇入账或原币入账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信用证项下信用证通知、出口议付的单据处理和寄单索汇及收汇的;
(五)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托收项下的单据处理和寄单索汇及收汇的;
(六)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进口代收业务的;
(七)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对外开立、修改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承兑、购汇、付汇、信用证撤销与注销等业务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现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密押或签字不符,未按规定向开证行查询的,未将密押或签字不符的情况及查询结果通知受益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规定对国际收支申报迟报、漏报、瞒报、错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办理售付汇及收结汇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先开立信用证,后收取保证金的;
(二)开证保证金未实行专户管理或发生挪用、串用、提前支取的;
(三)未收取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或低于已审批保证金比例开立信用证的;
(四)违规开立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的;
(五)擅自为不在进口付汇名录的企业开证的;
(六)为单证不全、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立信用证的;
(七)为客户开立90(不含)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或开立远期信用证展期超过90(不含)天以上的,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二)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外汇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委托隔夜投资等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办理信用证、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合同、对外核批进口保理额度、办理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保理融资及其它融资授信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照“审售分离”的原则(即售汇合规性审核与售汇及其他具体业务操作相分离)进行售汇的;
(二)应纳入外汇管理部门“境内居民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而未使用“系统”进行结售汇业务操作或操作错误的;
(三)不应纳入“系统”而擅自纳入“系统”操作的;
第三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第四条 处理原则:
(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
(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
(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五条 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第八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第九条
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
——
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解除处分不视为原岗位职务恢复。
第十条
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第十三条 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四条 员工因违规行为给本系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六条规定处理外,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离岗清收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满后根据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员工,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照本办法免职、责令辞职的员工,12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职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内退员工在岗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已调离本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员工,经查实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调动的员工,经查实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由原单位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同一员工同时触犯本办法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损毁,全力挽回仍无法避免的;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资产劣变,但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五)形成资产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职责的,经确认没有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
(七)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
(八)其他具有充分免责情节、证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失职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规或失职行为,经查证属实,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损失的;
(五)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六)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嫌疑人和资金的,或案发后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七)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有效落实整改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予以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清收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免职、责令辞职按照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发生违规、失职行为,不积极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风险损失继续扩大的;
(二)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单位利益而实施该行为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阻挠、抗拒、干扰、抵制调查和处理的;
(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屡查屡犯的,或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
(八)违规、失职后逃匿的;
(九)其他具有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 ——
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三章 违规认定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及对违规造成风险或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造成风险或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后果包括不良后果和严重不良后果。
(一)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累计形成不良贷款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造成经济案件、责任事故、外部欺诈,50万元(不含)以下的; 4.造成资产损失20万元(不含)以下的;
5.对本系统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造成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 6.造成人员伤残的; 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累计形成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2.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上的; 3.造成经济案件、责任事故、外部欺诈50万元(含)以上的; 4.造成资产损失20万元(含)以上的;
5.对本系统形象、商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6.造成人员死亡的; 7.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对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
(二)对监管规定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或抵制的。
——
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规定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资金调度、授权授信、大额贷款审批、财务收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分管领导不按规定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机构下达的专项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因内部管理失控,本级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机构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应监督检查而未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引发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对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重大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有意包庇的;
(六)对已发现的经济、刑事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事实未按规定移送或上报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
(八)买官卖官、行贿受贿的;
(九)逆程序操作,用人严重失察、失误或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十)未尽职尽责,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的。
本办法所指管理人员,是指各级经营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和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省联社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市地联社(办事处)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信用社和信用分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储蓄所负责人员。
第一节 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
(一)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推迟或提前确认财务收支,影响损益真实性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列支费用或超比例、额度列支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提取各项准备金(及各项费用)等,随意调整利润,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的;
(四)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的;
(五)低值易耗品账实不符的;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七)不及时落实财政、税收等有利于本系统发展政策的。
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的;
(二)未及时清收应收款项,违规垫付其他应收款或违规挪用应付款项的;
(三)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四)乱挤乱摊成本,采取挂账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五)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的;
