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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篇: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

(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3)教职工凡因病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10元。

事假

(1)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安排好替课人员方可请假。一学期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五天以内。

(2)教职工凡因事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20元。

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产假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

(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县级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十天的产假。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三至五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不在另行安排。

工伤假

(1)教职工的工伤假应根据相关医院证明和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确定休假天数。

(2)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单位可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程度,报有关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1.请病假

学校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五天以内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连续请病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2.请事假

学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五天以内的,由教育审批;连续请事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请产假

教职工请产假的,由学校签署意后,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请婚假、丧假

学校教职工请婚、丧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请婚、丧假在五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请婚、丧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三、相关规定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凡符合办理病退、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手续或达不到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的,一律按病假对待。

3.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职处理: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并经查实的;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教职工出现旷职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同时上报。接到学校返岗通知后,拒不返岗,且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其他假超过规定期限者,本年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优秀;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三个月 5-以上者,本年不得评审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凡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本年不参加单位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纪律要求

1.各学校对各类请假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没有办理必需证件、证明等的请假申请,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不得上报请假。

2.各学校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人员不及时返岗,或因请病事假造成违反计生政策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须持学校《准假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应于假满之日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请假凡经学区审批的,由学区登记备案,其请假条由学校存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存档备查。

4.教务科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需扣发或停发工资的请假人员名单,上报学区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统一扣发。

5.建立请假人员定期通报公示制,各学校每月须将请假人员请假期限、原因、去向等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向本学校教职工公示。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教育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2.事假

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方可请假。一年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十五天以内。

3.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

(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5.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五至七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6.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7.工伤假

(1)教职工的工伤假应根据相关医院证明和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确定休假天数。(2)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单位可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程度,报有关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1.请病假

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五天以内的,区直学校由学校审批,乡镇学校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乡镇学校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区、学校自行规定;连续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2.请事假

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五天以内的,区直学校由学校审批,乡镇学校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乡镇学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区、学校自行规定;连续请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连续请事假十五天以上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3.请产假

教职工请产假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后,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4.请婚假、丧假

教职工请婚、丧假在五天以内的,区直学校由学校审批,乡镇学校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乡镇学校教职工请婚、丧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请婚、丧假五天以上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5.其他

区直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乡镇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站长,乡镇中学校长请假,须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教育局和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上列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连续请假五天以内的,由站(校)长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乡镇学校须经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相关规定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凡符合办理病退、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手续或达不到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的,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改发病假工资。

4.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职处理:(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并经查实的;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教职工出现旷职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同时上报区教育局。接到学校返岗通知后,拒不返岗,且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其他假超过规定期限者,本年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优秀;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三个月以上者,本年不得评审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凡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本年不参加单位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

四、纪律要求

1.各学区、学校对各类请假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没有办理必需证件、证明等的请假申请,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不得上报请假。

2.各学区、学校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人员不及时返岗,或因请病事假造成违反计生政策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须持学校《准假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应于假满之日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请假凡经区教育局审批的,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其请假条由学校存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存档备查。

4.各学区、学校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需扣发或停发工资的请假人员名单,上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统一扣发。

5.建立请假人员定期通报公示制,各学校每月须将请假人员请假期限、原因、去向等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向本学校教职工公示。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凉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清源镇学区

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

(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3)教职工凡因病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10元。

2.事假

(1)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安排好替课人员方可请假。一学期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五天以内。

(3)教职工凡因事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20-1-

元。

3.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

(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5.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五至七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6.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不在另

行安排。

7.工伤假

(1)教职工的工伤假应根据相关医院证明和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确定休假天数。

(2)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单位可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程度,报有关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请病假

学校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五天以内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连续请病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2.请事假

学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五天以内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连续请事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3.请产假

教职工请产假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后,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4.请婚假、丧假

学校教职工请婚、丧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请婚、丧假在五天以内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请婚、丧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5.其他

中小学校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相关规定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凡符合办理病退、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手续或达不到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的,一律按病假对待。

3.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职处理: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并经查实的;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教职工出现旷职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同时上报学区。接到学校返岗通知后,拒不返岗,且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其他假超过规定期限者,本年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优秀;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三个月

以上者,本年不得评审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凡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本年不参加单位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纪律要求

1.各学校对各类请假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没有办理必需证件、证明等的请假申请,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不得上报请假。

2.各学校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人员不及时返岗,或因请病事假造成违反计生政策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须持学校《准假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应于假满之日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请假凡经学区审批的,由学区登记备案,其请假条由学校存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存档备查。

4.各学校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需扣发或停发工资的请假人员名单,上报学区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统一扣发。

5.建立请假人员定期通报公示制,各学校每月须将请假人员请假期限、原因、去向等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向本学校教职工公示。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教育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试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见附件)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2、教职工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由校领导批准。

