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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合集5篇)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合集5篇)



第一篇: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申办程序如下: 1 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

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11.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12.提交材料(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

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16.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

17.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费用因产品种类不同不尽相同,国家收费标准)

18.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9.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20.整个工作最快在60日内完成,但是由于企业需要进行整改等工作,一般在3个月左右。

第二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种类:1审批、2审核、3批准、4认可、5同意、6登记;1普通许可、2特许、3认可、4核准、登记;

(二)、办证许可条件:

1、建立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

3、设置安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

4、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考核合格、持证;

6、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7、工伤保险、交保险费;

8、厂房、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要求;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配备劳保用品;

10、安全评价;

1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设备、器材;

13、其他条件。

二、申请许可:(不申请不发证)

(一)、审查受理:

1、形式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真实、合法;

2、实质审查:(实地核查、核实)

①委派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核查或核实;

②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核查或核实;

③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决定:

1、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节假日顺延,不累计)

2、资料不符合,从补正之日起计时;

3、审查条件不具备,从再次申请之日起计时;

4、需请专家,中介鉴定的,从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计时;

5、遇不可抗力的,从消除之日起计时。

(三)、许可期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不设年检);期满延续有两种:

1、例行延期:期满前3个月,向原办证单位,办理延续;

2、免审延期:安全良好,无死亡发生;(不是自动延期,而是经同意后,可延期)

(四)、补办与变更:

1、补办:原正损毁、丢失,向原发证机关补办;

2、办更:已办证。但有关事项发生变化,要及时办理变更;

(五)、公告:将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公布形式,时间由颁发机关决定。

业; ① 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央企; 安 全 ② 中间产品为其他产品原料而有易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部门,负责他企; 生 产 燃、易爆、腐蚀、辐射等危险企业 许可证 ①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中央企业; ①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许可证 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② 独立从事建筑施工的非中央企业 ① 总(公司、厂),集团公司。中海油,中石化,中建总等; ② 一级上市公司。全由中央管理投资和控股公司; ③央管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 法人资格的企业; ① 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许可证 ② 再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所在地

5

6

①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对应的安监、安 全 煤监、建设行政主管、国防工业部门)生 产 ② 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所对应的省 级安监、建设行政、煤监部门)许可证


第三篇: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

一、法人关于安全生产的承诺书:盖公章、法人签字

二、特殊作业人员名单:比如说叉车证、电焊/气焊工证

三、扫描件要和原件相符:尤其是变更栏也要扫进去

四、安全机构人员应该是专职安全员(也就是持C类证的人员)

五、安全生产证明材料只有下发文件是不行的(流于形式);应该有人员签字

六、要有工伤险(含在养老保险里的,可以开社保证明)和意外伤害险。其中工伤险起码要涵盖十一人,要提供近三个月的发票

七、关于救援预案:

1、对于危害性较大项目缺乏可预见性的预案;

2、出现问题后也要有紧急救援预案。

八、关于职业病:

1、有哪些职业病;

2、会产生什么后果;

3、如何预防职业病

九、如果没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可以出具一个不需要使用起重机械的说明。

十、机构组织管理图仅仅有架构不行,还要有人名

十一、要有成立安全生产科的任命文件

十二、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十三、对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过于简单”的刁难,可以提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和《企业职工体检分析报告》

十四、安全生产投入可以出具劳保用品的发票即可

营业执照副本年检记录要齐全,新办的营业执照年检记录只有年份,无小圆章,接下来年检会在年份上加盖小圆章。

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及组成人员明细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有救援演练记录。

第四篇: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6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4.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4小类。

(1)护发清洁类;(2)护肤水类;(3)染烫发类;(4)啫喱类。

1.4.2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护肤清洁类;(2)发用类。

1.4.3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散粉;(2)块状粉。

1.4.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2小类。

(1)气雾剂类;(2)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其中:“其它单元”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其指责为: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对省(区、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按比例抽查个省市对化妆品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对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者,报去昂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予以处理;汇总各省(区、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生产结论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及编号填写证书,将生产许

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承担去昂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3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

3.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3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检验队伍。

3.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3.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附件1)的规定。

4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其产品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2.6 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5工厂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按《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对工厂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工厂生产条件进行抽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组长根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布署,依据《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2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5.2.4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同时填写封样单一式三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审查组报告整改情况。

5.2.6 凡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如果其质量认证的质量体系现场审查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提出减免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申请,并附上企业现场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只对2.2条设备工具和2.3条测量器具进行审查。

第五篇: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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