(六)未按规定标准或有关协议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的;
(七)不按时限进行纳税登记、申报,导致被罚款的。
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对应付的奖金、佣金、手续费等未按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或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擅自用于员工福利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财务管理及核算规定,截留收入、转移收入、虚增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
(一)违规购置、租赁或出售本单位车辆的;
(二)在建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或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不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的;
(三)固定资产变更、报废后不按规定过户、销户,或变卖车辆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核算反映不实,造成账账、账实不符以及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五)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从下属单位、贷款企业无偿调用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三长制衡”等有关固定资产采购、财务审批事项的。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变更、置换或变更使用单位和用途的;
(二)未经批准处置、出借房产等固定资产的。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已经交付使用的房产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产权证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投资计划,擅自开工、复工或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三)在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维修、装修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或在招标过程中走过场、暗箱操作的;
(四)对现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严重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未能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利率及价格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
(一)未按规定计收利息及复息或利息计算差错的;
(二)违规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违规提高和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或擅自制定、执行新业务价格标准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股权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股权查询、挂失、转让、继承、赠与、拍卖、变更、质押担保、冻结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节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一)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未做到当面清点,一笔一清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长短款业务的;
(三)工作期间,现金操作不在监控范围内进行,临时离岗现金箱未加锁,营业终了未做到账实核对、日清日结,钱箱未按规定加锁入库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四)未核定柜员和机构库存限额或超限额部分未及时上缴的。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保险柜或金库钥匙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规定,随意放置、丢失的;
(二)违反双人管库、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查库制度,查库流于形式,未执行库房钥匙分管分持和平行交接制度的。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强制管库员出库及非管库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库房的;
(二)违规办理现金调拨、调剂业务或未按规定进行款项交接的。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规定,擅自盗用、挪用库款或营业款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
第三十一条 违反票币兑换和假币收缴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一)发现假币不收缴,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假币实物与登记簿不相符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兑换残币的。
违反票币兑换和假币收缴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或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综合业务系统客户信息与开户资料、人民银行账户系统信息不一致的;
(二)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未按规定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的;
(三)未按账户管理规定正确使用账户的;
(四)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开户手续或明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单位定期存款或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印、证、印鉴卡和签字样本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变更、保管和使用印模库的。
(八)为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为出租、出借账户提供方便的。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客户信息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验票据、凭证、预留单位签章、证明文件等真实性、完整性、有效
——
性的;
(二)将应当由本系统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抹账、错账冲正、挂账、销账业务的;
(五)未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或记账程序不合规的。
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账卡、账薄不相符的;
(二)账簿建立不全、违规设置使用会计科目、账簿,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三)办理大额款项支付业务时,未坚持分级授权、换人复核、登记、报批的。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划转保证金账户资金的;
(二)盗支、截留、挤占、挪用单位及客户资金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存单(折)、卡、签发虚假回单、签发空头票据、办理空头汇划款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
(四)出具虚假资信、保函、验资证明或虚开存款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柜员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柜员岗位设置不符合规定,业务类型与岗位职责不一致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密码、输入密码不实施物理遮挡、将密码告知他人或柜员卡保管不善致使其丢失的;
(三)临时离岗或午休、营业终了,款箱、印章、印鉴卡、柜员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入箱、不加锁、不入库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
(四)营业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网点签到、签退的;
(五)柜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的;
(六)授权流于形式或未认真履行授权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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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票据、记账凭证或未根据原始票据、凭证确认往账信息的;
(二)不及时处理往来账、发现未达账项不及时报告和处理的;
(三)违反规定拒绝、延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或压单、压票、不及时退票的;
(四)资金汇划业务未按规定实行经办、复核、授权相分离的;
(五)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出现差错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查询、查复中互相推诿,或差错处理不及时的。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伪造汇划信息的;
(二)对往来账户未按规定及时对账和换人复核,导致系统内资金被盗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票据核算业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票据票面污损、撕毁,导致该笔票据不能获得付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转贴现或其他票据业务的。
违反票据核算业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作、发起、返回票据信息或回执的;
(二)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环境或相关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未及时报告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影响资金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挂失、查询、查复的;
(四)解付超过有效期限、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或第一背书人与收款人票据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逐笔分户开立保证金账户,未建立逐笔对应关系,同一出票人的多笔银行承兑业务用一个保证金账户的;
(六)未按规定鉴别票据、印鉴真伪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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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设簿登记、销号控制、空白柜员卡未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
(二)违规代客户签发、填写凭证办理业务,或代客户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存单(折)、银行卡的;
(四)违规使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未实行专人保管的;
(六)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出售、收回、销毁等规定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印、证未按规定分管、分用的;
(二)事后监督(勾挑)岗位与前台业务操作岗位未分设的;
(三)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未分设的;
(四)中心库库房管理员处理综合业务系统现金账务或兼现金调拨员的;
(五)委派会计替班、顶岗的;
(六)其他违反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对账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与客户进行对账的;
(二)未按规定对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进行对账的;
(三)未达账项未逐笔核查并确认原因的;
(四)随意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的。
违反对账管理规定,发现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反洗钱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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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信息资料和交易记录,或客户信息记录上报要素不全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和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违反反洗钱规定,未坚持“了解客户”原则,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反洗钱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参与洗钱活动或主动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的;