3、教职工请公、事假两周以内或病假两个月以内,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学校自行作出规定。请公、事假二周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病历证明等)到教育局人事处审批。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发级《准假通知书》通知其本人,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5、教职工病、事假工资发放,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教师调课制度

1、符合请假制度的教师,时间在两天以内(含两天),教导处不安排调课,有相关教师互相帮助解决。但课程安排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导处。

2、请假时间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教导处鼓励教师之间互相调配,实

在无法解决的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3、教师请假一月以上应按规定由学校请代课教师

1.请假流程:请假前可事先咨询有关政策,写好假条,写明请假原由和请假天数,假条上交办公室,并主动与教务处和政教处联系,落实请假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等),把落实情况向办公室说明。

2.婚假规定:国家规定1-3天,晚婚(双方)则可享受14天。

3.丧假规定:请假人直系亲属死亡有1-3天丧假。

4.产假规定:顺产3个半月,剖腹产4个月。

5.35周岁以下教师坐班,坐班时间为8:00-11:00,13:00-16:00。请假半天以内的请向备课组长说明情况,如有调课或代课要求须向教务处汇报,请假一天以上的要与办公室联系。

6.升旗与大会出勤如有特殊情况要与办公室联系,不参加的写假条,迟到或早退要说明情况。

7.办公室将及时把出勤情况在网上公布,如有差错请谅解并与办公室联系。

每学期结束前要进行考勤统计,全勤者将予以一定奖励,凡请假1天以上者将不予考虑,凡事出有因的迟到或早退,只能给予一半

第五篇: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xx市xx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

1、每位教职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半天以内(无课老师)向年级组长请假;一至三天要持请假条向主管副校长请假;三天以上要持请假条向校长请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满返校要及时到校长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有课的老师要安排好自己请假时间段内的课(原则上:一天以内自己调课,一天以上代课先由备课组解决,如解决有困难,再报年级组,教务处,主管校长)。所有调课和代课都必须报教务处存档(班主任同时报教育处存档),否则视为旷工。

请假程序:先到年级组或行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条,分别由年级组长、处室负责人、校领导签字,再将假条交回办公室备查。

2、学校实行坐班制。每位教职员工应当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早上:所有行政人员、年级主任、班主任、上早自习的老师8:10到校,其他人员8:50前到校。下午:4:30离校。中途考勤由相关部门抽查)。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迟到、早退或中途离校者,须及时向年级组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3、病假。一般病假要提前请假,履行请假手续。急病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电话告知相关领导和处室负责人(最好能把课安排好,如有困难应及时通知年级主任和教务处),待病愈后补上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生诊断书或医院证明。

4、产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孕妇按规定做产前检查(须提供产前检查证明)。女教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单胎顺产,享受产假为九十天;多胎的,每多一胎增加十五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原则上产前休假不超过十五天(计入产假)。产假期满需续假的,按事假对待。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则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5、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并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告知相关领导,事后补上请假手续。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特殊情况可请特殊事假,特殊事假满期需续假的,延长的假期按一般事假对待。

以下情况可请特殊事假 :

①婚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作为特假。

②因直系亲属去世、配偶的父母去世请假,计5天特假(不含法定假日)。(本市以外的另计路途时间)

③女教师流产,凭医院证明休息,计15天特假(不含法定假日)。超出15天的部分(扣除法定假日)按病假对待。

④教职工因子女或父母生病请假,计2天特假。

⑤教职工子女在外省服兵役回来探亲时请假,计1天特假。

⑥教职工请假参加子女学校的家长会,每学期计两次特假。

6、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二、考勤。

1、教职工申请调动,在未办理调动手续前,应在校坚持工作,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

2、教职工出差,需告知有关处室,并安排好教学工作;行政人员出差,需告知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并安排好教学工作。

3、教职工出勤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和年级主任负责。办公室主任每月将教师出勤情况向行政会通报一次,经行政会审定后向全体教师公示。

三、奖惩办法

(一)、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超出3天的部分(扣除法定假日)不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

(二)、一般事假4天以内(含4天),不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一周以上除不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外,同时超出4天的部分(扣除法定假日)按每天30元扣发月考核奖。特殊事假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不扣月考核奖。

(三)、上课迟到、课中随意离开教室或提早下课,发现一次扣10元。

(四)、开会、升旗,迟到一次扣10元,缺勤一次扣20元。

(五)、根据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坚持出满勤的教职工,学校给予全勤奖100元/期(公假和特假算全勤);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① 教师代课的,计发相应的课时津贴(高于超课时津贴)。

②学校安排加班(自己工作外的额外工作或节假日工作)的人员,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③ 对于旷课的每节扣40元;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150元/天。

④ 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30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有2次以上旷工或旷课现象者,不能参加任何评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⑤一学期累计旷工15天以上,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处理。

[注]: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2、该请事假的请病假,经发现查实,当旷工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4、特殊情况提交行政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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