(二)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节 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贷款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间接责任人撤职至留用查看处分:
(一)采用编造假名、冒用他人名义等手段,骗取贷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
(二)采取借名、搭名等手段,套取贷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
(三)发放虚假按揭贷款、虚假担保贷款的;
(四)内外勾结,利用票据融资套取单位资金的;
(五)贷款未还清前,违反规定解除担保手续的;
(六)与客户恶意串谋,提供虚假材料报批、骗取贷款的;
(七)帮助客户逃废单位债务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贷款的;
(九)对违规授意和指令不抵制、不报告而违规办理贷款的;
(十)截留、挪用客户信贷资金的;
(十一)利用职权在贷款过程中吃拿卡要、收受好处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客户评级授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擅自更改评级标准和指标,核定客户信用等级的;
(二)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因素的客户,未及时下调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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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级和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法人(含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或未按规定对法人信用风险实行集中统一控制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贷款调查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三)对不利于资金安全的客观情况有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和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的,或重复抵(质)押的;
(五)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六)抵、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认定抵、质押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贷款审查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未经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二)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或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三)未按规定审查出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中足以影响信贷决策差错的;
(四)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调查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或审查通过送审材料真实性具有明显缺陷的;
(八)未按规定审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的;
(九)逆程序审查贷款并提交审查报告的;
(十)审查通过未明确调查责任人贷款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贷款审议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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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计票或虚假计票的;
(二)未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如实记录的;
(四)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进行诱导性发言的;
(五)违反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六)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召开会议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贷款审批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审批发放须经贷款审批(咨询)机构审议而未审议的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贷款须经“三长会签”的而未会签的;
(三)审批发放贷款审批(咨询)机构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四)缺程序、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违规审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的;
(六)违规审批超出统一授信额度发放贷款的。
违反贷款审批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贷款批复文件未按规定明确信贷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内容的;
(二)审批未明确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在贷款调查、审查、审议以及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未进行风险提示、提出异议或审批通过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贷后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降级(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监测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跟踪客户资金使用、业务经营收入情况,或未检查贷款限制性条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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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或填制贷后检查表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贷后管理责任移交的;
(五)未及时将贷后管理信息录入信贷相关管理系统的。
违反贷后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限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的;
(二)贷后管理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对风险预警信号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力的;
(四)违规办理贷款展期的;
(五)未经允许披露贷后管理信息的;
(六)违规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减收、缓收本息或豁免本息的;
(七)收贷收息推迟入账的;
(八)故意隐瞒贷后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十)保管不当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的,或擅自抽出或返还担保物权证、质物的,或违规退还保证金的。
第四十九条 违规办理贷款重组、借新还旧、以贷收息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贷款发放及担保管理等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
(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的;
(四)未经审批或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或擅自变更贷款限制性发放条件的;
(五)办理担保贷款时,未按规定办理担保相关手续或未核实其有效性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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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承兑没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
(三)超授信额度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手续的;
(五)违规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签发、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伪造或变造的票据应识别而未识别的;
(二)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或未按规定对票据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贴现票据缺少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交易合同、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证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的;
(四)票据贴现、转贴现先贴后查或其他违规查询的;
(五)贴现、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票据融资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贷款支付方式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按规定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按规定应采取转账支付而未采取的;
(三)按规定可以采取现金支付,未执行借款人本人柜台领款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贷款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降级(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使用省联社统一贷款合同或使用合同不当的;
(二)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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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法律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三)未按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管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
(五)违反规定,协助借款人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加强回笼资金进行管理的。第五十五条 在应用信贷管理系统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降级(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对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客户信息、贷款申请信息、借据信息、贷后管理信息、保全信息等不真实或未及时登记、及时更新,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各项信贷业务申请未及时进行审批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配置信贷业务审批流程的,未及时对机构、操作人员及角色、审批人员权限、系统菜单、系统参数、信贷产品等进行维护的,擅自修改操作人员角色及权限、信贷业务审批流程等行为的。
第四节 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资产风险分类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明显违反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或违规调整分类结果的;
(二)认定分类结果未按权限履行审批(咨询)的;
(三)分类数据统计或上报失真的;
(四)未认真执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放弃债权,丧失担保物权、超过诉讼时效和其他导致债权丧失的;
(二)不良资产的处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
(三)故意改变不良贷款形态或搞虚假盘活,套取奖励的;
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擅自更改处置方案,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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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八条
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牟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抵债资产接收管理规定,申报调查人、单位(部门)对拟收取资产调查申报不实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违反抵债资产接收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咨询)收取抵债资产的;
(二)抵债资产收取后,未及时入账或账外经营的;
(三)抵债资产收取环节因相关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四)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五)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的;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对方未付清变现款办理过户手续的。
违反抵债资产接收管理规定,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值,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抵债资产保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截留、挪用抵债资产租金收入的;
(二)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三)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登记簿、台账,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并进行盘点清查的;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分擅自放弃追索权的。
违反抵债资产保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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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权限程序审批动用、自用、出租抵债资产的;
(二)抵债资产保管环节,未明确专人保管和相关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发生盘亏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抵债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截留、挪用抵债资产处置收入的;
(二)恶意串通竞买人或中介机构等,编造虚假情况,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价值,造成损失的。
(三)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抵债人的;
(四)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处置抵债资产,造成抵债资产价值贬损的。
违反抵债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对拍卖资金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相关责任人因主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发生损失的;
(四)从事抵债资产处置业务人员、抵债资产项目审批人员、本系统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和利益关联人员,违规参与抵债资产购买的;
(五)违反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的规定,未经有权部门审批,擅自转为自用的。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发现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处理的, 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三条 截留、挪用抵债资产经营收入、处置收入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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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违反置换不良资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对置换不良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或违规处置置换不良资产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置换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规定将已置换不良资产由表外置换至表内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置换不良资产丧失债权或诉讼时效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丢失、毁损置换不良资产档案的;
(四)截取、挪用、侵占收回置换不良贷款款项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核销呆账规定,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呆账核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核销呆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尽职追索的;
(二)未经责任认定与追究而进行呆账核销的;
(三)违反呆账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四)超越呆账核销审批权限,违规核销的;
违反核销呆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虚报、隐瞒实际情况办理呆账核销的;
(二)对应核销的呆账,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
(三)恶意串通债务人,借呆账核销之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本系统利益的;
(五)核销后收回呆账不入账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风险管理相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
(一)瞒报、指使或包庇他人瞒报风险事件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风险事件报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及时上报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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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水平自评价数据与实际差异较大,并严重影响风险水平评价结果的;
(六)发现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致使风险状况恶化;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规定报告方式报送各类风险报告;
(八)对接报的风险报告未按规定时限上报;
(九)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要求报告,未能准确揭示和评估风险的;
(十)未及时落实和反馈督办处置要求,不及时进行后续报告,延误处置时机;
(十一)对在风险监测、评估、计量、监控和缓释的方式方法上,对已存在的风险未提出适当处置意见的。
第五节 违反资金管理及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违规对交易款项进行现金结算的;
(二)未经审批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在系统内外办理资金往来业务的;
(四)虚增、隐匿存款的。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拆借资金的;
(二)资金头寸透支的;
(三)未按规定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管理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发生挤兑事件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投资业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购买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或对外投资不符合手续的;
(二)违反操作程序办理债券交易等投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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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收集、保管投资业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对投资业务的权利凭证、有价单证移交、保管的。
违反投资业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经批准办理债券交易、债券回购、存放同业、购买理财或权益性投资等业务的;
(二)与中介机构发生业务,未履行尽职调查与管理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代理业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发生延误和差错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二)办理中间业务时,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的。违反代理业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条件和费率的;
(二)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给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三)未按代理业务操作程序或违反代理协议办理业务的。
违反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代理人员未经授权或超过代理权限办理业务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评估业务管理规定,擅自委托或指定非合作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服务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违反评估业务管理规定,指使评估机构对委托资产进行不符实际价值评估的,或知晓评估机构不符实际价值的评估不报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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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银行卡的;
(二)违反银行卡挂失和补换发规定的;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规定使用和保管各种银行卡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卡及待发出的银行卡;
(二)发现银行卡风险事件不上报、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而造成损失或纠纷的;
(三)在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利用银行卡办理代理业务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的;
(二)对银行卡卡片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给持卡人开具虚假存款证明或者其他定期存单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盗取或故意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盗取或协助他人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银行卡业务差错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对查询、查复未及时答复处理的;
(二)POS、自助设备的差错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自助设备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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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开关机、清机的;
(二)未按规定对自助设备进行巡查的;
(三)未对自动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进行记录的。
违反自助设备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及时进行加钞、更换流水打印纸等影响正常业务的;
(二)发生自助设备吞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登记、处理的;
(三)自助设备现钞管理未严格遵守现金出纳制度规定,更换钞箱、清点现金未实行双人操作、换人复点的;
(四)自助设备密码和相关钥匙未分开管理的,备用钥匙未封装签章入库保管并进行登记的;
(五)自助设备发生长短款,未按规定登记和进行账务处理的;
(六)自助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的。
违反自助设备管理规定,在自助设备中故意掺入假钞、少放钞或出现故障故意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四条 在商户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商户进行培训、对账、巡查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在商户管理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调查、审查商户,违反规定发展特约商户的;
(二)未按规定对发现风险的商户进行终止受理银行卡的;
(三)未及时维护销售点终端(POS)的。
在商户管理过程中,与商户恶意串通,协助持卡人套现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规定为客户开通、变更、注销电子银行服务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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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客服中心联动机制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服联动事件的处理结果反馈至客服中心的;
(二)未能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造成客服中心工作被动的;
(三)未及时更新并向上级单位联动人员上报本单位内最新业务信息及现有业务调整情况的;
(四)未向客服中心及时通知客服工作中涉及的新业务、现有业务规定调整、政策和制度改变等相关业务资料的;
(五)未及时向客服中心提供在接受客户咨询时所碰到的专业性疑难问题的解答的。
第七节 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七条 违反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擅自立项建设和更改项目用途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过程中,故意预留后门、漏洞,设置非法程序的;
(三)利用系统漏洞,或通过系统修改业务数据,窃取资金、信息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擅自对账务、信息进行处理,或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启、关闭关键业务系统、设备或擅自开启、关闭某项重要服务程序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
(一)未按要求设置和更改进入各业务系统的用户及密码的,或导致用户及密码丢失的;
(二)在与第三方或外包单位合作时,未执行相关信息风险安全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外单位人员对本系统设备及软件进行检查和维护等操作的。第八十一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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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
(一)在生产经营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网络的;
(二)未经审批,使用本系统内部网络直接接入和访问互联网的;
(三)通过擅自设置代理服务等形式为非批准用户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的;
(四)未经审批,将非本系统计算机设备接入本系统网络系统的;
(五)擅自修改网络系统安全设置的;
(六)擅自在本单位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等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的。
第八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
(一)擅自在生产用计算机上安装或使用没有正当版权的安装介质或软件包的;
(二)擅自变更生产用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及其安全配置的(含操作系统版本、系统服务、用户权限、密码强度等);
(三)盗用生产用计算机系统权限操作计算机及设备的;
(四)擅自在生产用计算机上使用漏洞扫描、网络侦听等软件或安装各类与工作无关互联网软件的;
(五)擅自卸载或屏蔽统一防病毒软件和桌面办公安全管理系统软件或变更其中配置的。第八十三条 在操作各业务系统时,由于违规操作,造成系统瘫痪时间超过监管要求或数据永久丢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
(一)计算机机房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二)计算机机房运行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流程和方法操作,使各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的;
(三)操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不及时更改其操作权限的;
(四)违反机房管理制度,允许无关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操作人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或未定期更换密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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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系统升级、系统变更、应用软件投产规程和版本管理的;
(七)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离开主机或者终端时没有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
(八)重要业务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没有妥善保管备份数据或未对数据进行有效性检验的;
(九)其他危害本单位生产经营系统运行安全行为的。
第八十五条
未按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未经审批擅自修改、变更本单位计算机软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
第八十七条 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八条 违反营业办公场所安全防范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营业前、营业终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营业期间未执行业务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营业室现金区通勤门未保持封闭状态,或非紧急情况下互锁联动门设置为双开状态的;
(四)允许手续不全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守库室、金库等重点部位,或违规接受安全检查的;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值班守护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或未经批准顶岗、替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报告和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出入人员及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在禁止时间内允许管库人员进入库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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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执行双人守库的。
违反值班守护规定,在值守期间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和赌博,或利用监控设施看电视、录像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十条 违反押运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执行双人押运,对1人押运准予提取现金,或在柜台外携款箱候车的;
(二)未认真检查车辆,致使押运途中发生故障、事故的;
违反押运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押运程序,执行押运任务擅离职守或取送款不到位的;
(二)酒后执行押运任务或在押运途中饮酒的;
(三)擅自改变押运时间、地点、行车路线的;
(四)执行任务时搭乘无关人员、装载无关物品、办理与押运无关事宜或将运钞车挪作他用的;
(五)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枪支弹药、警械等防卫器械,或未戴头盔、未穿防弹衣的。
第九十一条 违反枪弹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落实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对持(管)枪人员审查、把关不严;违规扩大配枪持枪范围,领导干部违规配枪、持枪的;
(二)执行任务违反枪不离身规定的;
(三)执行任务后未及时将枪弹入库、入柜,或枪弹未分存分管,枪柜钥匙未双人分管的;
(四)枪支未按规定保养、保管造成损坏、丢失或影响正常使用的;
违反枪弹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枪弹使用不当,无故鸣枪、枪支走火致人伤亡,或动用枪支威胁、伤害他人,或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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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枪弹不按规定报告的;
(二)违规出租出借枪支、私带枪支外出或非公务用途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未经批准购置、调拨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置枪支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或存在故障隐患,不及时报告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违反安全设施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新建改建办公楼、金库、枪库、营业场所、自助银行等安全设施及购置租赁安全设备,不符规定程序和安全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管理、使用和维护防卫器械、消防器材及报警、通讯、监控设施,或擅自挪动、拆除、损坏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的。
第九十三条 违反日常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安全事故、案件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处置失当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日常安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治保、联防、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二)对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不采取预防措施的;
(三)守押等重点岗位人员不符条件上岗,未建立有效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登记或安全交接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对社会化守押等外包服务的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第九十四条 在消防管理、电气操作与维护、特种设备操作、危险物品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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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违反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五条 违反稽核、监督检查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稽核、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及任务方案的;
(二)违反稽核、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的;
(三)对违规问题的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内容失实的;
(四)对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督促整改、处理处罚的。
违反稽核、监督检查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序时稽核、专项稽核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稽核、监督检查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丢失被稽核、监督检查单位账簿、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的;
(三)帮助被稽核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或擅自调整、修改和删除审计报告的;
(四)因不履职,对重大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隐瞒不报的。第九十六条 在接受稽核、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阻挠、刁难检查的,或拒绝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拖延、隐瞒、谎报情况的,或对稽核人员人身攻击,恶意中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串通检查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执行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的。
第十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七条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不服从组织调动、干部交流、岗位轮换、亲属回避或强制休假等规定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撤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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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员工录用、调配、晋升和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二)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选聘管理人员的;
(三)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进行提拔重用的;
(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管理人员或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下属单位管理人员选拔任免的;
(五)利用职权阻挠组织考察,营私舞弊,跑官要官的,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员工的或有贿选、拉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标准、权限和程序,擅自招录、调入、辞退员工的,擅自动用自然减员指标增加员工或私招乱雇编制外员工的。
第九十八条 违反员工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本系统负有到期债务经催收不还的;
(二)因公外事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
(三)对有损本系统利益的重大事件或情况隐瞒不报的,或对员工的异常或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的;
(四)诬告陷害他人、搬弄是非、传播小道消息、袒护违规人员、掩盖事实,使其逃避制裁的;
(五)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中介业务的;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学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
第十一节 违反综合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条 违反公文处理规定,不按程序收发、传递公文或擅自修改已签发文件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违反公文处理规定, 伪造、变造公文或盗用他人身份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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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缴、销毁、废止印章的;
(二)未按规定领用、使用、保管、交接印章的;
(三)在空白信函、空白凭证、空白合同或其他空白证明文件上加盖印章的;
(四)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被换,或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私刻、伪造或变造印章、私自复制电子印章的;
(二)擅自为他人的信函、保函加盖公章,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集、登记、装订、整理、保管和交接纸质、电子等归档文件的;
(二)违规调阅、查询、销毁、复制提供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人管理信贷档案的。(信贷)
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档案库和档案保管存在隐患,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的,或造成档案遗失、损毁的;
(二)未按规定对合同档案进行移交、归档、保管,造成合同档案文本毁损、丢失的;(法规)
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销毁档案的;
(二)出卖档案牟利的;
(三)因严重失职或管理混乱致使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四)故意篡改、隐匿、毁坏、拆取、伪造、变造档案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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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对外透露、出借信贷档案和相关资料的。(信贷)
(六)对抵债资产档案资料管理不善造成毁损遗失的,致使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困难或形成损失。(风险)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宣传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制作、发布广告不符合企业文化要求的;
(二)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对外宣传的;
(三)舆情监测控制不力的;
(四)制作、复制、传播、发布损坏本系统形象材料或电子文档的;
(五)擅自对外公布未经批准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受到监管部门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后勤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定期检查、保养车辆,致使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
(二)违规使用公务车辆或私自将公务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
(三)隐瞒包庇交通肇事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导致车辆及其他财产保险脱保的;
(五)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本单位财产损坏、丢失的,或库房物品账实不符的;
(六)擅自分发单位物资,故意损坏本单位财产及其相关设施的;
(七)对调出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导致资产流失的;
(八)对办公设备、房屋等维护保养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
(九)对物业管理等服务机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没有及时办理、年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丢失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原始档案及其他有关重要证照资料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信访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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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反馈办理结果,或拒不执行上级信访处理意见的;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制定、及时修订信访应急预案的;
(四)对按要求应该预警的群访事件而没有预警的;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并及时启动信访应急预案的。
违反信访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的;
(二)对可能给本系统或社会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的。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查办案件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发生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及重大违规问题,不按规定报告或谎报、漏报、错报、瞒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控制涉案嫌疑人或有效控制涉案资金的;
(四)应查未查、应处理未处理涉案责任人,或调查处理严重失实的;
(五)对上级监察部门要求查办的案件或纠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法律合规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应提交进行合规审查或法律审查而未提交的;或提交的文本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
(二)在合规审查或法律审查中存在严重过失的;
(三)对合规审查意见或法律审查意见拒不采纳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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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
(二)擅自修改合同文本内容的;
(三)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
(四)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或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或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
(五)未经审核,在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即与其签署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合同重要权利、擅自放弃合同重要权利,或者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重要义务的;
(七)未按外部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登记等程序,影响合同效力的。
违反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合同文本内容规定履行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签订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经济合同,或签订后擅自变更,致使本系统利益受损的;
(三)违反规定或越权开立保函、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票据和对外提供担保的,或开具后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诉讼管理有关规定,对经济纠纷案件费用违规列支或者对经济纠纷案件损失随意挂账、垫支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违反诉讼管理有关规定,在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或审理期间,拒绝配合法律中介机构、案件审理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违反诉讼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越权处理的;或逆程序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代理诉讼案件,致使诉讼案件结果失败,给单位权益造成损失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有效主张权利,无故不出庭、不答辩,随意放弃诉讼权利的,或超出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执行期限、保证期限、债权申报期限的,致使本系统合法权益保护超过或丧失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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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系统权益的。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仲裁管理规定的,参照诉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案件纠纷管理或处理程序中泄露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的;(法规)
(二)违反办案纪律,办案程序不合法,泄露办案秘密的;(纪检)
(三)泄漏尚未处置资产保留底价的;(风险)
(四)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的;(风险)
(五)擅自泄漏风险报告内容的;(风险,处分类型不一致)
(六)在操作和接触核心业务系统时,盗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科技)
(七)将本单位涉密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据为己有、复制或者借给外单位的。(科技)
(八)泄露押运秘密的(安全保卫)
(九)违反保密规定或未经授权,擅自向被审计稽核、监督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泄漏敏感事项和内容的;(稽核)
(十)违反组织原则,擅自泄露考核、任免机密的。(人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利用职权无偿借用、占用单位或客户财产的;
(二)收受回扣或好处费的;
(三)收受客户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的;
(四)要求客户报销费用或者购买供应商提供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车辆或其他商品的;
(五)对客户提出特殊要求,为本人、家属及亲友牟取私利的;
(八)具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九)具有其他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解除劳动合 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擅离职守,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二)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社会形 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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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侵占客户利益或多次被客户投诉的;
(四)工作推诿扯皮,对于下级的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给予答复的。
(六)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向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借款,获取利益的。
(七)对他人进行恐吓、诽谤或实施其他影响工作秩序行为的;
(八)在与本系统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或参股,经商办企业的;
(九)对管理人员违规授意或指令不抵制、不报告,或迎合办理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接受色情服务或参与卖淫、嫖娼、走私、吸 毒、贩毒、赌博的;
(二)贪污、挪用公款或收受、索取贿赂的;
(三)私分单位钱物或盗窃单位公私财物,构成案件的;
(四)参与并组织非法集资,(五)参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
(六)参与诈骗本系统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信用证、票据、保函、信用卡等诈骗活动的;利用工作之便为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处理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 处理权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 省联社、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分别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理权归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将处理决定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应给予其他处理的,处理权归各职能部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市地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对违规员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违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将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要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二十条 业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移交监察部门,同时提交经调查人员签字的违规事实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违规事实核实材料、责任人陈述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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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由各级监察部门依据违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级联社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出《处理决定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给予违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由本级联社理事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联社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由本级联社人力资源部门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到被处理人并办理相应手续(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报省联社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后,监察部门应当将纪律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员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后,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执行经济处罚。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济处罚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向责任人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并同时抄送财会部门;扣减薪酬的要将《经济处罚通知书》或处理文件交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济处罚应纳入执行机构财务核算,列专户管理。经济处罚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诫勉谈话由本级或上一级职能部门或监察部门负责施行;通报批评由县级联社以上(含)机构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须责令辞职的,要求违规人员本人限期提出辞呈。拒不辞去职务的,应予以免职。
第四节 争议处理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被处分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处理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在受理复审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或复核决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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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审、复核、调解、仲裁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对违规行为员工进行处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从违规事实的调查、违规行为的认定、违规损失的确认到最后处理决定等程序的相关材料要全部装档管理。
(一)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的调查材料。包括:违规事实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违规事实核实材料、责任人陈述材料和相关谈话记录等。
(二)对违规员工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是指违规行为处理决定材料,包括:各种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送达回执、各种其他处理决定书、济处罚通知书、相关处理意见的正式文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执行。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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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关于内部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一.严肃公司纪律,建立整体工作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与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所有部门与日常工作有效进行对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二.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公司、所有人员。三.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原则:所有公司、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员工对于公司外部、内部工作事件与安全事件关联负责。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职领导(含助理)。
四.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备注:总公司及所有分公司统一执行。
五.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公司内部对于违纪违规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六种:
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通报批评;4.降级处分;5.留岗查看 ;6.责令辞职。
六.于公司内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处理方式细则。
原则:员工的名誉与声誉是一种荣耀,所有人都应该严守自律。1.受到口头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轻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 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事件中所反映的严重问题,对于自身工作职责或者工作职能应该有一个全面的反省与自我检讨。事情不在于大小,而在于事情发生后对整个公司与团队的影响。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当月总薪金10%,3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3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3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2.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中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 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对事件的过程与结果负责,事件已经影响到部门正常工作制度、工作秩序与工作流程,更甚至于影响团队工作氛围。事情的发生与结果需要有一个清楚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以邮件书面方式给到本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正式情况说明与道歉说明。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5%,6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6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6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严重失误或者原则性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涵盖工作事故、工作错误与工作行为不当。涉及事态性质
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直接责任,负主要责任,负核心关联责任,事件的发生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公司各层面,事件发生已经对公司或者部门运作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与风险,属于核心工作范畴出现严重偏离,当事人在公司大局方面、内部与外部事物管理方面、运营方面、监督监管方面、风险管控方面、个人工作职责方面出现严重工作失误。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2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30%,累计考核。
4.受到降级处分的员工;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 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整体工作能力
与表现无法达到实际要求,不适合再留任本岗位或者本职位因素存在。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50%,累计考核。
5.受到留岗查看处分的员工;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 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但受到当事人特殊工作原因,或者特殊工作状态、或者特殊客观原因、或者临时性突发状况、或者当事人态度、情绪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但必须对事件进行处理。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免除所有管理职务,免除所有行政级别,员工发展级别停止考评,员工身份与薪酬重新退回到试用期,3个月内不允许转正为正式员工,工作职责与范围重新定义,且重新定义职责后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为0。
6.受到责令辞职处分的;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 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极其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事件发展与结果出现不可挽回的因素。或者,公司负责人因为整体因素考虑做出决策。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1个月内完成辞职手续,取消当月、当年所有绩效考评与绩效奖金,取消所有先进奖励,若事件影响到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或者事件触犯司法法律,坚决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 * * *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
第五篇: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12届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主办: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承办:广东金融学院、广东省蓝天大学生就业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参会单位:东莞、顺德、端州、揭阳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佛山、江门、中山、珠海、惠州、河源、汕尾、清远、肇庆、韶关、湛江地区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招聘对象:省内外高等院校2012年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凭招聘会门票或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免费入场。
招聘会时间:2011年11月27日(星期日)9:00-16:00
招聘地点:广东金融学院足球场
序号 地区 参会单位全称 参会单位
展位简称 招聘对象学历要求 单位网址东莞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商行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中山 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山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珠海 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珠海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cn佛山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顺德农商行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禅城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水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7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高明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cn江门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融和农商行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江门市新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会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台山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鹤山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惠州 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惠城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限惠城区及仲恺高新区户籍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惠阳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限惠阳区户籍惠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惠东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博罗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17 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龙门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河源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龙川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19 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平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0 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和平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1 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紫金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2 东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东源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汕尾 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陆丰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4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海丰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揭阳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揭阳农商行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清远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州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7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南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8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山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阳山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0 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英德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1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佛冈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2 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清新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清城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34 肇庆 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高要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5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会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6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宁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7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怀集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8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封开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9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德庆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鼎湖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41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端州农商行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韶关 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雄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43 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始兴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44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乐昌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45 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翁源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湛江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徐闻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47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遂溪联社 201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资产规模位居全国同业前列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一,也是省内网点最多、服务面最广的金融机构。截至2011年9月末,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拥有7家农村商业银行和92家联社、5609个机构网点、6.3万名员工,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560.7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6125.8亿元,存贷款规模在省内各金融机构中均位居第二。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始终秉持“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宗旨,以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为己任,在支持广东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着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是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截至2011年9月末,广东省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669.8亿元、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535.1亿元。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先行、锐意革新”,以勤勉、忠诚、奋进、卓越的创业精神,不断续写信合事业新篇章。面对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重任,面对改革所赋予的历史机遇,广东农信人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强化管理、加快发展,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构建和谐幸福广东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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